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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04:54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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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改革〔2011〕74号


各中央企业:

  2012年,中央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仍将十分复杂。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骨干力量,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等一系列重大工作中将承担更加重要的使命和责任。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不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确保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未来风险总体形势的研判
  各中央企业要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标的要求,加强对未来中长期所面临风险的全局性、趋势性研判,准确定位风险管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切实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要及时把握并深入分析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如主权债务危机蔓延、地缘政治更趋复杂、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以及国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等因素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提高企业对经营环境变化的敏锐性和对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调整当期经营策略和应对措施,确保企业抓住机遇,合理控制风险,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要认真总结近一段时期以来企业内外部发生的各类重大风险损失事件典型案例,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加以改进,杜绝类似事件在本企业重复发生。
  二、进一步健全风险评估常态化机制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强化“企业体检”制度。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督导本企业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常态化机制,企业“三重一大”、高风险业务、重大改革以及重大海外投资并购等重要事项应建立专项风险评估制度,在提交决策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中必须附有充分揭示风险和应对措施的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企业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要坚持对上述重要事项的风险评估进行程序性合规审核。要进一步重视风险量化分析工作,逐步提升重大风险关键成因量化分析水平,更好地发挥风险量化工具作为重大决策依据的作用。企业应紧密围绕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在开展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经营环境的变化,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企业体检”制度,不断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真正做到全面风险管理与日常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各中央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要切实督导本企业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并就本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国资委负责,总经理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要进一步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各业务单位、审计部门的协同配合,切实把风险管理的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要结合“三重一大”决策、惩防体系建设、内部控制系统建设、经营管理和制度流程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管控措施,完善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确保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要逐步建立健全重大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实现对重大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动态监控。要重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员风险管理意识,促进企业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要探索开展风险管理评价工作,逐步将风险管理考核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与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
  四、建立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制度,通过报告机制及时掌控企业所属各层级单位风险变化趋势、重大风险管控进展和成效,确保各类风险信息沟通顺畅、共享及时,提高风险管理报告的时效性和有效性。要结合企业年度工作会议、预算计划会议以及月度、季度经营活动分析会议等例行工作机制,建立适时风险分析、提示、报告和通报机制,并确保与重大风险管控相关的报告能及时直接送达企业最高决策层和经营层。在此基础上,国资委将逐步建立完善中央企业重大风险动态监控和报告制度。
  2012年,中央企业可在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入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自愿向我委报送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我委将继续编制汇总分析报告和专项分析报告,供委领导、各厅局、监事会及各中央企业负责人参考。2012年拟报送年度报告的中央企业请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告纸质版2份(附光盘电子版)报送我委企业改革局。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可自愿向我委报送半年度、季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联系人: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 李前艺 李军
  联系电话:63193095
  附件:2012年度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模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2012年度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模本)


