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加强公正执行提升司法公信力/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13:47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加强公正执行提升司法公信力

王胜宇


要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纪检监察部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法院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在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中发挥好作用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开展好对干警的教育活动。

(一)、加大廉政建设的教育力度。既要抓案件查处,更要抓平时的廉政教育。开展廉政建设教育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利用检察院系统腐败案件的典型,向干警开展警示教育,使其“不敢为”;用身的先进事例,向干警开展激励教育,使其“不想为”。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时刻提醒和激励干警恪尽职守,廉洁勤政,潜移默化地提高了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深入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以深入开展“恪守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在全院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把克服和纠正特权思想作为整治的重点,教育法院干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公正廉洁执法。
二、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力度
为使制度落到实处,应加大监督力度,将监督渗透到检察党风廉政建设的每个工作环节,通过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立体监督网络,形成人人参与监督、人人接受监督的良好机制。
(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家属子女从业填报制度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充分发挥党管干部的作用。定期汇报、交流思想,使党员干部切实置于组织的监督之下。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找干警谈、去部门查、到家里看,了解干警言谈是自由主义的牢骚话,还是健康积极的鼓劲话;吃喝是违反规定吃吃喝喝,还是遵守制度保持廉洁;想法是只想个人名利,还是想着业务工作;娱乐是有害身心健康的低格调,还是陶冶情操的高品位,从而掌握干警的业余爱好、家庭关系以及交友情况。
(三)、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每季度对自侦案件、不捕不诉等六类案件必查、其他案件按比例抽查的制度。通过定期召开案件总结分析会议,使办案人认真反思和总结,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定期组织对已办结案件进行抽查走访,以案件廉洁满意率、效果满意率作为个人业绩的评价标准,努力实现监察室对自侦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控。在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告等重点部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不稳定因素。通过上述对执法办案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从中发现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以监督保公正、促廉洁、赢公信。

  总之,确保法院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创新理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探索出工作经验和规律,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以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物权法》第一案”中的法律溯及力问题探析
──张三诉李四返还占用房屋纠纷案
陈沛蓉

