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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12:16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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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产业[2002]1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稀土办、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稀土行业利用外资工作改革,促进我国稀土对外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特制定《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我委所属原国务院稀土办下发的《关于稀土对外合作和技术出口管理的通知》(国稀[1990]008号)、《国家计委稀土办关于重申稀土行业对外合资、合作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计稀办[1994]29号)自行废止。
  附: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附:

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稀土行业利用外资工作改革,促进我国稀土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把稀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稀土行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涉及稀土行业外商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稀土行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矿山、冶炼分离、深加工及应用三大类(具体产品见目录一、二、三)。
  (一)稀土矿山
  禁止外商在中国境内建立稀土矿山企业。
  (二)稀土冶炼、分离
  不允许外商独资举办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限于合资、合作)。
  (三)稀土深加工及应用
  1、鼓励外商投资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应用产品。
  2、对于外商投资稀土应用产品,如该产品所属行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第四条 凡是拟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的中方企业,如原来直接从事稀土矿山生产和经营,则与矿山相关的资产及业务不能进入合资范围。
  第五条 稀土行业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稀土冶炼、分离类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家稀土行业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无权审批此类项目。
  (二)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类项目,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六条 稀土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项目,须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第七条 凡外商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稀土行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申请上市发行,该股份公司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从事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生产的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中方法人股不得向外资转让。
  第九条 凡从事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生产的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后如发生重大资本变动及股权转让、变更事项,必须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十条 稀土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报原批准成立机构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稀土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依法享有国家、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各项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及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稀土行业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目录一 稀土矿产品范围。
  1、氟碳铈矿。
  2、独居石。
  3、磷钇矿。
  4、离子型矿产品。包括富铕混合稀土氧化物(铕精矿、富铕精矿、混合稀土氧化物),富钇混合稀土氧化物(钇精矿、富钇精矿、富钇氧化物、混合稀土氧化物)。
  5、其他稀土矿产品。

  目录二 稀土冶炼、分离产品范围。
  1、稀土金属:包括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各种单一和混合稀土金属。
  2、合金:上述十七种元素各类稀土合金(含打火石)。
  3、稀土盐类:上述十七种元素单一和混合稀土盐类。
  4、稀土氧化物:上述十七种元素各类单一和混合稀土氧化物。
  5、其他稀土化合物(含富集物):如硼化镧等各类金属间化合物。

  目录三 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范围。
  1、抛光粉、稀土农用产品、各类稀土催化剂,各类单一和混合稀土金属丝、棒、箔,钐钴磁钢、钕铁硼磁钢等磁性材料,三基色灯粉等荧光材料,各类稀土晶体材料,稀土磁致伸缩材料等各类稀土新材料。
  2、稀土相关下游应用产品,如稀土永磁电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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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中央在京单位,各专业节办、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市节能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节能监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监测的任务是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合理用能标准、技术规范、节能规定,运用现场测试分析、技术诊断和能量审计的方法与手段,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用能设备效率、产品能耗水平、能源供应质量以及新建、扩建工程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等进行

监测和检查。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四条 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是全市节能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各专业节办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用能标准、节能监测技术规范和测试方法。
2.组织专业节办和有关单位编制市级节能监测年度计划。
3.组织市标准计量局和有关部门对市级节能监测测试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审查批准行业(或专业)节能监测站室,并颁发节能监测证书。
4.监督检查各级监测部门的工作,组织对节能监测的分歧进行仲裁。
第五条 市三电办、节煤办、节油办等专业节办,在市节能办组织领导下,对专业节能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市节能办做好节能监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专业用能标准、节能监测技术规范和测试方法的制定。
2.提出专业节能监测的年度计划方案。
3.对专业节能监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节能办或各专业节办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格的单位,对用能单位进行市级综合节能或专业节能监测工作。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其他受委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并正确执行有关节能监测技术规范和测试方法。
2.承担市节能办和有关专业节办下达或委托的节能监测任务。
3.建立节能监测技术档案,汇总、存储节能监测的数据及其有关资料,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可根据需要建立系统和行业节能监测站,或指定本系统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所属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工作,行业和系统节能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行业或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监测任务,并负责提交监测报告
2.参与制定并正确执行有关节能监测技术规范和测试方法。
3.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节能监测主管部门定期汇报监测情况。
第八条 为防止多头监测或重复监测,市与总公司(局)、区、县应实行分级监测,市级监测主要面向重点企业或无行业与系统监测站、室的企事业单位,市级监测的任务分工要通过年度监测计划由市节能办公室统筹安排。行业或系统监测由总公司、(局)、区、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安排。
第九条 所有监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资格审查认证合格并持有市节能办颁发的节能监测证书。
2.人员要保持稳定,并具有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业务素质。
3.具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装备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4.能正确执行有关节能监测标准、技术规范、测试方法。
第十条 为加强节能监测管理工作,市局两级节能主管部门均可指定或聘任一定数量的节能巡视员,负责对全市和本局所属单位进行日常用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随时对各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提出意见或整改建议。
2.对跑、冒、滴、漏等明显违反《条例》和《规定》等浪费能源现象,不需进行现场测试和技术诊断即可提出限期整改或处罚的建议。
3.市局两级节能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或节能巡视员的建议,随时安排对所属单位进行计划外监测。

