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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刑法定司法化认识的误区/黄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2:52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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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刑法定司法化认识的误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1研 黄燕 100088


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都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法治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其第4条中明确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的刑罚处罚之。”从此,许多国家都相继设立了这项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因此成为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的。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仅仅为社会法治化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其最终的实现还必须依赖于刑事司法。我国新刑法自实施以来,有不少人对这一原则提出了质疑,质疑既来自理论界也来自实践方面,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合理的质疑,但很多质疑却是源于对罪刑法定的误读和浅显认识。因此,要确保罪刑法定在司法中的真正贯彻,就必须解决认识上的问题。
一、对刑法的几个基本特性了解的欠缺导致了对罪刑法定的误读
普通大众包括很多司法人员对刑法本身具有的一些特性了解的欠缺的引发了实践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功能和其实施的必要性的疑问,因此,我们首先要从刑法入手,阐明刑法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才能释清这些疑问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理解。
(一) 刑法的最后性
所谓刑法的最后性,就是指刑法在干涉社会生活时,在法律体系的调整动态序列上,处于其他法律调整之后,以弥补其他法律的调整不足或不能。①这种最后性是因为刑法通过宣布某种行为为犯罪,从而给予该行为以否定评价、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制裁,其结果可能是剥夺罪犯的财产、剥夺或限制其自由甚至是剥夺其生命,其惩罚的严厉程度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其次,运用刑法调整,其本身成本昂贵:它断然地规定某些行为是完全禁止的,没有回旋的余地,而实际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却是复杂多变的,而运用刑法调整一旦不正确,不但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还会防碍人们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延缓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在是否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其他法律调整适用的可能性,只有当其他法律无法调整或虽能调整仍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才不得不考虑运用刑法来干涉。还有学者主张进行刑事立法时要遵循“过滤原则” , ②即对某类社会关系是否运用刑法来调整,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的筛选来确定,这时刑法的调整才是应该的、合理而且是必需的。因此,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决定了其实施应当是有节制的,而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一种节制方法。
(二) 刑法的相对性
所谓刑法的相对性是指,刑法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本身具有程度上的局限性,以及刑法在这个方面的作用的有效发挥程度有赖于社会其他政策、制度和法律的配合。刑法对惩治罪犯、预防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刑法只能适用于既成的犯罪行为,而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根植于社会生活,具有综合性和深层次性,可以说相对于犯罪行为而言,刑法永远是滞后的。刑法不可能将所有应予以刑罚制裁的不法行为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因为犯罪的实质内涵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状况及价值观相对地呈现浮动现象。③这就决定了利用刑法来惩治犯罪、预防犯罪只是一种非根本性的措施。而正是由于以上原因,要想有效地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维持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刑法就必须与社会的其他规范、制度和法律互相配合。
但是由于我国古代社会一直是小农经济占主要地位,商业和手工业担当附庸角色,因此重农抑商的观念始终在思想上占统治地位,其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则表现为重刑法轻民商法,刑事法律制度及其发达,其调整范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传统对我国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由于对刑法威慑力的迷信,所以1979年的刑法中存在着类推制度而现在也仍有类推的做法。一些人认为刑法应当也可以成为调整一切社会关系、起码是绝大部分社会关系的手段,但这其实是不可能的。同时,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经济领域需要的自由竞争的宽松环境,动辄以刑法来干涉社会将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1979年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的广泛适用所带来的一些消后果就是明证)。另外,大众一直都有这样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即认为在同一段时期内,刑事法制也是应当和可以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变革完全兼容和同步的,而这种认识就直接导致了人们对罪刑法定主义合理性的怀疑,一旦社会上出现了某种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认为刑法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而罪刑法定原则就是阻碍刑法调控社会生活的功能发挥的绊脚石。但在事实上,我们根本不可能要求刑法随时随地对所有的犯罪作出反应,而认为刑法既不周严又滞后的观点本身也是错误的。这些错误的观点很明显都是源于对以上的刑法特性的不了解和受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产生的。因此,我们应当对刑法的调整范围、功能以及它与罪刑法定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
刑法的以上两个特性要求我们在遇到社会问题时,要改变那种用刑法解决一切问题的传统思路,要考虑先适用行政、民事和经济等其他社会调控手段;树立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本身的内在要求的新观念。
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的忽视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n crimen sine lege),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un crimensine lege)。”罪刑法定原则自诞生至今,经历了由绝对罪刑法定转向相对罪刑法定的历史嬗变。绝对罪刑法定由刑事古典学派所倡导,其派生的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2.排斥习惯法的适用;3.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4.禁止适用事后法。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刑法学说的进化,绝对罪刑法定的学说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不断得到修正,形成当前为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相对罪刑法定,派生出新的内涵,即:1.从完全禁止司法裁量到允许有限制的司法裁量;2.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场合容许类推适用;3.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采用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4.从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采用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由绝对向相对的演进,从本质上反映出人们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关系的认识上的变化和深化。刑事古典学派直面中世纪刑罚权无节制扩张和恣意擅断滥用之事实,秉承古典自然法理念,以个人价值为本位,以人权保障为己任,将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予以对立,在价值取向上作出对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的偏一性的选择,确立绝对罪刑法定,以防范和遏制刑罚权的扩张和滥用。刑事实证学派以及现代的综合学派,主张从罪犯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起因,寻找综合性的最有效的救治措施,寻求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均衡,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协调,确立了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均衡原则,由此动摇了绝对罪刑法定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并促其裂变,进化成为现代各国刑法所奉行的相对罪刑法定。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社会法制的一块基石,其价值目标和法制精神是始终如一的,即: 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而保障国民的自由和安全。虽然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对社会的保护但是它的很多内容仍是从以上价值目标出发的。
而对于中国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舶来品。虽然中国自古就有很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但由于宗教家族伦理道德被视为法的最高价值,伦理道德价值代替了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帅了法律评价,立法和司法都以伦理道德为转移,由它们决定取舍。另外,中国传统文化完全不承认个人的存在,④在这种本位文化中,社会整体利益总是要高于个人利益。新中国成立后经济上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政治上实行的中央集权制,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又再次得以强调,从而支配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这种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和罪刑法定主义所体现的个人本位的价值观是相冲突的。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我国成为了一种必然和现实,但是对罪刑法定之中的价值蕴涵却被很多人有意无意的忽视了。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即存在着罪刑法定主义,它伴随着春秋战国时期公开颁行成文法而产生,并逐步发展成为系统的理论。⑤这种观点显然是认为只要存在着完备的刑法规范就是实现了罪刑法定主义。而这就使得人们对立法的期望很高,认为只要有完备的成文法就能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命题不同于要实现罪刑法定首先要有完备的成文法,前者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后者则是一种条件关系)。一方面导致了对立法的过高期待,而另一方面立法却有其所无法摆脱的有限性,因此一旦出现了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难免会使人对罪刑法定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事实上,罪刑法定主义不仅是一定的法律形式,更重要的是其所昭示的限制司法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的价值内涵。成文法的颁布只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罪刑的擅断,但它与罪刑法定的追求目标和精神则有天壤之别,这也就是法治之不同于法制的关系。
