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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治理“三乱”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5:06:19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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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治理“三乱”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治理“三乱”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司(局)室、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0〕16号文件提出的任务、要求和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关于1992年全国治理“三乱”工作安排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机关和系统的具体情况,经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研究,现将当前治理“三乱”工作的安排
意见通知如下:
一、局治理“三乱”办公室要继续与全国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加强联系,促使其对我局申报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早核定,尽快予以公布;同时注意搜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性收费项目审定的公告,以便掌握情况。
二、为了巩固前一阶段治理成果,从现在开始,局机关负有执收、执罚任务的司(局)室,要进行整章建制,对执收、执罚环节制定和完善监督制约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有效防止出现“三乱”;同时要按司局对口,对系统内的执收、执罚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帮助他们完善
各种监督体系,依法行政,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置于广大群众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三、三月份局机关办公室要对财务上收费、罚款金额帐目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主要检查有无任意截留应上交财政的规费、罚没款和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并将检查结果向局领导小组汇报。
四、四月份,在局机关全体干部中开展一次重新学习中共中央〔1990〕16号文件的活动(半天)。在学习的基础上,检查本单位是否还有遗漏未审核处理的项目和重要问题,如有要及时补报。
五、搞好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治理“三乱”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从较深层次分析“三乱”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由局领导小组提出调研课题与要求,局治理“三乱”办公室协同有关司(局)室完成。
六、治理“三乱”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治理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局领导小组将研究建议把目前临时集中治理的做法转为有关职能部门的经常性工作。
七、治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局领导小组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写出一年多来治理“三乱”工作的总结报告。
各司(局)室及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本通知各项安排中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如制定规章、下发通知、召开专题研讨会等,请抄送或告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加强联系,掌握情况,向上级反映。



199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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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李克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3月15日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团费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执行情况,特制定《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团费交
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团费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各地贯彻执行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实际情况,现对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不仅是为团组织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而且是体现团员组织观念、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重要途径;团的各级组织收缴团费是加强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和基层团组织,进一步提高对团费收缴工作的认识,通过团费收缴工作,强化团员意识,增强组织观念,促进团的基层组织活跃。

  二、各级团组织应严格执行团费收取、留用的比例规定,按时上缴团费。在一定时期内,上级团组织可根据重新规定团费收缴办法以来团费收缴工作的实际,在团费收缴的现行基础上,制定团费收缴递增计划,逐年实现按规定收缴团费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使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主要用于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首先保证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报刊。鉴于《中国青年报》在教育、训练团员、团干部和团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未完成《中国青年报》订阅计划的团组织,团费不可留作它用。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四、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团委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大额项目开支要由集体研究决定。有团费留成的基层团组织使用团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建立团费检查审计制度。上级团组织应定期对下级团组织团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检查、审计结果应作为对该级团组织团的建设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管理使用规范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可以进行通报表扬,还可以返回一定比例团费作为专项工作补贴。对于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收缴、使用帐目不清的,应认真清理。挪用、贪污团费的行为,必须追查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同时,下级团组织每年上缴团费时要向上一级团组织书面报告一次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团中央组织部要综合各地、各单位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向团中央书记处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