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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讨论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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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讨论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讨论纪要

(1980年7月10日)



  最近,共青团中央书记处讨论了下半年的工作,现纪要如下:

  一、团的十届二中全会确定的一九八○年的四项任务,经过上半年全团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实践证明,四项任务符合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切合当前团的工作实际。我们下半年的工作,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注意连续性,继续围绕四项任务,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把功夫下在求深入、抓落实、出成果上。

  二、党中央书记处决定,原定于六月召开的全国青少年教育工作会议延期召开。这是为了充分地、从容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以便把会议开得更好、更有成效。现在,加强青少年教育已成为全党工作日程上的一件大事。各省、市、自治区,各大、中城市,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都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共青团作为直接的有关部门,也付出了自己辛勤的劳动。各级团委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进一步为会议作好准备;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扎扎实实地研究、解决一些青少年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当前,要从多方面摸索和总结广开门路,满足青少年学习、就业要求的经验和办法。要专题地研究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动向,青少年自杀增多的原因和防范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宗教、迷信活动蔓延的情况和对策等。

  团中央将在前一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写成关于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几个问题的报告。《青少年保护条例》草稿,在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即发各地讨论修改。与青少年教育有关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的意见,争取尽快定稿、会签。青少年问题的基本调查和解决问题的典型经验材料,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要继续抓出成果。

  三、当前青年的思想工作,总的还是按团十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一个核心(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一个重点(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要求去进行。许多地方团委上半年按照这个总的要求,从本地本单位实际出发,开展了一些形象、生动的教育活动,把四项原则的教育具体化、实际化了。如上海的“三年比十年”的形势教育活动,西安、沈阳等地以“我爱祖国我爱党”为题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北京中学生开展的“立志成材”活动,天津少年儿童开展的争当新风尚“小红花”活动,都收到较好的效果。部队和一些地方团组织在青年中进行的革命人生观教育,也解决了一些问题。《中国青年》等报刊开展的关于人生的意义的讨论,在青年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这都说明,只要我们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从青少年的思想实际出发,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讲事实,讲真话,讲道理,努力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三者结合起来,我们的思想工作就可以逐步地做到吸引人、打动人、说服人。那种认为现在青年“刀枪不入”,思想工作无能为力的论点,是没有根据的。

  根据当前情况,书记处建议,下半年着重地抓好共产主义道德规范的教育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教育,力争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各地、各单位主要开展什么活动、解决什么问题,由本地、本单位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自行决定。在一切为了四化,坚持四项原则的总题目下,形式、方法可以百花齐放,不拘一格,力求有所创新,有所贡献。

  对青年的思想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承认差别,承认不平衡,从各种不同类型、不同觉悟程度和不同经济、文化状况青年的实际出发,按照循序渐进的规律,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引导他们一步一步地提高觉悟水平。“起点”不宜过高,工作不可太急。那种不分对象的“一刀切”和一律的“高标准,严要求”,不符合辨证法,效果并不好。要多做潜移默化的工作,少提那种“立竿见影”的要求。我们的基点一定要放在扎扎实实、点点滴滴的工作上。

  要认真重视和办好青少年报刊,使它们真正成为新长征的号角和青少年的良师益友。

  四、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从增加经济效果和培养锻炼人才两个方面引向深入,提高水平。今年以来,工交基建财贸战线的突击手活动,正逐步转到“八小时内创一流”和对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挖潜、革新、改造上来。农村团组织注重了经济政策的落实,从有利于体制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出发,活动更加因地制宜,做到了灵活、小型、多样。这些都是好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少数地方,突击手活动有“凉下来”的苗头,这是应该加以克服的。

  突击手活动一定要适应国民经济调整的形势,有利于在计划经济指导下,贯彻执行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经济建设方针。要避免搞那种无益的概念争论,老在几项工作的“关系”上扯来扯去。重要的是要以实干家的精神去做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活动的形式、方法上提倡多样化、具体化,只要是有助于提高经济效果和培养人才的活动都应该允许、支持。下半年,团中央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煤炭战线青年掘进队的“双上纲要”竞赛;推广上海第一百货商店团委的经验,在财贸战线开展“优质服务多贡献,争当商品小专家”的活动;总结纺织系统“创一流,破纪录”的操作表演和铁路系统技术比武的经验。在农村,着重研究、总结适应现行政策和体制的农村多种能手竞赛活动和科学实验、植树造林、多种经营的经验。