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价值蕴涵的忽视还有其他表现。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已确立了很长一段时间了,但是仍有不少人对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有着很深的“眷恋”之情,并且在实践中仍存在着类推的影子。例如,2001年10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肖永灵将两封装有虚假炭疽杆菌的邮件分别投寄到上海市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2001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肖永灵有期徒刑四年。本人认为这一判决就是一个很明显的类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其他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质相当的,一经实施,就会同时造成不特定多人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方法。虽然刑法没有对这些行为作详细的列举(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但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应当是很清楚的。而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将装有虚假炭疽杆菌的邮件投寄到两个单位虽然是一起带有恐怖色彩的案件,但是将这一行为规划为其他危险方法却是牵强的,因为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很难像放火、爆炸等行为一样能造成不特定、多人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法院作出的判决其实就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适用类推的结果。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是对上述法律缺位的一个积极补充但同时也表明立法机关并不认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虽然一些西方国家的刑法允许有类推的适用,但除个别国家以外,他们所实行的类推与中国曾经有过的类推制度和现在实际中存在的类推做法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前者是在有利于被告的情况下允许类推,这种类推仅仅在形式上背离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实则体现了罪刑法定所要求的限制国家司法权力、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法治精神。在社会本位主义的支配下,我国一直是以社会危害性这种实质标准来确定犯罪的,而废止类推、实行罪刑法定,刑法难以避免的漏洞就可能导致某些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但这与类推制度下不受限制的刑罚权给公民的权利和社会民主正义观造成的损害相比,显然是利大于弊。因此在提倡法治的今天,当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时刻告诫自己要将形式合理性放在优先地位,即对于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
对被告人权益的漠视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背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原则无疑是罪刑法定原则应有的价值体现,但在1997年新刑法通过后,仍存在着不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解释。例如,对累犯的前后罪适用法律的规定仍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众所周知,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累犯前后罪的时间限度为3年;而根据1997年刑法典的规定,这一时间限度增加为5年。这一司法解释明显是违背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的。
三、对刑事司法中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模糊认识
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命题是以法律支配司法权力,法律在这里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乃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的选择。欧洲诸国对法官阶层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反动作用深恶痛绝,基于其独特的司法传统,始终以怀疑的眼光打量法官,所以这些国家选择了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绝对的法定主义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来判案,不允许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如贝卡利亚就指出: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⑥但是,这种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虽然排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同时也完全排除了对个别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因为即使是罪名相同的犯罪也会在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导致对危害不同的犯罪也处以相同的刑罚,显然是不符合民主要求的。⑦因此人们将罪刑法定主义发展为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从完全限制司法裁量到允许有限制的司法裁量,这也是解决罪刑法定主义追求绝对的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与司法追求个别正义和公正之间的冲突的一种折衷。
但是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观点,即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无法并存的,要达到法定就必须否定自由裁量,这种观点放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是不太准确的。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刑法已经逐渐摆脱了其作为政治统治工具的角色,它是具有独立性的。而刑法的独立性又有赖于刑法司法的独立性,否则刑法的独立性也只能是虚空的。刑法司法意义上的独立,实际上是指刑法适用活动的独立运行,即刑事司法权行使的独立。刑事司法独立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其一,刑事司法权发动具有正当性、独立性;其二,刑法是否适用具有独立性;其三,刑法如何适用具有独立性;其四,刑事裁判执行具有独立性。⑧刑事司法权发动具有正当性、独立性要求刑事司法活动必须根据刑事法律进行,这也表明罪刑法定原则是实现刑事司法独立的一个必要原则。而刑法如何适用的独立性是要求司法机关具有依法行使刑事定罪权和量刑权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其中就包含着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刑事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和自由裁量在保障刑事司法独立进而促进刑法的独立性这一层面上是不冲突的,反而是一致的。因此,认为它们不能并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罪刑法定对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又是有一定制约的。
刑法是以刑罚强制力为内容的,它涉及到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如果对刑事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加以限制,其危险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刑法调整的都是非正常的社会关系,这也使它基本上能达到法定主义,因为犯罪这种反社会行为的种类毕竟是有限的,这一点也是同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刑法和民法之间的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民法调整的正常社会关系使其面临着无限广阔的调整范围,作到法定主义实为不能,因此它更强调适用的灵活性。法官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基本原则中引申出实质的推理,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引用习惯和进行类推。可见,刑事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小于民事司法的。因此,我们说由于各种法律本身的特点在法律适用中所要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小是不尽相同的,所以不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一概而论的。
对于不同的人犯相同的罪名,考虑到不同人的各自的犯罪动机、个人情况而由法官对他们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就这一点来讲,自由裁量权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是和谐的。而本人认为之所以有很多人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自由裁量权不能并存以及罪刑法定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主要是集中在司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对法律漏洞的填补这个问题上。法律漏洞是指现行法律体系上存在着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法律意图的不完全性,其之所以存在的原因非常复杂,例如,立法政策上的考虑,立法技术上的困难,犯罪现象的变化等。这些因素都使得立法者不可能在立法时对各种情况作出毫无遗漏的规定,因此,法律漏洞的存在具有某种客观的必然性,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这一问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就需要对这些法律漏洞进行一定的填补。司法机关填补这些法律漏洞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就体现在它要求司法机关只能对法内的漏洞,即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标准进行解释,将刑法规范实际蕴涵而被某些词语掩盖的含义揭示出来。如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怎样才是“应当预见”、“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这种解释都是罪刑法定允许的。但是,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无明文规定之事项,司法机关就不能找一个相近的法律进行类推解释。至于这些法外漏洞填补的问题就不是司法机关的事了而应交给立法机关去解决。但是我国在实践中就没有解决好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经常出现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的现象,这也给公众造成了一种误解,认为在刑事司法中是无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
