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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0:08:02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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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制定的《自贡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自贡市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自贡市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方案》、市农工办制定的《自贡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自贡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市人事局 市教育局

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发〔2009〕34号)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政策,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健全机制,着力拓展就业渠道、强化公共服务、鼓励自主创业、加大就业培训、加强政策支持,努力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格局,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2010年8月底新学年开学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75%;2010年建立11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10年促进12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专项计划。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生活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组织、教育、发改、财政、民政、卫生、科技、农业、林业、水务、畜牧、扶贫、团委等部门和组织)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切实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经委、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和金融机构)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积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户口、档案管理、续聘、就业以及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政策。(责任单位:科技、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公安、经委等部门)
(四)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实行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办法,加大金融扶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强舆论引导等综合措施,促进12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科技、工商、税务、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团委、妇联、经委等部门、组织和金融机构)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会同市内大专院校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政策、求职心理、择业技巧等教育,使每个学生在毕业前能够接受系统的职业指导,为高校毕业生顺利择业求职奠定基础。(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
(六)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广泛收集和发布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招聘求职信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重点吸纳社会责任感强、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加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按政策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在大专院校积极组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专场职业技能鉴定,加快推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积极推动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培养。(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团委等部门和组织)
(八)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合理确定工资报酬,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查处取缔各类非法或违规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假借职介实施诈骗的各类犯罪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
(九)强化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行重点帮扶,进行专项登记和跟踪管理,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毕业满1年、已进行失业登记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细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领导、有机构、有目标、有经费、有实效。
(二)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地就业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互通信息,共商解难办法。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宣传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高校毕业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到艰苦边远地区、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区县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年度就业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采取明查暗访、督查督办、定期通报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自贡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自贡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个
地 区 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人数 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数
市本级 0 4
自流井区 14 1
贡井区 14 1
大安区 14 1
沿滩区 14 1
荣 县 27 1
富顺县 27 1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0 1
总 计 120 11







自贡市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其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重点,以开展就业援助为支撑,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在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等措施,多渠道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将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及时提供有效的就业援助。全年帮助1125名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三、工作措施
(一)认定就业援助对象。按照《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自府办函〔2010〕32号文印发)的规定,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申请,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责任单位: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
(三)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针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的特点,组织有就业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
(四)鼓励吸纳就业和自主创业。对吸纳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场地安排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
(五)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惠民帮扶中心开设专门窗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开展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等援助服务;通过组织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参加招聘活动,或通过个别介绍、送岗位到家等形式,为其及时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是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具体方案,确保目标、责任、措施、人员、经费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负责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民政、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工作。
(三)完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社会救助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等情况相挂钩,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区县要加强对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准确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就业援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实现就业创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典型,大力宣传用人单位吸纳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做法,营造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自贡市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目标任务分
解表










附件
自贡市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区 县 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人数
总 计 1125
自流井区 150
贡井区 150
大安区 150
沿滩区 150
荣 县 200
富顺县 200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25


自贡市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促进被征地农民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新增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通过项目吸纳、开发公益性岗位、组织劳务输出、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落实社会保障等措施,使被征地农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帮扶。
二、工作目标
为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对“农转非”的“4050”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员和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帮扶,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全年帮助4000名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就业安置。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征地时要把就业安置、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规模预测等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
(二)鼓励从事农业经营。发挥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业园区务工或承包经营,在农村依法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产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农业、林业等部门)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创业项目,广泛收集创业信息,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为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帮助,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在被征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保序等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服务、社区网点、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岗位、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等部门)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推行培训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重点对已有就业去向的被征地农民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增强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劳动保障等部门)
(六)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为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大力组织劳务输出,帮助他们实现异地就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劳动保障等部门)
(七)落实社会保障措施。认真落实《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自府函〔2010〕60号文印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是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责任问责制。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措施,及时兑现落实征地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财政、农业、林业、劳动保障、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加强督查督办。各区县要加强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准确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宣传报道。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积极宣传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典型做法;宣传被征地农民自强自立、不等不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成功事例,营造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自贡市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自贡市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区 县 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人数
自流井区 173
贡井区 386
大安区 1329
沿滩区 145
荣 县 202
富顺县 790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975
合 计 4000






