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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2:49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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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30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房地产主管部门:
  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合理归集和有效使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和房产部门负责各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和购建城镇廉租住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当年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应按照适当比例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最低提取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提取额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及廉租住房保障专户资金余额情况,及时安排补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房购建的支出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的审核批复,拨付资金。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购建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镇廉租住房购建成本。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余,可继续结转下年滚存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业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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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2月12日



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在临港地区加快集聚高端制造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强化产城融合,促进临港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

  临港地区由中心区(南汇新城)、主产业区、综合区、重装备产业区、物流园区和临港奉贤分区等组成,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1高速公路—奉贤浦东新区界—浦东铁路四团站(平安站)预控制用地—三团港接规划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不含洋山保税港区(陆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突出高端制造、研发创新、综合服务、生活宜居等功能,将临港地区建设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引领区、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和现代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第四条(管理职责)

  本市成立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浦东新区管理,负责统筹推进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地区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地区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地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等日常管理事务;

  (四)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管理部门对临港地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协调有关管理部门在临港地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七)为临港地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港地区所辖区域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绿化市容、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农村、社区等公共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保障机制)

  本市支持管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在临港地区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建立下列保障机制:

  (一)高效便捷、统一协调的管理服务机制;

  (二)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工业用地高效利用机制;

  (四)规划滚动修编、加强产城联动机制;

  (五)优势互补、多元开发机制;

  (六)宜居优先、超前配套机制;

  (七)支持创新创业和集聚人才机制;

  (八)政府部门率先、引领带动机构集聚机制。

  第六条(财政资金支持)

  本市设立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发展,主要用于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扶持、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研发资助、创业扶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另行制定。

  市级财政安排的有关产业支持专项资金中用于临港地区产业发展的部分,由管委会根据相关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市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指导和监督评价,管委会负责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临港地区规划)

  临港地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区域总体规划,体现临港地区与洋山深水港等周边区域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地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管委会可以根据临港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临港地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临港地区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第八条(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地区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临港地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前期开发和管理。前期开发工程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相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九条(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区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临港地区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抗震设防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的通行审批,依附城市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审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审批,以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意见征询,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除外)的审批,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七)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审批等水利审批,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审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等供水审批,以及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审批等排水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减免审核,以及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十)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受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编制临港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在临港地区承担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报建、设计文件审查、建筑节能管理、新型材料使用管理(新型材料认定除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等建筑工程管理;

  (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三)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四)公交首末站的规划管理、参加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五)生活垃圾处置申报管理;

  (六)区域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规范审批和管理行为)

  本市商务、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民防、环保、交通港口等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日常管理事务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开展实施情况的检查。

  管委会应当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集中办理行政事务)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质量技监、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等管理部门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设立临港地区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及办理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强化项目审批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管委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委会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的设立)

  在临港地区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实行集中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和项目的认定)

  临港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吸引机构集聚)

  本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优先在临港地区布局,鼓励与临港地区产业发展相关的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向临港地区集聚。

  本市支持临港地区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技术机构。

  第十八条(创新创业扶持)

  管委会应当为在临港地区开办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当事人,组织提供工商注册、办公场地、融资担保、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等全过程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吸引人才和简化出国手续)

  鼓励国内外创新创业、高技能等各类人才到临港地区工作和居住,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临港地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者户籍。

  简化临港地区内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对因公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出境手续。

  第二十条(优惠待遇)

  临港地区内企业和项目,经有关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一)鼓励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软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展文化、体育、旅游、会展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鼓励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完善中介服务)

  管委会应当通过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临港地区内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劳务、财务、会计、金融、保险、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受理投诉和处理)

  临港地区内的企业认为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未得到落实的,可以向管委会投诉。管委会应当依法予以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临港地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规定,并符合临港地区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公布的《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

铁道部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特定用语的内涵



  铁路运输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铁路客货运输业务的所有企业。



  国家铁路:指由中央政府筹资建设,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合资铁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合资铁路运输企业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铁路局和地方铁路公司。



  临管铁路:指经国家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办理临管运输业务的新建铁路(以下简称临管线)。



  纯货运站:指国家铁路只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及资产全额划归货运的办理客货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的货场。



  客货混合站:指国家铁路办理客运与货运业务的车站。



  第三条 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范围和基本任务



  铁路运输进款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中,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并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他与客货运输有关收费的总称。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进款中构成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用以主要补偿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的部分,是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产品的销售收入,是铁路维持生产和自我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铁路兴衰的经济命脉。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工作对于促进铁路运输生产的发展,加快铁路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范围和基本任务是:



