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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54:51  浏览:8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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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管理和节能技术开发、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是本市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结构优化、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鼓励节约能源和研究开发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发展低耗能的产业。
  第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本市节能计划编制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节能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
  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报告中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年耗能一千吨标准煤或者年耗电三百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督检测。
  被检测的用能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测。拒绝检测的,视为不符合标准。
  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的能源利用监督检测项目,检测单位不得向被检测的用能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所需费用从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超限额能源价值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第十条 市和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用能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能源消费和利用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节能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等节能基础性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开展系统节能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奖励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节能效益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节能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并发布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目录,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新建或者改建锅炉、窑炉和其他耗能设备,必须采用国家和本市推广的节能设备和技术。
  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技术。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行为:
  (一)在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高耗能行业,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
  (二)开发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技术的;
  (三)利用可再生资源或者垃圾、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发电的;
  (四)供电单位对用电负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实行分时定价的,用电单位利用低谷期电力负荷合理利用能源的;
  (五)发展和使用清洁燃料和节能型的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
  (六)建设节能型建筑的;
  (七)其他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新能源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船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指标。对能耗高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降低采暖、制冷、照明、动力、热力等设备的能耗。
  第十九条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二十条 供能单位应当在能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降低能耗,防止浪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供能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用能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能源,实现降低能耗总量,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测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虚报、拒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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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全面完成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规范我市应用系统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各应用系统建设后的正常运行和应用效果,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和《湖北省电子政
务一期工程应用系统验收办法》(鄂电政办〔200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实行统一项目建设规划,统一招标确定系统开发商,统一招标确定项目监理,统一组织竣工验收,统一组织绩效评价和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五统一负责”的要求,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按
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项目规划与采购文件编制阶段
(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下达年度应用系统建设计划。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下达应用系统建设计划。
(二)编制项目建设建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建设计划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建议书。(见附件1)
(三)审核论证项目建设建议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项目监理、平台集成商及相关人员对项目责任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建议书进行审核论证。
  (四)确定项目建设建议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将审核论证后的项目建设建议书提请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完善建设建议书的配套文件。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建设建议书后,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拟订投标单位资格条件、集成要求、合同基本条款等配套文件。
二、项目采购阶段
(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市政府办公室将采购项目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回复市政府办公室并同时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相应准备。市政府办公室向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见附件2)
  (二)确定采购代理人。市政府办公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函,授权具有采购项目管理经验的有关人员作为采购方的全权代表,参加采购过程的全部活动,并签署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评标文件。(附件3)
  (三)制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办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的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制作采购文件。
(四)确认采购文件。政府采购中心将制作好的采购文件返回采购方,由采购人进行签字确认。
(五)发出采购公告。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发出采购公告。
(六)组织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每一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依据得分多少由高到低对投标单位进
行排序,取前三名向采购人推荐。
(七)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人将中标候选人报市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决定中标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单位确认函。
(八)发出中标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收到采购人的中标单位确认函后,向社会公告中标单位。
(九)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三、系统设计、开发与安装调试阶段
(一)需求调研。建设责任单位组织中标单位开展需求分析和流程梳理调研,为系统开发进行准备。
(二)制定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开发商根据调研结果与系统开发需求,提出系统开发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三)审核实施方案。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集成、技术咨询、监理等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实施。
(四)系统开发与测试。开发商根据系统开发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批复意见组织系统开发,并对开发的软件进行自测,形成测试报告。
  (五)系统安装及集成调试。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开发商将开发的各种软件进行现场部署调试,以满足各项设计要求。开发商配合做好平台集成,由平台集成商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系统集成测试,形成集成测试记录报告、监理方意见、技术咨询方意见。
  (六)初验申请。系统集成测试通过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
  四、项目验收与人员培训阶段
  (一)培训相应人员。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系统开发商搭建系统培训
环境,培训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使用人员。
  (二)项目初步验收。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申请,组织初步验收。
  (三)上线试运行、做好试运行跟踪记录。根据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认定意见,由建设责任单位牵头,开发商、集成商配合,组织系统各使用单位,进行三个月至半年的系统试运行,并做好试运行跟踪记录。
  (四)申请项目最终验收。试运行结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开发商,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附件4)的要求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五)组织最终验收。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接到最终验收申请后,组织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工作要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建设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监理方、平台集成商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参加。
  五、项目运行保障阶段
  (一)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制定保障系统运行的管理办法,确保系统在各使用部门的有效应用。
  (二)开展绩效评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系统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与运维经费挂钩。
  (三)确定运维模式和经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制定系统维护管理办法,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提出项目责任单位对系统进行维护的方式,核定维护经费。
  其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参照此办法办理。

