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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8:28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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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复

1987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87〕2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虽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其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森林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在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凡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争议的标的物应当维持原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决为准。
(三)此类案件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民事审判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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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 2009 〕 10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尽快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9]5 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 2008〕134 号)及国务院第51 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现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 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 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 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 8 吨但不超过6 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 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 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 · 12 汉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矛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 )”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 kw )”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 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 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3〕69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撑和服务作用,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保险支持,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推动保险业在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防灾防损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保险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产品服务,支持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不断提高保险产品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保险支持力度。根据科技型、文化创意型、服务型和小微型等企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紧紧围绕城镇化和服务民生的国家战略,重点支持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绿色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和产业的发展。支持专业型、创新型保险公司发展,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为专业的保险服务。

  二、整合保险资源,构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

  认真分析研究小微企业特色化的风险需求,积极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产品。探索创新展业、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创新,实现以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积极稳妥发展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支持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金融产品及相关企业股权,积极开展保单贷款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将保险服务纳入小微企业产业引导政策,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

  三、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消费升级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发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其提供意外、养老、医疗、生育等多层次、多类别和长期均衡的保障,提高新型城镇化的质量。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做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推进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稳定居民收入预期,增强居民消费意愿。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居民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消费领域相关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促进消费增长和消费升级。

  四、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完善农业生产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扩大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和林业等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开办水利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业务,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积极开办农民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业务,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为农民生活提供全面风险保障。探索创新农村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支持保险公司建设基层服务网点,延伸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为农户、农企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五、积极发展科技保险,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科技企业的风险特征和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丰富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加大对科技人员保险服务力度,分散科技人员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推广运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建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保险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的保险产品服务。

  六、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为企业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服务,防范化解企业“走出去”中的经济风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金额较大或能带动国内专利技术和标准出口等产品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出口风险监测和管控体系,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咨询、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服务。积极引入有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能力和覆盖面。

  七、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优化经济转型升级外部环境

  发展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业务,协助政府和企业化解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矛盾。鼓励保险公司不断创新责任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开发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支持现代服务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保险费率杠杆机制引导企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八、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和资金融通功能,在符合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新路径。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型安居工程等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化解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支持保险资金进行养老实体、医疗机构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

  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丰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参与农村保险互助社的试点。鼓励民营和中小保险公司差异化、专业化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专业化的专属产品和增值服务。

  十、严守风险底线,维护保险市场稳定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防范化解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暴露的金融保险风险。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利用现金流压力测试、偿付能力分析、风险排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健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经营带来的交叉性风险的监测评估,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疏导和风险化解,防止风险积聚、扩大。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推进保险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