  【问题提示】
  承租人曾与XX市政府房管部门签订公房租赁合同。在落实政策公房改为私房发还给私人所有后,承租人是否与私房所有权人继续原公房租赁合同关系?如果恶意占有行为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且持续至《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判决时援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否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冲突?
  【要点提示】
  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公改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规则,原属公房时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在租赁期限内不因房屋由公房转为私房而受影响,原承租人与私房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原来的公房租赁合同关系直至原公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但原公房租赁合同期满之后,若租赁双方不续签租赁合同,则承租人与私房所有权人之间不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如果承租人既不与私房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又不交纳租金,还拒不退还房屋,这样的行为即构成恶意占有。如果恶意占有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前,但一直持续至《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后,那么法院援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案,并不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冲突。
  【案例索引】
  一审: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7)芙民初字第XXXX号(2007年10月8日)
  【案情】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诉称:2003年12月,XX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私改遗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张三所有。落实房屋政策前,该房屋内西侧北向房间由李四从XX市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且原公房租赁合同到期后,原租住人李四既不与张三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不继续交纳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2007年5月,私改遗办公室已安排李四在XX市XX区XXXXXXXX公寓X栋X门XXX号房屋居住,但李四仍然拒绝退房。为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四立即腾退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李四向张三赔偿从2003年12月起至2007年9月止的房屋租金损失7 050元。
  被告李四辩称:李四与张三之间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对私改遗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所有权“带户发还”给张三没有意见,但私改遗办公室安排的XX市XX区XXXXXXXX公寓X栋X门XXX号房屋面积太小,且李四正在对该住房进行装修。如果张三补偿李四经济损失6 500元,那么李四同意退房。否则,请法院依法公正处理,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12月5日,私改遗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的所有权“带户发还”给张三。2005年9月29日,经XX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权属登记,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归张三所有,张三已领取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于1959年被“私房改造”,落实房屋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前,该房屋内的西侧北向房间(使用面积14.30平方米)作为公房由李四租住,每月租金为21.58元。落实房屋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后,李四未与张三签订《“私改遗”发还房屋“带户发还”续租合同》,且既不支付租金,又不退还房屋。双方为此多次交涉、协商未果。2007年5月,私改遗办公室将李四安置在XX市XX区XXXXXXXX公寓X栋X门XXX号房屋居住,李四已办妥该房的入住手续,但仍然拒绝腾退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私改遗办公室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对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权属登记,应受法律保护。在该房落实房屋政策发还产权前,李四与XX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公房租赁合同。然而,在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内,租赁物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发还给了张三,之后李四与张三未签订续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而本案中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内,原公房租赁合同对李四与张三仍然有效。但在原公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李四则应与现房屋所有权人即张三续签租赁合同。如果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则承租人李四理应腾退房屋给张三。本案中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届满后,李四未与张三续签租赁合同,而且私改遗办公室又已另外给李四安排了住房,故李四对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占有的依据即本权为租赁权已经丧失,李四拒绝腾退该房给张三已构成恶意占有,因而张三对被李四恶意占有的房屋依法享有返还请求权。同时,李四应对恶意占有期间给张三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照XX市落实房屋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平原则,房屋租金损失以原公房租赁合同租金的5倍为标准确定为宜,即自2004年1月1起按每月107.90元计算至2007年9月止。另外,虽然李四的恶意占有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但其行为一直持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即《物权法》生效后,李四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故本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四搬出XX市XX区XXX巷X号X楼房屋,并移交给张三;二、李四赔偿张三房屋租金损失4855.50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中有关法律溯及力的规定
  本案于2007年6月25日起诉至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开庭审理,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众所周知,《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样本案就成了在我国《物权法》正式实施后,第一起适用《物权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那么本案判决援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新实施的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本案原告起诉时,《物权法》尚未正式实施,故原告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在审理本案时,合议庭经合议认为,《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这时被告李四仍然侵占原告张三的房屋,这种恶意占有行为一直在持续,故本案援引《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存在冲突。
  “法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制原则。我国也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重要的民事立法原则之一,《物权法》也不例外。之所以要“法不溯及既往”,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权利,要维护秩序,特别是对于《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尤其如此,以前依法成立的财产关系不论是否符合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都应当保持其稳定,这样才能保护已合法取得的物权,避免因法律的变动而带来不必要的纷争。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的《解读》一书中对《物权法》溯及力问题的明确解读。例如《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是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但不能说《物权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现在的车库、车位就都要根据这条规定重新确定权利归属。从溯及力的角度来看,《物权法》的实施时间也是处理有关问题时如何适用《物权法》的标尺。因此正确理解《物权法》的不溯及既往规定,对于正确适用《物权法》无疑是相当重要的。
  二、《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之比较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规则。所有权变动后,原租赁期间届满,如果双方没有继续签订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继续占有所有权人的房屋,这在法律上即构成一种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就是认定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直接法源。民法上对财产的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对财产的合法占有一般不会发生侵权现象。对财产的非法占有,即占有人是在一是没有合同依据,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的占有。非法占有是一种侵权的违法行为,受害者当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而如果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主张权利,则两相比较而言,后者的规定更具体,更细化,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什么是善意占有?《物权法》对善意占有哪些规定?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不具有占有权利的占有,以及占有人占有该财产在主观上是没有过失的,是善意的。反之,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权占有或他人对其有无合法占有的权利表示质疑后还继续占有,则应认为是恶意占有。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善意占有也可能转化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一直只是处于一种理论形态,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直接的法条可供援引。如今《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即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善意占有制度。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占有规定,可以确定善意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时,即使造成财产损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维护支出的必要费用,则还可要求财产所有人支付,从而强化了对善意占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之,本案援引《物权法》关于善意占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将超过租赁期限而不续签租赁合同,又不腾退房屋的持续侵权行为认定为恶意占有,这样既解决了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又解决了《物权法》在本案法律适用中的溯及力问题,因而处理是恰当的。本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息诉服判,也说明了法院对本案的裁判是正确的。
(编写人:陈沛蓉;
一审合议庭成员:江涛 廖建平 陈宏时;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行为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368号



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和运输业户反映各地在办理大件运输以及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许可手续时,许可行为不规范,效率较低,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带来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大件运输以及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审批许可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规范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工作,特别是大件运输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部令)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许可手续,以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并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提高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工作效率。对于大件运输及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承运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的,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尽快组织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于经计算核定确需对所经公路和桥梁等设施采取改造和加固措施的,要严格按规定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并依照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确保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对于不需要改造和加固的,要及时为承运人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承运人能够尽快开展运输。
  三、要进一步树立和增强服务意识。一是在受理超限运输承运人的申请和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实行“首问负责制”,严禁互相推诿;二是要在行政许可机关的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上公示申请许可有关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以方便相对人办理申请手续;三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应采取措施,允许超限运输承运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以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强化服务意识;四是对国家特大重型运输相关企业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备运输,要特事特办,主动联系,提供服务,共同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