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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有色金属矿山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点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58:04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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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有色金属矿山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点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有色金属矿山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点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86)中色人字第859号《关于有色金属矿山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点的请示》和《有色金属矿山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金堆城钼业公司、大厂矿务局、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江西铜业公司、易门铜矿从一九八七年开始试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二、上述五户企业一九八七年吨矿(金属)工资含量总系数按去年核定的272.9元执行。
三、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提取的工资总额可列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同时由财政部重新核定利改税方案,新核出的调节税是奖励基金的转移,不属于减征范围。企业缴纳奖金税仍按国发〔1985〕86号《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
规定》执行,即:除矿山采掘工人免缴奖金税外,其余人员按奖金办法缴纳奖金税。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可在核定的工资含量限额内,根据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附:有色金属矿山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为了增强有色金属矿山的活力,充分发挥矿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益,加快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号和劳动人事部等五部委劳人薪〔1985〕29号文件精神,以及煤炭部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经验,结合有色金属矿山的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把职工的物质利益真正同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工资总额应随矿山产品销售量完成多少和经济效益好坏上下浮动。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
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要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二、试行条件
试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重点矿山,必须具备生产任务正常,能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销路基本落实,制度健全,管理基础较好,领导班子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等条件。

三、试行吨矿(金属)工资的主要内容
1.“一挂”指标
以工资总额与矿山产品(包括主产品和副产品,下同)销售量挂钩浮动包干,即矿山的工资总额按确定的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随矿山产品销售量进行浮动。
2.“六保”指标
(1)保出矿量、处理量;
(2)保掘进量、剥离量、充填量、钻探量;
(3)保原矿品位、贫化率、损失率、选矿实收率、精矿品位(以矿山为主的联合性企业还要考核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4)保上缴税利(或政策性亏损);
(5)保原、燃料消耗定额;
(6)保安全生产。

四、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的核算办法
1.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的核定
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
核定的产品销售量基数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一九八六年试点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一九八五年计划年报中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剔除不合理的工资支出,加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套改工资标准人均5元、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增加的工资和合理增加工资的因素进
行核定。
3.产品销售量基数的核定
矿山的产品销售量基数,以1985年实际销售量为基数。对1985年因受自然因素影响,实际销售量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应按三年完成的平均销售量酌情核定。

五、矿山增减人员工资总额的处理
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后,对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要增加的工资和新、扩建矿山在定员内经总公司批准增人需要增加的工资,准予在年终结算时追加工资基数,并同时按新、扩建矿山以及技术改造后新增产量,适当调整产品销售量基数。新增大、中专毕
业生应按增人不增工资处理。定员内由于效率提高,富余人员组织起来另开生产门路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达到自负盈亏,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这部分职工的工资可以按减人不减工资处理;定员外的富余人员,减人时要逐步核减工资总额基数。对企业因将产品外发加工和扩散到其他企
业而划出职工,要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基数。经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成建制划入或划出职工要相应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基数。

六、确保指标的检查考核办法
确保指标均以当年国家计划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1.出矿量、处理量完不成计划,要按核定的工资单价扣减按少完成的出矿量、处理量、精矿含量计算的工资;
2.掘进量、剥离量、充填量、钻探量完不成计划,造成采掘比例失调,扣减1~3%的工资总额;
3.产品质量完不成计划,不能增加工资。选矿实收率、精矿品位、原矿品位、贫化率、损失率如完不成计划,每项扣减工资单价0.2~0.5%;
4.上缴税利完不成计划,要相应扣减未完成上缴税利计划金额2~5%数额的工资;
5.原、燃料消耗定额完不成计划,按超消耗定额价值的3~15%扣减工资;
6.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减工资0.3万元;千人负伤率每超计划1%,罚减工资0.02~0.05万元;发生重大质量和重大设备事故,每例罚减工资0.2~2万元。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核减的工资,超过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20%以上时,只减至20%为止。

七、工资和奖金计入成本问题
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按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计提的工资,可以进入成本。企业不再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以前从年度滚存的奖励基金可以转入企业的工资增长基金专项储存,做为工资改革和奖金发放的来源,但是这部分奖
励基金使用时不得进入成本。