以上几点就是本人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对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认识的误区的简单阐述,总之,要将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在中国得到有效的实施,观念上的转变仍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参考论著:
①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4年版 第193页
②林山田著 《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 第75页
③林山田著 《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 1986年版 第14页
④梁治平著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⑤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 182页
⑥贝卡利亚著 《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 第13页
⑦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38页
⑧陈正云著 《刑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版 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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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农业部


发改工业[2006]2240号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长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中央企业,中国轻工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食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十五”期间,食品工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带动农民增收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国务院2006年关于编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为推动食品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我国食品工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食品工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编制了《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食品工业
“十一五”发展纲要











目 录

一、前言 3
二、“十五”时期食品工业的成就 3
三、食品工业存在的问题 7
四、“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10
五、“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3
六、“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及区域布局 17
七、“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26
八、“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0


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一、前言
食品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工业,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食品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十五”时期,食品工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十一五”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食品工业要把握好这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结合食品工业自身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科学制定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的《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全面提升食品工业的发展水平,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就业,调整经济结构,配合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十五”时期食品工业的成就
“十五”时期,我国食品工业依托巨大的市场需求,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行业发展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提前实现“十五”规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
(一)食品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十五”时期,在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的双驱动下,我国食品工业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期。2005年,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食品工业企业实现总产值20344.8亿元,比2000年增长97.2%,年均增长19.4%;工业增加值63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87.8%,年均增长17.6%;销售收入199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101.3%,年均增长20.3%;利税总额3365亿元,比2000年增长91.9%,年均增长11.4%。其中,粮油加工、肉类加工、乳制品加工等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利润年均增长率均超过20%。
(二)主要食品产量大幅度增加,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
2005年,我国食品工业主要产品的产量分别达到:小麦粉3922万吨、食用植物油1612万吨、肉类总产量7743万吨(其中肉类制品850万吨)、乳制品1146万吨、啤酒3062万吨、软饮料3380万吨,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42.2%、92.6%、26.4%、530%、37.2%和126.7%。

专栏1 2000年和2005年食品工业主要产品的产量(万吨)
产 品 2000年 2005年 五年累计增长(%) 年均增长率(%)
小麦粉 2759 3922 42.2 7.3
食用植物油 837 1612 92.6 14.0
肉类总产量其中:肉类制品 6125407 7743850 26.4108.8 4.815.9
乳制品其中:液体乳 208125 13101146 5.3倍8.2倍 44.555.8
方便主食品 250 458 83.2 12.9
罐头 178 360 102.2 15.1
软饮料 1491 3380 126.7 17.8
啤酒 2231 3062 37.2 6.5
成品糖 700 904 29.1 5.2

食品工业的产品结构趋于优化,有效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需求。“十五”期末,我国粮食加工业中特等米和标一米占大米总产量的92%以上,比2000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特制二等以上精制小麦粉占面粉总产量的75%,比2000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全精炼食用植物油占食用植物油总量的比重由2000年的30%提高到60%以上;精深加工肉制品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上升到11%,比2000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液体乳产量占乳制品的产量由2000年的60%提高到91%以上;软饮料制造业打破过去一直以碳酸饮料为主的局面,形成了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果蔬饮料、茶饮料等多元化发展的态势。
(三)产品质量明显改善,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十五”时期,随着国家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等规章,以及一系列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的食品标准的颁布实施,食品企业的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生产条件和经营环境更加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产品质量稳中有升,各类产品抽检合格率均呈上升趋势,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如肉类行业100强企业中通过ISO9000认证的企业达到77家,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有61家。
(四)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生产集中度逐步提高
“十五”时期,我国食品工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骨干食品企业发展壮大,成长起一批知名企业和名牌产品,名优产品的市场份额明显提高。2005年,食品工业百强企业完成销售收入4987.9亿元,占全行业的25.6%;总资产4586.3亿元,占全国食品工业的28.9%;实现利税总额1920.0亿元,占全国食品行业的57.1%。部分食品行业的生产集中度达到较高水平,其中:乳制品行业十强企业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54.7%,饮料行业十强企业产量占全行业的39.5%,制糖行业十强企业产量占全行业的43.6%,啤酒行业3大企业集团的产量合计占全行业的31.6%。
(五)企业所有制结构呈多元发展态势,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迅速
“十五”期间,我国食品工业利用外资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食品工业50强中,已有30多家在我国开办合资和独资企业。同时,一批民营食品企业迅速成长,在食品工业中已具有重要地位。2005年,规模以上国有食品企业2039个,实现销售收入3086.7亿元,占15.5%;集体企业1001个,实现销售收入753.4亿元,占3.8%;“三资”企业3910个,实现销售收入5367.5亿元,占27.0%;民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16497个,实现销售收入9664.5亿元,占53.7%,居于主导地位。与2000年相比,国有企业比重降低了近23个百分点,“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别提高了4个百分点和17个百分点。
(六)食品工业区域布局渐趋合理,企业集群式发展的格局逐渐形成
“十五”时期,围绕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甘蔗、果蔬、牛羊肉、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食品消费市场,初步形成了一批食品生产企业密集区和多个优势农产品加工产业带,呈现出集群式发展的特色和较为合理的区域布局,如黄淮海地区优质专用小麦加工产业带,东北及内蒙古东部玉米、大豆加工产业带,长江流域优质油菜加工产业带,华东、中南、西南、华北及东北地区猪牛羊禽肉加工产业带,东北、华北、西北地区乳制品加工产业带,广西、云南糖料加工产业带,东南沿海、黄渤海出口水产品加工带等。
(七)食品科学技术较快发展,加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
“十五”时期,国家组织实施了一批以食品加工为主的农产品深加工重大科技专项攻关,重点对稻米、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苹果、肉制品、奶制品等的重大关键技术与加工设备进行研发,攻克了膜分离、物性修饰、无菌冷灌装、浓缩、冷加工等加工关键技术难题,开发了冷却肉、大豆分离蛋白、浓缩苹果汁、玉米变性淀粉等市场潜力大的新产品,研制出一批包括48000瓶/小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36000瓶/小时不含气饮料塑料灌装生产线、180000包/班的方便面生产线、4200袋/小时的牛奶无菌包装生产线、工业机器人、高速6色凹印机、双瓶吹瓶机、多层共挤设备、冷冻干燥设备及纸浆模塑机械等技术含量高的食品加工装备,缩短了我国食品加工技术和装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部分领域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个别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八)食品工业带动能力进一步显现,解决“三农”问题的作用不断增强
