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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40:37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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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不懈地长期抓下去,年复一年地抓出阶段性成果。特别在目前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还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群众反映仍很强烈的情况下,纠风工作只能抓
紧,不能放松。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纠风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各级领导同志必须重视纠风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扎扎实实地
抓落实。工作中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新的情况和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政策,探索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取得新的成果,不断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

附件: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报告

报告

国务院:


坚决纠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四大对纠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一年,我们要按照十四大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把纠正部门和行业
不正之风继续摆到重要位置上,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下决心抓出更大的成效。现将一九九三年纠风工作要点报告如下:
一、正确评价前两年的纠风工作,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
自一九九○年国务院“八·二三”电话会议,李鹏总理动员部署在全国开展纠风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把这项工作提上日程,集中抓了两年多时间,做了大量工作。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势头在某些方面受到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问题,有的已初步解决,有的已有所缓解
,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起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还远未遏制住,有些问题仍相当严重,已解决的问题还有反复。同时,在新的形势下,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了纠风工作的难度。

因此,我们对前两年纠风工作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对当前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反复性不能估计过低。这项工作稍有放松或停顿,几年来的努力就会前功尽弃,党和政府的声誉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各级领导要用党的十四大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加自觉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正确处理纠风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坚决克服在纠风工作上存在的各种
模糊甚至错误的观念,采取果断的有效的措施,进一步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势头。
二、继续刹风整纪,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坚决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继续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持久和不断抓阶段性成果的方针,着眼于教育,立足于建设,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方面通过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继续不停顿地刹风整纪;另一方面,要在建设和治本上下功夫,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工
素质、建立行为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上取得进展和突破。纠风工作的对象,在部门和行业中要继续以执法部门、监督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为重点;在地方上要以大城市为重点。从全局看,搞好纠风工作的关键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担任部门、行业领导职务的同志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纠风工作中起带头表率作用。
三、集中力量继续抓好专项治理
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专项治理:(1)继续下大力气纠正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带有普遍性的不正之风;(2)着重纠正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3)重视纠正执法、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行业违背中央有关规定,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设置障碍、侵害企业利益以及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4)重视解决在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中出现的利用行业垄断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5)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 觳槎匝辖霉畛院人屠竦扔泄毓娑ㄖ葱星榭龅耐ㄖ?中办发〔1991〕17号),制止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歪风;(6)对那些纠而复发甚至愈演愈烈的问题要反复抓,抓到底。
近两年,一些地区和部门抓了清理行业乱着装、整顿公路站卡、清收“三款”(逾期贷款、个人借的公款、拖欠承包款)、减轻农民负担以及以票以证以装电话谋私等专项治理,效果较好。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巩固工作的同时,从实际出发,抓住那些阻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又反映强烈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继续开展专项治理,以取得规模效益。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部署的外,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抓的治理项目。县一级要着重纠正那些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专项治理的问题不宜多,要选
准题目,精心组织,治理一项,见效一项,巩固一项。
不正之风往往掩盖违法犯罪行为,而违法犯罪分子又往往利用不正之风。因此,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过程中要重视发现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并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揭露。
四、着眼于教育和防范,加强部门和行业自身的基础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队伍素质作为防止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基础环节来抓。在有针对性地搞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宗旨教育、法纪教育的同时,要按不同部门和行业的特点有计划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把经常性的教育同集中培训结合起来
,把思想教育同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教育,使干部职工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增强职业责任感和纪律观念,树立敬业精神。各个部门和行业都要制定规划,确立各自的形象目标,逐步形成一套正规、科学、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这项工作要在一些重要部门和
行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期分批地推开。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根本上要靠改革。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十分重视制度建设,使行政和行业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业务工作,从改革入手,完善廉政勤政制度,首先在执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直接掌管人、财、物的岗位,
