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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1:46  浏览:9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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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75年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冈比亚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支付项目实施所需的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具体项目,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冈比亚共和国政府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冈比亚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四条 为实施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第五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根据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冈比亚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冈比亚共和国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冈比亚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冈比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乔 冠 华              恩 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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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09〕55号


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办公厅起草了《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农业部党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办理中央领导和部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其他交办事项,保证农业部政令畅通,进一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规定和意见,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是指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其他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和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农业部关于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时效、保证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二章 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作出的需要农业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督促检查任务。

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农业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农业部负责同志阅、参阅、阅酌、研究、考虑,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

第八条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农业部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和农业部文件作出的需要督办落实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第九条 部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件和明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以及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事项。



第三章 督促检查工作责任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和部领导要求,对督促检查事项进行立项、交办、检查和督办,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总、报告、通报。办公厅督查保密处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负责承办督促检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联络员,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事项的登记、督促、检查、报告等工作。有关业务处室具体承担督促检查任务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章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分为专项督查和决策督查。其中,专项督查是指对中央领导同志和部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决策督查是指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需要农业部贯彻落实的工作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督促检查机构交办的督促检查事项,以及农业部文件、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内容和要求,办公厅提出立项意见,明确承办单位、落实措施、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通知。办公厅起草督查通知,按程序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下达督查任务。

(三)承办。承办司局(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按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几个司局(单位)共同承办的,由办公厅确定牵头完成司局,牵头司局要做好组织工作。

(四)督办。办公厅要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适时提醒、督促承办司局(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事项,要加强跟踪督办。

(五)反馈。承办司局(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告办理情况。几个司局(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司局会同其他承办司局(单位)统一报送。报告应按要求报送部领导,部领导批示后将有关材料抄送办公厅。

(六)专报。办公厅要按月度、半年定期对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农业部督查》(专报)形式报送部领导。对特别重要的批示件,应一事一报。

(七)归档。办公厅、承办司局(单位)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决策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文件、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按照部领导批示精神,对需要落实的工作任务,办公厅提出立项意见,明确牵头或负责司局、参与司局(单位)、落实措施、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通知。办公厅起草督查通知,按程序报经办公厅领导或部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下达任务分工,要求牵头或负责司局制定落实措施。办公厅汇总牵头或负责司局制定的落实措施形成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经部领导审定后以农业部或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

(三)承办。接到督查通知后,牵头或负责司局要按要求组织制定落实措施,参与司局(单位)要积极配合,明确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责任处室。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司局、各单位要按要求和时限抓好落实。

(四)督办。办公厅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适时提醒、督促牵头或负责司局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任务,要加强跟踪督办。

(五)反馈。牵头或负责司局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报送落实措施和承担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情况。

(六)报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部领导的要求,办公厅及时对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以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督查》(专报)形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领导报告。

(七)归档。办公厅、承办司局(单位)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督促检查事项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专项督查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司局(单位)要及时与办公厅沟通联系,依据有关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六条 决策督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督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完成时限报告办理结果。年度性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阶段性进展情况,年底前报告落实进展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领导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对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司局(单位)应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抓紧办理并报告结果。



第六章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办理和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分管部领导,部领导批示后将有关材料抄送办公厅。办公厅要及时对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和重要决策督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同时要跟踪掌握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完成情况,以《农业部督查》(专报)向部领导报告。报告要做到文字精炼,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第十九条 通报制度。各司局、各单位要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将承办的专项督查和决策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分别报办公厅。办公厅及时汇总,并以《农业部督查》(通报)报告部领导,并印发各司局、各单位。及时总结通报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

第二十条 联系制度。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业部督查管理系统的联系沟通作用,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责任制度。建立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的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各司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好重要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评比内容。



第七章 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第二十二条 书面督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领导批示件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办公厅要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书面通知承办司局(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话督查。对紧急督查事项,办公厅可电话通知承办司局(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网络督查。建立健全、充分利用农业部督查管理网络系统,改进督查工作方式,实现网上督查,提高督查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实地督查。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部署的督查调研任务,有关司局(单位)要积极参加。对需要深入调查了解的督查事项,有关司局(单位)要组织开展实地督导调研。