“十五”时期,食品工业在扩大农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上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带动能力进一步加强。国家通过实施“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专项工程”,对粮油加工、肉类加工、乳制品加工、果蔬加工以及特色资源加工等五大行业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了重点支持。到2005年底,已建成投产143个项目,年加工转化农产品约900万吨,直接提供就业岗位17万个,带动农户650万多户,户均增收2000元左右。
三、食品工业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食品工业虽然成效显著,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一)食品工业转化增值能力较低,整体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食物资源丰富,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肉类和水产品等农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但是以这些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转化增值程度偏低。在加工量方面,目前我国加工食品占消费食品的比重仅为3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其中,我国经过商品化处理的蔬菜仅占30%,而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占90%以上;我国柑橘加工量仅为10%左右,而美国、巴西达到70%以上;我国肉类工厂化屠宰率仅占上市成交量的25%左右,肉制品产量占肉类总产量只有11%,而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全部实现工厂化屠宰,肉制品占肉类产量的比重达到50%。在产值方面,2005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值仅为0.5:1,而发达国家约为2.0~3.7:1。
(二)高附加值产品比例偏低,品种结构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食品工业仍以初加工产品居多,精深加工产品较少。例如,玉米加工产品主要以生产普通淀粉、酒精、白酒和饲料为主,新开发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多,多元醇、变性淀粉等深加工产品少,市场需求看好的乳酸、聚乳酸产品还处于开发阶段。大豆加工基本上以油脂和饼粕等初级加工产品为主,高附加值的卵磷脂、异黄酮等深加工品少。肉产品结构“四多四少”的现状依然存在,即:白条肉、冷冻肉多,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肉品种少;生肉制品多,熟肉制品少;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粗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
(三)企业规模偏小,组织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目前,我国稻谷加工达到日生产能力400吨及以上合理规模的企业不足1%;大部分油菜籽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不足10万吨;甘蔗糖厂的平均日榨能力仅为2500吨;规模以上软饮料企业的年均产量只有3万吨,10万吨以上的企业仅25家;罐头加工企业的平均规模仅为1000吨左右。企业规模小,严重制约了食品行业生产集中度的提高。如我国猪肉加工4强企业的加工能力占规模以上企业加工能力不足10%,而美国猪肉加工4强企业占全国加工能力的50%以上,荷兰猪肉加工3强企业的加工能力占全国的74%,丹麦最大猪肉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高达全国的80%;在饮料制造方面,美国10大饮料公司占全美饮料总产量的96.9%,远高于我国39.5%的水平。
(四)食品工业布局尚不尽合理,区域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食品工业主要分布在东部发达地区的格局20年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在产品销售收入方面,目前东、中、西三大区域食品工业的比重约为3.2:1.3:1;在产品深加工方面,东部地区的食品工业与农业的总产值之比为1.05:1,中部地区为0.50:1,西部地区为0.40:1。中西部地区由于食品工业发展滞后,丰富的原料资源优势没有转化为产业优势。二是食品工业布局与农业生产布局衔接不够紧密。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脱节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农业生产与食品加工互为促进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造成原料供应与食品工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增加了农产品长途运输的成本和物流过程的损失,导致资源浪费。如我国虽然有300多个小麦品种,但适合加工优质面包和饼干的专用品种缺乏,每年不得不从国外进口1000多万吨加工专用小麦,另外加工啤酒的大麦大量依靠进口。我国95%的柑橘为鲜食品种,适合加工的仅占5%,其中80%仅适合加工成橘瓣罐头,适合加工橙汁的品种很少。
(五)食品工业关键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亟待加强
我国食品工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比发达国家落后20年左右。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业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较低,能耗高,成套性差;整体研发能力不高,关键技术自主创新率低;一些关键领域对外技术依赖度高,不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主要依赖进口,部分重大产业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进口;定向分离与物性修饰、非热杀菌、多级浓缩干燥等食品工业技术,以及连续冻干设备、超低温单体冷冻设备等一批共性关键重大技术与大型成套装备亟待突破。
(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仍然较低,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与消费者的期望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食品卫生仍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食品标准制定方法和体系不能适应食品安全控制的要求,存在标准体系结构、层次不够合理,个别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食品安全标准短缺,标准技术水平偏低,标准实施力度不够等一系列的问题。二是食品企业违法生产食品现象不容忽视。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另外,加工设备落后、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占较大比例。三是新材料和新工艺不断出现,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四是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情况时有发生,其中源头污染(种植、养殖过程)和环境污染给食品卫生带来较大影响。
四、“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结束WTO过渡期,加快融入国际经济的关键时期。与“十五”期间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有所不同,在这个时期,食品工业发展既要符合国家总体规划,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要适应全球化过程中更为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不断提高竞争力,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新的形势和任务,将对我国食品工业产生重要影响。
(一)食品工业的发展机遇
1、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给食品工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需求空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预期目标,“十一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5%,城市化率提高到47%,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亿人。根据有关预测,同期我国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预计将由2004年的37.7%下降到2010年的35%,平均生活水平处于富裕型阶段;农村将由2004年的47.2%下降到2010年的41.6%,平均生活水平从小康型向富裕型阶段转变。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将对食品消费总量和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即:虽然代表食品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将下降,但仍位于居民消费支出比重之首,食品消费总量仍将不断增加,商品性消费日益取代自给型消费,工业化食品比重逐步增长,为食品工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
2、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进程加快,为食品工业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原料。“十一五”时期,我国将继续按照农业部颁布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的方案,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专用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促进农业由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加工导向型转变,推动农产品生产专业化、优质化和区域化,为食品工业发展提供优质、专用的加工原料。
3、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发展战略,为食品工业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东北、中部和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主产区,农村人口比重大,拥有丰富的食物资源,发展食品工业不仅潜力巨大,而且也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十一五”时期,在上述重大发展战略的共同推动下,这些地区食品工业发展的硬件、软件环境将不断改善,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区位优势和农业资源优势,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食品工业基地。
4、国家重视发展循环经济,为食品工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食品工业主要利用可再生资源为原料,其生产消费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还田,具有循环经济的特征。在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食品工业的发展将更加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将越来越好。目前,一些省区市已经把加快发展食品工业,作为提高区域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5、全球经济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我国食品工业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创造了条件。“十一五”时期,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国内食品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大。这有利于我国食品工业更好地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合理利用国外食物资源保障原料供给,进一步拓展食品工业的国际市场。