  下半年,城乡都要突出地抓一下青年的业余学习。各级团组织要担当起组织青年学习的责任,为青年的业余学习多创造一点条件,办几件实实在在的好事,总结、宣传通过业余自学成才的典型,主动配合教育部门,认真办好城乡各种形式的业余学校、夜校、技校、短训班,千方百计帮助青年提高文化技术水平。还要关心和研究各个岗位上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使用问题。

  五、开好团的基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创先进团支部,争做合格共青团员,提高团组织战斗力的问题。对团的基层建设,去年以来,特别是团的十届二中全会以来,各地都引起了重视,加强了工作。创先进团支部的活动,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有了进展。已有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团委在六十六个团支部办点,其中有八个省、市、自治区团委主要领导同志亲自下去办支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团的基层建设。但是,目前县社两级团的工作还很薄弱,团的基层组织中问题仍然不少,部分团员的模范作用发挥的不够好,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也还不够突出。这种状况同党对团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这是一个尖锐的课题,也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下半年,我们将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开好团的基层工作会议。团中央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和地、市、县团委都要深入下去,把基层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搞清楚,并在研究、解剖基层先进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基层团支部工作的三个条例(草案)已经下发试行,请各地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修改和完善。

  根据党中央关于改革干部队伍的结构精神,按照逐步实现干部年轻化、专业化的要求,积极研究、解决团干部的配备、来源、培养、管理等问题。

  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0]五十一号文件,积极建设文娱体育活动阵地,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要求各级团委,在认真学好中央[1980]五十一号文件,深刻领会中央指示精神的基础上,主动请示党委并同有关部门协商,不失时机地提出贯彻执行中央指示的措施、规划和方案,提交党委或政府讨论决定,把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列入城建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特别要象武汉那样艰苦创业,广开门路办阵地,既靠党和政府支持、左邻右舍资助,又靠社会各方、广大群众自力更生的力量,把重点放在建设基层文化活动阵地上。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指示,排除万难,把建设活动阵地这件事情抓好,争取今年有一个较大的进展。

  在积极恢复、建设活动阵地的同时,要注意充分利用现有的阵地,挖掘潜力,改善设施,丰富活动内容,吸引、团结更多的青少年,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

  继续按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和武汉现场会议的精神,组织好青少年的业余生活。

  七、全团带队,加强对少年儿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和积极发展全党重视少年儿童、重视少先队工作的大好形势。团、队组织要大力宣传、贯彻邓小平同志的题词和党中央书记处座谈会上胡耀邦、赵紫阳同志讲话的精神,扎扎实实地解决具体问题,把少先队工作向前推进一大步。加强辅导员的配备、训练和指导,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推广天津市争当树新风的“小红花”活动的经验,把“大种蓖麻,支援四化”和“可爱的祖国”远足两项活动抓出成效来。继续抓紧少先队的发展工作,让更多的孩子戴上红领巾。

  八、外事、旅游和青年统一战线工作,按原来的计划和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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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适应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大发展的需要,方便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和核销工作,保证海关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统计的准确性,我署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
单。现说明如下:
一、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必须使用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办理减免税和核销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二、专用报关单的格式、内容与目前使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同。进料加工专用的,注明“进料加工专用”字样,纸张底色为粉红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的,注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字样,纸张底色为浅绿色。
三、各关应向有关报关单位说明使用专用报关单的规定,并要求其按规定填报。如发现不按规定要求填报,海关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理或吊销其报关员资格。
四、上述专用报关单,由我署统一制发后使用。



1987年12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4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邮电运输和投递的保障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六章 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和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是全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
地、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下同)是经营邮电通信业务的全民所有制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电通信企业),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电通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对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和保护给以支持。
第五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和公用电信业务,由邮电通信企业专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七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 用户交办的邮件、电报、汇款和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查、扣留邮件和电报,冻结汇款和储蓄存款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出具相应的通知书,向相关的邮电通信企业、邮电管理局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由邮电通信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登记、办理交接手续;对不
需要继续检查、扣留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电通信企业。邮件、电报、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丢失、损毁的机关按照邮电部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的邮电通信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邮电管理局、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邮电通信的建设,应当实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第十二条 邮电管理局和邮电通信企业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制订邮电通信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邮电管理局、邮电通信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快农村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对贫困地区的邮电通信建设从政策及财力、物力上给以支持。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帮助村民委员会设置标准信报箱。
第十四条 新建楼房及其他公用建筑设施,应当设置邮电通信设施的,按邮电通信设施的设计标准设置。邮电通信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条规定应设的邮电通信设施,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作出规定并制定标准,纳入建筑设计规范,邮电管理局、邮电通信企业参与工程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用邮单位未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的,由该单位负责设置。
城市已有的住宅楼未在地面层设置标准信报箱的,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
第十六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适宜地点设置邮筒(信箱)、邮亭、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点)、通信电缆交接箱,或者进行流动服务。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时,邮电管理局或者邮电通信企业需要设置邮电通信设施的,应当提供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邮电管理局或者邮电通信企业承担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费用,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应当与产权或者使用单位协商确定。该建筑物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邮电通信企业。
第十九条 邮电通信企业的公用电信网和各部门的专用电信网,应当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以公用电信网为主。除军队、铁路等有特殊需要的部门外,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用电信网,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专用电信网不得对外经营。
专用电信网需要进入公用电信网的,必须按照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网条件和机线设备的主要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电部部颁标准,并合理分担扩充公用电信网的建设费用。