第二十六条 协调督查。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交办的督促检查任务,涉及外部门的,由办公厅组织协调。部内需要多个司局共同完成的督查事项,根据职责分工,由办公厅明确牵头或负责司局,参与司局积极配合。



第八章 督促检查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办公厅督查保密处和各司局、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在抓落实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牵头抓总、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工作。高度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配强配齐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督查人员业务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促检查工作队伍。



第九章 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办公厅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对承办司局(单位)的服务,重要督查事项要与承办司局(单位)共同研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积极帮助承办司局(单位)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办理和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促检查任务。对多个司局共同完成的督促检查任务,牵头或负责司局要积极组织参与司局(单位)共同做好工作,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办理和落实督促检查工作中,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金属矿企业的成本管理,明确成本开支范围,统一成本计算方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
第三条 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应实行全面的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工作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之下。
第四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发挥成本管理的功能,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非金属矿采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下列各项开支可进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及按产量提取的维简费。
(三)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微机购置费,应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单个系统在五万元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次摊入成本。
(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原料节约奖、合理化建议奖以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五)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六)生产过程中在巷道内的掘进工程和露天采矿的剥离开拓工程所发生的料、工、费。
采准巷道、运输巷道、通风巷道、溜井、斜井、洞室的开托延伸,露天堑沟的开托,轨迹的延长,排土厂的扩大,沟井的延伸等工程的支出应计入专项工程,由“维简费”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七)废品损失、残次品削价损失、产品“三包”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八)财产和运输的保险费、契约和合同的公证费、鉴证费、专有技术的转让费、使用费、咨询费、生产过程中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九)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销售产品的广告费、包装费、运输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用。
(十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费、展览费、商标注册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等管理费用。
(十二)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福利费及其它费用。
(十三)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十四)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进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准进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种专项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
(三)基建和专项借款的利息(则政部另有规定除外)、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以及各种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付任何机关和单位的各种摊派。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九条 企业必须在矿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定额管理、财产物资盘点、计量验收、厂内计划价格、原始记录等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 企业对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工具以及工时、设备利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等,都要根据近期已达到的水平,制定各项平均先进的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确定之后,年内一般不予变更。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定期检查定额完成情况,保证定额实现。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计量验收制度,设置完备的计量检测器具,对生产过程的各种消耗、物资收发领退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为成本核算提供正确的数据。
企业的计量验收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对各种计量器具、仪表加强维护,定期维修校验,使之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企业的一切财产物资,都必须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为了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和成本计算,必须对材料、工具、配件、水电汽风、半成品、劳务等,制定厂内计划价格。
厂内计划价格的制定,要认真地调查研究、测算、力求合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内一般不予变更。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产量、质量、原材料、动力消耗、设备运转、工时利用、在产品转移、产成品入库等各个生产环节要认真填制原始记录,提供完整准确、责任清楚的资料。
原始记录的格式,应由企业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力求简便易行。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在厂长领导下的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对成本管理应负的责任,按照《实施细则》第43-45第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计划、供销、技术、质量检验、设备、劳动等各职能门对成本管理应负的责任按照《实施细则》第47执行,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奖惩分明;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部门对成本管理的责任制是:
(一)制定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各项定额、计划价格:
(三)编制全厂的财务成本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四)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五)组织成本核算,指导车间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六)进行成本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第五章 成本计划和控制
第十九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按照经济体制地所赋于的权限,在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及成本目标。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销售、质量等动态,据以分析本企业产品和成本的竞争能力。
第二十一条 成本计划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得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单位成本;(分列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文字说明(包括技术组织措施和增产节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成本计划一经批准,企业的财会部门就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标分解,分级分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至个人,确保成本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等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
企业对材料费用应从消耗和采购成本加以重点控制;对工资费用应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控制;对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应按费用性质和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财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
成本管理与控制要发动广大群众参加,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结合起来。
