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生产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以及电子鞭炮等。
第三条 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大厂区的禁放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市容、工商、环保、交通、供销、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在公民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教师和家长有义务对青少年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到市公安局办理许可证,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处单位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外,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公安机关收缴罚款、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时,应当出具罚没收据。
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对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并经查实的,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 逢国家重大庆典和节日需要燃放礼花弹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组织燃放,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市各县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4月19日)
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签订的两国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日在马德里举行双边文化混合委员会会议。
本届混委会同意签订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度两国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人员交流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四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可包括美术、音乐和舞蹈艺术家)互访。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戏剧专家互访(剧作家、导演、演员和舞美人员)。
3、双方鼓励艺术家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
4、中方建议派一个传统戏剧、话剧、木偶或皮影剧团赴西演出。人数和时间另商。
5、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至五人的文物博物馆代表团,考察对方的博物馆和文物保护。
6、为推动和增进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作家和出版代表团。
8、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再次邀请西班牙一位著名教授来华为中央音乐学院指导筹建吉他系师资培训班。
9、中方建议交换一个由两至三人组成的摄影家代表团。
(二)展览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相互举办绘画展览(至少一次)。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互办一次手工艺展览。
3、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一次邮票展览。
4、双方支持中国中央美术学院同西班牙大学美术系互办对方师生作品展。
5、中方建议在西班牙举办戏剧展览的同时,派出一个戏剧小组。
6、双方支持互办摄影展览。
(三)其他
1、双方国家图书馆将保持相互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包括出版物交换和国家书目交换,图书馆设施和技术利用方面的技术咨询,并通报各自人员培训计划或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双方还在共同感兴趣的文化项目上合作。
2、双方支持翻译对方的语言文学作品并推动杰出作品的出版。
3、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儿童艺术活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建议至少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的包括有多种活动内容的文化周活动。有关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
(一)人员交换
1、为研究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双方将互换一个四至五人组成的教育和科学代表团。
2、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交换教师、教授和研究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其讲学内容另行规定。
3、双方交换一至二名语言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
(二)奖学金
1、在本计划实行期间,双方每年互换十二名奖学金生。包括在中国和西班牙延长学年者。
2、西班牙每年另向中国文化部提供两名奖学金为其培养干部使用。
3、中国国家教委每年向马德里自治大学提供两名学习汉语奖学金生。
4、西班牙方面每年另外提供两名奖学金生参加马德里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习班。
(三)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1、双方推动和支持在高等院校之间进行科教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2、双方将交换教学和视听资料,如工具书、教科书和录音、录相带等;为对方有关机构订阅有特殊兴趣的杂志。
3、双方将交换关于各自教育制度的信息。
(四)其他
1、双方将在马德里大学和巴塞罗那自治大学设立汉语专业,在马德里自治大学建立东亚研究中心进行合作。
三、电影、广播和电视
1、双方支持在电影、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在本国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电影周。
3、双方将支持专家交换、节目制作和推动有关文化教育内容的影片制作。
四、体育
(一)其他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五、财务规定
(一)人员交流
1、除因特殊情况,访问(包括专家、教师、考察人员、官员、艺术家等)时间不超过二周。
2、西方负担出访中国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中方为西方出访人员负担食宿费用。
3、中方负担出访西班牙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西方为中方出访人员每人每天提供11,000比塞塔西币,作为食宿费用。
4、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所必要的国内交通费用。
5、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的急诊费用或意外事故费用。
(二)奖学金
1、除特殊情况外,派出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
2、经挑选符合条件的奖学金生享受下列待遇:
1)西方每月提供不少于85,000比塞塔的奖学金;中方提供免费住宿和生活费用。
2)享受接受国家大学生同样的便利待遇。
3)免交注册费、学费、考试费等其它有关费用。
4)在对方国家学习期间的生病或急诊的医疗保险。
(三)展览
1、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同意举办的展览,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协议进行。
六、通则
(一)人员交换
1、派出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往访日期、出访人员简历,以便接待方安排日程。其中艺术家出访和举办展览,有关材料提前四个月寄出。
2、接待方如同意接待,应于收到上述通知的一个月后,制订出相应的活动安排。
3、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三周通告代表团组或个人的确切行期。
4、以上涉及内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5、出访人员最好应具有较好的西语、汉语或英语水平。
6、双方应按本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对方考察人员使用档案提供方便。
(二)奖学金
1、奖学金生名单的交换应于每年五月份之前进行。
(三)资料及出版物交换
1、本计划规定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其费用由寄出方负担。
(四)其他
1、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探讨举办其它文化、教育和科技活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