第四章 邮电运输和投递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当在车站、机场妥善安排装卸、转运作业所需的场地和出入通道,保证邮件优先、安全的运递。
第二十二条 执行任务的邮电通信专用车辆(指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下同)和邮电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点)以及受阻路段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邮电通信专用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拦截、搭乘、检查、扣押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邮电通信专用车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电通信专用车辆或者邮电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时,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电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邮电通信用电。邮电通信企业备用电源发电机和邮电专用车辆所需的燃料油应当纳入自治区计划,保证供应。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邮电业务场所的正常秩序,阻塞邮电通信企业及邮电业务场所的出入通道,妨碍用户使用邮电通信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街道,巷口设置地名牌和邮政编码牌,在单位和居民住宅标注门牌号码(住宅楼标注栋、幢号)。
新建单位和新建住宅楼房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邮电通信企业提出通邮、通电信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电报的地点。乡或者村应当设立邮件、电报接转的固定地点(站)。

第二十七条 邮件、电报接收单位和接转点的工作人员应当本着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原则,配合投递人员按规定办理签收、投递手续,并将邮件、电报妥交收件人。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加强邮电通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禁破坏、盗窃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盗窃邮电通信设施或者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邮电通信企业报告。
公安机关对破坏、盗窃邮电通信设施或者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侦破,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邮电通信企业对地下及水底通信管线等隐蔽的通信设施和无线电塔杆等高空通信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标志。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区域内燃烧、爆破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埋设地下管线的安全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堆放垃圾和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质的物品;
(三)在敷设水底管线标志的水域内进行抛锚、拖网、挖沙等作业;
(四)在电杆、拉线、无线电塔杆上拴系动物、搭挂其他线路及物品和攀附农作物;
(五)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影响邮电通信或者其设施安全时,必须事先征得邮电管理局或者邮电通信企业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一)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及其他建筑物,敷设管道,疏浚航道;
(二)架设输电线路、广播线路、电车线路,铺设电气化铁道,设置对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备;
(三)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倾倒废渣;
(四)其他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改建邮电通信设施或者改变邮电通信方式时,应当与当地邮电通信企业协商,将邮电通信设施迁至适宜地方或者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栽植树木应当与架空电信线路和地下电信电缆保持规定的距离。已经影响架空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由邮电通信企业自行修剪。即将影响架空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通信企业可通知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限期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邮电通信企业自行修剪。以上树木修
剪,邮电通信企业不负补偿责任。
邮电通信企业新架设电信线路、敷设电信电缆需要铲除农作物或者修剪、砍伐树木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给所有者一次性补偿。
邮电通信企业对因突发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危及通信安全的树木,可以及时处置,但事后应当通知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
第三十五条 在无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必须经城乡建设部门和邮电管理局或者邮电通信企业核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无证明出售的邮电通信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邮电通信器材的违法行为和可疑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章 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邮电通信营业场所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和收费标准。
邮筒(信箱)应标明开收信件的频次和时间。
邮电通信企业因特殊原因暂停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电通信业务,改变运输、投递频次时,必须经上级邮电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适宜地点开设邮电代办机构,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电信业务;在有条件的电话点办理传呼业务。
鼓励商业、服务业兼办公用电话业务。
第三十九条 用户申请安装、迁移、拆除电话时,邮电通信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四十条 邮电通信企业及其代办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邮政、电信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不准拒绝应当办理的邮电通信业务,不准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不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电报,不准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严禁邮电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邮件、电报,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
第四十二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制定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检举、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对邮电通信质量及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邮电局及时消除影响或者修复,责令责任者承担全部所需费用,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所需费用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按照邮电通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邮电通信设施是指邮电通信用房、通信机器、邮筒(信箱)、邮亭、邮政报刊亭、电话亭、通信电缆交接箱和管道、通信线路、通信天线、增音站、邮电通信防护标志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