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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煤气公司送气服务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08:41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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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煤气公司送气服务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煤气公司送气服务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为方便用户搞好送气服务,提高送气服务质量和送气率,根据公司送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送气人员的条件及招聘办法
1.1送气工是为满足用户需要而设置的短期零工,不属公司正式职工,其收入是为用户提供送气服务,向用户收取的劳务费。
1.2 凡被骋用的送气人员,必须有公司职工或聘用工做担保,担保人必须保证被担保人诚实可靠,无违纪违章行为,当被担保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在被担保人无力承担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担保人负责承担。
1.3 招聘的送气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慢性病。必须具备有柳州市就业和综合治理等要求的各种证件
(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就业证等)方可膊用。
1.4送气人员必须思想素质好,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乐于为人民做好事,举止文明、工作热情、办事周到、服务态度好。
1.5送气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服务标准培训班,并取得公司颁发的合格证。懂得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燃气器具的基本常识和—般故障排除。做到“六会”,即:会点火、会上减压阀、会试漏、会通堵、会处理紧急事故。
1.6送气人员必须有熟练的运输钢瓶技能和必要的体力,经考察合格后由公司发给送气服务证,无服务证考不得上岗送气。被公司辞退或本人要求辞职的送气人员必须将服务证交回公司。
1.7 招聘送气人员由液化气分公司提出申请及初步入选,交公司人事部门会同保卫科负责审核办理招聘手续。披招聘人员必须向液化气分公司交纳150元押金,作为钢瓶和赊气费用。
第二条:送气工作岗位职责
2.1送气人员必须热爱煤气公司,热爱本职工作.牢记自己是煤气公司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服务人员,做到“热情、和气、周到服务”,不说不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话和事,自觉维护煤气公司的信誉。
2.2送气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服从供应处班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班长安排做供应处内的业务工作,不得拒绝不干,有意见可以提出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送气工作的供销部在接
到送气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后,应尽快给予处理、答复。
2.3送气人员以送气为主,兼做接收用户换气的空瓶并清 洗干净,帮助老弱病者及妇女将重瓶送到其运输工具上装好。
2.4送气人员必须按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将重瓶送到用户家中,将减压阀、胶管装好,检查无泄漏,告诉用户安全操作方法,并将《送气回单》经用户签字后连同空钢瓶带回交供应处。若用户未交纳钢瓶复置费,应按供应处的指令的收取钢瓶复置费—起带
回交供应处,或交待用户及时到供应处交钢瓶复置费。
2.5送气人员应主动协助供应处的营业人员和保安人员搞好供应处的环境卫生和安全防火工作。
2.6送气人员每次送出重瓶的数量和修理钢瓶的附件由供应处分配。
2.7送气人员在送气前,必须对待送的重瓶进行外观及泄漏检查并刷洗干净,经当班营业员确认钢瓶完好无泄漏,方可送气。若用户因泄漏投诉,应无偿换送和处理。
2.8用单车或摩托车送气时,每次送气瓶数不能超过两瓶,否则按违章处理。
2.9送气人员必须主动向外承揽送气任务,按约定时问把气瓶送到用户家中,不得因路程、楼层等原因拒绝送气,做到送气数量逐月有所提高。
2.10送气人员必须积极为公司承捞液化气开户,凡引来用户,可按公司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送气收费标准
3.1 三公里以内每瓶收服务费三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一元,五层楼以下不计楼层费,六楼及六楼以上增收楼层费伍角。
3.2送气人员收取的服务费金额必须填写在送气单上,每送—瓶气,向供应处当班营业员交陆角管理费,登记入账,其中壹角钱用于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公司收取的伍角钱用于统—服装,电话费用和年终对表现好的送气人员给予奖励等。送气人员若不填送气单一经发现对送气人员及当班营业员处以5倍罚款。
第四条:送气人员的待遇
4.l送气人员属本公司短期零工,公司可根据供应处送气工作量多少确定送气人员。送气人员的收入只能从送气服务费中向用户按规定提取。公司不另承担送气人员的一切费用。
4.2送气人员是为了满足用户需要而设立的。送气人员在送气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若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本人和第三考负责。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送气人员辞退和违纪处理
5.1 凡被招聘的送气人员辞职不干,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报液化气分公司、保卫科和人事科,在办清育关手续后才能离岗。若有不辞而别或未经同意而离开岗位者,其押金作为十陷公司的损失费用不退还本人。
5.2送气人员必须按公司规定收取送气服务费,不得多收,若有多收者,经查出,除退还多收部分外,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向用户赔礼道歉,扣本人50%的押金,情节严重者扣全部押金作为公司信誉受损的补尝并作辞退处理。
5.3送气人员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违反社会治安,经二次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辞退,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规者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违规者索赔,扣除其抨金和要求另行补偿损失。
5.4 凡不请假、两天不上岗送气者,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另行聘请人员,造成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自负,其押金归公司作为损失补偿费。
5.5 供气处的营业员要加强对送气人员的管理,督促送气人员严格按公司的规定搞好送气服务工作,若送气人员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谐仆员又没有检查督促纠正,造成用户投诉,对本公司信誉造成影响的,除送气人员向用户赔礼道歉外,视情节轻重扣除当班营业员当月部分或全月工资。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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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粮财〔200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配合粮食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经商财政部,我局结合粮食业务特点,对粮食企业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业务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补充,制定了《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2006年6月)

