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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2:36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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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65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我会制定了《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上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在本规范中统称为机构。

第二章 执业要求

第三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
第六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客观、公允、及时地判断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机构规程做好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财务或会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优化本职工作,快速理解并适应证券业新业务。
会计人员应通过学习和参加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第八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绝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促进所在机构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财务会计风险。
第九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违法使用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协助所在机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所接受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不得少于协会最低要求。
第十三条 机构应为财务与会计人员提供相应的履职保障。

第三章 执业纪律

第十四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二)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四)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五)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六)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七)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八)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违反本单位内部制度行为的,应当加以制止,并依法向本单位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报告,或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与业务发展、客户利益保护与所在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应主动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说明,并提出合理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第十七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自律管理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所在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所在机构负责人报告;有权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
业务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依职权予以纠正,或依法向所在机构、协会或有关监管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 机构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与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在工作上刁难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因依法执业和抵制违法违规业务指令而受到所在机构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可以向协会反映,协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财务与会计人员,所在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自律惩戒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的,所在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所在机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将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其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财务与会计人员对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侵犯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协会可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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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6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工作,规范对无原值房产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市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无原值房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帐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二、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六、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附件:1.区位等级修正系数表
2.用途修正系数表
3.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
4.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申请表
5.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表
6.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规范本市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会计资料不全导致房产无原值记录或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情况,未竣工先使用的应税房产和活动房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测算基数×区位等级修正系数×房屋用途修正系数×层次、结构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成新度修正系数×70%
第四条 测算基数的涵义。
测算基数是指五级区域低层办公房产不考虑70%扣减额的价格。2004年的测算基数暂定为1200元/平方米。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应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为准。如纳税人不提供相关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确定。
第六条 区位等级系数的确定:
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的确定方法确定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确定后,在区位等级系数表中查取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系数。
第七条 房屋用途修正系数的确定: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用途确定。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 。没有上述文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应税房产的用途确定后,在用途修正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用途修正系数。
第八条 层次、结构修正系数
层次的确定:三层以下(含三层)为低层,四至六层(含六层)为多层,六层以上为高层;
结构的确定:以应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的结果为准。
应税房产的层次、结构确定后,在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中查取层次结构修正系数。
第九条 成新度修正系数的确定
根据应税房产的建成年代,确定其成新度修正系数。1980年以前建成的应税房产成新度修正系数为0.5, 1981年至1994年之间建成的应税房产成新度修正系数为0.7, 1995年以后的应税房产不进行成新度修正。
第十条 本办法的测算基数和各类修正系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
第十一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拥有无原值应税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纳税人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并将核定结果填入《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并同时打印《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及《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计税价值核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人口的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近年来,许多地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如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山东省济南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探索了“政府领导,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经验,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提高对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各级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借鉴济南市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中央关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济南经验的显著特点是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各地应借鉴济南的经验,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和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计划生育、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履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公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在提供底数、通报信息、查验暂住证、依法查处妨碍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等方面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具体支持,同时,借助计划生育系统的管理网络,了解治安线索,促进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部门要通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提高《暂住证》的办证率,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情况。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到对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按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与规范,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级计划生育、公安部门要积极研究、协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 ○ ○ 一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
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
国务院:
2000年9月7日,国务委员王忠禹同志到山东省考察计划生育工作时,对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一经验非常可贵,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创举,可以在全国公安、计生系统推广。据此,我们对济南市的具体做法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济南市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也是全国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辖5区5县(市),人口557万。改革开放以来,济南市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居民生活明显改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自然增长率自1991年起即下降到6‰以下,并一直保持稳定。与此同时,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大量流动人口涌入济南市区,流动人口年流量均在60万人以上。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在给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流动人口数量增长快。自1995年以来以年均15%左右的幅度剧增,流动主体由农业人口为主向多种成份变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二是流动人口构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由以男性壮劳力为主向低龄、女性比重逐渐增加的方向发展。三是流动人口来自全国各地,流动区域由市内流动向跨地区、跨省份甚至跨国界流动。四是流动人口的情况难以掌握,从业由主要从事服务性行业向各行各业延伸。这种趋势,使原本就难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更加艰巨。1996年以前,济南市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占到全市的70%以上。五是部门职责不清,相互之间缺乏经常性的配合机制,形不成合力。面对流动人口量大面广、变化快及其管理的复杂性,济南市把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从转变观念着眼,从完善管理体制入手,立足优质服务,综合治理,逐步建立起适应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近几年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计生、公安两部门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协作配合,互通情况,资源共享,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走出了一条综合治理的新路子。1998年5月,济南市公安局、计生委联合在天桥区新城派出所进行试点,随后,又在历下区、历城区扩大了试点范围,1999年在全市推广。2000年,全省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在济南市召开,他们的这一做法在会上进行了交流。通过调查,济南市的经验可以概括为“政府领导,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综合治理”模式,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综合治理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有效措施。