第三章 节能监测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一条 各专业节办应在第四季度内提出下一年度专业节能监测计划方案,报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统筹安排编制市级统一的综合节能和专业节能监测年度计划,在年初以计划任务书的形式下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监测测试部门在执行监测任务时,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并按时实施监测。
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测试部门的要求做好准备,并配合好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向被监测单位及市节能办与有关专业节办提交监测报告。

第四章 监测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凡经监测的用能设备达到监测指标时,由市节能办根据监测报告结果和监测部门建议发给《设备节能监测合格卡》。
凡经监测的主要用能设备全部达到监测标准,由市节能办根据节能监测部门的综合监测报告书发给企、事业单位《节能监测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经监测的用能设备、设施在其主要项目达不到要求时,由市节能办或有关专业节办向被监测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规定复测日期,复测限期一般不超过半年。限期整改通知书应抄送抄报有关专业节办或市节能办。
第十七条 经复测的用能设备、设施仍达不到要求时,由监测单位根据浪费能源收费征收标准和有关限供、停供能源处罚的规定,报经有关专业节办签署意见和市节能办公室审查批准,向被复测不合格的单位发出《浪费能源收费处罚通知书》,执行浪费能源收费或者给予减供、停供能

源处罚。
第十八条 浪费能源收费征收标准:从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算起,到复测完毕之日止,按被监测用能设备、设施超耗或浪费能源价值的1~5倍计算;对多次复测仍不合格的企业,从第二次不合格开始,按次递增,以第一次征收金额的2~3倍征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浪费能源收费由市节能办委托节能监测单位代收。限供、停供能源处罚由市节能办委托有关能源供应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监测单位代收的浪费能源收费作为其他收入统一上缴市财政局,专户存储,经费使用时由市节能办向市财政局报用款计划,经批准后,专项用于全市节能监测补贴、宣传培训、节能奖励和节能技措。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缴纳浪费能源收费时,市节能办可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浪费能源收费要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凡被监测的单位在收到监测、复测报告后,应按本市统一的节能监测收费标准交纳一定的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有权对监测、复测报告和测试人员以及节能巡视员的徇私行为提出疑议,或向监测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申请仲裁。如果监测单位不能正确履行监测职能,违反条例、规定和本办法,将根据情节轻重撤销其监测资格或给予其他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办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11月24日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

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紧紧围绕“保民安、促民生、顺民意、强民警”工作目标,强化领导,狠抓落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

  一、现状

  1、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取得新成果。 一是加强了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协调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 二是结合“五五”普法开展了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宣传活动。三是举办了交通法规专题讲座、文艺演出并播放专题片;开展了图片展览、发放宣传资料并张挂横幅标语;设立了宣传咨询点 ,通过形式多样的法规宣传,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2、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以适应新时期交通安全需求为导向,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及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强化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断完善“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机制,促进交通安全任务的分解和责任共担,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公安机关会同安监、教育、交通、城管、农机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客运车辆,运送学生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农用车辆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严格考试标准,规范考试程序,提高培训质量;严把机动车辆检验关和上牌关,强制报废各类机动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服务经济工作大局取得新成效。近年来,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程序不断规范,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改变了交警当场随意处罚的状况。建立和完善了执法责任倒查、优劣卷评选等工作机制,落实了 “谁主管谁负责,谁出警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认真执行各项政令。去年,交警大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警卫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多起。 三是以服务新农村建设、方便群众为目标,牢固树立“先服务、再规范、后管理”的理念,组建交警流动车管所,提供优质便捷的车管服务,树立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4、道路交通基础条件有了新改善。紧紧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加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使我市道路交通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一是加强道路建设。市政府和交通部门努力向上争取资金,加大 投入,修建了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完成了G12高等级公路和S204二级公路建设。对损毁路面、危桥进行维修和整治。 二是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在市区三个路口安装了交通指挥信号灯,固定电子警察,配备了雷达测速设备。对城区主道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护栏进行了维修、更新和增设,使我市道路交通基础条件有了新改善。

二、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以来,公安交警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是交通安全宣传不够深入,全民参与的社会化宣传教育还不到位,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还需尽快提高。

  二是交通设施 相对滞后,市区停车场建设、安全设施不到位;警力不足、个别民警素质不高,不能胜任新形势下公安交管执法工作的要求,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交通秩序管理有待于加强。套牌车、报废车辆违法行驶现象存在;非法营运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增加了城区交通压力;个体摊贩占道为市造成道路拥挤;校车超员现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较大。

二、对策

  第一、深入宣传交通法规,进一步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要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不断加大道路交通法规宣传力度,整合宣传教育资源,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五五"普法总体规划,认真制定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等媒体要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定期利用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使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大力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交警警务公开”制度,出台便民利民措施,端正执法理念,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要加强廉政建设,坚决防止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要加强交通管理能力建设,拓宽车管服务渠道,提高车管服务水平,加大逃逸事故侦破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完善检查考核,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努力实现“两降一升”公正和谐的执法目标。

  第三、完善交通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交通安全环境。要加强交通线路建设改造,科学设置市区停车场,解决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提高 车辆的通行率。要加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建设完善现代化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交通执法装备,增加警力,加大科技投入,确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实行部门联动,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时要按照规定和规范,合理设置完善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要事先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教育部门要协助公安交警狠抓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加大对校车的监管力度,确保学生行路安全。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登记发牌管理,加大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农机驾驶证的考核发放。各车辆管理单位要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从大局出发,增强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业务。政府要积极推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