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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1:57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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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通知
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实际指导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在我省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的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科学技术
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采取分级奖励。本条例只奖励全省同行技术水平最高,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
属地市级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奖励的办法及奖金来源,可参照本条例,由地、市行署(政府)自行决定。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的;
3.经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很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新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实际应用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对提高现代科学管理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的评定,必须根据各成果的特点、技术难度、科学技术水平、对生产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综合进行评定。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科学水平、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进行评审。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者,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按获奖等级分为:一等三千元;二等一千五百元;三等八百元。
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我省“四化”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经省评委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奖金。
奖金来源,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的奖金不应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一项成果,不得重复奖励。凡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改进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科技成果不应再申请省科技进步奖。已获过奖励的项目,如又经上一级评定获奖,证书照发,奖金只发增加的部分,余下的金额留给原授奖单位作为奖励基金,不得挪为他用

第九条 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和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指定省业务主管厅、局为组长挂靠单位。
组长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行业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复审和评议。
经复审符合省奖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专业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的等级,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经评委会审核评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渠道:
1.请奖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完成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省属单位的项目直接报送省主管厅、局初审,地市以下项目由地、市科委负责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地、市科委和省业务主管厅局按行业性质分别上报省评委会有关专业评审小组。科技管理、科技情报、标准计
量和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分别报省科委、省情报所、省标准计量局和省高教厅综合评审组。
请奖项目如系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该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签章上报。如属重大攻关项目,其中某个单项系某单位独立完成又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上报渠道均按上面所述。
2.国务院所属驻闽单位完成的项目,除直接为本省服务的项目可向省请奖外,原则上应向国务院所属主管部门请奖。
3.非在职人员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所在地的县(含省辖市的区),按行业归口逐级评审上报。
(二)凡申报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需向申报部门(省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交纳初审费用。单位申报交二十元,个人申报交二元。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厅、局或地、市科委负责通知该项目的基层单位或个人向省有关专业评审组交纳复审费。单位申请交四十元,个人申请交四元。
(三)申报奖励的项目,除必须填报《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统一格式另附)外,还需报齐《计划任务书》(或专项合同、任务委托书)、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证书》(或同行专家评议证书)、全套技术资料及应用情况、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等各一式二份。科技新产
品、新仪器设备还须附实物照片。
(四)填报《申报书》时,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只能报五个单位,对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最多也只能报五个人员。填报时,均应按贡献大小,排列好名次。

(五)凡申报一等奖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现行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进步奖励项目,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核实,除撤销奖励,退回奖状、奖金外,并由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年十月公布的《福建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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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9〕37号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9〕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淮河干流上游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以上,中游淮北大堤防洪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洪泽湖及下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沂沭泗河中下游主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跨省骨干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山东半岛主要河道防洪标准达到10—30年一遇;重要城市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重要易涝洼地排涝标准达到3—5年一遇,里下河地区排涝标准达到5—10年一遇。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规划》的实施,要遵循“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防洪排涝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洪水出路,加强洪水管理和科学调度,逐步完善由水库、河道堤防、行蓄洪区、调蓄湖泊等工程措施和防洪管理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淮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推进淮河综合治理。在全面完成治淮19项骨干工程的基础上,重点安排行蓄洪区调整、安全建设和渐进式移民试点,改善行蓄洪区内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堤防达标与河道治理工程建设,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实施重点平原洼地排涝治理,改变涝灾损失严重的局面;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加强城市防洪和海堤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体系,完善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继续实施山丘区水土保持和兴建干支流控制性工程;推进防洪管理体系建设。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为加快治淮工程建设,除新建的水库工程外,对《规划》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批。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严格按标准建设堤防,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治导线;加强行蓄洪区管理,妥善处理区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与防洪运用的关系,保证行蓄洪区及时、安全、有效运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淮河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全面落实防洪法的配套法规和防洪管理措施,抓紧研究制订骨干水库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规划》的实施,对保障淮河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淮河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高厅[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1]8号)精神,为保证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制定《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具体要求,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1]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是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旨在促进教育教学观念转变,引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动高等学校优质课程教学资源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共建共享,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

  精品资源共享课以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为重点,以课程资源系统、丰富和适合网络传播为基本要求,经过国家、省、校三级建设,形成普通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网络教育多层次、多类型的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共建共享体系,为高校师生和社会学习者提供优质课程教学资源。

