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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5:12:28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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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2004年修正)

贵州省人大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1994年6月28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4月8日公布 2002年4月20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阳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业菜地及其附属设施和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作为补充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贵阳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土地、规划、农业、环保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区、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对实施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六条 蔬菜基地建设依照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区划进行布局。专业菜地的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安排。
第七条 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用区、规划发展区。
规划保留区,是指划定为长期保留的专业菜地;
规划建设征用区,是指划定为城市建设需要征用的专业菜地;
规划发展区,是指计划补充为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八条 贵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划定规划保留区、规划发展区的保护红线,绘图造册,建立档案。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蔬菜基地应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加强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复种指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条 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设施,由市、区、县(市)、乡(镇)、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管理维护制度。
蔬菜基地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经费,由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按一定比例解决。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蔬菜基地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规划保留区的专业菜地除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征用。
规划为专业菜地发展区的耕地严格控制征用。
规划建设征用区的菜地,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用规划,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县(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菜市场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要利用荒坡、荒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一律按征用专业菜地程序报批,并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市)土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专业菜地面积总量,每年被征用的专业菜地,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征1补1.5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补充。
第十六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受灾补贴和平抑市场菜价。
蔬菜风险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护菜农利益,引导和扶持农民种好菜。
第十八条 专业菜地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或扩建有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应予停产或搬迁。
菜地严禁施用违禁农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应予赔偿。
依法征用专业菜地或者在专业菜地附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需拆除蔬菜基地设施的,应予补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征用专业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责成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不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的专业菜地,从征地手续办完之日起,征而未用满1年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该菜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1倍收取菜地荒芜费;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除按以上标准的两倍收取荒芜费外,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取的荒芜费纳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后果严重的;
(二)擅自更改规划红线的;
(三)给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签发《土地使用证》的;
(四)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五)贪污、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蔬菜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贵阳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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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单位及有关会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会和管理及代管学协会、有关电力高校、科研院所:



为推进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厅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公厅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电力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电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电力科技发展和电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 年至2010年,在电力行业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3万人次左右,5年共培训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15万人次左右。通过专项继续教育活动,使各类中高级电力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全面提升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按照政府推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施教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规划,分工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653工程”的实施,为电力工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紧密结合电力技术发展趋势和专业技术岗位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技术业务骨干。通过开展重点专业、重大项目、重要人才的培训,带动整个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内容与方式



(一)公需科目



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



(二)电力专业科目



根据我国电力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要,在电网技术、水电技术、火电技术、核电技术、电力环保技术、电力市场技术、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等主要领域,开展电力专项继续教育活动。



1、电网技术领域:包括先进的输电技术、电网控制和电网仿真技术;电力市场条件下电网经济运行技术;稳定控制技术;电能质量控制技术;输变电设备优化检修技术;电网可靠性评价技术;电网调压控制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输电能力技术;全国联网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超导电力技术等内容。



2、水电技术领域:包括高坝结构安全技术;高坝水力学关键技术;超大型地下洞室稳定技术;边坡工程处理技术;深厚覆盖层上建设高坝的关键技术;水电勘测技术;大坝抗震功能设计关键技术;水电开发与环境影响及对策;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筑坝成套技术;复杂地质条件下地基处理、勘测、分析、安全评价技术;中、高水头段大容量混流机组设计和制造技术;生态环境友好的水电建设体系等内容。



3、火电技术领域:包括大型空冷机组技术;燃气轮机和联合循环发电技术;超临界参数空冷机组关键技术的研究;海水淡化技术以及电—水联产的研究;洁净煤发电技术的应用;400MW等级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电厂设计、运行和检修技术等内容。



4、核电技术领域:包括核岛及核蒸汽供应系统设计、常规岛及汽轮机发电机组的设计、接口设计以及运行控制技术;核电站寿命管理;内陆核电厂址环境安全标准;内陆核电厂址环境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及综合风险分析方法;核电厂常规岛设备与系统的可靠性分析;机组故障诊断与分析等内容。