(二)食品工业面临的挑战
1、环保要求高,资源消耗量大,食品工业发展成本增加。一方面,我国食品工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远没有达到合理的经济规模,一部分企业难以支付污染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食品工业部分行业的能耗和水资源消耗比较大,不利于资源节约利用。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未来食品工业发展面临着加强环保治污和减少资源消耗的双重压力和约束,提高了食品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
2、食品工业发展受制于融资难问题。食品工业原料收购季节性强、资金用量大、需求集中,而食品加工企业大多利润率不高,靠自我积累发展的能力不足。目前的融资环境不利于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金融支持。一是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信用等级低、抵押物少,只有小部分能够获得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贷;二是民营企业由于政策的限制,难以得到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支持;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力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食品企业对资金的要求;四是部分大企业因位置远离城市,不动产价值低、变现困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
3、食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食品企业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外国资本进入我国食品工业十分活跃,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争夺国内市场,提高市场垄断能力,对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资金实力不强的国内食品企业造成重大威胁。另一方面,很多国家提高进口食品的检测标准,食品国际贸易的技术门槛和环保要求趋于增强,有的成为保护本国产业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涉及产品范围会越来越广,监管措施越来越具体,我国食品出口面临的阻力增大。如欧盟和日本于2006年启动了更加严格的食品检测新标准,对我国食品出口构成不利的影响。
4、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食品安全和卫生水平在食品工业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食品加工既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又可能增加不安全的因素。建立从原料生产、采购、贮运、加工到成品包装、销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体系,是食品工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五、“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契机,依托农业生产,反哺农业生产,继续调整食品工业结构,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总体水平;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原料基地建设,培育食品加工产业带和企业集群;转变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营养和安全水平,确保居民放心食用。促进食品工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自主创新,科技先导。瞄准世界食品加工技术与产业发展前沿,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食品工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食品工业,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二是培育品牌,做大做强。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避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转变增长方式。加强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打造食品知名商标。对拥有区域性和全国性知名商标的企业要给予必要支持和保护,帮助企业牢固树立商标意识,做好商标宣传,提高产品竞争力。鼓励和推动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联合等方式,拓展经营规模,做大做强,提高食品工业的生产集中度。扩大开放,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和到国外设厂,争创世界食品知名品牌。
三是突出优势,集聚发展。遵循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优势产区和优势行业流动,促进产业延伸,培育产业集群,形成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带(区)。
四是注重营养,提高质量。注重以营养科学为指导,注重保存食物原料固有的营养成份,优化食品中营养素配比,维护和提升加工食品的营养品质,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营养健康的要求。
五是标准先行,保障安全。参照国际标准,结合国情,建立国家食品标准和统一、规范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系统体系。在加强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强化食品工业的市场准入管理,确保食品在原料、加工、包装、运输和食用等全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六是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树立循环经济的理念,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食物出品率,尽可能做到“吃干榨净”,降低资源消耗,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大力发展资源深度加工,延长产业链,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拓宽食品工业发展的空间。
(二)发展目标
1、食品工业的规模和效益持续快速增长。2010年,食品工业总产值从2005年的20345亿元增加到40900亿元,年均增长15%;利税总额从2005年的3365亿元增加到6768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从2005年的0.5:1提高到0.8:1。
2、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工业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形成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食品科技总体布局和创新平台。2010年食品工业技术进步贡献率达到40%左右,大中型企业生产装备应用微电子和信息技术的比重达到50%以上,重点行业的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食品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控制技术和检测技术体系、食品安全认证认可体系,以及比较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的放心食用程度。
4、企业组织结构逐步优化。通过跨国、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源整合,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2010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食品工业企业达到20家以上,食品工业百强企业的生产集中度(以销售收入来衡量)超过30%。
5、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2010年加工食品占食品消费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食品加工业和食品制造业产值的比重提高到70%以上;粮食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肉类屠宰加工、果蔬加工等行业的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大幅度提高。
6、公众营养状况不断改善。“十一五”期间,食品工业产品的总量和结构要基本满足改善公众营养的需要,逐步消除营养不良、营养失衡等状况,城乡居民膳食结构和营养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明显提高。2010年基本达到小康和更加富裕的食物结构和膳食营养要求,全国人均每日摄入能量达到230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70克,其中:城市居民人均每日摄入能量225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80克;农村居民人均每日摄入能量232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65克。
7、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食品工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范围。单位产值能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专栏2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类 别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属性
速度和效益 总产值(亿元)利税(亿元)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 2034533650.5:1 4090067680.8:1 1515 预期性
企业结构 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个)百强企业生产集中度(销售收入,%) >1025.6 >20>30 预期性
科 技 技术进步贡献率(%)生产装备应用微电子和信息技术的比重(%) 4050 预期性
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加工食品占食品消费的比重(%)食品加工业与食品制造业产值的比重(%) 3568 4070 [5][2] 预期性
公众营养水平 能量摄入量(千卡/日)蛋白质摄入量(克/日)脂肪摄入量(克/日) 22506676 23007570 预期性
资源与环境 单位产值能耗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2030>80>10 约束性
注:食品工业总产值和利税为2005年价格;带[ ]为五年累计数。

六、“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及区域布局
“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要在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的基础上,按照量大面广、转化农产品数量多、出口增值大、就业容量多、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的准则,确定重点行业及其发展方向,择优扶强,实现跨越式发展。
依据上述条件,“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是:
(一)粮食加工业
“十五”期间,我国粮食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5年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8700个,实现工业产值3200亿元;粮食加工技术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优势明显的产业布局。“十一五”时期要继续改进粮食加工业企业规模小、粗加工能力过剩、深加工产品少、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重点抓好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薯类的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兼顾杂粮的开发。小麦、稻谷加工继续以生产高质量、方便化主食食品为主,重点发展专用面粉、营养强化面粉、专用米、营养强化米、方便米面制品、预配粉等,推进传统主食品生产工业化;玉米加工除继续发展高质量的主食食品、休闲食品、方便食品等外,进一步发展应用前景广、市场需求潜力大的淀粉糖、有机酸、聚乳酸、变性淀粉、多元醇等精深加工产品;大豆加工重点发展大豆分离蛋白、大豆功能性蛋白、大豆组织蛋白和其他高附加值产品;薯类加工重点发展淀粉、全粉、变性淀粉、薯条(片)和方便湿粉等产品;杂粮加工重点发展荞麦、燕麦、豌豆、红豆等为原料的方便食品和功能食品。加大粮食综合开发利用力度,提高糠麸、胚芽、稻壳、豆渣、薯渣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五”期末,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粮食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粮食通过加工增值30%左右,深加工比例由目前的8%提高到15%左右;日处理稻谷100吨以上的碾米企业加工量占总加工量的比例由现在的33%增加到45%,日处理小麦200吨以上的面粉企业加工量占总加工量的比例由42%增加到50%以上。
