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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4:14  浏览:8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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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化工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办法

1984年12月7日,化工部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四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化工实际情况,对化工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人才流动的原则 1.化工单位的人才流动,必须围绕着发展化学工业,确保化工重点建设项目和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任务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2.人才流动要有利于稳定、巩固、充实化工科技队伍,促进人才的开发、交流和使用,积极解决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才积压和浪费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 3.化工科技人才必须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动。即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内地到边远地区,从科技人员富余的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单位。还要鼓励科技人才积压的单位支援地方化工企业。
二、人才流动的形式和具体办法
1.对于科技骨干比较集中的单位(如科研、设计和高等院校),应按照人员结构合理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员,逐步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限额和有职称人员的比例。对超过限额和比例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专长向外输送,或组织他们从事其他工作。同时有计划地逐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解决专业不配套和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同一地区或相邻地区的化工单位,可以互相联系调剂余缺,需跨地区调剂的,由部主管局和干部司协助进行。
2.对新建的化工重点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部主管局和干部司协助从对口单位抽调技术业务骨干,组织队伍,对口支援。支援的人员可以办理调动手续,也可以采取订立支援合同的办法,工作3-5年后再返回原单位,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由被支援单位支付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对口支援人员的优惠待遇问题由双方商定。
各化工单位之间也可以自行组织科技人员进行对口支援,开展技术承包,攻关、科研、设计、授课等工作,支援期限和经济补偿办法,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
3.按照合理的流向,地处三线和中小城市的化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短缺的情况,经部批准后,到沿海地区和大城市的化工单位中招聘科技人才。对于应聘人员,可采取某些灵活措施,在工资、福利、住房、农村家属转城镇户口、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人才比较集中的化工单位对应聘人员要予以支持,并给予方便。
企业、事业单位,如有编制空额或自然减员指标的,可从社会上吸收录用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主要对象是非在职干部的电大、函大、夜大毕业生,录用干部,仍须坚持实行考核、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需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对本单位无法调剂但又急需的科技人员,或因有临时任务和技术攻关等需要的科技人员,各化工单位可以互相商定借调,完成任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被借调期间,一般应由借用单位发给各种报酬。
为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允许并支持科技人员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申请和应聘到有关单位兼职。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单位和个人商定的比例提取聘用单位所支付的报酬。
5.对用非所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用非所长的科技人员,应首先在本单位和主管局系统内进行调整。在本系统内无法调整的、各单位要及时以有对口专业的单位联系予以调整。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本单位工作。本单位无对口岗位,或在本单位无法发挥专业特长,而在主管局系统内又无法调整的,可经本人申请,报部干部司予以调整。对用非所学人员的调整工作要积极进行,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调整的,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一些应该调整而未能够及时调整,或单位借故不予调整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后,部可直接调动和调整,有关单位应予服从。
6.有条件的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要进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试点。试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任务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对于原先是国家干部而一时没有被聘用的,要帮助他们调往其他单位,或组织他们从事各种服务工作和进修学习。对经过一定期限仍未被其他单位聘用,或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者,要按一定比例酌减本人工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7.科技人员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即应办理退(离)休手续。对具有工程师及相应职称以上的科技骨干,属于国务院规定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对有重要贡献的和获得市(地级)以上劳模称号的科技人员退休时,经过批准退休金标准可提高5-1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三线及边远地区科技人员退(离)休后,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科技人员退(离)休后的待遇问题亦可参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注,一类区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三类区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
科技人员退(离)休后,在工作需要、身体许可条件下,可应聘从事科研、教学、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有影响的著名科学家、技术专家,经部批准可以担任名誉职务。
8.对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应首先分配到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并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必需服从国家统一分配,除根据需要或用非所学应及时调整外,在国家分配的岗位试用合格后,工作满3年方可允许合理流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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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司、
室(局):

现将《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
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发布的《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
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
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
重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
任务,做好协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政务信息网络,提供现代化的工作手段,
制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统一
管理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归口管理本局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和
对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局)应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司室(局)政务信
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设置专(兼)职信息员,
负责本单位、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药品监督管
理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情况,收集、加工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

(三)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活动和重要
情况;
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通报本局和直属单位的重要活动、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应用计算机输入、传递和接收信息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任务

(一)做好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等
工作;

(二)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在贯彻
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新建议;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三)在执法过程中查处重大案件的问题和情况;

(四)关系人民用药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以及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动态、简报等各类政务信息刊物、
电子数据和政府网站等。

第十一条 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的设置须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查后报单位领导
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一般情况各单位、各部门政务信息刊物不超
过2种。

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发的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应冠以该地方名称。

第十二条 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由单位办公室领导签发,应视其内容确定发
送的范围。

第十三条 对某项重要活动需另行编发临时性简报、动态的,须由承办部门与局办
公室协商,并将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编印。

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送政务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应
及时将政务信息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凡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约定的政务信息,要按时报送;

凡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一事一报,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编发的政务
信息刊物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2份。

第十五条 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报送政务信
息,须经本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向局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部门主管处领导审核、
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部门主管司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单位
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报送信息,须经本局办公室
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
或邮寄报送;紧急内容可通过电传报送;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采取密传的途径上
报。上报重要信息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所编辑的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要认真筛选、保证质量。政务
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真实,事例、数字准确,时效性强;

(二)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
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
意;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
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六)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要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
局、本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季
度通报一次。

第十九条 对在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十条 凡印发、报送的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要连同领导签发的原稿一起按
有关规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作人员在政务信息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规定范
围以外扩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
理和存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用随时调用和信息检索的需要。

要逐步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行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部署,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4号)。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立即行动,及时了解来自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提供通讯和交通便利,协助他们与家人联系;对重灾区农民工,积极帮助他们返乡抗震救灾和重建家园,对坚守工作岗位的灾区农民工进行安抚,维护了来自灾区农民工的稳定。针对当前来自灾区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重建家园期间的农民工工作,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对灾区农民工的安抚和服务等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安抚工作



迅速组织工作人员,深入来自灾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及时掌握坚守工作岗位的灾区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通过安抚和组织座谈等多种形式,对灾区农民工开展慰问活动。主动了解灾区农民工家乡、家人和财产损失情况,通过组织捐款捐物,解决其生活困难。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和社区建立“亲情热线”等通信渠道,帮助农民工与家乡保持联系。利用宣传栏等形式及时通报抗震救灾最新动态和信息,稳定灾区农民工的思想情绪。



二、继续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便利



对要返乡的灾区农民工,在做好他们思想工作的同时,积极提供各种交通便利。对返乡农民工要足额支付工资,帮助农民工购买车船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专门运送农民工的车辆。交通枢纽地区要切实维护好公共秩序,组织安排运力,积极做好灾区农民工的输送工作。



三、保持劳动关系的基本稳定



要积极引导各类用工单位加强社会责任感,对返乡灾区农民工要在经济上和工作安排上给予援助。原则上,不能因抗震救灾而解除劳动关系,各类用工单位要尽力帮助他们能够重返工作岗位,确保他们回来后能够顺利就业和稳定就业。



四、积极帮助灾区农民工实现就业



各地特别是受灾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当地抗震救灾和重建家园的实际需要,搞好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帮助灾区农民工实现转移就业,重建家园。在灾区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要积极开展“春暖行动”,按照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简易文本签订劳动合同,维护灾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和宣传工作



要向农民工公布热线服务电话,接受农民工的诉求,积极与媒体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宣传优秀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的典型事迹,加强对农民工和全社会的舆论引导,使农民工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关怀,鼓励农民工增强信心,战胜困难。



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抗震救灾期间的农民工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重大紧急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代章)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