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7:38:23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教育部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978年9月国发〔1987〕175号文件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部属高等院校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财经纪律,充分调动各校财务会计人员(以下简称财会人员)的积极性,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努力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部属院校都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把财会工作列入学校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学校财会人员是从事财经管理工作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要尊重他们的劳动,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切实保证财会人员有5/6的时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做好本职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做到又红又专。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善于执行制度,实行财务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要面向教学,面向科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 部属院校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机构,在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校办工厂和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的,在业务上,受学校财务处(室)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学校专职财会人员的编制比例,一般可按本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到1.5%配备。
财会人员的范围:包括财务部门、校办工厂、基建、物资以及膳食等单位专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
各校财会人员的编制配备,由学校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经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财会队伍的建设,采取短训、进修等形式,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要注意充实业务骨干,选拔优秀分子加强学校各级财会工作的领导,努力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财会队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各项计划,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切实管好用好预算内外各项资金。
(二)按照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表。
(三)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做好货币资金的结算工作。
(四)按照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定期检查预算及各项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分析、考核各项资金使用效果,研究、揭露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六)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及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财会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情况、检查财会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财会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上级机关决定撤销、合并的单位,财会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必须正确行使下列各项工作权限:
(一)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和各项计划,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财会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财会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二)有权参加与财会工作有关的会议,参与编制本校有关计划,制定定额。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
(三)有权监督、检查本校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的使用及财产物资的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限。领导人、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对财会人员反映本单位有关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认真及时调查处理。如果反映的情况属实,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由领导人和上级机关负责。属于领导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问题,要由上级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实行经济制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如有违反,有关单位领导人和上级机关要及时查明情况,严加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国法制裁。

第五章 总会计师
第十四条 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
总会计师既是技术职称,又是行政职务,其职位相当于副校(院)长级。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工作。协助校(院)长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财会工作制度,正确执行国家预算,认真搞好综合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及时、合理地供应事业发展和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所需资金。
(二)全面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经常教育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开源节流,扫除浪费,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开支制度,监督、检查本校及所属单位一切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三)按照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任务和有关财政方针、政策,结合本校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和其它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参与制定学校的设备订货和物资采购计划。
(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研究学校经济管理中的新问题,努力探索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经济措施,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
(一)参加制定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及教学、科研计划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组织年度预算指标分配工作,主持召开各种财会专业会议。
(二)参加组织领导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建立、健全财产物资使用管理制度。
(三)签署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财务规章制度。会签其他有关经济方面的文件、报告、重要订货合同、物资采购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生产计划。
(四)对于不符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不讲求经济效果,不执行计划及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如果制止无效,应报告校(院)长或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处理。

第六章 技术职称及评定条件
第十七条 凡拥护党的领导,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财会人员,分别授予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的技术职称。
(一)总会计师:
大专院校财经系科毕业或具有同等水平,长期从事财务会计领导工作,熟悉国家制定的财政经济法令和财会制度,熟悉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的管理情况,对学校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全面地组织和领导学校经济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
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发现和处理财经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会计师:
大专院校财经系科毕业或在主要专业知识方面具有同等水平,具有多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经验,熟悉国家财政经济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了解本单位事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的管理情况,精通财会业务,有较高的经济活动分析能力,能够组织一般经济单位的财会工作和指导处理财会业务。
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时,能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三)助理会计师:
具有大专院校财经系科主要专业的知识水平,熟悉基本财务会计理论和财务会计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并能独立担负本单位主要财务会计工作。按照国家编制预算、决算的有关要求,能独立、准确、全面、及时地编制本单位的预、决算和各项会计报表。
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时,能够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会计员:
大专院校财经系科毕业一年以上,中等财经学校毕业三年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知识水平,熟悉财会原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精通本职业务,能独立建账和及时、准确地办理记账、算账及报账。
(五)授予财会人员技术职称,要根据上述业务条件,结合本人政治表现、劳动态度、工作成绩,并参考学历、资历等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对于政治表现好,业务上特别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可以越级评定提升。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由学校提名、评定,经教育部政治部和学校所在省、市干部管理部门商得一致后,由教育部批准授予,并报财政部备案。会计师由所在单位提名、评定,学校审查,报所在省、市高教(教育)局批准授予,并报教育部备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由所在单位提名、评定,学校批准授予。
第十九条 经批准授予职称的财会人员,都是从事经济工作的技术人员,在政治上、生活上应当比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技术人员待遇。财会人员的技术工资等级,按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颁发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任免奖惩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第六章第十六条规定,各院校财务处(室)的处长(主任),经教育部政治部和学校所在省、市干部管理部门商得一致后,由教育部批准任命;副处长(副主任)由学校批准任命,并报教育部和所在省、市干部管理部门备案。各院校财会主管人员(包括副处长、副主任)调做其他工作时,学校必须事先报经教育部和所在省、市干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调动。
财会人员必须力求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已授予会计师和助理会计师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的调动,须事先征得所在省、市高教(教育)局和教育部财务部门的同意。各校及所属单位的其他一般财会人员的调动,须事先商得学校财会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他们的配备、使用、定级、提升、奖惩,要事先征求学校财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校都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评定、授予技术职称。对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使工作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处分。财会人员执法犯法,犯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并撤销技术职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各项规定,也适用于部属其他各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问题,统一由教育部解释。


