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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46:45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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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2件政府规章:

  一、《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1996年 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海口市处理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2000年1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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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6号令)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国家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联营等企业中按国有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营运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四)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六)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国有资产收益应全额上缴财政。其中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企业集团,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中持有的国有股权应取得的股利、分红,由企业集团负责收取,其中50%由企业集团上缴财政;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分红部分上缴30%。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有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国有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二)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 (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第七条 企业在审议通过向股东派发股利 (包括非现金性股利) 的分配方案之前,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反映股份制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草案等情况的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
第八条 企业在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出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通知书”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收益按规定缴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不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和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的股权代表,负有监督如实报送股利分配方案、监督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的职责。
第十条 企业每年 3月31日前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安排资本再投入的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用于资本再投入部分,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安排。
第十二条 企业留存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全部用于资本再投入,其执行情况要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缴的,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经研究,市教委决定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评聘工作,现将《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推进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研究与实践,切实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评聘工作,并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具体实施。

  一、目的意义

  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工作,是上海市推进教师教育创新与基础教育改革的新探索与新尝试,是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提升基础教育师资教学研究与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培养与培训具有创新理念和创新能力的新一代高素质教师的重要平台。

  二、范围与名额

  (一)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岗的高级教师。

  (二)基础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实践第一线具有高级职务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须在实施特聘教授评聘工作的上一年度12月底前在编在岗。

  特聘教授评聘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聘人数控制在100人。

  三、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师德,能为人师表,能发挥示范作用;

  (二)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务任职年限,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并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四)具有主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历,曾发表或出版研究论著;

  (五)具有开设特色教师教育课程经历,人才培养成绩显著。

  四、评聘组织

  (一)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分别设立的特聘教授评聘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聘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评聘专家委员会分设文、理、综合3个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推荐上报人选的评议和评审。

  (二)评聘专家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组建相应的专家库,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评聘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一般由25-30人组成,学科评议组专家库一般由10-16人组成。每届任期内抽选的专家库成员,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三)评聘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聘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从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抽选13-15名专家组成执行评聘委员会。每次学科评议组成员从相应的学科评议专家库中抽选5-9名专家组成执行评议组。上述专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专家库内随机抽选确定。

  (四)评审工作由评聘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参加,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作为通过评审与否的依据,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数三分之二的评审对象为通过评审。

  (五)评聘专家委员会投票后应当场开票、唱票,并由2名执行委员和工作人员一起计票。表决票及汇总表应由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执行部门封存3年以上以备查。

  五、评聘程序

  (一)特聘教授候选人由区县教育部门推荐(专家可以向区县教育部门推荐),并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申报表》(附件)。

  (二)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的论文和著作进行鉴定。

  (三)学科评议组审阅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后报评聘专家委员会。

  (四)评聘专家委员会经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审定意见。

  (五)通过评聘专家委员会审定并拟聘为特聘教授的候选人,在上海教育网和上海教师教育网站上公示。

  (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特聘教授候选人,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与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协议,颁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特聘教授聘书》,聘期为3年。

  (七)小学、初中教师的推荐人选暂定由上海师范大学负责评聘,相关人选材料送往上海师范大学;其他学段及所有校长的推荐人选暂定由华东师范大学负责评聘,相关人选材料送往华东师范大学。

  六、聘任管理

  (一)中期考核。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对聘任满2年的特聘教授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特聘教授所在的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负责实施。

  (二)期满考核。特聘教授聘任期满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并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对其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特聘教授的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备案。

  (三)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特聘教授岗位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者,经区县教育部门协商,华东师范大学或上海师范大学核准后予以解聘,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及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设专门人员负责落实特聘教授的工作安排及其日常管理。

  七、职责与待遇

  (一)参与上海市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改革实践,为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在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实践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二)参与区县相关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指导相关中小学教师培训,在区县基础教育改革实践中发挥核心作用。

  (三)参与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项目的合作研究,参与教师教育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实习与见习指导、学生专业发展与就业、教育专业硕士的培养与指导等。

  (四)每年应有三分之一左右工作时间服务于全市基础教育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特聘教授在任职期间,享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的特聘教授津贴。

  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