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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0:05:17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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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人事工作实际,切实组织好人事宣传工作,为人事制度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
人事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工作需要加强宣传,以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为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1995年人事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
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宏观人事管理体系、人才市场体系、人事法规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配合人事中心工作,认真把握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突出重点,讲求时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人事制度改革的了解,从而增强对改革的承受能力,
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服务。
一、深入宣传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
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宣传学习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同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最近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起来,同回答和解决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指导。
二、关于人事制度改革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总的目标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以利于优秀人才的成
长和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别要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四个方面努力取得实质性进展。
——配合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搞好舆论宣传。今年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关键的一年。要宣传李鹏总理接见人事厅局长会议代表时对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的指示精神,宣传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公务员制度的新机制,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心
理承受能力,减少实施工作的阻力。要宣传通过推行公务员制度,树立公务员改革开放、勤政廉政新形象方面的典型事例。
要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公务员制度过程中,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认真进行职位分类,科学合理设置职位,严格按照公务员条件和职位要求,引进竞争机制,进行人员过渡考核工作的经验。特别注重宣传人员过渡工作体现改革力度,在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要宣传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住“进口”,保证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程度,堵住进人不正之风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以及一些地区在考录工作中试行打破“两个界限”(地域界限和身份界限)的经验和做法。
要宣传1994年年度考核在完善考核制度,注重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以及在激励优秀的、鞭策一般的、转变机关作风方面所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
要宣传各地、各部门在任用制度改革工作中扩大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破除论资排辈陋习,抵制任用方面的不正之风,在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广开进贤之路,做到能上能下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非选举产生的厅、处级干
部试行聘任制的做法。
在宣传坚持实行正常的退休制度的同时,结合辞职辞退法规的颁布,重点做好辞职辞退法规和实行工作的宣传。宣传辞职辞退制度在畅通公务员队伍“出口”渠道,实现公务员队伍能进能出,改变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重要意义,
宣传部分地区和部门实行辞退制度所取得的实际成效。
要宣传实行交流、轮换、回避以及辞退制度,在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关心爱护、锻炼培养和严格要求公务员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做法,以及社会公众的良好反响。
要宣传一些地区结合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任制度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结合事业单位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事业单位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改革思路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宣传职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宣传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险
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和做法。
——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工作的推进,宣传人事部门在抓好“一个制度,两支队伍”,即探索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加强企业家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新经验。
进一步宣传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在打破工人、干部身份界限,坚持和完善聘用制度方面的经验;宣传试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对企业领导人员,从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等方面进行的改革探索;宣传在搞活企业家队伍,建立选拔、任用、测评、考核、储备、流动等管理制度方面的经验和做
法;宣传一些地区在试行企业级别与行政级别脱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人事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搞活企业引进急需人才,调剂积压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三、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对工资工作的宣传,要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宣传各地、各部门在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的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工资改革宣传工作要注意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出台的改革方案,不得随便泄露。
——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利益的调整。要针对存在的一些认识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
作用,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现行分工,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成效。
四、关于宏观人事管理体系建设
宣传人事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改革管理方法、管理手段,从行政命令、指令计划为主的管理方式,向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信息服务等为主的间接管理方式转换,从微观的具体事务为主的管理向培养、使用和管理并举的综合管理方式转换的经验和做法。
宣传在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总量,防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过快增长方面的有效做法。宣传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过渡工作,积极稳妥分流富余人员方面的经验。
宣传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以及在规范和管理事业单位的各种工资外收入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宣传在机关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规定,不超职数设置,不搞“人情”职位和照顾职位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五、关于人才市场体系建设
宣传各地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在加快人才市场建设,健全人才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功能,拓宽服务领域,使各类人才尽可能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等方面的新举措、新发展。
宣传健全和完善区域性人才市场体系,特别要注意宣传已建立的中国沈阳、中国上海、中国北方等区域性人才市场运行成效和经验,促进区域性人才市场、大中城市固定人才市场和专业性人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宣传各地逐步改革“统包统配”制度,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为用人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在确保1995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方面的做法和成效。
宣传各地为本地经济建设发展,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为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千方百计引进急需人才的做法和经验;宣传各地在解决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匮乏问题方面的好做法。
六、关于人事法制建设
要宣传加强人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事干部搞好人事法制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注意做好新法规出台前后对上对下、对内对外的舆论准备、宣传解释工作。
今年是“二五”普法教育的最后一年,要结合验收工作,进一步运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普及人事法律知识,增进社会各方面对人事法规的了解,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人事部门的执法水平。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人事执法工作的舆论监督,宣传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办事的先进典型,批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消极做法以及个别违法行为,促进人事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七、关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要配合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召开和《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的颁发,进一步宣传和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是第一位的任务、各级人事部门第一把手重视人才工作的观念,宣传各地、各部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尽
心竭力,勇开新路的做法和经验。
要配合“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工作,宣传这项工程在造就一支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学科门类齐全、年龄分布结构合理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对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在培养和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方面采取的有利
措施及其取得的显著成绩。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博士后研究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造就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的有效途径。要结合各项选拔工作的实施,宣传党和国家对人才的重视和关怀,宣传这些制度所具有的激励、竞争、择优机制,宣传这些优秀人才为我国科技发展所
做出的重大贡献,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结合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逐步展开,宣传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用制度和公正的资格评价制度是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途径。待国务院批准职称改革方案后,要积极组织好对职称改革基本思路、方法步骤以及典型经验的宣传工作。
八、注意宣传基层人事部门的先进典型
要善于发现并积极宣传基层人事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改革、推进改革深入发展的新经验、新做法;宣传他们如何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地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事迹;宣传他们在人事工作中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宣传他们树立公民为本,公民为重,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工作中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通过宣传弘扬主旋律,树立人事部门公务员的先进典型,以典型开路,促进人事工作的全面发展。
在人事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宣传报道上要按照有关精神,把握好分寸,既要有利于改革的发展,促进问题的解决,又要有利于增进团结、维护稳定。