((79)教计字501号)

通知
(一)各校当前要首先抓好校一级财务会计机构的调整、财会主管人员的配备任命和学校专职财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二)评定和授予财会人员技术职称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必须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评定条件主要根据政治条件、专业知识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劳动态度,并参考本人的学历、资历,进行全面衡量。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不论资排辈,不规定提职比例。总之,要实事求是,具备什么条件,就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具体评定办法可参照教学人员职称评定提升的办法进行。
(三)目前暂时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院校,应责成一位比较熟悉国家财政方针、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熟悉学校财经管理情况的副校(院)长统一领导全校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四)各校在报批总会计师、财务处长或财务室主任时,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规定的表式,填报《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报我部政治部干部部,同时报送所在省、市干部管理部门。经我部和省、市干部管理部门商得一致后,由我部审批。
各校在报批授予总会计师时,还应报送《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财会人员技术职称呈报表》三份。
(五)各校在贯彻实施《细则》中有什么主要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六)各校贯彻实施《细则》的情况,请在1980年2月底以前向我部作一次书面报告。(有删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省人民银行制订的《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反复研究修改,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企业有计划地发行股票、债券,有利于扩大资金融通和横向多层次的经济联系,有利于推动资金合理流动和运用效率的提高,是新形势下一条重要的聚财之道,对于加快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由于我们对省内发行股票、债券的工作还缺乏经验,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切实掌握好。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经济有偿、谁集谁还、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搞强迫命令,硬性摊派。人民银行是股票、债券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这项工作,特别要注意在宏观上
不失控制,做好综合平衡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使这一办法逐步完善起来。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同省人民银行联系。

附件: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运用股票、债券的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融通,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原 则
第一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集资,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经济有偿、谁集谁还、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强迫摊派。
第二条 集资兴办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经过可行性论证。要先选定项目,然后集资,以避免盲目性。

二、股 票
第三条 股票是集资单位发给投资者证明其入股份额和应得权益的有价证券。长期参与合股企业入股经营的是不限期股票,在一定年限内参与入股的是定期股票。
第四条 在入股期限内,股票持有者按合股企业章程规定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并共同负担以购股额为限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合股企业解散或破产,股权持有者有取得分配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五条 发行股票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建或扩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经批准后,可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向单位发行的是集体股股票,向个人发行的是个人股股票。集体股股权属单位集体所有
,个人股股权属个人所有。全民企业发行的个人股股票只限定期股票。
第六条 发行股票的发起单位,应首先认购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如预定发行额对外发行不足时,应由发起单位连带认足。股票可以按预定计划一次或分次发行。
第七条 集体股和个人股的股息,可比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可在上述利率上下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确定。集股举办的项目投产以前,只计息,不付息;股息须在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方可支付。股息标准和支付时间应在集股章程中订明。支付股息由企业列“营业外支出”。
股票的红利,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应提的各项基金后,按股分配。分红基金占留利总额的比例,应在集股章程中订明。

三、企业债券
第八条 企业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有期限的信用凭证。债券持有者享有债券规定的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单位无论经营盈亏,都必须按发行章程规定的时间付息、还本。企业解散或破产,应清产抵偿。
第九条 债券只付息,不分红,到期还本;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债券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档存款利率。债券利息列“营业外支出”。
第十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其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债券可以向单位发行,也可向个人发行。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有关条文精神,根据投资项目的收益特点,发行分配实物指标或以这些实物进行补偿的债券。

