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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12:24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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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效能,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是指在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基础平台上建立的,对行政权力的网上运行实施法制监督的信息系统。
  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以下简称法制监督系统),主要包括行政权力库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复议应诉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监督等内容和功能。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法制监督系统的管理,并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行政权力实施法制监督。
  市各部门法制机构协助做好法制监督系统的管理维护,对本部门网上运行行政权力实施法制监督。
第二章 行政权力库管理
  第四条 市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确认后列入行政权力库。列入行政权力库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具有权力事项编码、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期限、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信息、内部流程图、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行政权力事项可依规定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包括新增、变更、废止和挂起。
  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采取部门网上申报、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订或者部门职能调整而增加行政权力的,部门应申请新增行政权力事项。
  新增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通过权力变更申请登记功能模块填写行政权力信息表,如实填报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应申请对行政权力事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办理权力事项的内设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三)与办理权力事项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更的,包括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格式文书、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第八条 行政权力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实施、修订、废止而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或者因部门职能调整不再办理的,部门应申请废止行政权力事项。
  部门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的,其行政权力事项由新成立的部门提出废止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可以申请挂起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权力事项一年以上未发生办件的;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在本次办理周期结束至下次办理周期开始期间;
  (三)其他原因需要挂起的。
  部门不得因行政权力事项挂起而怠于履行职责。当挂起事项发生办件时,应即时申请解挂,不得因事项处于挂起状态而网下运行。
  第十条 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日内,由部门法制机构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在10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的回复和行政权力库数据的调整。
  第十一条 部门应当及时对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的审核意见作出回复。
  自建系统的部门必须保证其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与法制监督系统的相应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在监督管理中,可以主动就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发出通知,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法制监督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功能模块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备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对制定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列入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分为部门内部法制监督和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督两个层级,监督范围包括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
  第十七条 部门内部法制监督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采取定期抽查和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部门的办件进行网上法制监督,按规定向法制监督系统报备重大行政许可办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部门法制机构每月对上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类型执法的办结件(即时受理、即时办结和简易程序办件除外)实施检查。
  部门法制机构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办理是否超期、办理过程中相关材料是否同步上传、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等。
  第十九条 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结后的次月通过法制监督系统的行政许可备案功能模板报备:
  (一)适用了听证程序的;
  (二)有数量限制的;
  (三)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的;
  (四)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需要报备的。
  第二十条 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法制监督系统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功能模块进行网上报备:
  (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拟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前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界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由部门法制机构在法制监督系统的重大行政处罚范围管理模块中设定。
  第二十一条 部门报备的办件对应的电子档案材料应当齐备,确保网上审查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对部门报备的办件进行登记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求部门说明情况或者进行整改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要求回复、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法制监督系统根据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各部门、各类别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行政复议应诉监督
  第二十四条 部门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办件如涉及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等文书后15日内,通过数据接口报送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果。法制监督系统将自动汇总形成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汇总。
第六章 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通过行政执法主体库,对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市级部门和县政府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调整变更。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以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及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的信息为主要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及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人员)的数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市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申报、注册、暂扣及收缴等工作。
  第三十条 部门法制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法制监督系统执法人员注册管理功能模块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度注册申请,注册信息经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后进入行政执法人员库。
  年度注册中反映的执法人员状态包括:在职、离职、调离,证件遗失、证件被暂扣、证件被吊销等。
  第三十一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法制监督系统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功能模块填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每三年进行更换。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将人员证件信息录入系统,系统自动更新行政执法人员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各部门法制机构使用法制监督系统的操作权限,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确认后开通。
