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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公众公司的独立审计:多重博弈的社会化契约/肖义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2:49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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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 公众公司的独立审计:多重博弈的社会化契约

公众公司[1] 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结成的契约网,这些利益相关者不但包括股东和经理层,而且还包括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工人、投资者甚至是政府,他们在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各不相同的。他们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呢?利益相关者们必须形成一套成本最优的有效控制机制,这套机制就是独立审计。

一、受托责任论
独立审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发展经历了详细审计、资产负债表审计和会计报表审计三个阶段。那么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为什么会产生审计呢?学界提出了多种理论解释,其中,“受托责任论”受到学术界的大多数认同。弗林特(David Flint)在《审计哲学与原理导论》中指出,作为一种近乎普遍的真理,凡存在审计的地方,必存在一种受托责任关系,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存在的重要条件;审计是一种确保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社会控制机制;利特尔顿(A.C. Littleton)在《会计理论结构》中多次指出:审计职能就在于研究、审核和评价受托人对委托人所赋予之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应对受托责任报告加以测试;应审核包括现金要素在内的许多要素的综合受托责任;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源的受托责任,向来就是重要的审计问题。我国学者秦荣生也指出,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具有“血缘”关系。在历史上,可能有受托经济责任存在而无审计的情况,但没有一种审计不是针对受托经济责任而存在的。[2]
什么是“受托责任”呢?其实受托责任是经济学“委托—代理关系”在会计领域的另一种解读。受托责任关系就是资源占有人与资源管理人之间所形成的资源委托管理与资源受托管理关系,以及资源管理人与其资源管理执行人之间所形成的资源受托管理与执行资源管理关系。当财产管理制度发展到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时,资源所有者将资源委托给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受托资源管理的全部责任,即负有受托经济责任。[3] 一方面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建立在互相信任和忠实性基础上,即财产所有者愿意把拥有的资源交托给受托人经营,并相信其将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受托责任和完成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另一方面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双方常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资源所有者担心由于受托人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使自己的资源和利益目标受到损害。正是这种潜在利益冲突,使资源所有者为了维护其利益,需要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而受托人基于这种潜在利益冲突的存在,会对自己承担的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并定期编制各种受托责任报告,为委托人审核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提供信息。为了证明自己的经营成果,向资源委托人索取报酬,解除资源委托人对他的潜在怀疑,受托人也需要对自己的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正是由于这种委托人与受托人双层的需要,才有独立于他们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提供鉴证的服务,所以就有了独立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知,“受托责任”是独立审计产生的核心前提。如果没有受托责任的存在,所有的资源,包括财务资源、人力资源、公共资源等都由自己来经营与管理的话,就不需要对这些资源的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也就不需要什么独立审计了。但在现实的企业中,这种假想状态是不存在的,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各样的受托责任关系。我们把企业理解由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系列契约构成的契约网,由于人力资源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离性,而其他资源与其所有者则都是可以分离的,这样,人力资源所有者经营企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理解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将其所拥有的资源委托给人力资源所有者进行经营,从而形成了各种受托责任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受托责任论”是合理可行的,因而倍受世界审计学界的青睐与推崇。但是,我们认为,“受托责任论”还具有其固有的局限性:
1、“受托责任论”只关注表面化的受托责任关系,而忽视了受托责任关系形成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按照上文对企业契约的分析结论,企业契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始终处于冲突与协调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是否存在受托责任关系,仅仅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受托责任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受托责任关系所包含的不同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权利结构。同时,“受托责任论”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简化为资源所有者(或占有者)与资源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利益相关者权利结构的实际。
2、“受托责任论”在解释现实中的独立审计存在着困难。按照受托责任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是作为被聘请的第三方,对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再认定,那么,这种再认定只要能够获得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认可即可,与其他任何主体都无关系。而事实上,作为一个职业,独立审计是由政府制定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审计规则,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管理。显然,受托责任论无法对政府和行业协会在独立审计中的作用作出合理的解释。
3、“受托责任论”无法解释公众公司的审计信息事实上是一种公众信息。受托责任人描绘的审计关系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监督的需求和受托人对业绩自证的需求,全然与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无关。即使是公众公司的股东属于不确定的多数,考虑到这些股东作为资源拥有者的需求,也无法说明审计信息的失真为什么要对潜在的股东和其他第三人承担责任。
4、“受托责任论”并不能充分解释审计必须保持独立性。理论上,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应当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从事审计工作,即使是受托人也需要审计自证其成果,注册会计师也只需要保持中立,并不需要保持独立,而事实上,注册会计师不但必须独立于当事人,而且必须独立于社会公众,还必须独立于政府。
综上,我们发现,一方面,受托责任论揭示了独立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在审计理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受托责任论还存在重要的理论缺陷,不能对独立审计的现实状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我们需要扩展视野,深入考察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探求独立审计的本质属性。