199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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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举报案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洛阳中院裁定陈志华诉西工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案



裁判要旨

消费者作为利害关系人,其不服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

2010年1月21日,王府井百货在《洛阳晚报》刊登促销活动广告,全场四至八折优惠,其中,“玛雅诺”全场六折,促销时间为2010年1月22日至24日。陈志华于1月22日购买了“玛雅诺”棉便装两件,折后价每件1788元。后陈志华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西工发改委)举报王府井百货促销存在价格欺诈,要求查处。西工发改委立案调查,认定王府井百货在促销“玛雅诺”棉便装活动中存在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此便装活动期间六折后售价为1788元,所依据的原价为吊牌价2980元,而本次活动前7日内同一交易场所的最低实销价为2100元。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四条对原价的解释,2100元的价格应视为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在此基础上六折后该棉便装应售价为1260元,实售1788元,共售2件,获违法所得1056元。王府井百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行为。同年5月7日,西工发改委对王府井百货作出西价检处(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罚款1000元。陈志华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洛阳发改委)申请复议,8月17日,洛阳发改委作出维持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洛发改价复(20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西工发改委对王府井百货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裁判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府井百货在打折活动中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西工发改委对其作出的西价检处(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志华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举报经营者价格欺诈的消费者不服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其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利。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决定,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举报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是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否构成违法、违法数额具体怎样认定、怎样处罚等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如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举报者有权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但如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举报人并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处罚决定不增加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因购买了价格欺诈的商品而受到的民事侵权,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举报商家价格欺诈的消费者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首先,作为消费者的举报人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毕竟是由于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才产生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与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新的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从这一规章的规定看出,举报人对于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后,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方面来看,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采取了适度宽泛的立法原则。因此,举报经营者价格欺诈的消费者不服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法院采取了第二种意见,举报商家价格欺诈的消费者具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案号:(2010)西行初字第57号,(2011)洛行终字第26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王雪兰 张 川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