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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19:21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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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现就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面向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动员鼓励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本地区政府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任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发培训教学计划大纲,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校毕业生本人就业意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强化技能操作训练,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高校的联系,共同组织有培训需求的在校毕业生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高校毕业生也可自主选择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结合开展就业失业登记,集中组织做好离校后培训需求的征集登记工作,推荐和引导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
  二、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各地要鼓励企业结合岗位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对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岗位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使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要,实现从学生到员工的转变。企业应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技能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快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技能的后备高技能人才。
  三、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高校的合作,积极推动高校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要大力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模式,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结合自身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掌握创业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切实提升创业能力。要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创业讲座和竞赛,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创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创业尝试。要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培训管理,完善培训模式,创新培训形式,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创业模拟(演练)等方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效果。
  四、加强培训信息引导。各地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定期开展中长期职业供求预测和分析,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目录。要通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补贴报销的经办主体和办理流程等信息。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链接,及时将培训政策、培训信息、岗位信息等送进校园,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结合就业、参加就业见习以及到基层服务的需要,自主选择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
  五、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各地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本地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要发挥示范作用,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趋势,开发一批适合大学生创业的项目,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推介。要积极组建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成功企业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讲解、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咨询、融资服务等多种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创业导师制度,通过“一带一”、“一带多”的方式,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扶。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和各项创业孵化服务,努力提高企业存活率和稳定经营率。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规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落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的政策环境,使每一位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享受到相关政策扶持。
  六、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面向高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要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引导作用,鼓励高校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科学确定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复合型、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鉴定工作,强化鉴定质量管理,规范考务程序和证书发放,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七、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地要按规定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培训计划,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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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宣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08年 6月17日


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办法
(一)对县市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
见《2008年度对县市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附表一)和《2008年度对县市区经济发展速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附表二)
2、考核程序
(1)自我考核。县市区对照考核目标,逐项核实完成情况,由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形成自我考核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2)部门审核。市直有关部门按分工对各县市区自我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各审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为审核责任人,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
(3)反馈与复核。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汇总部门审核意见,分别向各县市区进行反馈。各县市区对审核情况若有异议,可由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向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市目标办转交有关审核单位进行复核,以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准确。
(4)位次评定。由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依据综合考评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提出考评位次,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对市直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
(1)目标完成情况(60分,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本单位自定的主要工作目标)。
(2)效能建设(40分)。
2、分组考核安排。
见2008年度市直目标管理考核分组表(附表三)
3、考核程序
(1)自我考核。市直各单位对照考核目标,逐项核实完成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委、市政府,抄市目标办。市目标办在市政府有关网站上公布各单位的自评情况。
(2)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成立九个考核小组,第一、二组由市委副秘书长为组长,其他七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为组长,成员从市直有关单位抽调,负责本小组互评和评价工作。
小组互评。互评由各考核小组负责召集,采取“面对面汇报,背靠背打分”的办法进行。依据互评得分情况,由考核小组按参评单位的30%和50%确定优秀和良好预选对象。
考核小组评价。各考核小组对优秀预选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门进行复核后,由考核小组对所有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新评分(不得出现并列),评分标准为优秀(48分—60分)、良好(36分—47分)、一般(35分及以下)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各小组参评单位数的30%,良好比例不超过各小组参评单位数的50%。
(3)效能建设情况由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评分。
(4)位次评定。市目标办将考核情况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可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所分管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市目标办综合考核情况和分管领导意见,每组按30%的比例确定优秀单位初选对象,按50%的比例确定良好单位初选对象,经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增减分办法
1、县市区、市直单位当年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明文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明文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省党政正职担任组长的领导组明文表彰的,每次加1分。(仅指表彰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市直单位)
2、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加3分,当年引进且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每个另加0.5分,最高加至2分。市直单位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加3分,当年引进且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或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另加2分。由市招商局复核。
3、县市区新增一个上市企业加1分。由市经委复核。
4、市直单位在“百名科长”考评中,有获得前十名科长的每位加0.5分,有处于后五名科长的每位扣0.5分。
5、县市区、市直单位当年工作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复核;被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提出扣分意见。
6、县市区未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省18项民生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的每项扣0.5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
7、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
二、奖惩办法
(一)对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实行四个“一票否决”。对应予否决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分别由市计生领导组、市综治委、市安委会、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二)在效能建设考核中得分在分类排序中处倒数第一的市直单位,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单位。
(三)县市区的目标管理考核设综合奖两名、进步奖两名。综合奖为《2008年度对县市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加上增减分项目考核得分处前二位的县市区。进步奖为没有获得综合奖,但按《2008年度对县市区经济发展速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得分位于前二位的县市区。对获奖县市区由市委、市政府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用于奖励时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奖金分别不超过奖金总额的20%。
(四)市直目标管理考核评定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和一般单位。优秀单位分组按30%的比例确定,良好单位分组按50%的比例确定,完成任务且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一般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市四大班子办公室和市委常委担任主要领导的单位不参加考核,比照良好单位发放奖金。奖金发放应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拉开档次。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奖惩、职务调整升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考核细则由制发单位负责解释。