  第三十四条 部门使用法制监督系统的情况列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核。部门通过法制监督系统实施内部监督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综合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其他事项,依照《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法制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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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抓紧贯彻并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促进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重点项目财务和资金,是国家赋予建设银行的光荣任务,也是我行的业务优势。全行应坚持把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第三条 建设银行管理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的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划,精心组织、灵活调度、合理供应各项建设资金;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努力完成贷款回收计划;为重点建设项目广泛筹措、融通资金;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揭露矛盾、解决问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重点项目具有投资多、工期长、专业性强、业务量大的特点,各行必须建立健全机构。重点项目经办行机构的设置可按下列原则考虑: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并且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的,应设立县团级专业分支行;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并且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应设
立支行或办事处;在市区的以及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科或工作组。
第五条 各行直接从事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的干部数量和素质,必须保证工作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有专业知识、懂业务的干部担任领导。领导班子的人员变动,要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各行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第六条 为了确保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凡是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多,中央投资任务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都要单独设处级职能机构,切实加强管理。
第七条 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和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工作涉及面广,为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总、分行要相应成立重点项目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行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总行
一、根据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确定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任务及要求,组织做好加强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协调、指导和检查全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组织交流经验,推行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评比,促进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参与并组织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设计概算的审查,作出经济评价。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项目,要在评估审查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出具贷款意向书,作为安排计划的依据。
三、参与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的安排,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及时核定和下达基本建设拨款限额和各项贷款计划、指标。
四、精心组织、灵活调度、合理供应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积极开展重点项目的筹资和融资工作。
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措施,妥善解决。检查、督促重点项目经办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落实以及目标管理的实施,为重点项目经办行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六、参加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分析投资效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开展投产项目的后评估。
七、对下级行来函、来电请示的有关业务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在七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八、组织协调跨省区重点项目的联行协作,检查指导联行协作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有关联行协作管理办法。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一、加强重点项目专业分支行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遵守职业道德,搞好廉政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按照总行提出的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任务和要求,组织、协调、指导所属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措施,保证目标管理的实施,并进行考核评比;分行应采取多种形式召开不同范围的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

经验,提出任务,向总行报告。
三、根据总行的布置,参与并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积极参与、组织设计概算审查,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按规定将审查意见报送总行。
四、对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保证资金的灵活调度和合理供应。
五、组织协助经办行为重点项目广泛筹集、融通资金。
六、按照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保证重点项目储备贷款的资金供应。并根据有关储备贷款管理办法,对中央及地方级储备贷款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七、及时、认真、耐心地解答经办行请示的有关业务问题。对时间性强的重大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应在收到经办行请示的七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八、经常深入重点项目经办行和施工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协调关系,反映和解决存在问题,帮助开展工作,检查落实重点项目经办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以及目标管理的实施等工作,为重点项目经办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保证。
九、组织落实总行下达的各项贷款回收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回收计划的完成。
十、分管重点项目工作的行领导,应深入重点项目现场,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问题,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确定地市(州)中心支行管理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要求,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条 经办行
一、根据总、分行安排,积极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积极主动参与设计概算审查。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估意见和审查意见报送总、分行。
二、熟悉、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发展变化过程和原因,按总、分行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并合理使用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
三、参与计划管理,落实年度投资。根据批准的合理工期要求,测算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和资金有缺口的项目,首先应协助建设单位清仓挖潜,平衡调剂内部余缺,节约建设资金。对内部消化解决不了的投资和资金缺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参与编制和审查建设单位财务计划。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合理计算为下年度储备所需贷款,保证储备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贷款合同要求,落实各项贷款回收计划。
五、认真审查施工图预算和非标设备价格,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批准后的概(预)算等有关文件,控制各项拨(贷)款支出和办理工程结算。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及财经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揭露和制止任意摊派、挤占、挪用、浪费资金和物资的现象。认真审查财务报表,定期检查帐目,帮助、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七、依据基本建设贷款有关制度规定,严格贷款手续,及时签订、正确履行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将合同副本及时上报总、分行;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并按合同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努力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收贷计划。对逾期贷款要分析原因,并组织力量积极
回收。
八、按照总、分行要求,按期报送重点项目专户报告和各类报表,认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深入调查,弄清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总、分行专题报告。
九、专业分支行应在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同时,开展信用业务,积极吸收存款,筹措、融通资金,搞好银企协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合理供应。
十、协助单位按期编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签证工作。对审查过程中有分歧的问题,一般应协商解决,经过协商难以解决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签证单随决算上报汇总部门外,还应直接报送总、分行各一份。
十一、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已完工程的交验手续,编报竣工决算,清理结余资金,检查负荷试车成本,准确计算基建收入,保证其及时归还贷款或上缴财政。在工程预验收前,要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报告总、分行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分析投
资使用和财务效果,认真总结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写出全面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总、分行及管辖行。
十二、做好重点项目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总分行布置或自行安排,对项目竣工后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积极协助借款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其早日归还贷款;对经过批准,拟发放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要做好有关财务测算工作,培训业务人员,疏通结算渠道,
