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批转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批转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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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同意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好地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加快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投资开发经营的国内外客商。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在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按15%的税率应纳税额再减征15%-30%的税额。
第四条:设在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商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在开发区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
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六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的税率的,按10%税率征收。
第七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设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地方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自投产之日起,前二年每年返还100%。后三年每年返还50%。
第十二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每年返还增值税15%。
第十三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每年返还地方企业所得税100%,后五年每年返还50%;五年内每年返还增值税20%(含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商业、餐饮、宾馆、金融、保障等第三产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返还增值税的15%。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项目,五年内全额返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50%的土地使用税。
第四章 土地优惠
第十六条:开发区土地使用价格比石河子市规定的同类土地价格优惠50%。高新技术企业比石河子市规定的同类土地价格优惠60%。
第十七条:对用地50亩以上的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第一次缴纳50%出让金后使用土地,余额可分期缴纳。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政策,在开发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按成本价划拨土地。
第十九条: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章 引进资金奖励改策
第二十条: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和投资人,在引进资金到位后,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奖金。
1.引进赠与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
2.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同期利息差额的10%。
3.为开发区引进资金和投资进行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投产后,奖励引(投)资额的1%。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十二条:直接受益的开发区企业也应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六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类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以各种形式参与开发区建设。对来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并为其创业、居家、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成果转让、职称评定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对要求来开发区进行高新技术攻关、领办、创办、租赁企业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开发区急需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推荐联系用人单位,迅速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几是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由接收单位申报有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凡到开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从优确定其报酬,并享受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特殊补贴。
第七章 经营环境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承诺服务,确保水、暖、电、汽供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各类企业及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三十条: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区企业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服务。统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开发区内建设和经营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100人以下的劳务合作项目,由开发区自行审批,报兵团、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已经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批准,开发区不再进行重复审批。
报开发区审批的项目,由开发区按批准的权限审批,从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日内给予批复或转报。
第三十三条:在开发区建设的企业凭项目批准文件,可迳向开发区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七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积极筹建信贷担保基金,重点扶持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问题。
第三十五条:积极筹建高新技术项目风险投资基金,为科技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带技术、带项目到开发区开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充分尊重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劳动用工由企业自定。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就近招聘,也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招聘,开发区帮助其统一办理落户手续,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三十七条:依托农八师、石河子市农产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企业,农八师、石河子市对其生产用原料供给给予协调和保证。
第三十八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开发区进行收费、摊派、罚款、评比、检查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有关条款还将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2000年5月12日
提高对几类典型案件的诉讼调解能力
杨亚新
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很多,所遇到的当事人也各不相同,因此,所适用的调解手段和方法也不应是相同的。调解是一项观察的艺术,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的充分观察上。首先要善于“听其言,观其行,而知其人”,在实践中,我们针对一些典型的案件可采取一定的调解方法。
(一)针对群体性纠纷的榜样示范法
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一直把模仿看做为一种先天倾向,很多人都有一种天然的冲动去照样做其他人的行为。这种心理在审理群体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很多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于是他们常常带着从众心理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榜样的力量不可忽视。于是,法院先从法律角度向其中一位被告解释了诉讼时效问题,在该被告愿意协商让步的前提下,通知所有的当事人前来开庭,这不仅省去了诉讼时间、诉讼成本,而且无形中给予当事人旁听他人庭审的机会。
(二)针对婚姻家庭和相邻纠纷的舆论导向法
社会舆论在案件审理中有利有弊,群众的激烈情绪是无法压抑的,他们一旦接受了舆论,就会很快把它加以扩散,以致使舆论的形式与传播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当一个在生活受到挫折与困难不能解决的时候,其实也是她最容易接受某种舆论的时候,当舆论和个人的需要愿望相吻合,舆论的渗透力量就产生了微妙的转折作用。
(三)针对医疗纠纷的换位思考法
医患纠纷,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近几年来,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患者都是怀着对大医院的信任来就诊治疗的,但由于治疗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当时当地的诊疗水准,医疗行为本身又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了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无法预料的医疗事件,患者第一个想到的是医院的过错,而不是医学上不可避免的医疗意外。很多当事人甚至还出现幻觉、妄想,变得疑心重重,尤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还牵涉到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病患者对鉴定专家的公正性常常产生怀疑,从而与法院的委托鉴定也对立起来。而医院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医院的名誉,针对病人的起诉,也往往立场坚定,坚决不予妥协。医疗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一个用语不慎就容易造成强制调解的局面,所以我们法官就将调解的出发点放在让患者和医院进行换位思考上,从谈话中引导双方都从对方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原告自身疾病的焦急心理出发,不以案件的结案为目标,想方设法组织医院协调,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
(四)涉老案件的倾听法
法官有时候就像医院里的大夫,要像医生那样学会耐心地倾听病人的述说,才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在办理涉老案件的时候。作为血脉相连的双方,老人和亲属或者子女之间的矛盾往往源于沟通的缺乏。这类案件是比较特别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超越的矛盾与诉讼中所表现的争议往往又不相一致。要解决这类纠纷,法官必须有耐心从当事人的琐碎的谈话中寻找双方矛盾的真正焦点和潜在的解决方法。特别对于其中的老人,走上法庭多为其所不愿,心中自然颇多苦水。这时候,法官要善于疏导,善于倾听,并且不带任何框框,让他把心中的积郁一吐为快,才能够对症下药去解决问题。对于这类双方之间存在亲情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心情清爽了,沟通也就不再有障碍,症结也就自然容易解开。
(五)二手房买卖中的穿针引线法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今天,二手房买卖是民事争议发生得比较集中的一个领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中介三方当事人。而由于三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立场,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互相牵制。法官调解就要从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寻找突破口,听取三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中找到最妥善的解决方案。
(六)损害赔偿中的心理暗示法
法律是公开的,每个人的理解程度却各不相同,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现实调解结果的双赢,不仅要善于解释法律,还要灵活利用暗示的作用,暗示得越含蓄,效果越好,最终让当事人自己开窍,自己选择,从而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互谅互让,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其实,庭审中法官使用的暗示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语言暗示、行为暗示,只要调解时法官的用语有分量又有分寸感,充分运用暗示技巧发挥法官的个人魅力,平等待人,法官尊重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也就自然会尊重和信任法官,法官的调解也就会被当事人真正地接受。
(七)矛盾激化案件的冷处理法
对于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强行判决或强制调解都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对于这类案件,不能急于解决,而需冷却钝化矛盾,再寻找最佳时机介入调解,案件就容易处理得多。
审判是一门科学,调解则更是一门艺术。由于每个案件细节的千差万别,上述的调解方法与针对对象之间并没有绝对地关系和关联,事实上同一个案件能适用到几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这就需要我们法官用心去体会和把握,而这一点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整个法官的职业生涯,因此,每个法官应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阅历、经验和观察能力,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探索,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法官的调解疏导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