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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3:32:39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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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13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2日





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善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含酒精的饮料)。

二、因接待礼仪确需在工作日午间陪酒的(仅限于接待中央和省来宾、外地市负责同志、外宾及外地客商等),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对再次违反规定的,扣发半年目标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内违反规定三次的,扣发全年的目标奖,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行为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本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五、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六、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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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区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区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的函


  现将《农业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附件:农业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分工方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

附件

农业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分工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我部职责,各相关司局任务分工和落实《意见》有关要求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发展农村沼气,因地制宜推进改厨、改厕、改圈等工作,逐步消除脏乱差现象。(科教司负责,计划司、畜牧业司配合)
(二)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发挥农技专家、科普人员和种养殖能手的作用,向农民传授实用生产技术、职业技能,帮助提高增收致富能力。(科教司负责,畜牧业司、农垦局配合)
(三)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完善长效机制,做到常下乡、常在乡。(科教司负责)
(四)发掘农耕文化,拓展农业功能,发展休闲农业,推出现代农业观光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和农家乐等特色旅游项目,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名镇、名村。(乡企局负责)
(五)积极探索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参与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途径。(乡企局、经管司分别负责乡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工作)
(六)用好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资助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经管司负责)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央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对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司局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把落实《意见》要求、配合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二)抓好落实。有关司局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各司局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办法要报送经管司。经管司负责汇总起草农业部落实《意见》的实施办法,送部领导审定后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三)做好总结。有关司局要于12月初对落实《意见》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总结,由经管司负责汇总起草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总结,报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经纪人暂行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经纪人暂行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四)项。

  二、删去第六条。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纪人和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营业的;(二)中介国家禁止流通商品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限制流通商品经纪活动的;(三)故意捏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牟取佣金的;(四)泄露交易双方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欺行霸市、违背交易双方意愿强买强卖或者故意损害交易双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六)在经纪活动中采取商业贿赂手段,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七)从事其他不正当经纪活动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