目标成本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企业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生产掘进剥离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六个成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其内容规定如下:
(一)材料:指生产用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二)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三)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工资性津贴、以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原材料节约奖;
(四)生产掘进剥离费:指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掘进延伸费用,以及露天采矿的剥离费用;
(五)车间经费:指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企业管理费:指企业各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对象是指:石棉、石膏、滑石、石墨、云母、金刚石、蛭石、瓷土等直接从天然矿床采选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根据非金属矿企业大量、重复、连续生产的特点,企业可采取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有加工车间的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确定合适的方法计算产品成本。
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当月完工入库的产品数量和实际消耗,计算产品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八条 成本计算的程序是:
(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照各成本对象的品种,设立成本计算单;
(三)按各品种及成本项目归集、分配各项生产费用;
(四)计算产品总成本;
(五)计算单位成本。
第二十九条 材料的汇集与分配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材料费用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企业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根据当月的领料凭证或材料出库汇总表的不同用途进行汇集。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主要材料、辅料和燃料,应分别计入“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由几个成本对象共同负担材料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一般性消耗材料应根据领料部门和用途,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二)材料费用必须按实际成本计算,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自制材料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三)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调整为实际成本。计划成本与实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及当月或上月的实际差异率每月进行分摊。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分批实际”等方法中选定一种。
第三十条 燃料和动力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的动力费用应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量进行分配。生产产品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应计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按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照明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科目。
自制动力的企业或外购动力经过本企业改变电压的,其费用应通过辅助生产核算。
第三十一条 工资和福利的归集和分配。
企业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等有关资料汇集工资,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及随矿区工作面工人上下班的绞车工、电工、安全工等工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工资和福利费”成本项目内;车间、矿区、企业的管理干部及不直接参加生产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及理发室人员的工资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列支;离退休、长期病休人员、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工资增长费用在销售科目内反映。
第三十二条 生产掘进剥离费归集与分配
为保持成本计算的均衡,企业应按年度矿山开采设计的采剥比例,合理地确定各月应分摊(预提)的掘进剥离费。
企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掘进剥离费的分摊(预提)数额,以此做为调节成本的手段。
第三十三条 其它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按产量提取的维简费应根据规定的标准,按月提取,按使用部门分别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按规定的提取率,每月提取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实际发生的大修费在提取的大修基金中列支。中小修理费用可按实际支出,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有关项目。
固定资产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全民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并建立相应的帐卡,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三)企业对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列作待摊费用,分月摊入成本。对于本月提取,应由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列作预提费用,计入本月成本。
待摊和预提费用必须按财政部《核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作为调节成本的手段。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应按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汇集,应由某种产品单独负担的车间经费,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应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在各产品间分配。分配方法一般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料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按产品产量。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五)车间经费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指车间所有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按规定提取的车间职工福利基金;
3.折旧费:指车间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折旧费和按产量计提的维简费;
4.修理费:车间用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5.办公费:指车间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6.水电费:指车间消耗水电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7.取暖费:指车间支付的取暖费用;
8.租赁费:指车间支付的取暖费用;
9.机物料消耗:指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10.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1.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12.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等。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包括在内;
13.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基本生产车间按照规定报批准的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14.其它:指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其中较大的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单独反映。
(六)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指管理部门职工的工资;
2.冬季取暖补贴:指支付给职工的冬季取暖津贴;
3.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职工福利基金;
4.工会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
5.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交纳的待业保险费;
6.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企业职工的各项培训费用;
7.折旧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所使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折旧费;
8.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费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9.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从开征排污费后的第三年起,企业超标准排污,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不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办公费: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11.水电费:指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支付的水电费;
12.取暖费: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
