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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33:51  浏览:9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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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4〕1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请示》提出职工因违反厂规厂纪被罚款不交,企业扣发工资引起的争议;职工因受开除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或待岗处理而影响工资、奖金发生的争议;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因职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受到开除、辞退处理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
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所以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奖金等规章制度。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因此,企业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的规章制度应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对上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要在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199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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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时间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时间的通知

2003年2月18日 财农函[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及时、准确地办理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结算,经研究,决定调整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时间。从2003年开始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按年据实结算。贴息结算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各地要按银发〔2001〕18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材料上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汇总,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2年9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报告。会议认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全区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的条件尚不成熟,而新、老文字长期并行,不利于维吾尔、哈萨克民族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会议决定:

废止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继续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和同时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定》的决议,在自治区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
会议认为,在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的过程中,广大干部、群众作了很大努力,为维吾尔、哈萨克文字改革积累了经验。在全面使用老文字以后,新文字仍可作为一种拼音符号予以保留,并在必要场合使用。同时,对新文字继续进行研究,使其不断完善。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工作,以利于维吾尔、哈萨克民族的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繁荣,以利于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198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