5、电力环保技术与电力市场技术领域:包括烟气脱硝装置核心技术;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高效除尘技术;水电开发流域和库区生态保护;燃煤电厂废料的安全贮放技术;市场结构研究;市场交易模式研究;辅助服务市场的研究;输电权市场研究;市场成员购、售电辅助决策系统;研究电力需求管理实施相关技术等内容。



6、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领域:包括风力发电技术;大型风电场安全并网技术;风力发电相关的环境保护;风力发电试验技术、标准化和安全认证;太阳能热发电系统的分析、设计及优化;开发太阳能电池配套与并网系统,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屋顶系统;兆瓦级并网光伏电站研究、光伏电站运行及与电力系统相关技术;生物质能发电方式及其联网技术等内容。



(三)其他专业科目



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等其他非电力主体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四)主要培训方式



1、研修培训。紧密结合生产、科研实际,以电力行业科技最新发展、科研攻关课题和科技创新成果等为主要内容,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高级研修班,加快培养电力行业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



2、网络远程培训。大力发展电力远程信息网络体系,依托各电力企业和院校的网络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化远程教育手段,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继续教育,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



3、工作实践培养。各电力企业及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实践锻炼,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对重要和特殊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业务进修、特殊培养、学术交流、技术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4、自学等其他方式。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个性化的自选科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电力行业的“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组建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本行业“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进行论证。成立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技能鉴定与培训中心。电力行业各大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电力行业“653工程”的规划和自身需求,自行组织开展培训或参加有关施教机构的培训。各地人事部门会同本地区电力行业协会做好本地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2、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组织制定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规定和措施,整合行业的教育培训资源,开发培训项目、课程、教材,建立网络信息平台。



3、依托本行业大型企业培训中心和国内具有行业特色及专业优势的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开展电力行业“653工程”的培训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办公室对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并将统计结果及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对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习情况统一进行代码管理。参加电力行业“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各企业自主颁发证书;地方电力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省电力行业协会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和统计。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电力行业“653工程”重要项目及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引导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653工程”的继续教育活动。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 “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 “653工程” 电力行业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将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



1、搭建服务平台。积极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制定电力行业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教材库和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与各电力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紧密结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建立电力行业“653工程”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以及交流等活动。



(四)经费保障



1、参加“653工程”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的项目倾斜。确保电力行业“653工程”的顺利实施。



2、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可以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审批,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给学员增加负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电力行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电力行业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五)其他



1、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各电力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电力行业“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编制电力行业“653工程”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各电力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战略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落实“653工程”的培训规划和计划。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



制定下发实施办法,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办公室,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653工程”的宣传工作。按专业开展科目课程设计,编制培训大纲,优选编写教材,完善培训规划计划。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2010年上半年)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依据规划计划,分类分层组织实施。每年选择部分重点专业和重点科目,全面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稳步推进整个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08号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2 月 27日市人民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5 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 毛小平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畜禽放养除外。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应当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整治工作。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太湖湖体、沿太湖湖岸 1 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两侧各 500 米范围内;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四)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九条 下列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沿太湖湖岸 1-5 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两侧各 500—1000 米范围内;

  (二)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道两侧各 500 米的范围内;

  (三)集镇规划区;

  (四)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500 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第十条 在禁养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其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畜禽废渣、污水、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在限养区内改建或在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规划总体布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或者区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经处理排放达标废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

  第十七条 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九条 鼓励畜禽养殖场对产生的废渣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污水用于灌溉农田,排放前必须采取沉淀、厌氧等有效措施进行净化;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并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在禁养区外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进行限期治污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由所在地农林部门和环保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后依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办理有关手续,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市(县)、区环保和农林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在 500 头以上的猪、30000 只以上的家禽、100 头以上的奶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在 50 头以上、500 头以下的猪,500 只以上、30000 只以下的家禽,20 头以上、100 头以下的奶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次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