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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6:20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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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盟教育助学体系,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行署制定了《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相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是义务教育学校已经收取2011年春季学期作业本费的,要全部予以退还。

  高中阶段学校对纳入2011年春季学期助学政策范围的普通高中学生已经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中等职业学生已经收取学费、书费和住宿费的,要全部予以退还。

  二是根据各旗县市(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行署确定的2011年盟、旗县市(区)承担的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经费比例是: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盟、旗市区按3:7承担;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镶黄旗、正蓝旗、多伦县,盟、旗县按4:6承担;太仆寺旗、正镶白旗,盟、旗按 7:3承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现行国家、自治区义务教育免杂费、书费、住宿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基础上,我盟从2011年起免收学生作业本费并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习用品费,提高特殊教育寄宿生生活费,实现义务教育“四免两补”政策。

第二条 在盟内接受义务阶段教育的全体学生,全部享受助学政策。

第三条 免收作业本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元。

第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习用品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5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突破当地接受义务阶段教育在校学生总数的15%。

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和中小学随班就读的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寄宿生生活补助提高至每生每年3000元。

第六条      免收作业本费、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习用品费,由行署和学生就读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4:6的比例承担。特殊教育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行署和学生就读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6:4的比例承担。所需资金年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助学金每学年申报一次,按学期拨付。各类助学金标准仅指下限,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提高补助标准。

第八条 各旗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组织当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由当地助学管理中心于10月1日前上报盟助学管理中心。

第九条 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确认的学生数,分旗县市(区)和学校计算助学资金总额,并及时转报盟财政局。盟财政局复核确认后,于10月20日前将秋季学期助学金下拨到旗县市(区)财政局,各地财政局及时筹集所承担的助学金后,于10月30日前拨付到学生就读学校。春季学期的助学金要在4月1日前拨付到位。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助学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助学金的统计、汇总、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作业本费由学校统一管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习用品费要发放给学生家长,根据需要购买学习用品。特殊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另向学生收取伙食费,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补助,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第十二条 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旗县市(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助学金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督查旗县市(区)财政局助学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旗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学校的监督检查。盟、旗县市(区)两级助学管理中心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盟、旗县市(区)两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定期审计、监察工作。对未能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旗县市(区)要督促其限期纠正,限期仍未纠正的由盟监察局负责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助学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截留款项的学校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春季学期起施行。




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助学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二条 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须在盟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正式注册学籍的全体全日制在校生,其中:蒙语授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生为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为锡盟户籍。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寄宿生住宿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牧区低保户、特困户、救济户的学生及孤儿,扶贫部门在册的贫困户学生,城镇低保户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突破户籍地普通高中学生总数的30%。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寄宿生住宿费,高一、高二年级学生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高三年级锡盟户籍学生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1000元(地方助学金)。

第五条 免学费标准按照学校实际收费标准确定,每生每年不突破20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蒙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60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200元;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生,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免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

第六条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63号)的贯彻实施,对锡盟户籍蒙语授课学生补助民族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地方助学金)。

第七条 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高于免费标准的学费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盟、旗县市(区)分别成立由政府(管委会)领导牵头,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审计、农牧业、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学生助学领导小组,负责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助学对象的审核及助学经费的拨付工作。盟、旗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助学政策的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助学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助学金的统计、汇总、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信息上报工作(一)每年秋季学期,各地助学管理中心根据盟教育局认定的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并依据本条第二款认真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券后,务于9月 30日前将本地学生花名册、统计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券上报盟助学管理中心,盟助学管理中心确认备案。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每年5月份到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或就读学校领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分别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查是否属于其在册农村牧区低保户、特困户、救济户的学生及孤儿;扶贫部门审查是否属于其在册贫困户学生;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查是否属于其在册城镇低保户学生;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是否属于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地公示5日无异议,6月底前报旗县市(区)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审批。7月初,各地将上述学生花名册、统计表、申请表,报盟助学管理中心。经盟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请盟助学领导小组认定,并核发统一设计和印制的“锡林郭勒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券”,通过旗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填写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在7月25日前发放到申请学生手中。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上报工作
  每年秋季学期,新生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学籍,各地助学管理中心根据盟教育局认定的中等职业学生学籍,认真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后,务于 9月 30日前将本地学生花名册、统计表上报盟助学管理中心,盟助学管理中心确认备案。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生助学金,由国家、自治区、盟、旗(县市区)承担。盟内承担部分,根据旗县市(区)财政收入的差异和承受能力,分类确定承担比例。每年初由盟财政局、教育局提出具体分担比例,上报行署研究审定后确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分旗县市(区)和学校计算助学金总额,并及时转报盟财政局。由盟财政局、教育局按学期下达助学金指标。

盟财政局根据中央、自治区下达的助学金,复核各地、各学校助学金总额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盟级以上助学金下达到旗县市(区)财政局,各地财政局将本级和上级助学金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上划到盟助学管理中心,盟助学管理中心将统一归集的助学金及时拨付到学生就读学校。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有关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助学金,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免学费、住宿费资金是学生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后,由财政按学生数核拨给学校的经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蒙语授课学生教科书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统一招标采购,免费发放。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生教科书由盟教育局、财政局统一采购,免费发放。