自贡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方案
市农工办

为切实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对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稳定输出规模,调整供需结构,狠抓技能培训,提升综合素质,注重维权保障,强化服务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充实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制度体系,统筹规划和积极拓展跨地区流动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等多种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全面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夯实工作基础,提高服务管理能力,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在规模上稳步扩大,在素质上不断提升,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年转移就业84万人,培训技能人才6.76万人(其中,在岗培训2.86万人)(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公共服务等有明显改善。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拓宽渠道,全方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围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自主创业和异地转移就业3个转移就业渠道进行统筹规划和分头推进。结合国家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结合新农村建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农民工就业的引导作用,发挥县域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吸纳作用,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创造更好的创业环境,加强扶持创新服务,强化创业培训,拓宽自主创业渠道。通过在输出地建设劳务基地,在城市扩展企业用工及社会劳务需求,拓宽异地就业渠道,积极发挥市场调节供求机制的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序引导跨地区流动转移就业。(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农业、农工办、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针对农民工群体特点、求职倾向和市场需要,大力实施分类培训,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和技能提升培训、预备制技能培训、农民工回乡创业培训,注重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和重新择业,支持民营培训机构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及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大力实施劳务品牌战略,提高补贴标准,整合培训资源。以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为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农业、农工办、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依托乡镇、村平台建立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调查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为分析判断形势、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提供有力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劳务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多形式协作,形成全方位的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就业信息平台作用,力争将就业信息网络服务扩展到各区县、乡镇和大型用工企业,特别是农民工用工数量较大的企业,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区域沟通、灵敏快捷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发改、教育、卫生、司法、宣传、统计、农工办、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
(四)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以“春风行动”为依托,努力做好信息服务、劳务对接服务、创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和发布用工岗位信息,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间的信息对接,进一步提高劳务对接的质量和效率,大力推广点对点的对接工作模式。建立相关激励和督促机制,通过派驻劳务工作机构,通过订单培训、政策协调和合作维权等形式,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做好做实。积极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信贷支持和后续跟踪等“一条龙”服务,严格防控创业风险,提高农民工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农业、农工办、公安、司法、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组织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具体进度安排、工作目标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和工作结果有评估检查的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农工办要牵头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劳动保障、发改、财政、教育、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民工的培训、就业、创业和维权等服务工作。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各区县的对口联系,切实开展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并与当地政府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的重要性,引导更多的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农民工创业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积极引导农民工自主创业。


附件:自贡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自贡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人
地 区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农民工技能培训
总数 其中在岗培训
合 计 84 6.76 2.86
自流井区 3.01 0.81 0.4
贡井区 7.43 0.937 0.5
大安区 11.14 1.025 0.5
沿滩区 10.08 0.723 0.26
荣 县 22.46 1.449 0.6
富顺县 29.88 1.548 0.6
市本级 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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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淮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当地村民提供安葬骨灰服务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建设,禁止个人承包经营。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城市革命烈士、烈士的父母及其配偶、低保户等特殊对象需到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按每万人口建1—2处、每处公墓占地6000平方米左右。公益性公墓可以村办、村与村联办、乡镇政府统一举办,或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经营性公墓合办。公益性公墓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防违办、民政、发改、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物价、林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综合执法,协同动作,齐抓共管。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尽量利用历史形成的老坟场、废沙石堆积场或边角废地改造、新建,一般不占用耕地或林地;没有老坟场或可利用废地的可建骨灰存放设施。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和用地应按规定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作为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应以草坪葬、树葬为主,墓园绿化率不低于50%;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严禁超面积建设。墓穴造型、档次应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村民的消费需求。墓碑以平置为主,竖置高度不得超过100公分。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对当地特殊群体给予适当优惠,烈属、特困户、低保户购买墓地,可凭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证明,享受一定的优惠,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八条 举办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市辖区由市民政局审批或授权审批。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当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本办法实施前已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补办手续。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明码标价。民政、物价部门一般每五年商定一次基本指导价。物价部门应根据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理等成本费用综合核定墓穴价格。市辖区的墓穴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或授权核定,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穴;各县墓穴价格由所在县物价部门核定,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穴。

第十条 申报公益性公墓价格,由举办单位向物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民政部门: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请示;

(二)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三)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四)日常管理成本费用核算。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向丧户出售墓穴(格位)时,应查验和登记丧户持有的江苏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火化证》,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同时向墓主发放江苏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安葬证》或《安放证》。禁止向无《火化证》的丧户出售墓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原则上为20年。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4—用手续。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每年可按墓穴(格位)销售价格的2%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格位)维护和管理。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格位)处理。

第十四 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安葬。

第十五 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国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向本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通报工商部门按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擅自定价、变相涨价和违反本办法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建立年检制度,由审批部门组织实施。年检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年检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和担保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和担保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信用社统一印制的无期限、无数额的担保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担保合同签于《借款合同条例》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适用该条例第八条对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担保人河南省军区营房处在贷款担保书上注明“只限透影机款,不担保每笔贷款”,透影机款应视为担保的限额,其担保责任不能超出透影机款的范围。
三、本案借款合同双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约定偿还日期:1985年7月13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偿还日期作为担保还款的期限,不应视为无期限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