一、总说明
为了统一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油(含饲料,下同)经营、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的粮油有关业务(包括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 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 “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轮换粮油”、“代管粮油”、“政策性财务挂账”、“代管粮油款”、“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短期借款”、“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利润分配”、“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增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供应退耕还林(还草)、禁牧舍饲粮食应收取的粮食价款。

企业供应退耕还林粮食应由财政部门拨付的调运费等补贴,应在“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供应退耕还林(含还草、禁牧舍饲,下同)粮食时,按有关规定确定的粮食价款,借记本科目(退耕还林粮食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收到结算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科目。


1161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增设以下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粮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中央储备粮油费用、价差、轮换和利息等各项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地方储备粮油费用、价差、轮换和利息等各项补贴。

(三)市场调控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经营、储存市场调控粮油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各项市场调控粮油补贴,应区分利息、费用、销售价差、处理陈化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军供粮油补贴、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水库移民口粮补贴、救灾救济粮食补助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核算企业或政策性挂账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企业应区分收益性补贴和结算性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对应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并按期获得的定额补贴,应于会计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上述明细科目应按补贴的具体项目、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246 储备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拨、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时,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粮油库存成本。

(二)地方储备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地方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地方储备粮油时,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粮油库存成本。

(三)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时发生的实际收购、调入或进口粮油的价款。

(四)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粮油定额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按照规定可以计入中央储备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五)待核地方储备粮油价款。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地方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地方储备粮油时发生的实际收购、调入或进口粮油的价款。

(六)待核地方储备粮油费用。核算粮食企业按照计划收购、调入、进口地方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地方储备粮油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粮油定额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按照规定可以计入地方储备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的核算

1.粮食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收购、调入、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或将其他粮油转作中央储备粮油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收购、调入或进口价款,借记本科目(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粮油定额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按照规定可以计入中央储备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中央财政核定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后,粮食企业按照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粮油库存成本,借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贷记本科目(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粮食企业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申请补放资金或归还资金:

(1)按照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贷款额高于粮食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时,根据两者的差额向农发行申请补放资金,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

(2)按照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贷款额低于粮食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时,根据两者的差额归还农发行资金时,借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农发行根据中央财政以省为单位下达的加权平均入库结算价格调整粮食企业的贷款规模时,粮食企业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调整中央储备粮油借款规模:

(1)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高于全省的加权平均入库结算价格时,根据两者计算的库存成本差额,借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

(2)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低于全省的加权平均入库结算价格时,根据两者计算的库存成本差额,借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贷记“短期借款——中央储备粮油借款”科目。

4.中央财政跨年度核定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对粮食企业损益产生的影响,应调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地方储备粮油入库的核算比照中央储备粮油入库的核算方法处理。

