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29:38  浏览:8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提高全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统一全行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价,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年初总行对各分行下达的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将作为综合考评的一部分进行考核,而不再单独进行考核。望各分行遵照执行。执行中遇
到的问题,请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为了提高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正确引导各分行的经营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对各分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考核和评价,综合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是中国农业银行强化管理、改善经营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围绕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目标,通过对经营指标的考核
和评价,引导经营行提高业务发展质量,提高人均效益,形成重管理、讲效益,降低风险、稳健经营的经营机制。
综合考评要坚持综合性、科学性、可比性和激励性的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指标体系要基本覆盖业务经营的主要方面,指标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全面反映各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当年经营业绩和实际经营管理状况。
科学性原则是指考评指标要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合理确定,使综合考评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
可比性原则是指指标设置和等级的评定要具有可比性,要体现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政策。激励性原则是指奖惩措施要体现奖励先进,鼓励后进的要求,使综合考评能够对各分行业务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的设置
综合考评指标由考核指标和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考核指标以总行下达给各行的经营目标计划为依据,考核分行经营目标计划完成情况,重点突出对经营效益目标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年末余额和实际变化量为依据,从质量、效益和业务发展能力三个方面,评价各分行实际经营管理水平
和经营管理进步情况,是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的综合体现。
(一)考核指标。
1.利润(亏损)计划 40
--
2.增量存贷比例(或贷款限额)计划(本外币) 30
--
(1)本币 20
(2)外币 10
3.资产质量计划 40
--
(1)不良贷款下降计划 20
(2)利息收回率计划 20
4.财务支出计划 30
--
(1)费用控制额或费用率计划 20
(2)固定资产构建计划 10
5.劳动工资计划 30
--
(1)劳动人员计划 10
(2)机构计划 10
(3)劳动工资计划 10
6.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发案情况 30
--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分。
质量指标 70
--
1.不良贷款比例 30
2.利息收回率 20
3.非生息资产比例 20
效益指标 70
--
1.资产利润率 40
2.人均利润(亏损)额 30
业务发展指标 60
--
1.人均存款额 15
2.存款平均增长率 15
(上述评价指标为本外币合并计算。)
3.国际结算业务指标 10
(1)国际结算量增加额 5
(2)国际结算量增长率 5
4.信用卡业务指标 10
5.中间业务收入比例 10
三、考评指标的计分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为扣分项。利润(亏损)计划、增量存贷比例(贷款限额)计划、资产质量计划、财务支出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均为指令性计划,以总行下达的计划为标准,要求分行必须完成。完成计划的分行不扣分,未完成计划的分行扣权重分,超额完成计划的分行不加分。在
考评期间,如发生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按有关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考评办法扣分。上述指标扣分之和为应扣分数,该分数用于冲减动态评价(经营业绩发展状况评价)得分。
(二)评价指标。根据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将评价指标分为两个系列,即对业务经营管理现实状况的静态评价和业务经营管理进步状况的动态评价。静态评价以年末时点指标值为评价计分基础,反映各行现实的经营管理状况;动态评价以当年指标实际变化量为评价计分基础,反
映分行考评期间的经营管理进步状况。满分分别为200分。
1.静态评价采用插入法,全行选择一定的参照值作为指标的计分基础,评价结果反映各行综合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现状的优劣。为了增加可比性,总行在1997年经营结果的基础上,选定全行1997年末某项指标的最好值和最差值为该项指标实际状况评价的最好和最差参照值。在三年
业务发展规划期内,参照值保持不变。
静态评价计分公式为:
某行该项指标本年实际值-最差参照值
指标得分=-----------------×权重分
最好参照值-最差参照值
2.动态评价采用插入法,以各项指标本年实际比上年实际的变化量为计分基础,选择全行最好变化量和最差变化量为评分的上限和下限,评价各分行的得分。评价结果反映各行当年经营管理状况。
动态评价计分公式为:
某行该项指标本年实际数-上年实际数-最差变化量
指标得分=-----------------------×权重分
全行最好变化量-最差变化量
不良贷款比例已经达到8%、5%、2%标准值的分行,该项得分为满分(30分)。
某项指标的最好变化量和最差变化量分别为全行所有分行中该项指标本年实际减上年实际的最好值和最差值。
按照上述计分公式计算出当年业绩评价得分后,再扣除考核指标的应扣分数,得出当年动态评价的最后得分。
(三)考核评价指标均以现行的管理体制所划分的核算单位为考核评价单位,省级分行各项指标的数据不包括其所辖直属分行的数据。
四、组织实施
综合考评工作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总行成立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综合考评工作。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考评的日常工作并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分行也要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将各
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实施、监测和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综合考评实行“统一下达,按年评价,分别体现,实施奖惩”的办法。