四、本金偿还
第十二条 发行定期股票和债券的企业,必须建立“持股(还本)准备金”制度。在本企业集资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中,逐年于税前提存偿付本金的准备金。每年提取的数额,在不超过本项目当年新增效益的前提下,按发行额一定比例提取。但累计提取数不得超过股票或债券发行总
额。提取的比例和数额,应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查。发行单位因故未能实现预定利润计划,所提准备金不足偿付到期本金时,应用企业自己有权支配的其他资金偿付,或按银行规定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股票、债券的发行单位应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受益内容的经济偿付办法,必须在集资(招股)章程中详细订明,并在股票、债券上加以注明,作为发行单位应对投资者履行有关承诺的依据。
股票或债券的持有者与发行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时,由股票、债券的主管部门仲裁,或申请经济法庭裁决。

五、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是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发行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确定为经济法人的公证文书;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和具体办法,章程中应有投资项目、现有资产、效益预测、集资
数量、发行范围、分配办法等内容;凡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行股票、债券的申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有权批准机关出具批准列入计划的书面证明;附有当地开户银行签注的意见。市、县属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要报省辖市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省属以上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要经省人民银行
批准。乡村范围内和集体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报县(市)专业银行会同计划部门批准,并报省辖市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股票、债券,除必须有发行单位的印章外,并应在证券上注明批准文号和代理银行行名鉴,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对于以收据等形式的社会集资,而实际具有股票或债券性质的,为明确经济责任和方便融通转让,应引导采用股票或债券办法办理。供销社、信用社的集股及经济偿付等办法,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十七条 发行股票、债券应通过银行代理。集资的资金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抽调移用。
开户专业银行受理发行单位的委托,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收款、付息、还本及支付股份红利等事项,但不承担发行单位的经济责任。代理银行也可受理股票或债券持有者的委托,办理转让、过户、挂失、补发及寄存保管等事项。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可以开展有关股票、债券事项的咨询业务。代理和咨询的具体办法,由各代理银行制订。代理银行有责任监督发行单位定期公布资产、负债和经营盈亏状况,并有权监督和审查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企业认购股票或债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能使用本企业有权支配的资金,不得动用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事业单位认购股票、债券,只限使用预算外资金。认购单位所得股息和债券利息,应列作单位收入,照章纳税。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经营资金借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股票均为记名式。企业债券可以有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不记名债券只限对个人发行。
记名的股票和债券,可以挂失补发;不记名的债券,不挂失,不补发。
第二十二条 股票和债券可以融通转让,也可向银行按有关规定申请抵押贷款或贴现。但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准以股票、债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记名的股票、债券转让时,应由原持有者在转让的证券上以原印鉴背书证明,办理过户手续。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只限转让给个人。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经济横向联系,股票和债券可以跨省、市发行。在全国未有统一规定前,本省单位向外省发行,应遵守有关省、市的规定;外省单位到本省发行,亦按本省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制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修改时亦同。向国外发行股票、债券,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985年1月24日

