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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6:41:33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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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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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强黄红麻种子生产和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农业部


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强黄红麻种子生产和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农业部



一、加强黄红麻种子生产管理工作。近几年各级农业部门和种子部门在红麻种提纯复壮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立了国家级黄、红麻种子基地,使红麻种子质量有所提高。今后仍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红麻种子质量。各地种子公司和供销社在资金上对红麻种的提纯复壮也应给
予一定的支持,有关措施一定要落实。同时,要注意新品种的选育,凡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证明是好的新品系,要抓紧审定,以便逐步推广。
二、加强黄红麻种子购销管理工作。从当前黄红麻种子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购销渠道不宜放得太宽。各地要加强对黄红麻种子经销单位的管理。种子公司和供销社的业务部门(含棉麻公司、土特产公司,下同)应该成为种子经营的主渠道。在经营方式上,可以协商划定范围各
自经营,也可以实行联营。其具体做法,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麻种都必须具备能鉴定麻种的种类、品种、质量的技术人员和经营设施,依据种子管理条例申请取得“三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才能经营。各级种子主管部门应配
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对无证经营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者严加查处。



1992年11月10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推进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结合朔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企业和项目建设主体。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具体负责,各县区产业振兴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配合落实。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考核对象是六县区人民政府。评价对象是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
  第六条 考核按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指标分三个部分,分值分别为:
  (一)目标完成情况(30分);
  (二)项目建设情况(40分);
  (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30分)。
  具体考核(评价)内容及计分方法详见附件《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表》。
  第七条 对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对各县区的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进行评价,对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其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进行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所用数据,如纳入统计范畴的,以统计局出据的数据为准;未纳入统计范畴的,以考核确定为准。
  第九条 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两次,年中通报,年底奖惩兑现。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类别
  
第十条 对六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年终得分为主要依据,排队后,对前三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分别评为文化产业调整振兴一等奖、文化产业调整振兴二等奖、文化产业调整振兴三等奖。对单项工作突出的可设单项奖。
  第十一条 对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分两种情况:完成工作量80%以上,评为文化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完成工作量70%一79%,评为文化产业振兴贡献单位。
  第十二条 对在全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主体以及先进个人可根据逐级推荐和考核(评价)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优中选优,评为“文化产业振兴工作优秀企业”和“文化产业振兴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文化产业振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进行奖惩兑现。
  (一)对评为一、二、三等奖的考核对象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得分60分以下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评为“文化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或“文化产业振兴工作贡献单位”的评价对象,分别奖励3万元或2万元;对未完成60%工作量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评为“文化产业振兴优秀企业”的企业或项目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
  (四)对评为“文化产业振兴先进个人”,各奖励1000元。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六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企业和项目主体进行评价考核,并按规定推荐市级“文化产业振兴工作优秀企业”和“文化产业振兴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全市年度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奖惩意见由市文化产业促进中心拟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项工作所用各项资金从市政府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