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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9:40:41  浏览:9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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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四、各级退税机关将于每月底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包括协查有误发票信息和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有关电子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1。 
  (一)凡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对于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如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有误的退回出口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退税机关暂不予退税。退税机关应将有关明细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总局信息中心。待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并反馈有关信息后,退税机关按本通知及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处理。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2。
  五、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出口企业(指需要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用于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下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数据,按月集中提取,逐级下发各地退税机关。
  (一)各省局退税机关必须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总局。上报前应对登记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纳税人识别号”(nsrdj_no)及企业类型(qylx)项目。上报方式:通过Ftp上传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100.16.84.46)“各地上传/企业代码库”路径内。 
  (二)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传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3。 
  (三)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生成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报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4。 
  六、供货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规定执行,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在“销货发票号码”栏,必须将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 
  七、各地退税机关应定期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情况提供给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八、各地退税机关对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地退税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辅导工作,采用各种方式告知有关出口企业,使出口企业及时对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总局将对各地退税机关使用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4.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一、相符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X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二、失控作废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SKZ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三、不符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B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四、不符发票信息协查结果信息 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BFFPXXXCJG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五、失控作废发票信息协查结果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SKZFFPXXXCJG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Zyfp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
  Rzym 字符型(6) 发票认证时间(4位年+2位月)
  Sh_detail 字符型(40) 审核疑点描述(无信息、信息不符等)
  文件命名规则:
  Fc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附件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  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Cpcode 字符型(10) 企业海关代码
  Cpname 字符型(50) 企业名称
  Address 字符型(50) 经营地址
  Flag 字符型(1) 登记状态
  1 新增  2 注销
  Rzym 字符型(6) 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注销户不填;4位年+2位月)
  变更退税登记录入规则:
  按变更登记前内容录入一条记录,将登记状态置为“2”(注销),再按变更登记后内容录入一条记录,将登记状态置为“1”(新增)。
  文件命名规则:
  Fa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注:“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指新增、变更企业在征税部门首次办理专用发票认证的年月。

附件4: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Zyfp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
  文件命名规则:
  Fb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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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有关协会(学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业经1999年12 月17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四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显著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化程度"的发展目标和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任务的要求,在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的24字方针指导下,结合我国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今后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明显加快,信息科技正在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模式,也促进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从实际情况看:我局政府上网工程正在抓紧实施;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已经起步,管理制度正逐步规范;一些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成效突出,建立了各有侧重、资料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初步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息交流渠道等。这些都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先进的管理手段和及时准确的信息,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为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服务。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相比,还存在许多的不足:缺乏整体规划,缺乏分工协作;管理比较混乱,缺乏信息资源共享;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自动化程度普遍不高,相互比较也存在较大差距;整个队伍掌握和应用先进信息技术的水平还亟待提高等。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面临时间紧、任务重、基础差的困难。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充分说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整个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及时、准确的药品监督管理信息为药品监督管理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为科学公正的监督提供客观依据,为医药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信息服务。办公自动化和由此而产生的先进监督管理方式,将大大提高办公效率,为廉洁执法、规范管理行为创造良好条件。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已经成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和逐步完善"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不是用现代信息设备模拟手工管理的方法和过程,而是不断扩大和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由此形成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对此,局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到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中。   