建立起既能管得住又便于操作的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要继续推行和完善“两公开一监督”、“一条龙服务”等办事制度。制度重在执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坚决克服有章不循的现象。
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部门和行业的社会监督 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和各行业的监督。各部门和行业都要建立健全内部与外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监督检查的“关口”往前移,防微杜渐。要重视发
挥传播媒介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人大、政协对纠风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还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评议部门和行业风气的活动,检查指导纠风工作。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经常分析纠风工作形势,每年要选点进行一两次民意测验,
了解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部门和行业风气的状况和纠风工作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重要部门、行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这方面的工作。
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 继续坚持前几年在纠风工作中总结出来的自查自纠、集中整训、专项治理、民主评议、明察暗访和举报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找出纠正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与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加强业务建设、为群众办实事等有机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从体制、制度、管理和物质基础等方面探索有效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的新途径。
加强调查研究,要侧重政策和工作研究。各级纠风办要根据工作需要,列出题目,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当前,要着重研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产生的深层原因及其对策;研究在深化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条件下出现的某些政策界限不清的新问题,提出政
策建议;调查总结先进典型的好做法、好经验,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七、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一九九三年纠风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真正做到能切实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层层建立责任制,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研究一两次纠风工作,分析形势,制定对策,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推动这一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首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并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主动与地方协调配合,加强对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纠风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使群众能不断听到纠风的声音,了解纠风的情况。要大力宣扬先进典型,表彰好人好事,倡导行业新风。要选择一批纠风工作成效明显、行业风气有较大转变的单位和行业进行系列报道,系统地介绍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召开廉政建设和纠风
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议,以弘扬正气。各部门和行业都要领导和组织好廉政勤政、优质服务等群众性的争先创优活动,注意培养和树立群众信得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教育和激励干部职工奋发向上,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切实的措施和办法,把一般号召和具体指导结合起来,把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对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限
期改正。要积极做好全国大城市纠风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在年内把这个会议开好,以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加强对纠风工作的检查指导,国务院继续保留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由监察部承担这方面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有专门机构抓纠风工作,配备相应的力量,并在机构改革中理顺纠风工作机构的体制和工作关系,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使其真正担负起督促、检查、指导
,汇总、分析、报告的职责,更好地发挥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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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法官善于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应当正确适用程序法,做到程序公正;应当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庭审指挥、驾驭能力;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庭形象;应当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实体法,正确作出裁判。在这些标准当中,似可再作大致区分。传统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只要审判程序大的方面不违法、实体公正应当更为重要。现代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比较重要尤其是强调法官驾驭、指挥庭审能力和法官的庭审形象,并认为程序公正改期导致实体公正。折衷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结合。如果我们从审判程序本身的微观角度出发,联系诉讼程序的价值,还会发现法庭审判具有以下作用:
(一)庭审具有确保程序公正的作用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从审判角度而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正确适用审判程序法,坚持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效参与和法官中立裁断原则,并使裁判结果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及时、合理地产生的一种合理状态。
(二)庭审具有确保实体公正的作用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法院所作的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实体法公平、正确,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到了合理保障的一种状态。但总体而言,公开、科学的法庭审判活动比秘密、反科学审判更有可能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使实体法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最终实现,因而,法庭审判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三)庭审具有确保形式公正与法官形象公正的作用
所谓形式公正,是指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以公平适用,其基本要求是“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对待”。同时,干扰独立审判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也将被有效排除,司法裁判结果由于形式公正的实现而得到保持较强的公信度。
(四)庭审具有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众规范自己行为,体现社会主流观念,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作用
在公开审判中,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支持、鼓励合法行为,制裁、抵制非法行为,一方面可以体现法律中人民群众的善恶是非观念以及社会主流观念,使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不知法者熟悉、了解法律规定,预测种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五)庭审具有经济效益的作用
由于现代庭审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与程序自治、程序及时标准,在实践中还推行当庭宣判与提高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率的技术性规则,因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北安法院 杨亚新