加强贷款管理。
十三、加强重点项目自筹基建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将自筹资金存入建行;严格按基建计划控制自筹投资规模,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十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改进、深化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配合建设单位推行投资包干等改革工作,认真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五、积极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查招标工程造价标底,参加评标、定标工作。对没有实行招标的工程,要认真审查工程预(结算),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审查质量。
十六、加强承担重点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包括内包施工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在积极推行重点项目工程承包责任制过程中,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协助完善施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节约开支,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工期。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一条 各级行都要认真履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重点项目经办行实行目标管理,年度提出具体目标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条件,努力完成;分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确定实施目标,督促检查并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考核结果和推荐意见,进行全行性的总结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各级行的职责实行逐级考核。对重点项目经办行实行目标管理,既要考核基础工作,又要考核能够充分反映和体现工作深度和工作成就的各类指标。
第十三条 各级行每年在目标管理考核基础上,评选重点项目管理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对个别目标管理工作完成差的行,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实行联行管理的重点项目,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具体联行协作的管理应按有关联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大中型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86)建总一字第34号文所附的《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有关改善重点项目经办行工作生活条件等问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1990年6月25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30日  〔2003〕财社明传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努力保证防治工作经费的合理需要。但一些地方也存在工作协调不够、资源整合不到位、没有下大力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过分依赖中央支持和疏于管理等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号)精神,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金,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合理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大力增收节支,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急需的支出。
  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费等,停止审批非重点支出预算追加事项,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实行零增长,坚决停止修建楼堂馆所。已经批复的部门预算也应进行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方案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备案。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建设投资、社会捐赠款物等各种渠道投入情况,妥善处理好当前急需与长远建设的关系,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加强国库资金调度,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急需资金的及时拨付。
  二、责任到位,保证各项防治措施顺利执行
  中央财政安排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基金补助地方部分,主要用于中西部农民(含农民工,下同)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救治、困难地区县级医院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应急改造和急需设备购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地方合理支出的50%安排。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财政已经给地方预拨了部分应急资金,特别是对疫情较重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了很大支持。根据防治任务的需要,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规定的用途及时安排对地方的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按照“突出重点、确保急需”的原则,妥善安排农民及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救治费用、一线医务人员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消毒物品、防护设备和物资购置、应急物资储备费用,以及实施医学观察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管理等预防和控制措施等所需费用,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项防治工作的具体支出标准,将各项资金保障和拨付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位,保证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积极配合,确保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及时救治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贯彻执行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政策。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在医院留验隔离期间的疑似病人,一律实行免费治疗,包括免费提供住院和伙食。
  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村疫病防治的各种资金,要提前预拨,尽快下达,绝不允许因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到位而影响免费医疗政策的实施。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便于操作的具体措施,医疗机构要按人单独记账,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并与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制定的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的资助政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做到家喻户晓,解除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的后顾之忧,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并配合卫生等部门督促医疗机构无条件收治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
  四、认真审核,及时结算医疗机构有关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会同计划、审计、监察、卫生、社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同级医疗机构为防治非典型肺炎所进行的病房改造、急需医疗设备购置、接受社会捐赠等一次性资金物资投入和使用以及垫付救治费用等进行调查统计,并尽快组织力量认真审核。经审核确认的有关费用,要按费用渠道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并拨付资金,保证其开展救治工作的合理需要。要会同卫生等部门按规定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保证补助及时兑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因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影响正常运转的情况,财政部门要主动安排资金确保其必需的人员工资、一线医务人员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水电运行费用等支出,并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妥善解决医疗机构面临困难的政策措施。
  五、统计核实,严格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日报制度,及时准确汇总上报各地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省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市(地)财政部门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和填报错误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严禁虚报、漏报、错报有关数据。要落实审核责任制,报送财政部的数据应经财政厅(局)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上报数据严重失真的,将扣回上级财政预拨的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规范管理,强化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防治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挪用和克扣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到各项资金账目清楚,账款(物)相符,领用物资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利用财政补助资金搞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防治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费用开支的监督管理,对少数医疗机构不计效果、盲目滥用高价药的做法应及时纠正,对个别医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甚至借机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应进行严厉查处,努力减轻政府、社会和患者的经济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管理,确保捐赠款物专款专物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及物资安排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立即对各地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另行通知),并于今年6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财政部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各地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抽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