二、主要做法
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实行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是,借助公安部门牵头管理流动人口的职能优势,依托暂住户口登记这个重要环节,发挥两支队伍(基层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的合力作用。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公安部门主管的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与计生部门主管的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经常性联合办公和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公安部门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每200名流动人口配备一名暂住人口协管员,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每200名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配备一名计生专管员。所需人员从下岗职工或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所需经费主要依靠区级财政拨款和暂住人口管理费解决。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民警和协管员在履行治安、户籍管理等主要职责的同时,从提供底数、通报信息、查验证件、依法保障四个方面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即通过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协助计生部门摸清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育底数,并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此证明的,及时通知计生部门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日常进行治安调查中,随时关注、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及时向计生专家员通报信息,不参与非警务活动。同时,对殴打、阻挠、报复、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危及计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治安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和追究。计生专管员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搞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同时,发挥其走门串户、细致入微的工作特点,及时发现未办理暂住证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及时向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民警和协管员通报,协助提高《暂住证》的办证率,做好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围绕规范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计生、公安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办理《暂住证》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暂住人口协管员、计生专管员工作纪律”等十多项管理制度,以规范其执法行为。在管理中围绕加强租房、用工这些关键环节,按照“抓房主,管房客,抓雇主,管雇工”的工作思路,对租赁房屋户进行预先登记,实行挂牌出租和房客登记制度。管理服务站定期对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劳务团体负责人、出租房屋户和流动人口分别进行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并签订治安、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对暂住人口治安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采取每周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分别对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两部门分别对协管员和专管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三)以人为本,热情服务。济南市在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中,既重视管理,更重视服务。济南市委、市政府强调,外来人员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他们不仅要管理好,更要服务好,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视泉城为第二故乡。公安、计生部门始终把服务放在一个突出位置,在工作中主动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实行登门办证,流动办证,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就业指导,及时办理务工、经营等证件; 协调街道、居委会(村),帮助他们解决子女上学、入托等实际问题。对涉及流动人口的经济纠纷,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损害流动人口利益的治安案件,及时处理。通过多种形式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宣传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她们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党政重视,提供保障。济南市在建立这一管理协作模式的过程中,各级党政领导非常重视。济南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召开有公安、计生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统一思想,调度情况,并多次到现场检查指导; 区、街(镇)两级领导更是亲自靠上现场调度指挥,为建立完善这一管理协作模式提供了组织保证。为保障在基层的落实,济南市自上而下建起了“三三三”的组织机构,即市、区、街(镇)三级分别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三级分别成立了暂住人口管理稽查机构,负责日常稽查工作。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各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此外,济南市各级政府还从人、财、物等方面为基层落实这一管理模式提供了大量的支持。仅济南市天桥区1999年度就投资200多万元,为公安、计生配备车辆、微机等办公设备,保障了基层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初步成效

(一)把中央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落到实处。这一管理协作模式初步构筑起了适应经济市场化、加快城市化要求的管理机制,把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落实到位。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多头管理,相互分割,形不成合力的矛盾,也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力度。这种管理协作模式把流动人口基层治安协管和计划生育专管工作结合起来,有利于借助户政管理的优势,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基础和保障,工作好做了,难度小了,使流动人口依法规范婚育行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公安部门借助计生系统的管理网络,提供治安线索,多了一条依靠群众力量的渠道,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到位率明显提高。

(三)减少了工作环节,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程度。这种协作管理模式,使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持《婚育证明》到管理服务站办理审验手续和暂住证,可一次性审结,同时按规定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既方便了群众,又简化了工作程序。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必要时可一起上门进行登记、验证、办证,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满意度。通过实施政务、警务公开,服务承诺、群众评议等制度,树立了计生干部和责任区民警、暂住人口协管员的良好形象。

(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的提高。实行这种管理协作模式以来,济南市流动人口的就业、生活、居住环境不断改善,安全感明显增强。流动人口遍布商贸、城建、餐饮、环卫、家政、绿化等十几个领域,加强了城市的服务功能,特别是一批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对推动济南的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严密、有效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计划外怀孕大幅度下降,《婚育证明》的持证率、验证率、建档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连续三年位居全省的先进行列。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