  (一)建立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工作责任制,监督客、货运营业窗口正确核收运输进款。



  (二)运用会计方法对各项运输进款进行审核、分类、汇总,正确反映运输进款动态,如实核算已实现的运输收入;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压缩在途资金,确保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正确、及时地反映和办理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各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企业内部,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



  (四)管理客货运输票据,负责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和供应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五)严格财经纪律,对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及运输收入实现全过程实施监督与检查,防止和查处在收入工作和收入结算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编制和下达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预期目标和运输收入预算,加强运输收入分析,准确提供运输收入数据信息,大力组织运输收入,参与制定增运增收的激励政策。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运输企业与有关单位办理运输收入业务的依据和管理运输收入的基本规范。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铁路客货运输的国有独资企业、专业运输公司、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



  第二章 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体制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实行分级管理、单位领导负责制。铁路运输企业根据需要设置收入管理机构。站段和日均现金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或日均总进款在10万元及以上(含非现金结算)的营业站要明确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收入管理和进款收、缴工作。



  收入管理部门内部应设有承担预算、会计、规章、审核、票据管理、电算技术、稽查等职责人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单位为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铁路分局,对客货运输票据的专业审核工作必须在铁路分局(不设铁路分局的集中在铁路局)或专业运输公司收入管理部门进行;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专业运输公司收入专业管理人员数量由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根据工作量设定。



  设立全国铁路收入清算机构,负责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清算和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条 职责范围



  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内部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铁路局(包括专业运输公司)负责贯彻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按照运输收入管理范围和基本任务的要求组织管理全局运输收入工作厂研究、分析运输收入,提出和制定挖潜提效、增运增收、堵漏保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和激励政策。对铁路分局、站段、营业站运输收入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负责收入部门计算机软、硬件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对所属单位应用的与运输收入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审定和监督、检查。编制下达运输收入预算,建立经济活动分析制度,保证运输收入预算的实现。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提报运输收入会计决算报表。



  铁路分局负责贯彻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管理本单位的运输收入工作,研究、分析运输收入,制定激励政策,组织各单位挖潜提效、增运增收、堵漏保收、提高经济效益。编制下达并组织实现运输收入预算,掌握完成情况;供应和管理客货运输票据。审核车站及列车提报的客货运输票据和收入报表,组织运输收入资金解缴。办理进款缴拨及有关运杂费结算,处理债权债务,向铁路局提报运输收入会计决算报表。稽查、指导所属单位运输收入工作。负责收入部门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



  站段负责管理车间、班组的运输收入工作。分劈、下达、组织完成运输收入预算,组织客货职工增运增收和堵漏保收。请领、保管和使用客货运输票据。正确核收客货运杂费。办理运输进款存汇和上缴。按期编制“运输进款收支报告”,整理报送各种收入票据、报表,传送数据,收集和报告市场信息。



  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内部运输收入管理职责由铁路运输企业自行明确。



  第七条 收入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收入会计人员应持有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四)熟悉客货运输规章及有关运价政策。



  (五)精通运输收入有关规章制度。



  收入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除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外,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聘任。



  稽查人员除具备收入专业人员基本条件外,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任职上岗。



  第三章 运输进款及其构成



  第八条 运输进款



  运输进款按其与客货运输业务的关系分为客运运输进款、货运运输进款、运输关联进款。



  运输进款按其归属关系分为运输收入、专项进款、代收款。



  第九条 客运运输进款、货运运输进款、运输关联进款、专项进款、代收款



  (一)客运运输进款



  客运运输进款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行李、包裹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客票、行包票、客运杂费收据和其他专用票据,按有关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及其他收费。



  1.客票进款。车站发售客票向旅客核收的全部票款,包括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运输企业列车的客票进款。客票进款包括:



  (1)旅客票价进款,车站发售客票进款中旅客列车全程票价进款,包括基本票价和各种浮动票价进款。



  (2)卧铺订票费进款。



  (3)车站候车室空调费。



  2.行李运费进款。



  3.普通包裹运费进款。



  4.行包专列运费进款。



  5.行邮专列运费进款。



  6.邮运进款。



  7.列车补票进款。



  8.客运其他进款,包括:



  (1)与列车有关的客运其他进款。



  (2)车站客运其他进款。



  (3)铁路公用乘车证票价进款。



  (二)货运运输进款



  货运运输进款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货票、货运杂费收据和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以及其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收费。