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涉农企业及个人“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简称“农信中心”)以保证的方式为本市涉农企业及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是隶属于鞍山市财政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保资金由市财政注入。
第五条 市农信中心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市农信中心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1、提出担保业务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严密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办理贷款担保项目的评审和担保手续;
3、按合同约定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检查所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4、建立规范的担保项目管理制度,对被担保项目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工作;
5、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6、负责担保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7、办理担保资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贷款担保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农、惠农”政策,市农信中心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农业产业化项目,特别是鞍羊线、鞍营线、张庄线设施农业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农产品物流项目和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型仓储、加工项目。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农企业及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向市农信中心申请贷款担保: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经过当年年检;
2、项目所在地在鞍山市辖区内,且项目建设符合鞍山市现代农业产业规划,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经过当年年检;
4、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  
5、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建立了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6、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逾期贷款及拖欠工程款、工人和农户报酬等不良纪录;
7、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具备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8、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效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市农信中心将根据担保贷款的金额、风险程度及申请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信中心不予受理。
1、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2、在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的;
3、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4、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5、所申报的项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
6、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五章 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市农信中心对单个项目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5%。农信中心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第六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农业担保按照“农委推荐项目、农信中心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由协议银行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直接进入领导小组审定阶段)。
一、推荐阶段
申请主体向市农委申请担保贷款,并报送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项目可行性计划等所需资料,经市农委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推荐到农信中心。
二、评审阶段
农信中心负责评审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款意识和还款能力、担保贷款金额和期限及反担保措施,形成评审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审定阶段
成立市农业担保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农业贷款担保工作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对农信中心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落实反担保阶段
经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项目,由农信中心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由农信中心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反担保措施,负责与抵押、质押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为企业办理抵押、质押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由协议银行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由协议银行负责落实降低贷款风险的相关手续。
针对农事企业和农民缺乏有效抵押资产的现状,在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上,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业网点门市房以及个人拥有的第二套以上商品房”等有效抵押外,采取了对农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租赁权益不变的前提下,在征得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村委会及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拟转包(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贷款申请人等相关方同意的基础上,采取事先转包(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转让地上附着物的方式,作为农信中心的反担保措施。具体可采用以下办法。
1、申请人自己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拟抵押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主要是对土地承包期内的年对外出租价格和地上附着物的可变现及保值能力进行评估。同时由农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人)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协议(二)”,并经乡(镇)、县(区)两级政府同意,乡镇政府负责协同农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级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同时登记备案。
2、申请人从他人那里租赁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已交纳出租金的年限大于贷款期限1年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抵押手续,对拟抵押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主要是对租赁期内土地的年对外出租价格和地上附着物的可变现及保值能力进行评估。同时由农信中心、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协议(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协议(二)”,并经乡(镇)、县(区)两级政府同意,乡镇政府负责协同农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政府负责授权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五、出具保函,银行核贷阶段
担保业务部门负责整理项目档案,同时与协议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承担此笔担保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向申请方发放贷款。
六、监管阶段
对提供了担保贷款的在保项目,市农信中心、贷款银行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监管,建立定期回访制度,防范担保风险。
七、回收阶段
由农信中心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到期按时足额偿还的担保贷款,农信中心解除保证责任,风险部门负责为贷款主体解除反担保措施,对到期不能足额偿还的担保贷款,担保部门负责催收,到代偿期限尚未全额偿还的,农信中心综合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代偿手续(详见第八章),风险部门通过法律或执行反担保措施等方式负责追偿;由协议银行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由协议银行负责贷款回收工作。
第七章 贷款利率与担保费率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所执行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协议银行的现行利率。
第十四条 市农信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但依照财政部对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中“担保费率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 和“定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要求,农信中心收取的担保费率暂定为年率1—2%,担保费用于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五条 市农信中心对担保费的收取将根据担保贷款类型、金额、期限以及风险程度确定,计算公式:担保费=贷款金额×担保时间(月)×月费率。
第八章 风险管理与责任分担
第十六条 担保贷款主体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市农信中心根据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对无法收回的贷款,市农信中心业凭贷款银行的代偿通知书,核实后承担相应代偿责任(由协议银行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由协议银行负责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七条 市农信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可处置反担保措施和通过诉讼追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对本办法全权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担保贷款业务发生时制订的相关合同文本详尽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