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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14:19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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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


中宣发〔2004〕22号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充分发挥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教育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重要性

  1、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反复强调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重要意义,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宝贵的教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我国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真实记录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展现了近代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壮丽篇章,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丰功伟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硕成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是激发人们爱国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阵地,陶冶道德情操、提升品德修养的重要场所,了解祖国灿烂文明、掌握历史知识的重要课堂。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方面的特殊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2、为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宣部于1997年和2001年先后公布了两批200个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和地方也陆续命名了一批教育基地。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教育基地在建设、管理和使用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展出内容不断充实,展示手段有所创新,环境面貌逐步改善,教育功能得到增强,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创造和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初步形成了以全国示范基地为骨干,各级各类教育基地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也要看到, 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教育基地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教育基地展示内容陈旧单调,展示手段落后,缺乏吸引力、感染力;不少教育基地投入不足,日常维护和改扩建资金短缺,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还有的教育基地创新意识不够,服务观念不强,内部管理不善,职工队伍不稳。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3、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抓住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三个关键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服务,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二、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基本要求

  4、征集保护文物,丰富教育内容。文物史料是教育基地存在、发展和开展教育的基本条件。要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重要文物史料特别是革命历史文物的征集、保护和利用工作。通过走访革命前辈、烈士遗属、专家学者、民间收藏人士,积极抢救、征集文物史料。要深入了解教育基地的历史沿革,做好文物史料的研究整理工作,挖掘精神内涵,紧密联系实际,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进行诠释和展示,给人们以知识的普及、心灵的震撼、精神的激励和思想的启迪。

  5、改进展示方式,增强教育效果。基本陈列是开展教育的主要手段,既要尊重历史,体现自身特点,又要讲究艺术,有所创新。要在大纲撰写、形式设计、实物制作、展品布置等环节上加强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场馆、纪念设施的布展经验和展出方式,通过实物、照片、图表、模型、绘画、雕塑、景观等多种形式以及声、光、电等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提高基本陈列水平,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

  6、精心组织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从实际出发组织活动,是扩大教育基地影响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节假日,以及青少年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组织开展研讨会、演讲会、报告会和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教育活动。要在办好馆内基本陈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定期组织巡展,加强与其它教育基地的交流与协作,扩大教育覆盖面。

  7、加强内部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教育基地顺利开展工作的保证。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工作考核细则、人员交流培训规划等,建立科学运行机制,提高工作人员尤其是讲解员的素质。要注意美化教育基地内部和周边环境,对影响教育作用发挥的建设项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顿,保持历史风貌。要区划教育功能区和观众服务区,规范经营活动,营造干净整洁、庄重有序的参观氛围,把教育基地建成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

  8、树立服务意识,注重社会效益。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重要原则。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参观群众在接待咨询、参观引导、提供资料以及安排讲解等方面实行规范化服务。要制定完善门票优惠办法,对大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对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参观给予优惠。有条件的教育基地,要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与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针对一些教育基地免费开放后参观人数大量增加的情况,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接待计划,通过完善设施、提前预约、分期分批和增加志愿服务人员等方式,调节参观人流,做好安全保卫、场馆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

  三、为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9、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把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摆上应有位置。要根据教育基地的特点,把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考虑和安排。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教育基地班子配备、人员编制、队伍培训和职工待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要把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干部,衡量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10、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教育基地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对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予以支持,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基地因减免门票造成的收入下降给予必要补偿。继续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中宣部准备会同有关部门从2004年开始,组织实施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533工程”,即利用五年时间,通过中央资助一点、地方财政支持一点、教育基地自筹一点的办法,重点对反映我们党革命斗争历史的示范基地进行资助,使其在展出内容与展示手段、服务质量与教育效果、内部管理与环境面貌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改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重大改扩建项目,要充分论证,从严把关,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支持。各类教育基地主管部门要参照这一做法,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资助计划,争取在五年内使各类教育基地的面貌都有所改善。

  11、运用大众传媒和其它方式,加大宣传介绍教育基地的力度。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把宣传介绍教育基地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及时报道教育基地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和效果,反映社会各界的建议和呼声。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等国家重点网站,要在2004年四季度前,将介绍教育基地情况的文字资料和影视片等充实到道德网页上,形成网上宣传教育平台。要组织文艺出版工作者创作出版一批以教育基地史实为题材的优秀作品。

  12、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基地的工作。组织部门、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教育基地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场所,对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革命传统、革命精神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教学安排,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到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旅游部门要以革命纪念设施类教育基地为依托,精心设计旅游线路,组织开展“红色旅游”。文物、民政、工商、园林、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为教育基地创造良好的环境秩序。共青团和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根据各自特点,利用教育基地开展活动。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捐赠,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教育基地共建,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单位、组织和个人符合条件的捐赠,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各级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教育基地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中宣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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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高校:

