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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33:23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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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部委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总结了过去五年政府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推进2008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抓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切实把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是加强政府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次重要会议,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推进廉政和反腐败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项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有力,对推进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部属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和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人事和劳动保障具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落实措施。要组织好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了解和掌握反腐倡廉的总体部署、工作任务、基本要求和落实措施,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和各项廉政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要按照国务院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科学合理制定“三定”规定,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转变职能。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上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要完善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专家评审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二)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审批审核程序、标准和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统一。建立健全资金分配、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公开制度,继续扩大公开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落实好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化,政务公开网络化,确保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类事项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及时向服务对象公开。



(四)建立预防腐败长效机制。认真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廉政勤政各项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和办法。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廉政承诺、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制度。严格按规定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三、严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一)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教育党员干部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事和劳动保障各项方针政策,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落实党内监督各项规定。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和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资金划拨、干部任免和调配、军转干部安置、技术职称评定、博士后设站评审、博士后基金资助评审、留学人员资助评审、职业资格设置、资格证书核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审批等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的问题发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格证书印制发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部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录用公务员、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等工作的全程监督。对专项资金清理及部内各单位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检查工作。积极开展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行政行为失当、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对公务员录用、执行干部调配和工资政策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人事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的考风考纪。



(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执行《信访条例》,高度重视、努力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依纪依法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及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案件,查处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案件,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并注意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部属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内容,列入党校教学和干部培训计划。重视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纪条规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宗旨意识、廉政意识和法纪意识。要运用正反面典型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二)加强公务员反腐倡廉教育,弘扬公务员精神。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开展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制定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意见,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并抓好落实。



(三)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丰富和发展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改进教育方式方法,积极开展各种有声势、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教育面,增强有效性。



五、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一)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风尚。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围绕改进干部作风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既有激励保障作用,又有约束惩戒作用的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民。



(二)抓好行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继续深化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抓好基层服务窗口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先进典型。督促指导基层部门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认真纠正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部署,积极会同监察部等部门抓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部署、落实和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就业再就业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基金监管法规政策的行为,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继续清理和纠正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跟踪问效,全程督办。对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积极追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



(四)纠正和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设置、考试、培训、发证等活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加强收费管理,清理规范出版发行教材和人力资源市场公共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和收费,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积极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五)深入调查研究,指导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基层部门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防治的方法和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创新和完善防治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国务院纠风办提出的各项要求,推进系统纠风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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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和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本省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处罚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至五万元的罚款(竣工验收前机处罚筹建单位,竣工验收后
处罚使用单位)。属于设计单位责任的,可同时对该设计单位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以及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采取措施解决的,处以五百至一万元的罚款;
(三)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有毒有害的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发包或扩散给外单位的,对发包、扩散单位处以五百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检验、改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不作纠正的,处以五百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发生重伤或急性中毒事故,每重伤一人或发生一次三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按不同行业分别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因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引起职业病的,每出现一例职业病,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分别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七)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按不同行业分别处以二千至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高于第三条所述罚额一倍范围内加重处罚:
(一)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造成死亡、重伤或急性中毒事故的;
(二)因领导者违章指挥而造成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等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重伤或急性中毒事故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四)对作业场所不按规定进行有害有毒的测定,或对接触尘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职工,没有按规定调离岗位的;
(五)发生死亡、重伤、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现职业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罚款:
(一)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对尘毒等危害已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国内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由于过去的原因而造成职业病,现作业场所经积极治理已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六条 在对单位罚款的同时,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处以本人月工资额百分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扣发一至六个月的奖金。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罚款额在五千元以下的,由县(市)、市辖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决定;五千至二万元的,由省辖市、行署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决定;二万元以上的,由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决定;对个人的罚款,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意见决定。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全部交当地财政。
第八条 被罚单位除按期缴纳罚款外,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劳动保护设施。拖延不改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建,进行整顿。
第九条 本省过于有关部门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具体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6年4月30日

“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花园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 进入花园休憩的群众,要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爱护花草树木。对于折枝、摘果、采花者,处以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四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包括婴儿推车、残疾人扶椅)进入花园,违者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五条 爱护绿地。不准进行有损绿地的游戏活动,违者处以8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六条 不准擅自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摆摊设点营业,乱贴小广告标语,违者一律取缔,并处以20元至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凡损坏公用设施的,除责令赔偿外,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八条 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违者,除责令清扫外,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不准乱倒污水、堆放杂物。违者,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禁止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占卜算命、赌博等违法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严禁带狗及其他动物进园内,违者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执法标志,统一使用财务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要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