四、上述明细科目应按粮食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247 商品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市场调控粮油和自营粮油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一)市场调控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或特殊目的需求收购或调入的粮油,如退耕还林粮食、救灾救济粮、军供粮油、以及按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等。

(二)自营粮油。核算粮食企业自主经营的粮油。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粮食企业(指粮食加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低于或高于标准水分、杂质的粮食,作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按照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后的购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当计入商品粮油成本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二)粮食企业(指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低于或高于标准水分、杂质的粮食,作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按照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后的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入库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加上合理收购费用确定,借记本科目(市场调控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248 轮换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粮食企业按照轮换计划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储备粮油,轮入时,按照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粮食企业按照轮换计划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储备粮油,期末结转轮出粮油的成本时,按照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区分下列情况调整当期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

1.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等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换差价,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品种)。

2.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大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出粮油的数量和轮入粮油的加权平均进价的乘积与本期轮出粮油销售价款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轮换销售成本。

3.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小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入粮油数量和轮出粮油的加权平均售价的乘积与本期轮入粮油的购进价款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轮换销售成本。

(三)粮食企业采取委托其他粮食企业以旧粮油置换新粮油的方式进行储备粮油轮换的,按照轮出储备粮油的库存成本,借记“轮换粮油——××品种(轮入)”科目,贷记“轮换粮油——××品种(轮出)”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粮油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执行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库存的轮入尚未轮出的轮入粮油进价;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执行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轮出尚未轮入的轮出粮油按照售价结转的成本。


1272 代管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储、代加工以及为农户兑换品种等业务而临时保管的,粮权不属于本企业的粮油。

粮食企业接受委托保管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市场调控粮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代购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收购的粮油。

(二)代储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临时储存保管的粮油。

(三)代加工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进行加工的粮油。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代购粮油、代储粮油的核算

1.粮食企业收到委托代购粮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代管粮油款”科目。收购完成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代购粮油),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粮食企业代农储粮(油)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或市价,借记本科目(代储粮油),贷记“代管粮油款”科目。

3.代购或代储粮油出库时,借记“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代购粮油或代储粮油)。

(二)粮食企业收取手续费和加工费的核算

1.粮食企业收到手续费和加工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用加工副产品抵顶加工费,按协议价,借记“库存商品——××加工副产品”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委托加工单位用委托加工的部分粮油抵交加工费,按协议价,借记“商品粮油——自营粮油”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粮食企业为农户兑换品种时,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和企业支付给农户的补价作为换入粮油的入账价值,借记“商品粮油——兑入××品种”科目,贷记“商品粮油——兑出××品种”、“现金”等科目。农户支付补价的,企业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农户支付的补价作为换入粮油的入账价值。农户用代管粮油兑换的,同时借记“代管粮油款”,贷记本科目。

四、粮食企业对代管粮油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编制代管粮油报表,反映代管粮油的收入、支出和库存情况。

五、本科目应按明细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委托单位、品种设户,记载数量、金额;同时,应单独建立实物收支辅助台账。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增设“粮油损耗准备”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库存商品粮油在储存环节发生的损耗准备,包括对水份、杂质减量和其他自然损耗提取的准备。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应当定期(如每季度)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损耗比例和商品粮油库存总量计算应提取的粮油损耗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

(二)企业在一个独立存放单位(如一仓、一个货位)储存的商品粮油销售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如果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等于企业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借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贷记“商品粮油”科目。

2.如果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小于企业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 按实际发生的损耗,借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贷记“商品粮油”科目;同时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3.如果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大于企业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 按照已计提的粮油损耗准备,借记本科目(粮油损耗准备),贷记“商品粮油”科目;同时,按其差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商品粮油”科目。待查明原因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照市场调控粮油和企业自营粮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3 政策性财务挂账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金额。

二、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核算粮食企业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有关部门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核算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有关部门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以及实行停息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三)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核算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清理认定的,粮食企业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以及2000年8月以后按中央有关部门批准计划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

(四)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核算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清理认定的,粮食企业在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前库存的保护价(含定购价)粮食,按照国家计划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

(五)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核算粮食企业自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清理认定的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不含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

(六)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核算粮食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从停息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发生的,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支付并从粮食企业剥离的利息。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政策性财务挂账认定的核算