八、其 他
在试行本办法时,企业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工资标准。
试点企业的工资应按当月(季)累计完成的实际销售量和核定的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计提。实行按月预提,年终结算。预提工资必须留有余地。企业提取的工资归企业所有,节余的工资允许转入下年度使用。企业有权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灵活采用各种承包形式。但上级核
定的工资含量系数不得突破。企业应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
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奖金税,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在试行本办法时,必须加强计量管理、技术监督和统计财会核算等基础工作,不准虚报、瞒报。如发现并经查实,除扣回多提的工资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给予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有色金属矿山试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基础的稳固和发展,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和业务指导,认真把这一工作做好。
试行企业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的具体方案和试点企业的工资含量总系数由有色总公司提出,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198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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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琼质技监特〔2006〕25号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公用、长输管道使用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的工作部署和我局制定的《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今年6月,我局将组织对各公用、长输管道使用单位的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为了顺利开展普查整治验收工作,核查普查整治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统一验收要求,根据全国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工作的要求和《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做好普查整治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普查 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锅检所,海口局,三亚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20份)
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一、验收目的
通过验收,核查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分析和研究全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状况,加强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促进公用、长输管道安全运行。
二、验收组织
由我局组织,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参加,并邀请部分单位的压力管道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小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三、验收时间
验收时间定于2006年6月20日至6月24日。每个单位验收时间原则上为1天。
四、验收方法
(一)验收小组到达各单位后,先由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的负责人介绍本单位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应有书面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压力管道的建档、在线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二)压力管道现场核查。
1.现场检查压力管道建档情况。确认已投用压力管道是否都已建立健全有关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管道元件出厂资料、安装竣工资料、安装监检报告、安全检查记录等。
2.核查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情况。抽查在线检验报告,并到现场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在线检验报告的质量。抽查在线检验报告的比例为20%。
3.核查压力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对检验报告提出的安全隐患,现场核查整治的情况。
(三)审查注册登记表填写情况,并以压力管道档案情况确定抽取的注册登记表,核对注册登记表填写的内容是否与档案资料一致。注册登记表的抽查率应达到20%。
(四)检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检查人员资格证和安全管理制度,确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已持证上岗,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验收合格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合格标准
1.压力管道建档率达100%;
2.普查准确率达95%;
3.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4.压力管道在线检验率达100%;
5.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和发证率达90%;
6.隐患整治率达100%。
(二)计算方法
1.压力管道建档率:已建立档案资料的压力管道 /已投用压力管道;
2.普查准确率:核实填写内容准确的注册登记表/抽查的注册登记表;
3.人员持证上岗率:已持有效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所有在岗的作业人员;
4.压力管道在线检验率:已出具在线检验报告的压力管道/已投用的压力管道;
5.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和发证率:已办注册登记及发使用证的压力管道/已投用的压力管道;
6.隐患整治率:安全隐患已整治的压力管道/发现安全隐患的压力管道。
六、验收要求
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填写《海南省公用与长输压力管道普查整治验收表》(见附件),并对使用单位普查整治工作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二种结论。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以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附件:
海南省公用与长输压力管道普查整治验收表

被验收单位名称: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备注
1 安全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建档率:
2 注册登记表填写情况 普查准确率:
3 人员持证情况 持证上岗率:
4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情况 在线检验率:
5 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和发证情况 发证率:
6 隐患整治情况 隐患整治率:
7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验收小组
意 见



验收小组成员:
被验收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被验收单位一份,验收小组一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和领导,促进我省村镇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村镇范围,包括县以下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区)和不同规模的村庄。
第三条 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村级建设规划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
内的乡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为了加快乡镇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在沿海开放区或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集镇市场、工业小区以及农、林、牧、渔场,应纳入乡镇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符合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修改或变动,应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尚未制定规划或有规划未经批准的村镇,必须严格控制批准建设。
第七条 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有效加强各级村镇建设管理力量,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乡镇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具体管理村镇的规划、建设。
第八条 村镇住宅建设要逐步纳入指导性计划管理渠道,各乡、镇一律实行住宅建设用地、户权、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建设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宏观控制水平,综合平衡下达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指标,由乡、镇人民政府掌握包干使用。村镇个人建住宅按下列
程序办理:
1.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列入年度建房计划;
2.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建房四至范围后,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3.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第九条 村镇生产建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用房的新、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址和范围,划定规划建筑红线;
2.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向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提供设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和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条 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村镇规划建设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随时采取措施制止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和现象。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要组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统建农房或统一开发宅基地承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材供应,构件生产等。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资金应以自力更生为主,依靠发展经济,扩大积累,自筹解决,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公共设施的建设,可采取谁投资,谁得利,大家投资,大家受益的办法。乡、镇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要用于村镇建设。工商行政机关从集镇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也应适当集
中统筹安排集镇贸易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的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部门的设计室应积极承担本地区乡镇的规划和建设设计任务,有条件的县可以单独成立村镇规划建设设计室,专门承担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测量、规划和建筑设计任务,以提高村镇建设的标准化程度。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的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跨度十二米以上的,以及二层以上的楼房,都必须经过有证单位设计或采用通用设计,否则不发建筑许可证,不准施工。
第十五条 无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营业执照的村镇建设施工队伍,一律不准承接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跨度十二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和二层以上的楼房。凡上述限额以上的所有建筑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县级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村镇新建、改建、扩建有废气、废水、废渣排放的工业项目,“三废”治理方案必须报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切实实行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不准接纳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有严重污染的项目。
第十七条 所有在村镇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处修建永久或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经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设置。凡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建筑和古树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如确有特殊需要而必须拆除和迁移的,
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设。对违章建设工程,视其对规划、建设管理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立即拆除、限期拆除、没收归公等处理,对违章单位、主管人及直接责任人,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
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部门填发《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责令违章单位和个人无条件自行拆除。违章罚款由建设管理部门填发《罚款通知书》,违章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罚金。罚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罚金由建设管理部门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到违章处罚通知书后,如有不服,须在十五日内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由当地政府仲裁解决。逾期不申诉又不执行通知决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当地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镇各部门有义务协同建设管理部门制止违章建设。对违反本规定者,群众有权进行揭发、检举和监督,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严格认真执行《规定》,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相应需要的表格、证书,由省建委统一印发,所须收取必要的费用,可报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行署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198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