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06:18 浏览: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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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2003年9月)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育政字〔2003〕5号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局)、华北油田计生办:
现将《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适用本办法:
(一)双方均为初婚的;
(二)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
(三)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前款所称生育过子女包括收养过子女,所称子女已死亡包括已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登记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一)女方为城镇居民的;
(二)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的;
(三)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应当明确一名政策法规员,负责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
(一)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
(二)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
(四)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五)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
第五条 对育龄夫妻提交的证件、证明,登记机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的,应按以下要求当即办理登记:
(一)填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发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见附件二);
对证件、证明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补充或更换证件、证明后予以当即办理。
根据工作需要,登记机构可以到育龄夫妻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现场登记。
第六条 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本单位育龄妇女结婚及怀孕情况,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生育登记。
对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的情况,基层单位应在政务公开栏中及时公开。
第七条 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终止妊娠的,应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缴回《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迁入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审验登记。
第八条 《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各设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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