(一)统一下达。总行根据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的要求,确定各分行全年的经营目标计划,包括利润(亏损)计划、增量存贷比例(贷款限额)计划、资产质量计划、财务支出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由总行有关部门根据全行年度经营目标及各分行的实际情况确定,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平衡后,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经行长审批后,统一下达到各分行。年度经营计划下达后,原则不再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要由相关的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报行长审批后下达调整计划。
(二)按年评价。年度终了,由总行统计部门对各分行的考核、评价指标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相关的业务部门对考核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进行认定后,交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根据考评结果排列名次。
(三)分别体现。考评结果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状况评价和经营管理进步状况评价两个系列,根据各分行的实际得分分别排序,确定名次,分别体现。
(四)实施奖惩。总行按照各行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管理进步状况两个方面,对各分行实施奖惩。其综合考评结果将与各分行当年的干部业绩考核挂钩,并与确定各行的效益工资、费用和业务发展计划挂钩;综合考评结果还将作为总行对各分行实行差别授权分责制度和内部等级行管
理的分类基础。
在考评期间发生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经济或责任刑事案件,或发生严重影响中国农业银行形象的事件的分行,只参加综合考评的排名,取消其年终奖励的资格。
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各分行应采取实事求是、合规合法经营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指标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或以各种违规手段完成总行下达的计划。总行稽核部门将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专项稽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总行将取消对其奖励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附则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说明。考评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对综合考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总行将对综合考评方案进行适当修正。
本办法自1998年起实行,1997年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综合考评指标计算公式和计算口径
一、计算公式
(一)考核指标
1.增量存贷比例=各项贷款本年增加额/各项存款本年增加额×100%
2.质量指标
(1)年末不良贷款比例=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2)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当年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利息收入×100%
3.财务支出指标
收入费用率=业务管理费/[总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支出(正差))]×100%
利润费用率=业务管理费/本年利润×100%
(二)评价指标
1.质量指标
(1)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2)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当年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利息收入×100%
(3)非生息资产比例=非生息资产月平均余额/资产月平均余额×100%
2.效益指标
(1)资产利润率=(账面损益-当期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当期新增应付利息+新增呆账准备金)/资产总额×100%
(2)人均利润额=(账面损益-当期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当期新增应付利息+当期新增呆账准备金)/期末实际职工总数
人均亏损额=(账面损益-当期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当期新增应付利息+当期新增呆账准备金)/计划年末职工总数
3.业务发展指标
(1)人均存款额=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年末职工总数
(2)存款平均增长率=本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上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100%-100%
(3)国际结算业务指标
a.国际结算增加额=本期国际结算金额-上期国际结算金额
b.国际结算量增长率=本期国际结算增加额/上期国际结算金额×100%
(4)信用卡业务比例=(信用卡消费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代收业务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存款年累计发生额×100%
(5)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其他营业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支出)×100%
二、计算口径及数据来源
1.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不良贷款为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统计制度的口径,数据来源于信贷现金收支月报;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损益、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支出、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及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为1998年财务收支报表的
口径,数据来源于财务收支统计表;国际结算量为外汇业务报表规定的口径,数据来源于外汇业务报表;信用卡业务指标口径及数据均出于金穗卡业务统计报表;案件为监察室及保卫部的统计数据。
2.职工总数以劳动工资计划口径为准,包括在册正式职工、合同工、储蓄代办员,下岗待业职工除外。数据来源于劳动人事报表。
3.非计息资产为资产总额中的现金(科目代号701)、贵金属(706)、应收利息(751)、其他应收款(760)、固定资产减累计折旧(781~782)、在建工程(784)、固定资产清理(783)、无形资产(791)、递延资产(792)、拨付备付金(761)、待清理信托资产(769)、待清理资产(770)、待处理财产? 鹨?793)。
4.资产总额为资产负债表中联行往来的借方与贷方之间、系统内存放款项与存放系统内款项之间进行轧差后的资产总计。联行往来科目代号为601~603、611~613、621~624、631,系统内存放科目代号为715、719,存放系统内科目代号为823、829。
5.信用卡存款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消费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代收业务年累计发生额数据来源见金穗卡业务统计分析月报表。