13.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化验、分析、检验发生的费用。应该包括工厂实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支付的费用;
14.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包括技术部门支付的图纸费和委托其它单位的设计制图费;
15.新产品试制费:指企业自行安排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设计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在本项目冲减。用新产品试制费购置的样品、样机出售所得的价款,如当年没有试制任务的,也应在本项目内冲减。
16.技术研究费:指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费用以及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17.租凭费:指管理部门自外部临时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18.差旅费:指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谴费;
19.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20.外宾招待费:指因接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21.业务招待费: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招待费用;
22.出国人员经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定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23.保险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24.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和厂外运输劳务费用;
25.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入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额;
26.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27.仓库经费:指材料和成品仓库为保管、整理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8.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29.坏帐损失:指企业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30.削价处理积压物资损失:指企业处理超储积压物资,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削价损失;
31.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照规定报经批准的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32.警卫消防费:指企业警卫、消防部门的维护费和日常经费等;
33.利息支出: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应计入成本的利息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内部债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所支付的债券利息中,相当于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部分,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34.税金: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并计入成本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35.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照规定分摊上交的上级管理费;
36.其它:指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其中较大的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单独反映。
第三十四条 辅助生产的核算
辅助生产车间是为企业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提供产品劳务的车间。其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和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其他辅助生产车间转入的费用应按照不同的车间及提供产品、作业、劳务的种类进行汇集。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作业、劳务均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动、作业成本,应根据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分配给受益单位。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劳务,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互相分配。月末,一般不留余额。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完工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数量,计算产成品成本。
在简单法下,无在产品的企业,按成本对象汇集的费用即该产品的总成本。有在产品的企业,要将在产品折合为约当产量,计算在产品成本。
企业对同一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同品种不同等级的产品,其单位成本应当相同。
第三十六条 采用分步法计算原矿加工产品成本的企业,要计算各分步产品成本。
采用综合结转分涉法时,为反映成本的原始构成,除自产的原矿按原料处理不还原外,其他各分步均应进行成本还原。
第三十七条 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
产品的销售成本包括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
产品销售费用是指在销售过程中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宣传费和专设机构的经常性费用。主管销售的职能科室的经常性费用不包括在内。
当月发生的销售费用应全部由当月销售的产品负担。
销售产品生产成本的结转必须按规定的方法计算。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批实际法等方法中选定一种。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每月分配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七章 成本考核与分析
第三十八条 产品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主管部门和企业都应对成本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如下:
(一)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其公式为: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1- ────────────── )×100%
本期各种可比×各种可比产品上
产品实际产品 年实际单位成本
(二)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其公式为:
(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本期各种产品的计划单位成本)-本期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内部各级成本分析制度。全厂的成本分析每季一次,由厂长总会计师主持,财务部门提供资料;车间的成本分析按月进行,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成本员提供资料;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对归口指标进行专题分析。
第四十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分析。
通过各级各口的分析,揭示成本升降的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对分析出来的问题和矛盾,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在下次成本分析会上报告解决问题的效果。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层层抓好成本考核,对生产车间、矿区、职能科室以至各岗位在成本管理上的成本和失误,进行认真的评价和奖罚。
第四十二条 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与成本分析相结合的分析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管理素质。

第八章 监督与奖罚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消极敷衍和刁难阻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工作中应健全稽核制度,并建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对成本的计划安排、开支范围、计算方法等,进行内部审计,保证成本的准确性。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财务人员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负责处理日常业务。任何人不得阻挠、刁难财务人员履行正常职权,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程,并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人员,应由企业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对违反本规程和财经纪律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经查属实者;
(二)有效地抵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从而避免重大损失浪费者;
(三)对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成绩者;
(四)对改进成本管理,实现管理现代化,促进完成成本降低计划有显著贡献者;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应视情节轻得、损失大小和责任程度,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核算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使成本大幅升高的;
(五)玩忽职守、损公肥私、化大公为小公,挥霍国家资产、增加成本开支的;
(六)利用职权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本规程,打击、报复、抵制检举揭发人的。
第四十八条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知法犯法,对违法行为不抵制或抵制无效不检举揭发的,应与直接责任者同时受到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经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