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贸农函[20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1年1-10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现将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桐木及板材(对日本)、鸡肉(对港澳)、猪肉(对港澳)、牛肉(对港澳)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2002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茶叶、锯材、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港澳),共12种。其中,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出口配额实行招标。

  二、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1,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2。

  三、除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外,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等5种农产品的出口配额另行下达。

  四、为确保供港鲜活商品质量,外经贸部决定以供港活鸡为试点,加大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外贸流通企业向实业化方向发展,拟将2002年度配额总量的10%(约330万只)用于专项扶持生产企业出口。具体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管理办法等另行通知。

  五、2002年起,供港澳鲜活商品出现违规或质量问题的,不仅扣减月度配额,还将扣减年度配额基数,用于扶持生产企业。

  六、2002年起,供港澳地区鸡肉、猪肉、牛肉不再审批出口经营资格,不再指定代理。

  七、2002年起,取消供港澳活塘鱼出口配额放行证管理。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和出口指定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 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2. 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外经贸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品名称:活大猪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香港 澳门
总计 1550000 150000
山西省 2770
上海市 30280
浙江省 17980
宁波市 12450
安徽省 4930
福建省 21380
厦门市 2860
江西省 150040
河南省 210040
湖南省 348750 28800
湖北省 265420
其中:合资 7050
广东省 158270 121200
深圳市 48150
其中:合资 3170
海南省 2560
广西自治区 95180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7940

  说明:1、江西省供港活大猪出口配额中包括江西国鸿实业有限公司27690头;

   2、广三保养猪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联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供港活大猪配额于2001年12月31日到期,2002年起外经贸部不再为其安排配额。



商品名称:活中猪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香港 澳门
总 计 280000 4000
上海市 104650
浙江省 49050
宁波市 9010
福建省 2550
江西省 7100
湖北省 24570
湖南省 7850
广东省 49080 4000
深圳市 7000
海南省 770
广西自治区 8500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9870

商品名称:活牛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香 港 澳 门
总 计 50000 6500
北京市 2880
天津市 460
河北省 8080 1000
山西省 615
内蒙古自治区 5300
辽宁省 1530
大连市 830
吉林省 1850
黑龙江 1300
上海市 670
江苏省 1610
安徽省 410
江西省 110
山东省 6980
河南省 5580
湖北省 3000
广东省 3750 3900
广西自治区 1600
海南省 1240
贵州省 490
陕西省 1710
甘肃省 115
青海省 460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030

商品名称:活鸡       单位:万只

地区或企业 香港 澳门
总 计 3000 325
江西省 29
湖南省 13
湖北省 16
广东省 1450 289
其中:合资 32
深圳市 1074
广西自治区 154 36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64

商品名称:茶叶     单位:吨

地区或企业 绿茶 红茶 乌龙茶 其他特种茶
总计 149600 44400 25000 31350
安徽省 9700 3200 300
福建省 3800 700 9500 4000
广东省 9800 4200 3100 6000
广西自治区 200 900 700
海南省 200 600
河南省 100
湖北省 500 300
湖南省 4100 11000 100 400
江苏省 1600 1400 200
江西省 3500 900 400 800
宁波市 17000 900
上海市 15000 1300 2100
深圳市 200 1900 2400
四川省 200 100 200
厦门市 300 100 7000 400
云南省 1500 2500 2500
浙江省 64000 3000 8500
重庆市 2000 10000 100
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3000 3000 2700
中国绿色食品总公司 50 50 50
华垦物资集团公司 50 50

商品名称: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或企业 数量
总计 121650
大连市 14500
福建省 1200
广东省 500
广西自治区 150
海南省 200
河北省 1000
河南省 1400
黑龙江省 14000
湖北省 150
湖南省 700
吉林省 15000
江苏省 300
江西省 400
辽宁省 11000
内蒙古 3800
宁波市 150
青岛市 2500
青海省 100
山东省 6700
陕西省 2100
上海市 1300
四川省 13000
天津市 2100
西藏自治区 500
厦门市 2500
云南省 6000
中达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700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800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2400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500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200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14000



附件2: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表

单位:吨

地区 大米 小麦 玉米
总计 156000 12000 42000
黑龙江省 80000 15000
吉林省 30000 10000
辽宁省 10000 2000 3000
内蒙古 15000 10000 10000
新疆兵团 5000
新疆自治区 6000 2000
云南省 10000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