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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04:48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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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2004年11月1日 辽政法[2004]1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大连市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认识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不需要考虑职工是否违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七种行为,但同时受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虽然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其违反交通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以上哪种意见为妥,请予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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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9日《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下发以后,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通知》的要求,将死刑备案材料及时报送本院。但是,有的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按照《通知》的规定报送或者报送的材料不全。为了确保全国死刑备案材料的案整,改进此项工作,特请各高级人民法院:
一、切实按照本院1984年4月9日法刑字第1号《通知》的规定,及时报送死刑备案材料。
二、对报送死刑备案材料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过去没有报送的或者报送不全的,应予补报。
三、死刑罪犯执行后,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材料,不要久拖不报;报送的材料要齐全、完整,不要缺漏零乱。
特此通知


废止《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废止《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珠府令第39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