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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04:24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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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信贷局,武汉分行:
为改进金融服务,及时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基础设施等重点投向贷款进度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387号),结合我行信贷业务实际情况,经行领导批准,特建立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报告制度于1998年9月份(报送8月31日前的数据)正式开始执行。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表中设置的各项统计指标认真填报(表式附后)。
三、各单位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要重点分析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综合计划局反映。
四、报送要求:每月报送一次。各单位在次月8日前将月情况报综合计划局统计处(综合计划局汇总后于10日前报人总行)。
五、此前有关金融统计报表制度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年、季、月、旬报),在没修改前继续执行。
六、本报表制度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统计月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比上月增减数 | 比年初增减数
|本月|------------|----------------------------
贷款种类 |余额| |其中:与 | | |其中:与 |
| |今年|1000亿财|去年|今年|1000亿|去年
| | |政债券配 | | |财政债券 |
| | |套贷款 | | |配套贷款 |
-----------|--------------------------------------------
各项贷款 |指标解释:
一、基础设施 |1.粮库:是指用于世行周转粮食流通设施项目发放的贷款。
|2.城乡电网:是指用于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项目发放的贷款。
1.交通通讯 |3.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城市道路建
|设和城市污水处理等项目发放的贷款。
其中:铁路 |4.环保:主要是指用于淮河治理专项贷款和绿色援华项目发放的
|贷款。
公路 |5.科技开发:是指用于列入国家计委科技专项计划上的项目发放
|的贷款。
通讯 |6.技改:是指用于列入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上的项目发
|放的贷款。
2.农林水利 |7.与1000亿财政债券配套贷款:是指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国
|家为增发的1000亿元国债配套安排的1000亿元银行贷款,两项总
3.粮库 |数约2000亿元左右,目前由中央加快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分批安排,
|具体包括:
4.城乡电网 | (1)第一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银行贷款投资计划(计投
|资〔1998〕1503、1505、1509、1518号文),共安排我行570786万元,
5.城市基础设施与环保|项目明细见开行综计〔1998〕244号文(附件一)。
| (2)第二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银行贷款,目前正在安排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 |过程当中。根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的投资计划(计投资〔1998〕1625、
|1636、1637号文),已安排我行贷款157450万元,项目明细附后。
环保 | (3)今后国家计委陆续下达的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银行
|贷款投资计划中安排的我行贷款的项目。
二、科技开发 |

三、技改 |
--------------------------------------------------------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199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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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各部门或单位,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预算执行工作。

一是对中央建设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预算,抓紧做好进一步细化、拆分和预算下达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二是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三是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偏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四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五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补助地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早研究、早报告、早解决。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建设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和加快预算执行,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

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用途。按照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具体安排使用请按照我部制定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财建[2009]121号)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要主动研究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中央建设投资预算编制和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和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是对已经安排但长期不能执行的项目预算,要协商相关部门调整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相应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二是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要采取控制措施,加大督促核查预算执行的力度;对项目预算当期执行确有困难的部分,要协商相关部门,实行调减,收回中央投资;对后续新安排的上述项目投资计划,一律暂不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今后视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在基建支出总预算内,办理项目资金预算调整手续。

三是协调相关部门将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对基建资金预算执行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不下或缓下项目投资计划。

四是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建设投资预算。

五是对于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调整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凡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中央将采取核减发债规模等政策措施。

财政部

二○○九年九月二日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现就加强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1.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
  2.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
  二、信息共享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三、信息共享的时限
  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四、加强组织协调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争取支持。要建立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共享领导协调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巩固已有的税务、工商合作成果,继续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探索税务、工商协调配合新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于2012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已规定的信息交换事项,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