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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6:20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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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3]3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将以下信息及时上报我部:

  1、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见附件一)。各地除将对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质量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按照《关于加快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时限要求记入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外,还应将处罚汇总统计情况上报。

  2、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见附件二)。各地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每个不良记录的事实及时上报外,还应将本地区不良记录情况汇总上报。

  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统计(见附件三)。各地应将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汇总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将上季度的有关信息统计上报,并应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报送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2.0版)”已具备将已实施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及违背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进行统计汇总的功能,并与已建立的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因此对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质量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情况以及不良行为记录也应通过此系统直接记入各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

  已配备该系统的单位可免费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下载升级程序,并继续使用以前领取的加密锁;没有配备该系统的单位应尽快配备,以尽快实现网上传输数据。已运行自行开发监督信息系统的地区也可按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详见网址:http://zljdgl.cein.gov.cn说明)将信息传送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附件一的要求于7月30日前将2003年上半年的行政处罚统计汇总情况报部质量司。

  附件一: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附表三: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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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中,有的地区广告法律咨询机构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出具药品广告审查批准证明,违法审查药品广告,造成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混乱。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通知要求,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是为广告活动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性法律咨询意见,不是判定该广告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做为参考依据。并要求,经过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在发布时不得出现咨询编号。   请各地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作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工商广字 (2001)第103号文各地执行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司。   附件:《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 ━━━━━━━━━━━━━━━━━━━━━━━━━━━━━━━━━━━━━━━    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对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过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仍然进行法律咨询时,对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进行随意修改,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广告活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并对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仅是为广告活动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性法律咨询意见,不是判定该广告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据。对经过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如有违法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做为参考依据。如果广告内容违法,广告活动主体必须对该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经过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在发布时不得出现咨询编号。   四、从事广告法律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办的广告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未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的,不得从事广告法律咨询工作。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广告法律咨询机构的规范工作。在执行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一年四月十七日' 文号:药监市函[2001]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2000〕第9号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2000〕第9号
国土资源部



按照《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公益性地质资料自发布之日起提供社会公开利用:
一、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二、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三、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
四、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
五、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航空物探资料;
六、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七、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八、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综合性海洋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海洋(含海岸带)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极地地质调查、考察资料。
九、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特此公告。



20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