2、区域布局
发挥粮食主产区的资源优势,以现有骨干企业为依托,通过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同时,发挥主销区的市场优势,重点培育联动作用强、辐射区域广的大型加工企业。
在北方、黄淮海等小麦主产区,发展生产面包、面条、饼干等优质专用粉加工企业,形成优质小麦加工产业群。在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等小麦主销区,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建立适合城市特点的主食品加工基地,推进面制主食品工业化。通过重组、兼并等形式,在主产区和主销区,培育形成 20家以上日处理小麦超过1000吨的大型制粉企业。
在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等稻谷主产区,主要发展稻米的深加工企业,构建稻谷加工产业群,推进米糠、稻壳、碎米等综合利用,建设年处理稻谷15万吨~30万吨的加工企业;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部分大城市等稻米主销区,建设一批年产2万吨的大米主食品生产基地。
在东北三省和黄淮海两大玉米主产区,大力发展高油玉米、糯玉米、高直链淀粉玉米等优质专用玉米加工基地,逐步形成玉米深加工的产业群;在西南山地玉米产区、西北灌溉玉米产区和青藏高原玉米产区,重点发展特色玉米食品加工业。
利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特色农业资源,建立杂粮和薯类加工基地,重点发展西北地区的荞麦、燕麦、大麦、小米、绿豆、蚕豆等加工业及东北、西南地区的马铃薯、甘薯和木薯加工业。
(二)食用植物油加工业
我国是食用植物油生产和消费大国。2005年食用植物油生产总量达到1612万吨,花色品种日益丰富,技术水平与国外差距明显缩小。但是,我国食用植物油加工业存在产能过剩、油料综合利用水平低、区域布局不够合理等突出矛盾。其中,大豆油加工原料的国际依存度超过50%,加工能力的70%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控制加工总量基础上,整合现有食用油加工资源,调整结构和区域布局,稳步发展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和棉籽油等食用油,加快发展山茶油、红花油、橄榄油、米糠油、胚芽油等特色食用油,扩大精炼油和专用油的比重,提高油料综合利用程度,开发利用油料蛋白、生物活性物质等产品,同时推进传统豆制品工业化和新兴豆制品加工业的发展。
“十一五”期末,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发展有序、特色明显的油脂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食用油脂产量达到2500万吨以上,食用油精加工产品所占比例提高到70%;日处理大宗油料300吨以上的油脂加工厂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45%;农村一、二级油的消费比例逐步提高。
2、区域布局
油料主产区以现有骨干加工企业为依托,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合理的规模;主销区重点培植生产规模大、联动作用强的大型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
在东北和黄淮海等大豆主产区,重点发展非转基因大豆加工业和大豆蛋白、磷脂等新兴大豆制品加工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形成若干个日加工量1000吨以上的大豆制油企业,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在渤海湾、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建成大型食用油深加工基地。
在南方油菜籽主产区和黄淮海花生主产区,以现有骨干企业为依托,培育形成若干个日处理油料1000吨及以上的大型菜籽油和浓香花生油加工企业;在东北、西北等葵花籽主产区,重点发展日处理500吨的中型葵花籽油精深加工生产线。在新疆、山东、河北、山西等产棉区,重点发展棉籽油、棉籽蛋白和脂肪酸衍生物、甘油、棉酚等产品。
在东北、华东、华中等稻谷产区和玉米产区,大力发展米糠油和玉米胚芽油等谷物油;在西北、西南及中南地区,重点发展油茶籽、油橄榄、红花籽、沙棘、葡萄籽、核桃等特种油料加工。
(三)果蔬加工业
我国果蔬资源产量居世界首位,果蔬产业已成为我国仅次于粮食的第二大农业支柱产业。“十五”期间,我国果蔬加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环渤海和西北黄土高原两大浓缩苹果汁加工基地、西北番茄酱加工基地,东南沿海脱水蔬菜、罐头和速冻果蔬加工基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果蔬产业仍然比较落后,采后损失率达20%~30%以上,果品和蔬菜深加工率不足10%和1%。
1、发展方向和目标
果品加工重点发展浓缩果汁、天然果肉原汁、非还原果汁、复合汁、果汁饮料、果酒以及轻糖型和混合型罐头,蔬菜加工重点发展低温脱水蔬菜、速冻菜、蔬菜罐头、切割菜、复合果蔬汁;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果蔬预冷、分级、、包装、贮运现代物流体系,加快果蔬皮渣综合利用和果蔬流通技术研究,开发果蔬功能产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我国现代果蔬加工和物流配送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区域特色明显的果蔬加工业产业集群。到2010年,果蔬采后商品化率提高到60%以上,采后损失率降低到10%~15%,果蔬的深加工转化率分别达到10%~15%和3%~5%,果蔬皮渣的综合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改善。
2、区域布局
在原料主产区重点发展浓缩果蔬汁(浆)、脱水果蔬、速冻果蔬、罐藏果蔬等加工业及贮运保鲜;在大中城市等主销区,重点发展果蔬汁等终端产品。同时,大力培育大型果蔬流通加工企业。
在山东、陕西、辽宁等地发展浓缩苹果汁,新疆等西部地区发展番茄酱、浓缩葡萄汁,河北、天津、安徽等地发展桃浆、浓缩梨汁,重庆、湖北等地发展柑橘浓缩汁与非还原柑橘汁,海南和云南等地发展热带果汁。
在东北、西北、西南等果蔬主产区及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重点发展脱水果蔬产业和果蔬速冻产业,形成环形产业布局,增强出口能力。
(四)肉类加工业
我国肉类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期间,我国肉类加工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肉类总产量年均增长4.8%,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肉类加工企业。但是,我国肉类生产集中度和工业化程度还比较低,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很突出,品种结构不合理、深加工转化率不高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大力发展冷却肉、分割肉和熟肉制品,扩大低温肉制品、功能性肉制品的生产,积极推进中式肉制品工业化生产步伐;在稳步发展猪肉产品的同时,重点发展牛羊肉、禽肉制品;广泛开展畜禽血液、骨组织、脏器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研究,开发生产各种生物制品。继续推行定点屠宰,稳步提高机械化屠宰的比重,完善肉品加工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类食品安全。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肉类加工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肉类加工企业,企业组织化程度和行业生产集中度明显提高。到2010年,肉类总产量超过8400万吨,其中,猪肉、牛羊肉、禽肉各占60%、20%和20%左右;肉类制品产量超过1100万吨,占肉类总产量的13.1%;上市流通的畜禽工业化屠宰加工产品的比重达到45~50%左右,大中城市全部实行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大型肉类加工企业的综合利用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规模以上肉类企业通过ISO90001和HACCP体系认证比重达到90%。
2、区域布局
“十一五”期间,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仍将是我国肉类消费的领先地区,而东北、华北、西北、西南等地区则是肉类生产增长的主要地区。针对这一特点,“十一五”时期,在华东、西南、、华北、东北地区,重点建设猪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中原、东北地区,重点建设牛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西北、内蒙古及河北北部、中原和西南地区,重点建设羊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中部和东部的家禽主产区,重点建设禽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
(五)水产加工业
水产品是我国目前最大的食品出口行业之一,2005年我国水产品及制品出口额达71.8亿美元,占食品出口总额的29.5%,居于首位。“十五”时期,我国水产品加工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已经形成冷冻冷藏、调味休闲品、鱼糜与鱼糜制品、海藻化工、海洋保健食品等几十个产业门类。但是,我国水产品加工的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产业集中度不高、加工技术与装备落后、资源再利用程度低。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巩固和提升传统特色产品的基础上,调整水产加工制品结构,重点发展速冻小包装、冷冻调理食品、即食性熟食水产食品,加大水产品的综合开发力度,探索远洋渔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积极推进海洋功能食品的生产。海水产品加工以海洋低值水产品加工为重点,大力开发精制食用鲜鱼浆、风味鱼丸、鱼卷等方便食品,以及人造蟹肉、贝肉、鱼翅等合成水产食品;淡水鱼加工重点发展分割和切片加工,加大鱼糜、鱼片、腌制品、熏制品和调味品等深加工制品的开发力度;贝类加工重点开发贝类调味品、干制品、熏制品、软罐头和动物钙源食品等深加工制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以面向出口的鱼类、虾蟹、贝类和藻类加工为重点的水产品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水产品加工量达到2000万吨左右,水产品加工比例达到60%以上,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达到15%以上。
2、区域布局
在东南沿海、环渤海和长江中下游优势水产品养殖区,建设水产品加工产业基地。其中,在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东南沿海,重点建设鳗鱼、对虾、罗非鱼等产品加工基地;在山东、河北、辽宁等环渤海地区,重点建设对虾、贝类等产品加工业基地及海产品批发市场;在湖南、江西、安徽和江苏等长江中下游地区,重点建设淡水产品加工业基地及水产品批发市场,鼓励水产品产区批发市场完善冷冻功能。
(六)乳制品加工业
乳及乳制品是最接近于完善的食品。“十五”期间,我国乳制品加工业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产品产量明显改善。2005年乳制品产量达到1310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886.7亿元。但是,我国乳制品加工业存在机械化挤奶比例低,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企业规模小,自动化程度低的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逐步减少普通奶粉的生产,提高配方奶粉的比例;大幅度提高鲜奶加工量,扩大液体奶生产;城市型乳品企业重点发展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灭菌乳、功能乳等液体乳制品,基地型乳品企业仍以乳粉为主,重点发展配方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功能乳及超高温灭菌乳等,有市场、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发展干酪、乳清和奶油等乳制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乳制品制造业体系,技术装备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到2010年,乳制品产量达2190万吨,年均增长率15%,其中:固体乳制品产量年均增长率为7%,产量达到210万吨;液体乳制品产量年均增率为16%,总产量达到1980万吨。
2、区域布局