二、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必须坚持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服务的正确方向,贯彻落实"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应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实施科学管理,为药品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是:经过2到3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和药品监督技术信息系统)、地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此为重点,互通互联,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准确权威、管理严格、资源共享"的中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为实现总体规划,要详细论证制订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将其作为“十五”期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点建设项目。  根据总体规划,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1到2年内的近期目标是: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实现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立高效、封闭的局政务信息系统,实现局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建设,规范直属单位网站建设;提高局直属单位办公自动化水平,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开展药品检验、药品标准、新药审评、中药保护、药品认证、药品评价、医疗器械注册、教育培训、医药经济、国际交流、医疗机构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等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药品技术监督信息系统;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站,实现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双向信息交流。  为实现上述目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有关项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信息化建设。   三、完善组织建设,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局有关司室、直属有关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务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制定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  (二)领导小组常设办公机构为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由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的同志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局机关各司室要明确由一名司室领导分管信息化工作,由一名同志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  (四)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现有基础,明确处室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  (五)根据各地的情况,逐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相应的信息负责人或负责单位,负责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  (六)委托局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的汇总、整理、建库、分析等。    四、以建立、健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和药品监督技术信息系统)、地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为重点,加快中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一)实现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立高效、安全的局政务信息系统。各司室要根据业务分工和工作需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逐步实现工作程序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上,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相关业务档案,建立相关数据库,实现全局信息资源分级、分类共享。  (二)各直属单位根据职能,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别进行药品检验、药品评价、药品标准、药品认证、新药审评、中药保护、药品研究、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检验、教育培训、医药经济、医疗机构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等信息化建设,并逐步实现日常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实现与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的链接和数据交换,确保为局机关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动态信息。  (三)加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建设,规范局直属单位网站建设。  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将全面树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新形象,完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公众信息服务功能,有利于贯彻落实“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为医药经济建设服务。网站建设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明确各自的分工,确保信息的权威、准确,避免重复建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是药品监督管理网上信息发布的官方站点,代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要维护其权威性,重视其时效性。要重点建设好局机关组织机构、政务信息公告、文件法规等动态信息栏目,无偿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上述信息。  局直属单位的网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局域网站,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要重点建设好与各自职责相适应的药品技术监督等动态信息栏目和数据库。经领导小组审核,局域网站可以在主页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局域网的统一标识,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实现链接。为适当缓解建设经费不足的困难,各局域网站可以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遵照国家有关法规,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偿信息咨询服务。  为维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和各局域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下,对各网站现有的信息栏目和数据库进行清理整顿。对已有的重复建设的数据库,要按照各单位职能进行合并建设;对暂时不能合并建设的,要统一协调,对数据库进行必要的整理、补充,实现资源共享;对属于历史资料的数据库,各单位要予以重视,进行必要的整理、补充。  各单位要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和各局域网站逐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使网站内容能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实际工作情况。  (四)逐步建设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站,负责采集当地药品监管信息,形成全国药品监管信息采集网络,确保信息来源准确和传输快捷,并实现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双向信息交流。要鼓励和引导市、地、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网络。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监督信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内部交流制度。  除可公开检索的公众信息外,凡涉及重要的药品监督技术信息、政务信息等,局机关各司室、局直属各单位要定期向局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交流,遇有重要价值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内部通报要制度化、规范化,并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设备,逐步自动化。领导小组对信息交流进行统一指导。  (二)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备案制度。  为加强统一管理,凡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建立计算机网站、大型数据库、内部信息资料库等,以及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有偿信息服务中遇到重大事宜均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要特别重视信息安全。数据加密、防杀病毒,网络防火墙等信息安全措施必须在各系统中根据情况加以选用。领导小组要制订相关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的保密除遵照国家保密法规外,还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的特点制订有关规章和工作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管理相对人商业秘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密级规定划分、管理。对暂不宜公开的,包括部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行政办公信息、药品检验信息、中药保护信息、进口药品行政保护信息、新药和进口药品注册信息、新药和进口药标准资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信息、各类认证信息、临床研究基地信息、不良反应过程数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目录、限制性公开的假劣药品查处结果、限制性公布的新药研究动态信息、限制性公布的各类统计结果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实施分级管理,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一定权限进行检索。