二、企业利益相关者对管理者的监督:政府代理机制
我们分析企业理论时已经提到,产权经济学家詹森和麦克林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和一些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或一些人(代理人)为他们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项决策权,代理人通过代理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委托代理关系大量表现于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下会产生代理成本,主要表现为:(1)偷懒、不负责任。代理人由于行为目标与委托人不一致,不可能自觉地将委托人利益作为自己的行为原则,而可能付出比自己报酬小的努力,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机会主义。代理人一有机会就会投机取巧,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詹森和麦克林认为,要解决代理问题,委托人必须给予适当的激励来减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差异,从而减少或杜绝代理人的偷懒和不负责任行为;通过花费一定的监控成本来限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活动。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人与代理人关于企业经营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以及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会产生代理成本,这项代理成本一旦大于委托人的激励控制成本之后,委托人就可能采取一定的激励和监控措施。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我们将委托人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委托人并不仅仅是指“委托--代理” 论所称的企业所有人(即股东),而是指企业为组织生产而聚集的所有的资源拥有人(包括拥有土地的地主,拥有资本和设备的股东和投资者,拥有劳动力的管理者和工人,拥有原材料的供应商,拥有资金的债权人,拥有购买力的消费者以及拥有制度和公共资源的政府等);代理人当然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显然,经营管理者在企业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劳动力资源的拥有者,又是资源拥有者的代理人。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显著的不同,但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他们必然会采取一定举措对企业的管理者实行监督。
前已述及,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结成的契约网,利益相关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便会产生监督契约实施的动力。我们为了论述的方便,假设监督是各个利益相关者分别实施的。第一种情况,假设各个利益相关者实施监督产生的收益只适合自己享有,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不能得益。在这种情况下,监督者就会衡量自己实施监督得到的收益是否有可能大于支付的监督成本,如果收益大于成本,监督就可能实施,否则,理性的利益相关者就不会实施监督。第二种情况,假设个别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产生的收益可以使其他利益相关者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契约实行监督,其他利益相关者就会大大增加 “搭便车”的可能。由于搭便车的存在,即使是个别监督成本小于个别收益,也会挫伤监督者的积极性。因为大家都等着搭便车,就没有人首先实施监督了,这样,这些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就只能承担代理成本。
现实生活中,虽然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各不相同,但对企业契约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在手段上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所以,第一种假设情况并不多见。在第二种假设情况下,对公众公司监督产生的信息实质上已经成为公共产品,其受众为全体社会成员。一个秩序良好的市场,公众受益的成本决不可能由个别人来承担。既然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结成的契约网,那么这个契约网必然含有提供公共信息产品的约定,在这个约定中,利益相关者们会推荐一个代表共同利益的代理人,这个代理人最合适的就是政府,因为政府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第一,政府是社会公众的代表;第二,政府具有独一无二的强制力。[4]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但要履行传统的政治职能,而且要承担现代的经济职能。
当然,即使是利益相者采取严格的反“搭便车”措施,对企业管理者实施监督也不可能由利益相关者各自分别来实行。因为,监督需要大量成本,如果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重复实施相同的过程,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的浪费,利益相关者个人的成本收益率也会畸低,于个人和社会都是不效率的,因此,利益相关者有动力联合起来达成一个共同监督契约,分担监督成本,共享监督收益。