1998年6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农业局


厦农〔2007〕27号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局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等新的文件精神,在原《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厦农[2004]91号文)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现将《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本办法从2007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原《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宣布作废。

  附件:《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厦门市农业局



                                   二○○七年三月八日





  中共厦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秘书处   2007年3月9日印发

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指农产品(除渔产品外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下同)产地环境及质量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农产品生产产地。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和受理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市农业局成立厦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委员会,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工作;厦门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无公害农产品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受理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

  第五条 积极鼓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第二章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环境检测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水(畜禽饮用水、产品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方面应当符合农业部颁布实施的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

  (二)产地周边环境

  种植业产地:周围5公里以内应没有对产地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蔬菜、茶叶、果品等园艺产品产地应距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畜牧业产地:周围1公里范围内及水源上游应没有对产地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养殖区所处位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应远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公共场所等。

  (三)产地规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产品相对稳定,附报区域范围图,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粮、油、茶、果、菜作物达150亩以上,设施栽培、名特优新作物 50亩以上,食用菌1万平方米(或50万袋)以上;蛋用禽存栏3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6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奶牛存栏6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存栏180只以上。

  第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有能满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二)生产规程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生产过程控制应参照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并结合本产地生产特点,制定详细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和生产操作细则。

  (三)农业投入品使用

  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准则)要求使用农业投入品,实施农(兽)药停(休)药期制度。

  (四)动植物病虫害监测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定期开展动植物病虫害监测,并建立动植物病虫害监测报告档案制度。畜牧业产地按《动物防疫法》要求实施动物疫病免疫程序和消毒制度。

  (五)生产记录档案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建立生产过程和主要措施的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

  第八条 产地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进入市场的产地产品按规定实施包装上市,实行标识管理,包装物上标明产地证书号、地址、生产经营主体、采收(出栏)日期、品种、数量等。畜禽产品实施免疫标识或免疫档案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向所在区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一)、(五)、(六)、(七)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向所在区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通过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下载获取。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区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二)受理、初审。区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受理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主体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报厦门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

  (三)复审。厦门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调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

  (四)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调查。厦门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专业检查员对产地现场进行检查,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按NY/T 5341(无公害食品 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执行,环境质量调查按NY/T 5335(无公害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规范)执行。

  (五)环境检测与评价。对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和环境质量调查结论需要检测和评价的,按NY/T 5295(无公害食品 产地环境评价准则)执行。

  (六)综合评审。厦门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2名以上(含2名)专家对申报材料、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调查或检测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推荐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颁证。综合评审符合要求的,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委员会做出认定,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符合程序规定的,换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行证书和标牌管理。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志牌,标明产地证书编号、获证单位名称、范围、规模、产品品种、审批部门,以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负责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跟踪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不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违反规定的,由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并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中发现有如下情形的,责令获证单位限期整改;责令整改期间,停止使用证书。

  (一)产地有随意倾倒生活、工业垃圾废弃物的;

  (二)产地周围有规划新建或正在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程的;

  (三)生产过程中档案记录欠规范的;

  第十五条 有如下情形的,吊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三)发现使用违禁投入品,或使用投入品的剂量、频次、休药期、安全间隔期未按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或规范规定执行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虚假记录的;

  (六)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连续2次抽检不合格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监督的;

  (八)转让和买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行为的;

  (九)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十)有其它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存在的。

  第十四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按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