粮食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按照认定金额和挂账类别,借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 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二)政策性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核算

对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从粮食企业剥离,上划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时,企业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借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贷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科目。

(三)收到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补贴款的核算

粮食企业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政策性财务挂账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归还银行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金额。


2146 代管粮油款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储、代加工以及为农户兑换粮油品种等业务而临时保管的,粮权不属于本企业的粮油价款。

二、粮食企业经批准动用代管粮油而收取的货款应实行专款专管,用于代管粮油同品种、同等级等量补库。

2176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核算企业按照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储备粮油等形成的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二)应交陈化粮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陈化粮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三)应交保护价粮食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保护价粮食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四)应交最低收购价粮食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最低收购价粮食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按规定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储备粮油,或处理陈化粮、保护价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差价款)。实际上缴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差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增设“待拨储备粮油补贴”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拨付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的费用补贴。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会计期末,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支付给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的费用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拨储备粮油补贴)。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向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拨付补贴时,借记本科目(待拨储备粮油补贴),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受托承储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223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增设“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明细科目,核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人员分流经费补助。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收到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支付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时,借记本科目(分流人员经费补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借款。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

(三)仓储设施借款。核算企业向银行借入的用于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项目的借款。

二、本科目核算方法

(一)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应将其所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

(二)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应将其所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经营性财务挂账借款)。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核算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转出和结存情况。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的转出和结存情况。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金额,借记本科目(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的核算。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按照认定金额,借记本科目(经营性财务挂账),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执行国家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中央储备粮油等减少中央储备粮油规模业务所实现的收入。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核算企业轮换中央储备粮油所实现的收入。

(三)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执行地方政府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地方储备粮油等减少地方储备粮油规模业务所实现的收入。

(四)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核算企业轮换地方储备粮油所实现的收入。

(五)商品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市场调控粮油和自营粮油等所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储备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1.企业按照规定抛售(竞价销售)、出口中央储备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销售收入)。

对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差亏损(含费用),借记“应收补贴款——中央储备粮油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中央储备粮油补贴”科目。

2.地方储备粮油销售业务收入参照中央储备粮油销售业务进行核算。

(二)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

1.中央储备粮油轮换业务的核算

(1)同品种中央储备粮油轮换

企业按照轮出中央储备粮油的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2)中央储备粮油品种串换

企业按照被串换粮油品种的售价,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3)中央储备粮油异地轮换

轮出企业轮出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4)中央储备粮油委托轮换

委托企业根据受托企业发来的代销清单,按照委托售价,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2.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的,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粮油轮换的,参照中央储备粮油的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

(三)市场调控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1.企业销售退耕还林粮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销售陈化粮、保护价粮和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发生价差亏损的,按照应收取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销售形成的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借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四)企业自营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企业销售自营粮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6 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低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的差额。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低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时,按照其差额,借记“储备粮油——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价款、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6 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高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的差额。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高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时,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价款、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增设“分流人员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应由企业自行承担的分流人员费用支出。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支付分流人员费用时,借记本科目(分流人员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三、补充会计科目表及报表披露说明
(一)补充会计科目表(见附件)

(二)补充会计科目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1、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轮换粮油”等项目,分别反映粮食企业“储备粮油”、“轮换粮油”的余额和“商品粮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粮油损耗准备”余额后的金额。

2、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加“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项目,反映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的余额。

3、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下增加“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项目,在“主营业务成本”项目下增加“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分别反映粮食企业“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和“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

(三)会计报表有关事项

1.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制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管理职责,结合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内部管理需要,要求有关粮食企业定期编报不需对外披露的内部管理性报表。

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表的范围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会计报表。


财政部关于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的统一管理,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征收或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发生的利息收入应视同当年的基金收入,及时缴入国库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基金收入专户,不能冲减财务费用。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是指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周转借款收回的利息,基金收、支专户的存款利息,委托部门管理的基金周转借款专户的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应全部作为当年基金收入,及时转入相关基金的收入专户中,统一缴入中央总金库,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
三、在编制基金预、决算时,基金利息收入要按照编报要求在报表中据实予以反映。



19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