三、独立审计与公众公司的经济监督:社会化契约模型
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需要对公司管理者实施监督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基于成本考虑,这种监督并不是由利益相关者亲自履行,而是将监督委托给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来实施。政府对公司管理者实施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公司管理当局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然而,现代政府是有限政府,它不可能对所有公众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直接审计监督,而是通过设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调动社会审计力量,由专业的中介组织来完成。
既然是利用社会力量实现政府的代理责任,政府就需要对社会力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以期达到预定的目标。如何使社会力量在受控的状况下得到有效利用呢?政府可以发挥自己独有的强制力,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建立起完善的独立审计体系。世界各国的典型做法是:首先,针对公众公司,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性规定了严格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审计制度,要求公众公司在发行股票或债券前的一定期限内,必须公开一定年限的企业会计报表;公众公司在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必须持续公开企业会计信息。这些公开的会计信息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也必须同时公开。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信息披露法,美国《证券法》规定,每个企业在向各州发行有价证券之前,“应按本法格式A的规定向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证券发行登记,同时报送并公开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加以鉴证的财务报表”;《证券交易法》规范了二级市场和经纪人的登记,要求每家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向SEC报送登记陈述和定期报告。[5] 同时,《证券交易法》还规定(Section 10a),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向SEC报送。我国《证券法》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提交并公告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应持续公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其次,政府通过法律授予注册会计师法定的审计权利。各国普遍规定鉴证公众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是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的专属权利,没有获得独立审计资格和执照的一般会计人员不得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及资格要求,各国立法稍有差别,美国是通过《统一会计师法》来规定,英国在《公司法》中规定,德国是《经济审计师法》,法国则在《商法》中作规定,多数国家是通过《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如荷兰、以色列和我国。第三,各国通过立法或者惯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目前国际上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一般可分为行业自律型和政府干预型两种。[6] 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是指主要由民间职业团体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上,注册会计师由民间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政府不与干预。该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尼日利亚等国也采用这种模式。政府干预型管理体制是指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在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行管理的基础上,由政府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进行干预的一种管理模式。实行政府干预型管理体制的国家以德国、荷兰、日本最为典型,此外,法国、意大利、瑞典等欧洲国家以及菲律宾、巴西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采用这种体制。
利用行业协会这种被称为“第三部门” [7] 的民间力量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虽然根据政府权力介入的程度不同,可以把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分为行业自律型和政府干预型,但是,不管是哪种管理模式,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注册会计师管理中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首先,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法律授权或者通行惯例组织或者协助政府组织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和认定,进行执业登记并颁发执业证书,控制注册会计师行业准入。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国家有关法律只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具体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一般由行业协会具体规定和执行。如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工作规范等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的。英国虽然在《公司法》中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地位的资格作了规定,但具体的操作规程和职业管理的内容也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实行政府干预型管理的国家有的是由行业协会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政府认可并颁发执业证书;有的则是由协会协助政府组织考试,协会颁发执业证书再报政府核准,如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是由财政部制定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达到法定其他条件的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由协会报财政部备案。其次,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权制定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进行监督。奉行行业自律的国家,其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自主制定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对会员全面监督,对违反行规的会员进行处罚。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对注册会计师全面监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不过,安然、世通财务丑闻发生后,为了克服行业自律机制的缺陷,2002年美国萨班斯法设立了名为“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独立的民间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8] 奉行政府干预的国家,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如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由财政部批准发布,但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仍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罚。
这种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基础的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大大降低了对公众公司会计信息实施鉴证的成本,提高了会计信息再认定的可靠性。利益相关者对公众公司的管理当局的监督产生了独立审计的需求,而独立审计本身也需要监督,同样需要相当的监督成本,寻找合格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成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督也需要成本。如果根据每一个具体审计需求,都来考察选择自己认为合格的审计师,然后对审计师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显然要消耗大量的成本,使审计监督变得不可能。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既定的标准事先把适合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选拔到协会里来,法律授予他们相应的法律地位,然后,由协会制定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统一的约束,既大大减少了选择审计人员的成本,又大大减少了监督审计人员的成本,使独立审计成为一项有利于社会的切实可行的制度。从法律关系来考察,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从形式上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纪律约束制度,而实质上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向社会提出的社会化契约条款,相当于民法中所谓的格式条款。因此这种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独立审计制度是典型的社会化契约。
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是公众公司审计社会化契约的核心,但还不是全部。政府建立起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基础的独立审计体系,为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9] 的联系创造了条件,使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达成社会化契约成为可能,但是要具体建立起这种社会化契约关系,还需要公司利益相关者选择具体的审计人员。对于选择审计人员,政府并没有越俎代庖,利益相关者把这项权利仍然委托给公众公司,由公众公司代表委托人对独立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选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公众公司签订一个审计委托协议,独立审计的契约关系才告建立。
综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独立审计是一系列契约关系和国家强制力综合作用的结果。独立审计的需求人和最终受益人都是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之间是通过企业契约网联结的,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与政府的联系。政府通过强制力建立起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基础的独立审计制度,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起来,注册会计师再通过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产生契约关系。这种错综复杂的契约关系构成了典型的社会化契约关系(见图1)。


注:

[1] 指公开募集股票、公开发行债券,以及股票、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但主要是指上市公司。
[2] 参见吴联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理论与证据》,厦门大学博士后论文,第215-216页。
[3] 秦荣生:《受托经济责任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
[4] [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要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5] 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6] 中华财会网:《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2003-07-09),http://www.e521.com/ ztjj/cpa/100002/ 0709102857.htm。
[7] 指区别于政府和营利组织的第三种力量,参见苏力等:《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版;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8] Se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http://news.findlaw.com/hdocs/docs/gwbush/sarbanesoxley072302.pdf.
[9] 实质上,注册会计师是公众公司的间接利益相关者。

