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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13:13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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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考虑到新华社承担的社会政治职能及其经济核算的特殊性,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所属42家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三日

附件:

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1 新华通讯社参考新闻编辑部 北京西城
2 新华通讯社国内新闻编辑部(新华社机要发行处) 北京西城
3 《瞭望》周刊社 北京西城
4 《半月谈》杂志社 北京西城
5 《经济参考报》社 北京西城
6 新华通讯社新闻摄影编辑部 北京西城
7 中国经济信息社 北京西城
8 《环球》杂志社 北京西城
9 《中国记者》杂志社 北京西城
10 新华出版社 北京西城
11 新华每日电讯社 北京西城
12 新华通讯社北京分社 北京东城
13 新华通讯社西藏分社 西藏拉萨
14 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 新疆乌鲁木齐
15 新华通讯社青海分社 青海西宁
16 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 宁夏银川
17 新华通讯社河南分社 河南郑州
18 新华通讯社天津分社 天津和平区
19 新华通讯社河北分社 河北石家庄
20 新华通讯社山西分社 山西太原
21 新华通讯社吉林分社 吉林长春
22 新华通讯社黑龙江分社 黑龙江哈尔滨
23 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 安徽合肥
24 新华通讯社福建分社 福建福州
25 新华通讯社江西分社 江西南昌
26 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 湖南长沙
27 新华通讯社广西分社 广西南宁
28 新华通讯社四川分社 四川成都
29 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 陕西西安
30 新华通讯社内蒙古分社 内蒙古呼和浩特
31 新华通讯社云南分社 云南昆明
32 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贵州贵阳
33 新华通讯社甘肃分社 甘肃兰州
34 新华通讯社重庆分社 重庆江北区
35 新华通讯社辽宁分社 辽宁沈阳
36 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 上海徐汇区
37 新华通讯社江苏分社 江苏南京
38 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 浙江杭州
39 新华通讯社山东分社 山东济南
40 新华通讯社广东分社 广东广州
41 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 海南海口
42 新华通讯社湖北分社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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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发证书、资质延续、资质认可及日常监管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部分地区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对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违规实行审批性备案、设置备案条件、组织对备案机构进行技术考核,随意限制或指定备案机构的业务范围;二是在对甲级机构资质认可及延续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环节,组织进行现场考核、并由相关机构承担考核费用;三是乙级及其他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未按照规定开展或工作进展缓慢,机构反映强烈;四是在乙级资质认可工作中,擅自突破核定的机构发展规划数量认可机构,并发放自制的资质证书;五是对机构疏于监管,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技术服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文件附件1和附件2)及资质证书复印件进行书面告知,即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2012年底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参照原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换证、资质延续的甲级机构,其业务范围在资质到期前保持不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限制甲级机构在其资质业务范围内从业。

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应重点加强对备案机构技术服务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认可及监管工作中以任何名义向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因工作需要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所需的劳务、交通、食宿等费用也不得由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反规定开展资质认可工作。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尚未划转、资质证书换发工作尚未完成、机构发展规划未经核定的地区,一律不得进行资质认可工作。不按照机构发展规划控制数量或者违反资质认可条件、工作程序和审定标准等有关规定认可机构,以及不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的,其认可的机构资质、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日常监管和资质认可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有计划地开展对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监督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零容忍”,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更不得容忍放纵。

五、为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须于2015年底前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其他系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同类型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与行政事业活动相分离,争取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

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批发省文化局、省科委关于加强保护、管理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发省文化局、省科委关于加强保护、管理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古脊椎动物和古类类化石是自然历史的遗物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地质工作者鉴定和对比地层、了解地球历史的重要根据。这些化石,还是生物学家、古生物学家和人类学家研究动物和类类起源、发展历史及其规律的珍贵材料,同时,也是群众学习、认识自然和人类历史及其发展规
律,建立唯物主义宇宙观的实物资料。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日渐频繁,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出国展出活动还能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
我国是世界上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较为丰富的区域之一。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化石的保护极为重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国务院曾先后在一九五O年及一九六一年发布了有关的指示,指出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在科学文化上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注意保护。
大部分地区根据这些指示,加强了化石保护工作。
解放后,我省曾发现了一些重要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如一九五一年修建成渝铁工程中,资阳县黄鳝溪发现的“资阳人”头骨化石;一九五八年在合川县发掘出的“合川马门溪龙”;一九七四年在自贡市发现的“盐都四川龙”、“多背棘沱江龙”和“自贡峨眉龙”;一九七七年
在永川县发现的“上游永川龙”;一九八O年又在自贡市大山铺发现了恐龙化石群,数量丰富,种属繁多,不但有常见的肉食龙和晰脚龙,而且还有原始的剑龙。自贡市大山铺恐龙化石群在我国及世界恐龙发掘史上是罕见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但是,少数地区对化石的保护重视不够,致
使一些化石和少数化石产地遭受破坏,如不予以制止,若干年后,有关的科研机构、博物馆、学校将无足够的化石作为研究、陈列和教学标本材料。
为加强对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和管理,现根据一九六一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转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十月六日林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国家农委、环保领导小组、农业部、国家水产总局、地质部《关于加强自
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和一九八O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发掘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科委、科协要动员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开展保护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宣传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政策深入人心,依靠群众做好保护化石的工作。
二、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中,如发现地下埋有化石的线索时,建设部门应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化石的勘探工作。对于勘探中发现的化石,应当共同商订具体的保护和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报告省文化局。各地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如发现了化石,应注意
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听候处理,重要的应及时报告省文化局。
三、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与科委等部门合作,有计划地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较多的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重要发现和收获及时报告省文化局、省科委。要特别注意埋藏较为丰富、有特殊保护意义的化石产地,以便向省推荐作为自然保护区。如各博物馆、文物机构
、高等院校或其他有关的科研机构拟对省内的化石点进行调查,应征得省文化局、省科委的同意,并将调查的发现和收获及时抄告省文化局、省科委。在调查中,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对一部分化石进行试掘时,应征得省文化局、省科委的许可,并征得试掘地点的土地使用单位的同意。试
掘的范围不宜过大,一次试掘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为限。
四、各文物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为解决学术问题,拟对省内某化石点进行发掘,必须经省文化局、省科委许可,重要的化石点,还应报请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始得进行发掘。
私人或私人组织的团体,不得进行调查、发掘工作。
五、一切经批准的发掘单位所发掘出来的化石标本,需经省文化局、省科委同意后,始得处理。
六、凡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需要,我国的博物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拟与外国的机构合作,在我省境内进行化石调查时,应事先与省文化局、省科委联系,并征得同意。非经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和外国团体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或参与化石调查和发掘工作。如确需进行联
合调查或发掘化石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将国务院批准的文件副本抄送省文化局、省科委。调查、发掘前并向省文化局、省科委出示有关批准手续。凡经国务院特别许可在我省境内进行或参与化石调查或发掘化石的外国专家、学者和学术团体,其办法参照一九六四
年国务院批准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七、希望各地卫生部门注意掌握使用“龙骨”、“龙齿”,在一般医疗处方中应尽量以代用品代替。
八、对保护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有功的单位、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破坏化石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以法律制裁。
四川省文化局
四 川 省科委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



198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