白山市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白山政令[2000]4号


白山政发[2000]1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 机械化发展的决定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市政府同意《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 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吉政发[2000]1号 ,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机化的发展,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实施我市生态效益型特色农业战略、繁荣全市农村经济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新确立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当前我市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主要是投入不足,耕作动力机械保有量逐年下降,配套机具发展迟缓,新型适用机具短缺,农机社会化服务功能薄弱,管理体制不够顺畅,行业管理不够规范,经营机制不活,农机经营者负担过重等,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针对我市农机化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机化发展的总体思路是:要紧紧围绕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效益为中心,紧紧围绕山区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粮食生产和农村各业发展要求 ,坚持“户营为主 ,发展小型”模式,努力扩展农机应用领域,加大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和农机化管理水平,加大农机管理、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农机发展和自身活力,为实施生态效益型特色农业做出贡献。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总目标是分两步走 ,到2010年初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全市宜机耕地面积内主要作物、主要生产环节,以及林、牧、特等各业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到2015 年农机总动力达到35.3万千瓦;农机配套比达到1:4; 机耕面积达到25万亩,机播面积达到10万亩;机械收获水平要有新发展,场上作业、后勤加工、农业运输、特产业、畜牧业、工程开发业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强化管理体制,搞活经营机制 各地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大局出发,认真理顺和规范农机管理体制,要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决定》的要求,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队伍不散、经费不减 、职能不削弱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体制,强化职能,提高效率。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机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本着完善机制,强化职能,深化改革,精简人员的原则,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全市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一律改称为农机技术推广站,继续实行条块结合,双层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农机站要立足“一站两制”,拓宽领域,搞活机制,规模经营,增强实力,提高服务水平。对乡镇农机站兴办的农机供油、供件、维修、代耕代运等经营服务项目,要在征收税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以扶持其发展。要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加速对现有农机服务组织的改造,对新建的农机服务组织,要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要鼓励企业、个人进入农机服务领域,投资兴办服务实体或兼并现有服务组织,或入股参与农机经营服务 ,坚持“立足农业 ,面向农村 ,服务农民”的方针 ,逐步建立起国有 、集体、股份合作和专业户等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层次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按照提高县级、强化乡级、发展村级、大力扶持专业户的思路,逐步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骨干,村和专业户为基础的农机服务网络。 三、统筹规划布局,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全市地域及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全市的农机化发展分三个区域规划:一是沿江流域共 25个乡镇为农牧型机械化区 ,重点发展粮食生产机械化和饲粮为主的畜牧业机械化 ;二是地处山区的 23个乡镇为资源型机械化区,重点发展特产业、开发业和饲草为主的多种经营机械化;三是位于城市郊区、工矿企业附近的 22个乡镇为城郊型机械化区 ,重点发展蔬菜生产和禽畜养殖机械化。各地要按照农机化发展的区域布局和总体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化投入机制。要逐步建立起以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体,国家资金扶持为导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机投入机制。农民是发展农机化的投入主体,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增加对农机化的投入,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个人及社会把资金投入农机化事业。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机化的资金投入,并切实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大中型农机具购置、更新,农机科研开发,新机具推广及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省政府在《决定》中对大型农机具更新、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农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农机科研攻关等方面,都出台了一些投入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用足、用活这些投入政策,积极争取和认真落实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市财政每年要在 “农发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于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和研制。 四、抓好典型引导,强化示范推广 农业机械是先进农艺技术应用的载体,各级政府要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经营规模、发展效益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大新机具、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和开发力度,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全市农业的区域特点决定了农机化工作必须坚持典型引路,机械化、半机械化并举,人、机、畜力相结合,农、牧、林、特全面发展的原则,机械选型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从抓农机技术推广工作入手,围绕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种植业、养殖业、特产业、加工业、工程开发业等方面,切实加大农机推广工作力度。一是要健全各级农机推广机构,加强领导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根据农艺及农村各业要求,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积极组织考察、引进、改制、研制适于我市种植、特产、畜牧、工程开发等各业的新机具、新技术,在认真加强农机示范区、示范乡、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推广科技含量高、性能先进,目前急需的复式作业机具、精少量播种机、种子磁化机、化肥深施机、植保机、根茬还田机、旋耕机、喷微滴灌机、钵苗行栽机、小型收获机等10种农机具,搞好试验示范和宣传服务,扩大应用面积,提高应用水平。 五、规范经营活动,加大管理力度 要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规范农机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的有关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和劳动从业准入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农机商品、农机作业的质量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农机销售和农机作业市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提高和改善作业质量。同时要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农机维修、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劳动从业准入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和《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切实加强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农机监理水平,减少农机事故。规范农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机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核准对农民养机户征收的费种及征收标准,对属于乱收费、乱摊派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对必要的收费,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征收标准,经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机部门统一征收,做到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涉农收费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负责人,要坚决追究责任,以确保农机化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要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工作,广开培训门路,面向农村,面向社会,配合有关部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勤劳致富,培训多方面人才。各级农机培训部门要承担起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劳动从业准入控制制度的实施做好相关工作。 六、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机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工作上切实做到“五到位”,即:领导力度到位,政策扶持到位,工作协调到位,组织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把农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岗位目标,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好发展农机化的突破口,按照全市发展农机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机化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推进农机化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农机化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要按省、市要求,把本地农机化发展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分别落实到县、乡、村、户。要把农机工作纳入到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中,定期检查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确保农机化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各级计划、财政、公安、交通、金融、税务、工商、审计、物价、技术监督、教育科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对农业、农机发展所承担的责任发挥好各自的作用,认真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农机化项目,要优先列入计划、安排资金和实施扶持政策。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主动工作,主动占位,给各级领导当好参谋,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切实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确保全市农机化发展目标按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