领导小组对此予以统一指导。  (四)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公众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规范、权威、清晰的发布渠道。  为及时、准确地为各级药品监督部门、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临床应用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各直属单位的局域网站或者其他信息系统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网站提供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发布,包括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中药保护品种公告、进口药品行政保护公告、获批准的新药、进口药品目录、药典标准、局颁标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通过各类认证的单位目录、临床研究基地目录、不良反应监测、公开的药品研究、监督管理机构目录、公开的假劣药品查处结果、获批准公布的新药研究动态信息、可公布的统计结果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类公告等信息,但必须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发布的内容、范围等。领导小组对此予以统一指导。  对药品监督管理报刊杂志的管理不在上述之列。  (五)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检查、奖惩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部门、一个岗位的缺陷都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完整性,因此,必须将检查、奖惩制度化、经常化。各单位要通过相应的检查、奖惩制度督促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针对整个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制订检查、奖惩制度,充分调动有关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   六、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一)鼓励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加强国际间的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与国外有关机构建立长期、友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学习借鉴国外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  (二)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国际交流必须特别重视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  (三)在国际交流中涉及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接受其指导。   七、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药品监督管理干部队伍掌握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是决定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成败的关键   (一)要建立一支既掌握先进信息技术,又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队伍。局机关、直属各单位要充分重视信息化建设队伍的建立,适应迅猛发展的信息化工作的需要,为提高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打好基础。对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既要有充实,又要立足于内部进行大力培养。  (二)要把提高药品监督管理干部队伍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水平作为一项事关信息化工作成败的大事来抓。  只有掌握了必要的技术,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工作的需要;只有用好了先进的信息技术,才能更好、更准确地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服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干部的信息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每年进行一次轮训,适时进行专项培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力争在一到两年的时间内,完成一次轮训。人事部门要把信息知识技能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促进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参与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共同努力,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工作水平,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服务!' 文号:国药管办[2000]3号

国务院颁发“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颁发“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65年3月10日,国务院

现将“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即贯彻执行。在实践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请随时报来。

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经济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并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现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招用职工时,凡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都应当使用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下同);已经使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应当逐步地改用临时工。
在劳动计划管理上,根据严格控制固定工人数,便利使用临时工的原则,今后,国家劳动计划只控制固定工的年末人数和固定工、临时工的全部工资总额。临时工的平均人数和期末人数,只进行统计,不作为计划控制指标。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固定工年末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以内,有权减少固定工,多用临时工。
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凡是用工地点在城市的,应当首先从适合条件的、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中招用,解决不了时,再从农村招用;用工地点在农村的,可以在附近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招用。有些企业为了使用临时工方便,要求和附近街道组织或社、队建立固定协作关系的,当地劳动部门应予协助,并规定一些使用原则,进行监督。劳动部门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工作和便利用户的原则,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
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临时使用的下列几种人员,可以不纳入工资总额计划,不计算劳动生产率。
(一)对某些适宜于居民拿回家里做的工作,如糊纸盒、锁扣眼、纳鞋底等所使用的家庭工;企业单位因拣拾废弃物品所组织的职工家属或附近居民;临时使用的零星修缮人员;学校临时性的代课教员;不由国家开支工资,不由企业、事业给予补贴,不享受劳保待遇,而是由职工、学生自己缴费开支的或者自负盈亏的生活服务人员,如炊事员、理发员等;企业到外地采购物品或在商品中转过程中使用的挑选、打包、装卸、搬运等人员。
(二)企业在不降低产品质量,不增加生产成本,不影响本单位设备、人力的充分利用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半制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和短途运输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员。
支付给上述(一)、(二)两项人员的费用,可分别从生产费、管理费、事业费等项下开支,并应单独统计或者估算。
(三)因特殊需要,如抢救自然灾害、水利建设、征购农产品的短途运输等所动员的民工。
四、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劳动管理,力求节约使用劳动力。有些临时性的工作需要用人,应该首先从内部改善劳动组织,挖掘劳动潜力解决。现有劳动力多余的单位,不得再招用临时工,如因特殊需要,必须招用临时工时,应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临时工时,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与所在地的城市街道组织或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签订合同,并且在合同期满后予以辞退。
五、企业不得自行动员使用民工。有的地方因抢救自然灾害、水利建设、征购农产品的短途运输等,需要动员民工的时候,须经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
养护公路、修建地方道路的民工建勤,按照已有的规定办理。
六、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参照本地区统一规定的相同工种、同等技术的固定工工资标准作出规定,并抄送劳动部备案。
临时工的劳保待遇,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临时工的粮食定量,一般按同工种的固定工的供应标准执行。需要增加的粮食,粮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供应。
七、各级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应该在保证企业的工资总额不突破年度计划的前提下,进行按季监督;对企业只控制工资总额,不控制分项指标。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季度内各月之间对工资总额作必要的调剂使用,但在季度之间需要调剂使用时,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从事经常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长期工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城市使用零散工的规定(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