附件:1.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格式)
2.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
3.授权书
4.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1: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编写时间: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名称与主要工作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名称、主要工作职责,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
二、项目建设背景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三、项目建设内容
1、建设原则和总体目标;
2、建设目标与内容;
3、系统主要功能描述;
4、系统主要数据需求;
5、系统运行环境:该系统同其它系统或其它机构的基本的相互来往关系;终
端系统要求;运行维护系统要求;外部接口要求;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
硬件配置要求;其它系统要求。
四、项目组织管理
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2、人员配置;
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4、项目实施进度。
五、项目投资分析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3、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
六、附表与附件
(一)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
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二)附件:项目建设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2:

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我单位现将
项目的采购事宜委托你中心办理。
  一、项目说明
  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及实施方案》中所规划的内容实施。
  二、采购要求
  详见附件
  三、我单位承诺
  1、负责提供采购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
  2、负责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3、若无特殊原因绝不撤销或单方变更委托,并按照采购结果和有关法律
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4、负责与采购中心共同做好事项目的验收,并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完成结
算工作,全面履行合同。
  采购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附件3:

授权书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现委派 同志(被授权人姓名)参加你中心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评标活动,并全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评标文件。
 附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授权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试行)
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应用系统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应用系统项目,在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验收申请和资料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验收申请:
  (一)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合同书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均已实施完成;
  (二)应用系统已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项目承建商进行了自检自验,并符合设计方案;
  (三)应用系统已由市电子政务平台集成商进行了综合测试,并由平台集成商出具满足验收条件的集成测试报告;
  (四)应用系统已由市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方检验,并出具满足验收条件的监理报告。
  第四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报告,主要是项目目标、项目目标完成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过程、项目管理情况等;
  (二)项目技术报告,主要是有关产品和系统说明书、安装手册、维护手册、系统配置文件、资料等;
  (三)项目测试报告,主要是测试环境与平台、测试内容与指标、测试结果及说明;
  (四)用户报告,主要是系统试运行中有关用户使用项目成果的情况;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档资料(如系统设计方案、项目实
施管理制度等);
  (六)市电子政务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应用系统项目验收,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宜昌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及实施方案》;
(二)《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
(三)《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项目方案批复书》;
(四)湖北省、宜昌市电子政务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
(五)本项目合同要求。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内容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及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验收
条件的,在15天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包括建设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监理方、平台集成商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聘请其他社会知名专家参加。
  第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用系统的设计与开发是否遵循市电子政务办制定的各种标准和规范;
  (二)应用系统是否达到《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三)应用系统在市政务网门户和市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四)应用系统在市政务网门户和市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数据项是否符合要求,确因实际情况需调整的是否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核准;
  (五)提供的数据是否完整和可用,是否以关系型数据库方式存放和使用,历史数据的录入是否与系统开发同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数据内容是否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时间进度和计划安排,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六)应用系统是否实现了与市政务网的物理真实连接,提供的共享数据是否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内部局域网数据、内部服务器数据)做到自动、实时、同步交换更新,数据更新频率是否满足市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是否建立了数据更新的长效机制;
  (七)要求为其他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比对和交换的,是否开发了预留双向数据交换接口程序;
  (八)是否制定了共享数据访问权限控制表,是否对应用系统进行了单点登录改造、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控制;
  (九)应用系统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开发工具、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应用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十一)责任单位公务员办公计算机是否接入了市政务网,接入是否符合《接入规范》的要求,是否按要求控制纵向可访问的范围;
  (十二)责任单位是否明确了运行管理责任部门,接入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前置服务器软件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责任单位是否定期检查非法外联情况,是否按规定完善了防病毒等信息安全措施;
  (十四)责任单位是否制定了系统运行应急预案,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十五)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认为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以上验收内容在验收文档的相关报告中分别说明。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九条 项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单位介绍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项目开发商作竣工报告;
  (三)监理方作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四)系统现场演示,查验系统运行情况;
  (五)验收专家组对照验收内容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是系统功能和数据检查;
  (六)专家提问;
  (七)验收专家组认为其他必要的程序;
  (八)项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报告、平台集成商测试记录报告、监理商监理报告,并综合考虑市电子政务工程总体要求和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实际情况,形成最终验收结论,以文件形式下达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改进、暂缓验收三种情况。
  (一)符合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达到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实现了应用系统建设目标,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的,视为验收合格;
  (二)基本符合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基本实现了应用系统功能目标,数据录入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制定可行进度安排的,视为需要改进;
  (三)不符合市电子政务建设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
,技术咨询方、平台集成商、监理方对被验收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意见分歧较大的,视为暂缓验收。
  第十二条 需要改进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整改符合要求的以文件形式下达验收合格结论。
  第十三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平台集成商、监理方共同研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由责任单位实施。达到要求后重新按程序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验收项目的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对验收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事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中止项目验收工作或取消项目验收结论。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凡是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文档,由责任单位根据验收工作情况整理形成正式文档(一式二份,另附电子文档),送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1993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能否再作为破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的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
执行程序中止后,该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如果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被执行人)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如果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债务人不被宣告破产,被中止的执行程序可恢复进行。
你院所请示的问题,应按上述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