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3:34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湖南省中共长沙市纪委 长沙市监察局


中共长沙市纪委 长沙市监察局

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有下例政令不畅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化经济环境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指示阳奉阴违、顶着不办,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制止不力、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事项和案件拒不办理,敷衍塞责,处理不到位的。


第五条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扣、没收生产经营者财产的;

(二)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财物的;

(三)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采取其他方法侵犯人身自由,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侵入或非法搜查生产经营者的住宅和经营场所的;

(五)使用或损毁、丢失扣押的财物,或逾期不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受利益驱动,超越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违规办案或插手经济纠纷的;

(七)为谋取本单位利益,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对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对各类资源权属、折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及行政复议不依法受理、裁决的。

(九)执法不公以及违规传唤企业厂长(经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执法不到位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行政审批的;

(二)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强制进行行政审批前培训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办、效率低下的;

(五)无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公布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办证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办法的;

(七)违反规定,制定保护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文件或规定,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增加生产经营者负担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向生产经营者摊派或变相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人财物的;

(二)强制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将应由生产经营者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向生产经营者进行收费的;

(四)强制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的;

(五)强行向生产经营者拉广告,违反规定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的。


第八条不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没有合乎规定的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对同一企业一年内进行多头多级重复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四)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五)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六)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前款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的被检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物品、报酬、福利待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报销的费用责令退赔;参加被检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责令退赔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种类、幅度的;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和创收指标的;

(四)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或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六)违反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

(七)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工程项目建设、特许经营权出让和政府采购等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应当招标投标或拍卖而未招标投标或拍卖的;

(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虚假招标、泄漏标底等违规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操纵上述事项的;

(四)在与业务单位交易过程及经济往来中相互串通,收取回扣、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礼品馈赠的。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经批准开工后,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破坏施工的,或煽动、纵容、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的,对组织者、煽动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在治理公路、水上“三乱”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水路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二)违反规定在城乡道路上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在公路控制红线以内或者城市入口处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的。


第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生产经营者的公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生产经营者的财物,占用生产经营者的财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对其他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也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违反以上规定,但情节较轻,可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视情况给予警诫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但未明确给予政纪处分,或已明确给予政纪处分但未明确给予党纪处分的,在执纪时,按照省纪委《关于当前执纪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省纪委湘纪办[1995]11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担责任或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所犯错误纠错不力或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

(三)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八条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考核或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均可向各级行政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共长沙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5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部分邮电审计机构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试行办法

邮电部


关于部分邮电审计机构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试行办法
1991年11月2日,邮电部

为了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审计干部的积极性,根据审计署审人发(1991)167号《关于审计机关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邮电审计干部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
(一)驻部审计局设副局级审计员,正处级审计员、副处级审计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单位的审计处设副处级审计员、正科级审计员、副科级审计员、审计员。
(三)地市级单位和科级单位的审计部门设副科级审计员,审计员。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
(一)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见习期满后,从事审计工作(或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以上。
(二)副科级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任审计员满四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任审计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审计员满二年以上。
(三)正科级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满四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二年以上。
(四)副处级审计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科级审计员四年以上。
(五)正处级审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副处级审计员五年以上。
(六)副局级审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处级审计员五年以上。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必须在经过考核为称职的人员中进行。
(八)个别德才和政绩突出者,须经本单位党组(委)、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确定。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条件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审计法规,廉洁勤政,积极工作。
(二)业务条件
审计员:具有审计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能够处理本职业务工作。
副科级审计员:掌握审计工作程序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了解分管工作情况,有一定政策水平,能够草拟一般性文件和审计工作总结,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完成一般小型单位的主审任务。
正科级审计员:能够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经验的任务,能够熟练地起草重要文件和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组织对中小型单位的审计工作。
副处级审计员和正处级审计员: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能力,熟悉审计工作业务,能够组织对大中型单位的审计工作。
副局级审计员:具有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审计业务知识,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为领导决定审计目标提供决策依据,能承担对下级单位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的任务。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一)驻部审计局设副局级审计员1人;局内各处设正处级或副处级审计员1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单位的审计处设副处级审计员1人;正副科级审计员与审计员的比例,原则上按1∶1.5掌握。
(三)地市级和科级单位的审计部门设副科级审计员1人。
五、其它
(一)各级审计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任免权限与同级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
(二)各级现职行政干部转任同级审计员,不受职数和比例限制,但不能直接提任上级职务。
(三)确定非领导职务时,必须有职位空缺,并在干部人事部门核定批准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四)确定非领导职务时,必须符合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并经过全面考核。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宗教局办公室关于连接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宗教局办公室


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宗教局办公室关于连接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通知
(2002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宗教局:
为适应民族宗教工作任务和形势的需要,经商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同意,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决定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宗教局统一连接进国办的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建成一个覆盖全国、安全保密、传输便捷的民族宗教信息网络,实现公文、信息的数字化传输,并逐步开展其他应用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连接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建立全国民族宗教信息网络是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鉴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把联网工作抓实,抓出成效。
二、按照“统一规划,共同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建设原则,各地要在国家民委信息处和国家宗教局信息综合处的协调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统一的工作安排,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按时限、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三、今年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宗教局必须完成联网工作的联通和调试,正式投入使用。从2003年1月起,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信息简报一律通过二邮系统传输,也不再接收各单位纸质的信息简报。
四、各地连接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方式和硬件配置等商当地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确定。
五、在连接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该系统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上运行,以国办二邮系统为平台,用户端使用中办机要局同北京书生电子有限公司联合研制的JGW10安全电子公文系统。
六、公文无纸化传输软件和彩色激光打印机由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负责配置。
七、在今年下半年,将分批对各地办公室网络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八、联网经费主要由各地自行解决,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以及民委、宗教局是否与省政府办公厅在同一驻地办公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不得挪用。不足部分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解决。
九、请各地在联网工作开始后,把工作情况和单位名称、开户行和账号分别传真至国家民委办公厅信息处(传真号:010-66057719)和国家宗教局信息综合处(传真号:010-64095066)。
国务院办公厅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国办秘书局已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负责单位,进行民族、宗教两级政府的互联工作。请你们接到通知后,尽快与当地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负责单位联系,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互联工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告国家民委信息处和国家宗教局信息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