  应急管理是新时期工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ΟΟ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工业应急管理是指工业行业保障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工业产品准备、生产和供给,以及对工业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和恢复等工作,是工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保障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坚持预防为主、协调配合,以完善工业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控制或消除工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工业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覆盖重点工业领域和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成,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防范和应对工业突发事件的水平明显提高,应急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工业应急管理与国防动员衔接更加紧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域合作、企业参与的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工业应急体系建设

(三)健全工业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国家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分别负责军工和烟草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工业企业负责应急工业产品生产,履行应急社会责任。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国防动员管理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四)健全工业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贯彻国家关于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和起草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业产品应急征用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工业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地方工业应急管理法规和规章。

(五)健全工业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工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不断健全覆盖重点领域和企业的工业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间的衔接。加大对地方和企业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建立预案备案制度,不定期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预案演练,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健全工业应急防范体系。要加大工业行业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如生产原材料等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手段,避免引发工业突发事件。要做好工业行业防范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隐患,特别要加大对重要工业设施设备,处于洪涝、地震、泥石流等高风险环境的生产厂房,民爆产品生产和有关尾矿库等重点对象的普查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辩识、评估及控制。加强部门间和企业间的协调配合,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加快建立工业行业风险隐患普查、控制、治理的长效机制。

(七)健全工业应急管理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工业应急管理培训机构、培训师资队伍、培训课程与教材等基础建设。加大工业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急管理能力培训,加强工业企业重点岗位员工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属高校结合实际将工业应急管理纳入相关专业教学内容。鼓励工业行业协会发挥优势积极开展工业应急管理培训。

三、增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

(八)实施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是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结合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业产品需求,编制并实施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工业产品应急准备、生产和供给能力建设。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本地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地方工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编制本地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规划。

(九)开展应急工业产品动态储备。动态储备是指生产能力储备和社会储备。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峰值需求大、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需求,引导相关企业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开展能力储备。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经常性工业产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需求,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工业产品储备。

(十)推进应急工业产品信息共享。开展应急工业产品情况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和单位间的应急工业产品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鼓励通过举办应急工业产品展示交易活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等形式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

(十一)加快发展应急产业。应急产业是新兴产业。要以救援与运输装备、应急能源与动力装置、应急通信与信息设备、医药与防护用品、反恐装备与安防系统等为重点,编制当前鼓励和支持发展应急产品目录。加快制定应急工业产品相关标准。鼓励企业对现有产品开展适应性改进,满足应急需要。实施应急工业产品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应急工业产品推广。加快应急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形成一批应急产业发展聚集园区。

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水平

(十二)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不断健全工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国家各类监测平台以及工业经济监测网络和预警预测体系,建设工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体系。借助现有公众媒体和各种专业手段,建立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工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健全企业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管理机构或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将应急管理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生产全过程,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与地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机制。

(十四)建立工业产品保障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部门间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与生产供给联动机制,必要时可成立相应工作组织。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加快区域间应急工业产品联动机制建设,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应急工业产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动员生产联动机制。加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和工业国防动员的联动和衔接。完善应急工业产品调用机制,积极推进应急工业产品物流体系建设。

(十五)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单位、个人发出预警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同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人民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各单位要在现有应急物资管理体制下,加强与处置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衔接,根据需要启动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业产品生产调度和供给。处置突发事件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组的作用。建立突发事件工业损失评估制度,制定工业损失评估规范,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掌握相关情况。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工业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工业应急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健全工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做好预防和准备、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等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

(十七)加大工业应急管理投入。根据我国应急体系建设的需要,逐步完善应急工业产品动态储备机制。各单位要将应急管理日常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工业应急产业投入。积极推进建立应急工业产品有偿使用机制。

(十八)加大工业应急技术改造。以现有应急保障能力为基础,通过实施必要的技术改造,切实提高应急工业产品的保障能力。以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等工业领域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薄弱环节和隐患为重点,加大改造力度,不断提高防范标准。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工业应急管理相关技术研究,健全工业应急科技支撑体系。

(十九)加强工业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工业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体系建设,表彰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为工业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逐步建立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专(兼)职应急工业产品保障后勤支援队伍。

(二十)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与工业密切相关各类应急预案宣传力度,提高工业行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高度重视突发工业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坚持及时、准确、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十一)加强工业应急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工业应急管理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密切跟踪国外工业应急管理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工业应急管理的有益经验,不断提高我国工业应急管理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1号

1994-12-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新税制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为了保证中央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在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工作方面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在一些地区仍存在着征管偏松,如该征的税款没有及时征上来、已征的税款混入地方金库等问题。为加强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规定,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把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对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不得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的办法,以保证收入及时、均衡入库。
  三、对城乡信用社的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制定减免税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城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审核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入库和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已缴纳的所得税混入地方金库的,要立即更正过来;对欠税要采取措施尽快催缴入库;对越权减免税和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坚决纠正,并将已减免的税款追缴入中央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