在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的奶源基地,培育乳粉和超高温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型加工企业,在北京等大城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和各种乳制品生产企业。
(七)饮料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是我国食品工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十五”期间,我国饮料制造业产值年均增长18.3%。2005年规模以上饮料生产企业的产量为3380.4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3073.5亿元;饮料品种结构渐趋合理,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果蔬汁出口大幅度上升。饮料制造业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品种结构不够合理,生产集中度较低,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等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继续提高饮料生产总量,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果蔬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和茶饮料等产品,适度发展瓶(罐)装饮用矿泉水,降低碳酸类饮料的比例,发展并规范功能性饮料的生产;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融资等手段,培育大型饮料企业集团,实现产业升级。
“十一五”期末,建立一个产品结构更趋合理、产业集中度更高的现代饮料加工体系。到2010年,全国软饮料总产量达到5700万吨,年均增长率约11%。其中,果蔬汁饮料产量达到1140万吨,瓶(罐)装饮用水产量达到2250万吨,碳酸饮料产量达到1140万吨,茶饮料、功能性饮料和蛋白饮料等其它饮料产量达到1170万吨左右。
2、区域布局
在果品优势区,重点发展果汁及果汁饮料加工企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大城市,重点培育茶饮料、保健饮料、运动功能性饮料以及果汁饮料加工企业;在水源条件优越的西南、中南地区,重点发展天然矿泉水、纯净水、茶饮料等加工企业。
(八)制糖业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食糖生产和消费大国。“十五”期间我国制糖业稳步发展,2004/05年度制糖期食糖产量达到903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353.6亿元;食糖生产逐步向广西等优势地区转移,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制糖行业的整体技术和设备水平还比较落后,生产成本较高,产品质量不稳定,综合利用效率低,污染严重。
1、发展方向和目标
按存量调整为主、增量调整为辅的方针,鼓励以大型制糖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采取联合、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制糖企业集团,促进制糖企业与内外贸企业联合,实现农工贸、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强制糖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工艺水平和装备的先进性;按照市场需求增加产品花色品种,发展幼糖、单晶冰糖、方糖等精炼糖,推广小包装;鼓励和支持糖厂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社会化进程,集中处理制糖企业的蔗渣、甜菜废丝、糖蜜等废弃物;促进甘蔗糖和甜菜糖的协调发展,提高糖料单产和含糖率;有序发展淀粉糖,充分发挥其对平衡食糖需求和调节市场的作用;推进食糖和燃料乙醇联产的战略研究,积极研究开发利用废糖蜜生产化工产品和能源替代产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产业布局合理、发展有序的制糖工业体系,使我国糖业步入良性发展时期。到2010年,食糖产量达到1450万吨左右,淀粉糖产量达到650万吨;精制糖产量占食糖总产量的30%以上;糖料日处理能力由现在的74万吨增加到83.3万吨,单一企业平均生产规模达到4.5万吨/年;甘蔗糖和甜菜糖每百吨原料标准煤耗分别控制在5吨和6吨以下。
2、区域布局
在广西、云南、广东、海南等南方甘蔗产区,新疆、黑龙江等北方甜菜产区支持制糖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建立科工贸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建设南方和北方两大糖料加工产业区(带);在东北、华北等玉米、甘薯优势产区,建设淀粉糖生产加工基地。
七、“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构建食品工业国家科技创新体系
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重点突破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食品企业和产业集群,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基地和产业化示范生产线,培育一批食品科技人才队伍,构建科技创新的基础平台,使我国食品工业科技水平达到21世纪初的国际先进水平,为我国食品工业的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专栏3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重点突破的一批共性关键技术
在现代加工技术方面,重点攻克现代高效分离、质构重组与物性修饰技术、清洁生产技术、食品生物工程技术、新型热力杀菌技术、非热力加工技术、无菌冷灌装技术等。在现代干燥技术方面,重点攻克高效节能干燥技术、连续冷冻干燥技术、特征远红外与微波干燥技术、悬浮干燥技术、超低温冻结技术、高效节能速冻技术等。在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技术方面,重点攻克溯源技术、真伪鉴别技术、在线物性探测技术、快速检测技术、微生物测报技术、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技术、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技术、全程质量与食品安全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在现代物流技术方面,重点攻克数字化和信息化处理技术、数字化存储与智能配送技术、智能分级技术、快速预冷技术与冷链技术、综合保鲜技术等。

专栏4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
以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建立3~5个食品技术创新开放实验室,构建包括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畜禽产品加工和水产品加工在内的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以企业为主,建立3-5个食品技术创新工程中心,构建包括食品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内的食品工业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同时,加强食品工业综合竞争力和宏观战略决策能力,构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研究平台,重点开展食品工业技术扩散系统研究、食品工业推进系统研究和食品工业未来发展战略研究。
(二)支持食品装备制造业发展
食品装备制造业是为食品工业提供技术装备的重要产业,对提高我国食品工业装备国产化率和整体发展水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一五”时期,食品装备制造业要改变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装备水平低、成套性和稳定性差等的现状,重点加强分离设备、冷冻设备、干燥设备、杀菌设备、罐装设备、包装设备等现代食品加工装备的研发制造。
在节能干燥设备方面,重点开发流化床干燥、微波远红外真空组合干燥、连续真空冷冻干燥等设备。在连续高效分离与浓缩设备方面,重点开发连续离心分离、膜分离与浓缩、工业色谱柱分离和连续萃取、短程分子蒸馏等连续、高效、节能、环保的分离与浓缩装备。在超低温冷冻冷藏设备方面,重点开发远洋捕捞船用超低温急冻冷藏设备和冷链设备。在新型杀菌与包装设备方面,重点开发非热力杀菌设备,同时研究开发无菌灌装、无菌运输等设备,形成连续高效杀菌、无菌灌装一体化生产线。

专栏5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重点行业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
粮食加工:围绕米面制品,重点发展主食加工设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设备;围绕玉米的工业化应用,发展深加工设备油脂加工:重点发展大型制油高效、节能设备,油脂精炼装备,专用油脂和以及大豆蛋白分离和提取设备。畜禽屠宰加工:重点开发牲畜真空采血、电刺激、畜禽热汽隧道式湿烫及连续自动去毛(羽)、多工位扒皮设备,胴体劈半和在线检测设备,高湿雾化冷却排酸设备,大型真空斩拌机、滚揉机和高速灌肠机等肉类深加工设备,以及冷却肉、清真肉制品、低温肉制品、功能性肉制品和发酵肉制品加工设备,实现我国畜禽屠宰加工装备的成套化、国产化。水产品加工:重点发展去鳞、剖腹、去内脏、分级设备,鱼糜、鱼浆加工设备,贝类净化设备和壳肉分离设备,水产品微冻保鲜设备,鱼虾无水保活运输设备,海洋药物及天然化合物提取设备。乳制品加工:重点发展液体乳加工和无菌包装设备、干酪加工设备、乳清分离设备、超高温灭菌设备。果蔬加工:重点开发果蔬预冷和配送设备、果蔬分级包装设备、净菜加工与储运设备、冷打浆设备、大型果汁浓缩设备、柑橘半果榨汁设备。饮料制造:重点发展无菌冷灌装设备、大型饮料在线检测及自动剔除设备、全自动饮料混合设备、加工前处理装备、高分子材料自动“制瓶一灌装一封口”一体化设备。包装设备:大力发展纸包装设备、液体包装设备和包装材料制造设备,重点发展5万瓶/小时以上的吹瓶机、1.5万瓶/小时的PET瓶结晶瓶设备、注拉吹制瓶设备、5万瓶/小时以上的饮料冷灌装设备、UHT奶的杀菌灌装设备和ESL(延长鲜奶储存寿命)设备。

(三)建立现代食品物流体系
建立现代市场营销网络和物流中心,对推动食品工业发展、实现食品安全营养要求至关重要。一是鼓励企业建立现代市场营销网络和标准化的物流中心,推广代理制和连锁分销制方式,鼓励企业在各省、市、区的大中城市设立总代理、直销店,以营销打品牌,以品牌促营销。二是加快建立现代食品物流配送体系,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改造企业内部流程,实行物流外包。支持食品流通企业建设配送中心,鼓励食品专业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利用信息化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动食品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全球采购、营销和售后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鼓励举办各种食品博览会、交流会,促进食品流通,推动国内外合作。四是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和物流通道,建立符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食品营销和配送服务体系。
(四)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推动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一是继续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包括良好流通秩序、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09001质量认证体系等。二是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支持流通企业建设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三是加快食品标准制修订步伐,提高标准的有效性,全面提升食品的质量水平。四是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五是强化食品企业环保意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
八、“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引导
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工业发展管理机制。由国务院综合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食品工业发展协调会议机制,对食品工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负责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食品工业的监管和协调。各省(市)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抓好本地区食品工业发展的工作。二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食品工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将食品工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依法监管。