  1.货物运费进款。发站和到站核收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临管线的全部货物运费进款。货物运费进款包括:



  (1)货物运费,快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机车、货车挂运费;空车回送费,特种货车回送费。



  (2)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3)运营临管线货物运费。



  (4)京九线分流运费。



  2.电气化附加费。



  3.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4.货运其他进款,包括:



  (1)纯货运站货运其他进款。



  (2)客货混合站货运其他进款。



  5.集装箱使用费和篷布使用费(含地方铁路货车篷布、集装箱使用费,自备集装箱管理费)、延期使用费进款。



  6.长大货车使用费进款。



  (三)运输关联进款。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应列的运输关联进款。



  (四)专项进款



  专项进款是铁路运输进款中属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所有的铁路建设基金进款及其存款利息、保价进款。



  1.铁路建设基金。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2.铁路建设基金存款利息。铁路建设基金在各级运输进款存款专户中产生的存款利息。



  3.保价进款。行李、包裹、货物保价费进款。



  (五)代收款



  代收款是铁路运输进款中应清算给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企业、装卸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款项。



  1.路内、外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2.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进款,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进款;以及内地与香港直通旅客列车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进款,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进款。



  3.旅客、货主预付款。



  4.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代收款。



  第四章 运输收入及其构成



  第十条 运输收入



  运输收入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路网收入、车站候车室空调费收入和运输关联收入。



  (一)客运收入



  1.旅客票价收入。即车站(含代售点,下同)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不含客票系统发展金、卧铺订票费和车站候车室空调费)。具体为:



  (1)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股份制铁路及临管线车站发售的国家铁路担当的旅客列车全程票价收入(不含通过或进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实行分段计费高于国家铁路运价部分的票价收入)。包括铁路局担当的国际联运旅客列车由国内及外国铁路发售的国内段客票票价收入、全程卧铺票价收入,铁路局担当的香港直通车由香港九广铁路公司及内地车站发售的内地国家铁路段票价收入,以及铁路局自筹优质优价列车上浮票价收入和浮动票价收入。



  (2)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股份制铁路及临管线车站发售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股份制铁路及临管线担当的旅客列车的全程票价收入及国家铁路担当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段实行分段计费高于国家铁路运价部分的票价收入(即通过或进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运价里程及列车等级所适用的同等起价里程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特殊票价与国家铁路票价之差,具体车次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明确)。



  2.行李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行李的运费及变更到站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3.普通包裹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普通包裹的运费及变更到站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4.行包专列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行包专列的运费。



  5.行邮专列运费收入。即专业运输公司开行的行邮专列的运费。



  6.邮运收入。即列车运送的自备邮政车挂运费,固定容间租用费及邮政机要人员、押运人员乘车费。



  7.卧铺订票费收入(70%):



  (1)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车站发售的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卧铺订票费收入的70%。



  (2)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车站发售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担当旅客列车卧铺订票费收入的70%。



  8.列车车补收入。即在列车上补收的旅客票价收入及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不含票价中的车站候车室空调费及客票系统发展金),补卧铺票收入,卧铺订票费,旅客随身携带品超重、超限运杂费及发生的各种手续费。



  9.与客运列车有关的其他收入:



  (1)列车客运票据事故赔款。



  (2)卧铺订票费收入(30%)。即车站发售各次旅客列车的卧铺订票费收入的30%。



  (3)路产房屋、设施出租费。



  (4)其他。即客车租用费、客车车辆使用费,租用、自备客车挂运费,车辆行驶费,包车费,餐车使用费,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服务费,包车停留费(属于列车停留局收入)、空驶费,国际联运中发生的客运杂费,《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核收的与列车有关的其他各种杂费(特定者除外)。



  (二)货运收入
1.国家铁路货运收入:



  (1)货物运费收入:



  ①发站和到站核收的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各种货物运费(含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变更到站运费),快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机车、货车挂运费,空车回送费,特种货车回送费。



  ②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③京九线、宝中线、青藏线、大沙线、侯月线、宣杭线、西康线、南昆线、内昆线、胶新线、宁西线、北疆线(含这些线路的支线)货物运费。



  ④京广线加收京九线分流运费。



  (2)电气化附加费。



  (3)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4)纯货运站货运其他收入:



  ⑴货物过秤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⑵取送车费,货车租用费,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使用费。



  ⑶清扫除污费,冷却费,机冷车制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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