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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30:10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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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于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中财委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的培养技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学校按产业管理部门分别设置,各产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该部门对于技工的需要设立技工学校,并按照国家批准的技工培养计划,培养其所需工种的技工。当所设技工学校有剩余力量时,应接受其他部门委托培养的任务。
第三条 技工学校以培养四、五级技工为主。学习期限一般规定为二年。各产业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设备条件与培养工种、技术等级的不同,得适当地予以增减。但培养目标不得低于三级技工;年限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四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应招收具有高小毕业以上或相当于高小文化程度及身体健康、政治纯洁、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三周岁的青年,经考试合格并填写志愿书后方可入学。
第五条 技工学校由各产业主管部领导,并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在目前时期,各该部亦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委托所属专业局(公司)或厂矿直接领导。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派适当人员担任正副校长,并应健全教导科(处)、总务科(处)等工作机构。
第七条 技工学校,一般应有专用实习设备,凡属培养机械制造技工者,必须设有较为完善的实习工场,实习工场由教导科(处)领导。
第八条 技工学校是培养理论与技术兼备的技工。其各类课程的一般比例应是:技术实习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技术理论、政治、文化、体育等课程共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各校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第九条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场,在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范围内,可生产一定数量的成品或接受一定数量的加工订货任务。至于实习生产和加工订货所需材料周转金的来源及其收入的处理办法,由各产业管理部自行规定。
第十条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场,在安全设备方面应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不属厂、矿直接领导的技工学校,应由其直属上级指定学校所在地区的一个具备适当条件的厂、矿企业与之固定联系,以便在教学和设备等方面,取得该厂、矿企业的指导与帮助。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编制定员表,定员表应经主管产业部的批准。教职员工与学生配备的比例,一般为一比五至一比八(培养新的师资,不在此限);其中教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由各产业主管部自行编订。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应尽量作到以专任为主。技术理论教师,应由相当于中等技术学校毕业以上程度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实习教师,应选拔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及有一般技术理论常识的优秀技工担任。政治课须配备能够胜任的教师担任之。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采取各种方法不断地提高师资的技术与理论水平,改进教学质量,使能符合生产建设发展的要求(经主管产业部门的批准,学校得从每期毕业生中选拔成绩优良者,继续培养成为新的师资)。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如系调任者,若工作相同,能力相近,而工资待遇有差异者,应尽可能的加以适当调整,做到基本上同工同酬;如系兼任者,应予以适当的报酬;如系专聘者,其工资由学校按其具体情况拟定,报请直属产业管理部批准。
第十六条 对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应给以名誉的或物质的奖励。具体办法可由各主管部拟定试行。
第十七条 中央各产业管理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其招生简章与招生地区,由各产业主管部决定,征得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同意后,由招生地区劳动部门协助招考。地方国营产业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其招生简章与招生地区,由其直属产业管理部门决定,征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但事先均须与招生地区教育部门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学生生活待遇,采取人民助学金制。其待遇按中等技术学校规定标准支付;具体办法由各产业主管部根据不同情况自行拟定。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经常考试制度。学生毕业时,应组织考试委员会,由其主管部、(公司)、用人厂矿及当地劳动部门等单位派遣人员会同学校负责人组成之。毕业考试成绩的情况,应扼要报告产业主管部、局并分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技工学校学生毕业考试合格后,由其主管产业部门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由其产业管理部门分配工作。如系其他部门委托培训者,则由委托部门分配工作。对于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分配工作或继续学习,由各产业主管部自行规定。若考试合格的毕业生有多余时,劳动部门应协助分配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必须服从其主管产业部门的统一分配。各产业部门可适当规定毕业生的必须服务年限。
第二十三条 技工学校的开办、变更与停办、由其产业主管部征得中央劳动部同意后审查批准,并报学校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查。
第二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将招生、教学、实习等初步计划,报告其产业主管部,各产业主管部应根据各技工学校的初步计划制订统一的培训计划及教学计划,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查。
第二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所有财产,为产业管理部门的教育事业财产,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各产业主管部得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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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许昌县工商局在查处案件中罚款放行严重失职的通报》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许昌县工商局在查处案件中罚款放行严重失职的通报》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许昌县工商局在查处案件中罚款放行严重失职的通报》转发给你们。
河南省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盗版光碟案中罚款放行严重失职、渎职事件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执法形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这一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教育干部严格依法行政,正确
行使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许昌市工商局严肃处理许昌县工商局在查处盗版光碟案件中罚款放行的意见通报全省,希望能够引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领导的重视。
根据举报,1999年元月30日,许昌县工商局经济检查队查扣了“石家庄市庄裕光货物托运站”、“石家庄市运通货物托运站”承运涉嫌盗版光碟317件。1999年2月5日,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该县工商局经检队队长黄沛军、副队长马红军研究,对暂扣的光碟罚款8
000元放行。
许昌县工商局查处盗版光碟罚款放行的事件发生后,许昌市工商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以副局长、党组成员刘家良、纪检组长薛庆山、经检科长刘宝元为成员的调查组对案情进行调查,并迅速做出处理决定:许昌县工商局局长向建中做出书面检查;对主管副局长李许平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对经济检查队队长黄沛军、副队长马红军给予撤职处分,调离执法岗位;对办案人员张宏亮、内勤代淑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执法岗位。其他有关问题仍在深入调查之中。
许昌县工商局在查处案件中罚款放行严重失职、渎职事件的出现,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从总体上看,我们的行政执法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方,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差,不能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甚至违法乱纪,严重损
害了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形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许昌县工商局查处盗版光碟罚款放行的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系统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全面清查和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发现问题,认真解决。
省局再一次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监督管理市场、行政执法的神圣职责,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公正执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行政执法的法
纪观念,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决不能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失职渎职,保证执法队伍清正廉洁、公正执法、依法行政,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做出新的贡献。



1999年4月1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2012年9月6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2009〕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扣留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原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街道办事处”名称修改为“社区服务中心”。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