(二)加大对食品工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增强发展动力
一要增加食品工业和食品流通的科技投入,在加强食品科技基础研究的基础上,支持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和关键设备的研制工作,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研究开发和转化。同时,加速食品工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充分利用优秀传统工艺技术与高新技术的组装、集成和工程化配套转化,促进食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行业技术进步。二要加强食品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培育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基地。特别是要加大对现有食品科研院(所)的改革力度,鼓励和支持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开发机构,使企业逐步成为食品科技开发的主体。三要广泛开展食品工业科技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自主研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好国际科技资源。四要抓紧实施人才、专利、技术标准战略,营造吸引人才的宏观环境和条件,培育食品工业科技人才。
(三)建设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食品工业发展的原料需求
根据我国自然条件和食品工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区域优势,以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引导农业生产,发展优质、专用、安全的加工原料基地。一是大力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专业化的加工原料供给基地,逐步实现加工原料的专用化、规模化和标准化。二是加强加工专用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推广,为食品工业的发展提供符合加工要求的品种保障。三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以“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民投资入股等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食品工业优质专用原料的有效供给。
(四)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打造食品工业知名商标
一要结合资源供给状况,运用高新技术,促进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优质新产品,提高精、深加工产品的比重,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二要加强对优秀传统食品商标的挖掘,培育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民族特色商标,推动传统食品的工业化生产,提升传统食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三要加强名、优、特、新食品的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积极培育和扶持知名商标。四要充分利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加大对知名商标的保护。
(五)培育和壮大食品工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一要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上扶持优势龙头企业,着力培养一批技术创新能力、现代管理能力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二要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培育和组建一批资本结构多元化、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食品工业龙头企业,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三要积极帮助和支持龙头企业获得产品进出口经营权,促进产品出口。四要对龙头企业在立项、基地建设、原料收购、批发和流通网络建设、科技研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积极实施对外开放战略,不断拓展发展领域
一要积极参与WTO双边和多边谈判,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地位,争取有利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各项条款和规定,降低技术壁垒的风险,为技术引进和食品出口创造条件。二要鼓励和支持食品出口企业获得国际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安全认证等有关国际权威认证。三要在巩固原有出口市场的基础上,努力开拓美国、欧盟、日本、东盟等市场,加大独联体、东欧、非洲、澳新、拉美等新兴市场的开发力度,增加食品出口份额。四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食品企业集团到境外设点办厂,开发利用境外原料资源,扩大企业发展空间,实现从单纯出口商品向海外设厂、进行境外投资的转变。五要结合食品各领域发展目标,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食品工业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食品工业优势项目,兼并重组老的食品加工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
(七)强化食品标准管理,加大标准实施力度
以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重点,在已建立的食品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通过修改、补充、调整,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积极跟踪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发展动态,重点研究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食品标准,提升我国食品标准的整体水平。开展重要标准的宣贯、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的标准意识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强化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能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八)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增加对食品工业的投入
一要鼓励多层次、多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发展食品工业,促进大型龙头食品企业资本构成多元化,解决中小食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要继续加大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对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的扶持力度,推动食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三要鼓励有实力的食品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九)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食品行业自律
完善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的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其在信息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自律、技术咨询、贸易仲裁、反倾销与应诉、法律规范与标准制定、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开展民间交流,建立与各国同行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十)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中,大力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吸纳转产人员就业的重要接续产业。国家在财政、税收、资金投入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
(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
(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职责: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
(二)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证、清运证;
(三)对本辖区内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渣土的中转工作;
(六)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街装修许可证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处置证。
第九条 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清运证。
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处办理承运资格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第十条 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运资格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
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装修所产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统一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要求装载,并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三条 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同意,并经市环卫处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渣土消纳场地和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渣土余缺由区环卫处统一调剂。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回填手续。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完毕,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同意和确认擅自设立渣土消纳场地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处置或者未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渣土清运手续或承运资格手续,擅自清运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清运渣土中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轮胎带泥运行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清除渣土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罚款的收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渣土处置管理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渣土处置管理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对渣土处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甬政〔1992〕17号)、1995年2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
理的通告》(甬政发〔1995〕2号)同时废止。



19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