为了保证学生生活费补助和民族助学金用于生活和学习,寄宿生由学校通过饭卡形式发放给学生。城镇非寄宿生,学校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家长,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盟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对旗县市(区)实施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督查旗县市(区)助学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旗县市(区)学生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苏木乡镇、有关部门、所属学校的监督检查。盟、旗县市(区)两级助学管理中心要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审计、监察部门要开展定期审计、监察工作。对未能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旗县市(区)督促其限期纠正,限期仍未纠正的由盟监察局负责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对在免费教育资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在一定范围内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不得享受助学政策。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校各类收费标准,未经许可,任何地区和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春季学期起施行,其中:普通高中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教科书,中等职业学校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教科书。《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锡署发〔2009〕1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锡署办发〔2010〕128号)规定的蒙语授课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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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磷对厦门海域和其他地表水的污染,保护海域和其他水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销售、使用的洗涤剂必须是无磷洗涤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盐含量符合国家有关控制标准及规定的洗涤用品,包括无磷洗衣粉、无磷皂粉、无磷洗衣膏以及其他无磷洗涤辅料等。
  含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盐含量超过国家有关控制标准及规定的洗涤用品。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磷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洗涤剂销售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剂,销售者必须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无磷标识,但产品出厂时已标有无磷标识的除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剂、在含磷洗涤剂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无磷标识的,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2006年8月18日



《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信息动员建设,保障战时快速、有效地实施国防信息动员,提高平战转换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信息动员,是指国家平时储备和战时调动信息网络、设施、设备(软件)及专业人才等各种资源,以适应战争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国防信息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国防信息动员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国防信息动员遵循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动委)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信息动员工作。
  各级国动委设立的信息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动员办),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和上级信息动员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信息动员工作。
  信息动员办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国防信息动员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信息动员办在省国动委的领导和南京军区信息动员办的指导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防信息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编制本省国防信息动员工作规划、计划和预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省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
  (三)拟订本省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年度计划,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全省信息装备、物资储备计划,具体负责信息装备、物资的动员征用;
  (五)组织开展本省国防信息动员演练;
  (六)组织国防信息动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七)组织实施战时国防信息动员和支前保障工作;
  (八)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国防信息动员工作;
  (九)与国防信息动员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设区市、县(市、区)信息动员办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和上级信息动员办的指导下,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国防信息动员职责。
第七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信息动员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平时开展国防信息动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国防动员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信息动员办成员单位平时开展国防信息动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经费开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国防信息动员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第三章 平时动员准备
第九条 建立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制度。
  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范围,包括信息网络资源和主要设施(含应急机动通信设施)及通信能力,信息设备(含软件)生产及储备能力,信息科研机构分布及科研能力,各类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及培训能力等。
第十条 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立足战时动员需要,遵循准确、实用、规范的原则,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按照本级国动委或者上级信息动员办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
  通信、电力等中央驻赣企业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由省信息动员办统一组织,有关信息资料由省公司统一提供。设区市、县(市、区)信息动员办需要使用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企业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的,省信息动员办应当提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依法接受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不按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由组织调查的信息动员办统一管理和使用。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有关单位、个人对所掌握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按照本级国动委和上级信息动员办的指示,依据当地国防信息动员潜力和战时军队的需求,编制国防信息动员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经本级国动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及其成员单位以及承担国防信息动员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国防动员等级和预定的战时动员任务,编制国防信息动员预案。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国防信息动员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国防信息动员演练。开展信息动员演练应当报请本级国动委批准,并报上级信息动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南京军区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工作。
前款所称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是指为适应国防需要,增强战时通信保障能力,对新建、改建的信息基础设施采取的使其具备国防功能的工程技术措施。
  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目录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信息动员办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五年规划和本省的需求,组织拟订本省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年度计划,提出应当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八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
  承担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信息动员办备案。
第十九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危及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国防信息动员物资储备制度。
  负责储备国防信息动员物资的单位,由省信息动员办在编制省级国防信息动员预案中确定。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按照储备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登记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清点、维护和保养,不得损坏、丢失。
  未经本级国动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防信息动员储备物资。
第二十一条 省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国防信息建设需要,指定预备转产、扩产国防信息产品的民用企业。
  被指定的预备转产、扩产国防信息产品的民用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动员预案,储备相关技术、科研人才,保证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做好战时转产、扩产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二条 省信息动员办应当在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国防信息专业保障人才数据库。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本级国动委的要求,加强信息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信息专业保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国防动员网络系统,实现国防动员信息的数字化管理,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各级信息动员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防动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相关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可用于国防的信息技术进行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
第四章 战时动员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根据上级的命令和部署,各级信息动员办的全体成员和参战、支前的信息专业保障人员应当立即进入指定位置,按照本级国防动员支前指挥部的指令和各自职责,全面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战时需要,及时修订国防信息动员计划和预案,报本级国动委批准后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下,根据战时需要,组织开通军地通信枢纽联络线,迅速建立军地统一的通信网,建立情报信息接收平台。
第二十八条 省信息动员办在省国动委的领导下,根据战时需要依法实行无线电管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省、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并采取抑制干扰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根据本级国动委的命令,负责动员作战急需的信息专业保障人员支援前线,或者成建制地组织信息专业保障队伍配合部队作战,参与部队应急通信保障。
  信息专业保障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完成担负的保障任务。
第三十条 被指定预备转产、扩产国防信息产品的民用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动员预案和军事订货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国防信息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第三十一条 省信息动员办根据战时国防动员的需要,在报请省国动委批准后,负责具体组织调用国防信息动员储备物资。
第三十二条 根据战时国防动员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信息资源。民用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拒绝征用。
 民用信息资源的征用、返还、补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国防信息动员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动委、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不履行国防信息动员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动员办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动员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民不履行国防信息动员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国防信息动员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抵御重大自然灾害、打击恐怖活动、制止社会动乱而在本省进行的信息动员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