  “十二五”期间,教育部将在原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成果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通过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支持建设5000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其中,2012年和2013年重点开展原国家精品课程转型升级为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建设,采取遴选准入方式选拔课程;同时,从2013年起,适应新需求,结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成果,采取招标建设和遴选准入两种方式建设一批新的课程。

  二、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与建设。

  教育部负责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制订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计划,并按照普通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网络教育和教师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制订课程建设计划和遴选、评价标准,分类指导和组织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和使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总体规划,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学科、专业布局,制订省级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和使用,并按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要求择优向教育部推荐课程。

  高等学校是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的主体,按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要求,根据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优势做好本校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建设计划,组织教师建设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实行学校和主讲教师负责制,确保课程质量,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申报课程。

  鼓励高等学校采取校际联合、学校与社会联合等方式,建设精品资源共享课,实现课程共建共享。

  (二)申报与评审。

  省、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申报与评审方式分别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决定。

  采取遴选准入方式的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教育部推荐,网络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直接向教育部申报。教育部组织专家、高校按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要求及遴选标准,对推荐课程进行网上评价和会议评审,评审通过的课程上网实现共享。

  对于原国家精品课程中建设基础较好、使用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以及为满足课程改革需要建设的新课程,可由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论证确定课程选题,采取招标的方式开展课程建设。

  (三)共享与使用。

  教育部组织建设国家开放课程共享系统,并通过协议约定,实现课程的基本资源免费共享、拓展资源有条件共享,保证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便捷获取和使用,满足高校师生和社会学习者多样化需求。

  (四)监督与管理。

  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通过上网监管、使用评价、年度检查等方式对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监督和管理精品资源共享课的运行、维护和更新,实现常态化、安全化运行,促进课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要求

  申报课程须已在学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在长期教学实践中形成了独特风格,教学理念先进、方法科学、质量高、效果好,得到广大学生、同行教师和专家,以及社会学习者、行业企业专家的好评和认可,在同类课程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强的示范性。

  (一)团队要求。

  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应该由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主持建设,建设团队结构合理,应包括专业教师和教育技术骨干。高等职业教育精品资源共享课中的专业课建设团队还应该体现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团队特点。

  (二)内容要求。

  课程内容能够涵盖课程相应领域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典型案例、综合应用、前沿专题、热点问题等内容,具有基础性、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适应性和针对性等特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和法律规定,适合网上公开使用。

  (三)资源要求。

  应结合实际教学需要,以服务课程教与学为重点,以课程资源的系统、完整为基本要求,以资源丰富、充分开放共享为基本目标,注重课程资源的适用性和易用性。

  1.基本资源。基本资源指能反映课程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的核心资源,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或演示文稿、重点难点指导、作业、参考资料目录和课程全程教学录像等反映教学活动必需的资源。

  2.拓展资源。拓展资源指反映课程特点,应用于各教学与学习环节,支持课程教学和学习过程,较为成熟的多样性、交互性辅助资源。例如:案例库、专题讲座库、素材资源库,学科专业知识检索系统、演示/虚拟/仿真实验实训(实习)系统、试题库系统、作业系统、在线自测/考试系统,课程教学、学习和交流工具及综合应用多媒体技术建设的网络课程等。

  (四)技术要求。

  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应符合《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将在教育部官方网站高教司主页“本科教学工程”栏目发布。网络教育课程还应符合网络教育的特殊要求。

  四、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纳入“十二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实施的“本科教学工程”,教育部对上网后社会反响良好的课程,给予“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称号,有效期5年,并给予经费补贴。鼓励各地和高校投入资金支持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并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引导高校和教师积极参与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培育、建设和使用。

  对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取消其“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称号,不得再次申报该课程为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

  (二)知识产权管理。

  教师按照学校教学任务而申报的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属于职务作品。凡申报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课程,其推荐遴选的全部资源必须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等问题。高校和建设团队在享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称号及经费补贴的同时,应根据有关协议独家许可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共享系统单位通过互联网免费传播课程基本资源,并拒绝任何单位及个人以“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名义商业使用。同时,为尊重和保护高校及教师的知识产权,教育部授权有关单位对符合出版标准的拓展资源按照出版协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明确课程建设方与课程共享系统运行管理者以及使用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技术保障。

  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共享系统将构建安全、稳定的硬件运行环境和网络通道,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建设具有教、学兼备和互动交流等功能的共享平台。为了便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申报、学校和教师开展资源共享课建设,保证课程内容的完整性和课程结构及数据的标准性,以便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共享系统将免费为高校和教师提供课程申报、提交等相关工具,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申报、评审系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