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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3:46:08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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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计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办)、农科院、农垦总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明确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投资方向及申报的有关要求,现将《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要求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10月1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农发办)以厅(局、委、院)计字文联合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1份)及相关专业司局(5份)。逾期未报或不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附件:

  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827405605784956.doc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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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八十五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报考省外宗教院校的,须经省宗教团体推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字[20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t1996317号)是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社会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的规定,我们认为,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整顿或重整期间,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后,在破产清算期间,是否可以受清算组委托或同意进行生产自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在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受清算组委托或同意,进行生产、经营自救活动,并仍在给职工发放工资,可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00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