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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56:45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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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函

国经贸厅资源[20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行业办):

  近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取消了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审批权。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307号令)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24号文件与307号令的规定是一致的。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是国务院赋予各级经贸委的职责,我委将加强协调,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经贸委要坚决按照307号令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总量控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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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9月20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音像制品销售、出租和放映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以盒式录音录像带、磁盘或者以其它物质媒介为载体的各种录音录像出版物。

  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和放映,必须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四条 鼓励销售、出租和放映反映改革与建设成就,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尊重社会公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陶冶高尚情操。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

  第五条 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音像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音像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音像制品销售、出租和放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销售或出租音像制品,必须报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音像制品经营者歇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外地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本市销售音像制品。

  第七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销售、出租和放映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营业条件,网点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音像市场主管部门的布点规划。

  第八条 集体性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音像制品的批发业务;

  (二)以盈利为目的的摄录像活动;

  (三)公开售票放映录像或进行变相的售票放映活动;

  (四)出租、转租或转借录相带牟利。

  第九条 凡在本市销售、出租和放映的音像制品,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并在国内依法享有版权的出版物。严禁销售、出租、放映和复制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它非法音像制品。

  第十条 出租的录像带必须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音像管理审查专用章后,方可出租。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可以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活动,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录像放映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治安管理合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公开放映录像的活动。

  (一)市工会系统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

  (二)市文化系统的文化馆(站);

  (三)市广播电视系统的广播站;

  (四)电影院及其他经过批准的单位。

  第十二条 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相业务,只允许收取最低成本,严禁以盈利为目的的录像放映活动。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其它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可放映录像用于教育职工和丰富职工文娱生活,但不得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禁止以单位名义申请,由个人承包或租赁进行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对在本市销售、出租和放映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查禁的音像制品,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停售、暂扣和封存措施。被停售、暂扣和封存的音像制品,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设立有线电视的单位,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有线电视放映许可证后方可播出。播出的节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一律不得放映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放映的录像节目和内部资料片;不得通过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接收设备转播香港、台湾和外国的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音像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文化、邮政、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应当协助音像市场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音像市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没收违禁的音像制品、录像放映设备和非法所得,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证、有线电视放映许可证和治安管理合格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例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领取经营许可证销售音像制品或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不经批准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

  (五)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证的;

  (六)不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或者超越营业范围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单位,市音像市场主管部门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三收取管理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录相放映单位收取音像管理费用。收取的管理费应用于全市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公开放映录像的票价标准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执行罚没或收缴的一切罚没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音像市场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维护音像制品经营者、放映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音像市场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经营者、放映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和放映,适用本办法。

  凤台县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和放映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有关音像管理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转发的《关于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的A、B、C和D部分将由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山西省(下称各项目省)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的一部分提供给各项目省。
  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和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各项目省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执行计划”系指每个项目省在项目执行中用以达到改善农村卫生的具体效果的计划,包括监督和报告项目实施进展的标准;
  (b)“卫生部”系指借款人的卫生部;
  (c)“《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借款人的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山西省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d)“PIOs”系指每个项目省在该省卫生厅内建立的“项目实施办公室”;“PIO”系指这些项目实施办公室中的任何一个;
  (e)“实习基地”系指与县、中心乡医院相近或相接建立的师生员工使用的教室和服务设施;
  (f)“各项目省”系指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山西省;“项目省”系指各项目省中的任何一个;
  (g)“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中所提及的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九百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9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之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始至二0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四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在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得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1)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
  (i)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适当的行政、卫生、教育和财务标准和惯例执行本项目E部分,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本项目该部分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
  (ii)不仅限于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借款人应促使各项目省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各自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项目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各项目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照其与每个项目省分别签署的协议,将信贷资金的一部分转贷给每个项目省,该协议的条件和条款须经协会批准,并包括以下内容:
  (i)偿还期不超过十五年,包括六年宽限期;
  (ii)每个项目省,对于所有未偿还的支付国外费用的资金,按1.5%的年率缴付利息,对于所有未偿还的支付国内费用的资金,按3%的年率缴付利息;以及
  (iii)每个项目省须对该省以外汇形式接受的那部分信贷资金,承担所有外汇风险。
  (c)借款人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三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提供各项目省提供给各地、县、乡和村的用以实施本项目A、B、C和D部分的资金。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除非本协定另行规定,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各项目省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和土地的征用等)。
  3.04节 借款人应任命两名专职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E部分,直到项目完工,一名在卫生部教育司里,一名在卫生部医政司里,他们负责协调项目活动以及通报项目执行的成果反应和经验教训。
  3.05节 借款人应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与每个项目省就项目实施进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
  3.06节 (a)借款人应在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以协会接受的成员构成和委托条款,在卫生部内建立并保持一个“设备评选委员会”(“ESC”)。
  (b)借款人应促使ESC审查所有由信贷资金资助的教学设备建议书,并应按照协会接受的标准和程序选择项目资助的设备。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惯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足以反映负责执行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项目E部分的有关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经上述审计师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副本,其范围和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有关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他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d)借款人应代表协会汇总各项目省提交给借款人的关于项目A、B、C和D部分记录和账目的审计资料,并提交协会。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何项目省未履行《项目协定》为其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以及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别情况,使项目省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为其规定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每一个项目省和自治区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每一个项目省和自治区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李道豫               G.S.卡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