一、 2011年度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回顾
(一)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本企业2011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对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成效的评价。
(二) 企业重大风险管理情况。
逐一简要说明2011年度本企业重大风险的管理情况。如有重大风险事件发生,请就至少1件已有调查结论的事件,说明产生原因、发生后的影响、解决方案及今后避免再次发生的应对措施。
(三) 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监督检查情况。
对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检验,并根据变化情况和存在的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有关情况。
(四) 内部控制系统建设情况。
简要说明本企业及所属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建设有关情况(上市公司情况可以经披露的内控合规报告代替)。
(五) 风险管理信息化有关情况。
简要说明本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覆盖范围、主要功能、重大风险监控、与企业现有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六) 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他有关情况。
1. 本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情况(包括企业内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惩防体系建设对接等情况)。
2. 本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董事会及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经理办公会议及下设风险管理专门议事机构设立、成员、职能及履职情况)。
3. 本企业开展风险管理评价或考核有关工作情况。
二、 2012年度企业风险评估情况
(一) 结合2012年度本企业经营目标,简要描述本企业2012年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并就其对经营目标的影响进行总体研判和简要分析。
(二) 企业开展2012年度风险评估的范围、方式及参与人员等有关情况。
(三) 按照企业风险分类,列示企业2012年度风险评估的结果,以及经评估确定的重大风险(以附件形式列示企业在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发生后对企业目标的影响程度时,所采用的评估标准)。
(四) 简要说明企业对重大风险关键成因进行量化分析的情况(包括建立分析、预测模型等)。
(五) 按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对企业目标的影响程度两个维度,将企业2012年度的重大风险绘制成风险坐标图。
三、 2012年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及重大风险管理情况
(一) 2012年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1. 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对本企业2012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2. 企业2012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包括所属主要子企业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二) 重大风险管理情况。
1. 重大风险描述。
根据企业2012年度风险评估的结果,从风险类别、风险源(要求具体到产生的单位、项目、业务、管理活动)、风险成因、风险发生后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逐一对重大风险进行简要描述。
2. 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1) 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企业对每一项重大风险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及据此确定的风险预警指标等。
(2) 风险解决方案。包括风险管理现状诊断(已有的相关制度、流程、控制措施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责任主体、关键节点、拟采取的管控措施(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以及危机处理计划等)。
3. 企业2012年度重大风险同2011年度相比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四、 有关意见和建议
(一) 需要国资委协调解决的有关重大风险问题。
(二) 对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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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0号  



  为推进黑龙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黑龙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黑龙江-松花江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黑龙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19号





文档附件:

1.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1055377.doc

附件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 录
前 言

1通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一般要求 1
1.4定义 2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2
2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3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4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推拖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5




前 言



   为进一步推进黑龙江-松花江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结构调整及可持续发展,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和总结以往研发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特点,进行船型优选,结合相关国家标准和交通行业标准,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制定。
   本主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船舶主尺度,提高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黑龙江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主尺度系列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黑龙江—松花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黑龙江—松花江船闸的内河干散货船、驳船、推拖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其它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2.3 仅从事旅游运输的过闸客船,其总长及总宽应充分考虑松花江大顶山航电枢纽船闸的集泊尺度,且与其它标准船型平面尺度有效匹配,以提高船闸运行效率。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过闸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内河其他通航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1.3.9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允许偏差范围为:L/1000mm及B/1000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的内河干散货船主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黑龙江干货-Ⅰ 50~52 11.0 1.4~1.6 300~380
黑龙江干货-II 56~-58 11.0 1.4~1.6 360~450
黑龙江干货-III 68~70 11.0 1.5~1.7 520~64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干散货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3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的内河驳船主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与驳船组成船队的总长、总宽应控制在航道、船闸允许的范围内。
  表2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备注
黑龙江驳-I 36~38 9.0 1.3~1.6 300~400 分节驳船
44~46 10.0 1.3~1.6 300~400 普通驳船
黑龙江驳-II 56~58 11.0 1.4~1.9 600~900 分节驳船
62~66 10.0 1.4~1.9 600~900 普通驳船
黑龙江驳-II 65~67 13.0 1.6~2.0 950 ~1300 分节驳船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3)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驳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4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推拖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的内河推拖船主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与驳船组成船队的总长、总宽应控制在航道、船闸允许的范围内。
黑龙江-松花江过闸推拖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黑龙江推拖船-I 22~24 6.4 1.2
黑龙江推拖船-II 23~25 7.6 1.3
黑龙江推拖船-III 34~37 9.0 1.4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推拖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 二十一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战略、人才强州战略,推进本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州最高科学技术奖、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包括专利产业化、地理标志产业化、商标产业化)和州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推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报贵州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州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项。

第十二条 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授予将知识产权运用于经济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个。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州外公民或组织:

(一)同本州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州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州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评奖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本州地域内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申报州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本州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

(四)经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按择优原则推荐州科学技术奖,推荐时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州科学技术合作奖,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州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州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励的,随时发现,随时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主体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1993年9月20日颁发的《黔东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州府发(199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