作者联系方式:

肖义方

Tel:0591-83973605
E-mail:yifangxiao@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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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
(一) 免税也应包括:

1、 在中国,工商统一税和其附加税;

2、 在新加坡,在本协定签署以后,新加坡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的工商统一税和其附加税的税收;

(二) 第八条和本款第一项有关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经营海运所取得的所得的免税规定,应在海运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  日在新加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96年6月14日,电力部

部直属各单位,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电力企业经营活动和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现将《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电力工业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部反映。

附件1:电力工业部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理、厂长、局长(以下统称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期中、任期届满、调离、晋升、免职(含解聘、辞职,离、退休)。
第三条 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明确责任,做出评价。
第四条 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实行先审计后任用、调离。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直属各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及兴办多种经营的公司经理均为审计对象。
第六条 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谁任命(聘任)谁审计,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审计。
第七条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共同提出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实施。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急需审计项目,由单位领导直接委派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条 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一、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
三、各项经营目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的完成情况,是否存在短期行为;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五、评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包括:经营领域开拓,市场、人才开发,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的应用)。
六、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以及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程序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和财务收支审计、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计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经理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任期目标、工作总结报告和述职报告以及有关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报告的内容:经理任职期间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责任、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存在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要简明扼要,事实清楚,客观公证,评价和意见恰当。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单独下达审计决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建立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研、学校,勘测、设计,归口管理、联营单位(控股)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电力工业部关于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多种经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电力部多种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对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的意见。
第二条 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多种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多种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是指电力系统各单位兴办的主业以外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第四条 电力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多种经营处(局、室),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审计任务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财务成果的合法、合规;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
(四)对内对外签订的采购、发包工程,承包合同、契约、协议等;
(五)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项目,投入资金、财产、经济效益;
(六)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
(八)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构的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所属有关单位、职能部门报送有关经济活动资料,财务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
(二)审查经济活动的有关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
(五)审计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向上级主管审计机构反映。对特别重大的违纪事项,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停止资金支付、封存账册、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计工作准备
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主管部门审计工作安排,拟订审计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实施。主要准备工作有:
(一)审计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审计人员组织;
(二)审计前七天下达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名称、范围、内容,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条 实施项目审计步骤:
(一)核对财务帐薄、报表、凭证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
(二)在核实有问题事项基础上,编写审计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签署意见;
(三)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从收到审计报告起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一)审计决定:对违反国家、部门和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和处罚的,下达审计决定。
(二)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只作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的,下达审计意见书。
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在15日内向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机构应在3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规、政策,国务院授权各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
(二)地方性财经法规、制度、办法;
(三)上级主管部门贯彻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实施细则、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本单位依照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法规、制度、办法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的工作制度
(一)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计项目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工作统计报表等报送主管上级审计部门;
(二)档案管理制度:审计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按照规定立卷归档,指定专人管理;
(三)审计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构指导,并向上级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3:电力工业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增值,促进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根据《审计法》第24条规定,劳动部、审计署发布的《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参加电力行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进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依据。
第四条 按照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实行部统一领导,分级审计负责制。各级单位负责对本级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和下级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审计监督。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本单位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审计内容:
(一)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保值增值、调剂;
(三)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
(四)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收益;
(六)投保人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
(七)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填报的情况;
(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审计机构依据《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审计权限。
第九条 审计要点:
(一)是否擅自减免、转移基金收入,提高征收比例和扩大征收范围,少计基金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及下级上解收入;
(二)是否转移、虚列基金支出,多付投保单位基金,从基金中列支基建性和行政性支出;
(三)是否挪用基金购建资产、经商办企业、对外投资及进行经济担保和购买股票等风险投资、委托或自行放贷,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挪用;
(四)是否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基金,是否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基金结余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并进行保值增值运营;
(五)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不合规的基建性支出和资产购建支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摊派支出,虚列管理费支出、管理费超支使用和滥发奖金实物等;
(六)是否按规定及时发放离退休费用、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七)是否有效地采取措施使基金保值增值,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是否合规;
(八)是否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基金收支、保值增值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费和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资产的领购和使用管理制度,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部会计核算制度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规定和办法;
(九)是否按规定填报工资总额,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合规;
(十)是否及时核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记载是否清楚、真实。
第十条 审计程序:依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各条款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方式: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联合审计等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同级和上级社会保险管理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依据《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
第十四条 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对纳入电力行业统筹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可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