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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04:18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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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多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联合公报


  2004年6月24日,中国和多哥在卡拉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联合公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之间友好团结、积极合作的良好关系的框架下,应多哥共和国总统纳辛贝·埃亚德马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阁下于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对多哥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曾庆红副主席与埃亚德马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曾庆红副主席对埃亚德马总统以及多哥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一、双方对建交32年来两国友好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双方决心继续加强政治交往,扩大各领域合作,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推动中多友好合作关系全面、深入发展。多哥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立场,支持中国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二、双方积极评价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鼓励扩大贸易和投资,重点加强在农业、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继续支持双方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中方重申愿意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多方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双方决定成立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认真落实已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宪章》仍然是处理国际事务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双方表示愿继续加强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磋商与协调,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四、双方表示应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给予应有关注,主张国际社会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双方呼吁发达国家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履行提供经济技术援助和减免债务等承诺,进一步开放市场,取消贸易壁垒。双方主张发展中国家联合自强,加强南南合作,并积极推动南北对话,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五、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认为中非合作论坛是中非双方加强集体磋商、开展务实合作的有效机制。中方支持非洲联盟的建设和“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的实施,愿与非洲国家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平等互利、全面合作的新型伙伴关系。

  六、访问期间,双方就洛美医院考察项目进行了换文,并签署了下列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关于中国政府向多哥政府提供用于解决两国政府商定项目资金问题的无偿资金援助和无息贷款的两个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关于中国向多哥提供优惠贷款用于实施阿贾哈拉水电项目的框架协议。

  七、多方对中方再次为多哥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表示深切的谢意。

  八、多方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中方赞赏多哥政府在埃亚德马总统领导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和振兴国民经济所作出的积极努力。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于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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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13日,铁道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精神和部党组关于清理整顿对外投资活动的指示,针对当前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投资是一项复杂、涉及面广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易于造成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要求各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本规定,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严格遵守中纪委、监察部对涉外投资经营活动中的有关纪律,加强党纪、政纪观念,克服麻痹思想,慎重行事,确保对外投资活动中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文件下发后,立即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严肃财经纪律教育,务必加强当前对外投资和借贷活动的管理。同时,继续作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清理,并逐项研究落实,没有把握的,及早采取措施,并将清理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关于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的资金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铁路企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及经济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在资金运用中,必须首先保证主业生产经营、建设和职工切身利益所需。在资金来源可能的情况下,方可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挪用生产、结算过程的资金和铁路建设资金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用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对路外投资经营。对挪用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外汇的企事业单位,部将视不同情况减少、停止、抽回临时借款,并给予必要的制裁。
二、各企事业单位不得自定政策利用内部职工集资对路外投资和经营。内部集资和联营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坚决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24号《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铁路内部资金调剂机构要把为铁路生产建设服务作为首要任务,融资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以保证铁路生产建设资金的供应为前提。
三、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的立项必须慎重从事,严格按投资程序办理,充分地进行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为防止盲目投资和决策失误,必须坚持主业计划、财务部门把关,领导集体决策。
四、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单项对路外投资或合资出资数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及其资金来源构成必须报部计划司和财务司备案,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境外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报部批准。各局、各总公司对所属单位也必须建立对路外投资的申报制度。
五、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投资经营责任制,明确单位经营者及投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保证投资效益和资本增值。
六、企事业单位在对路外投资、借贷活动中必须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及合法性进行调查确认,按法定程序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经济法规的规定,并进行公证。借贷活动中要坚持信用担保或实物抵押。
七、在对路外经营活动中,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路外投资在拨款前,必须验明各种法律文本、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严格按规定拨款;已纳入本单位计划的项目,按照计划和进度控制拨款。同时要严格按会计制度核算和反映对路外投资经营的资产变动和损益情况,监督、管理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重大对路外投资项目,应在年度决算分析中专项说明。
八、各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认真负起责任,正确使用国家赋予的经营权力,在对路外经营活动中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和保全、增值。由于领导过失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行政、经济以至法律责任。
九、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经济法规,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出好主意,把好关,并按照财务制度及本规定要求,及时如实向上反映和报告情况。不坚持制度,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造成损失的,财务主管要承担相应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发电设备管理的意见(1993年11月22日)
国务院: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电力工业仍将高速发展,但在实施大中型发电设备计划和组织生产过程中,在资金、材料、质量、运输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现有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影响电力工业的发展。为确保完成大中型发电设备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要加强对计划安排、生产组
织、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宏观调控和系统管理。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型发电设备实行生产预安排办法。根据国家计委审批的电站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机械部和电力部,在每个五年计划期内召开一至两次生产预安排会议,将电站项目所需发电设备预安排到生产企业,实行滚动计划管理。
二、国家计委在核定和下达年度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时,要协调平衡好应当由国家计划安排的主要外部条件。机械部根据国家计委核定的发电设备计划,编制年度发电设备生产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生产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由机械部商内贸部按企业承担的任务分配到生产企业,对外开证采取保函方式解决。根据国家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和进口钢材计划,机械部将所需担保金额报中国工商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规模中予以优
先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定中国工商银行年度贷款规模时,要充分考虑和保证发电设备指令性生产计划对资金的需要量。具体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市级工商银行按应担保的金额出具保函,中国银行按照保函对外开信用证。金融体制改革后,按新办法执行。
四、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的发电设备,按计划销售。发电设备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要严格执行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无理拒付;发电设备价格要接受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发电设备生产企业不得搞垄断和乱涨价。如供需双方发生合同争议难以协商解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主管电站建设项目的部门、地方及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计划,保证电站建设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发电设备生产过程中企业的资金往来,可采取托收承付方式。
六、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生产所需钢材的供应,要贯彻“计划单列、戴帽下达、专项订货、专项核销”的办法,实行定点定量,直接订货。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内贸部、机械部共同组织发电设备钢材专项订货会,由机械部、冶金部具体组织发电设备生产企业和钢铁企业
直接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七、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由机械部统一向国家计委申请发电设备生产进口所需外汇额度,并按照保主、辅机的关键件,保大型铸锻件及部分化工原料需要的原则,综合平衡,组织办理分交手续,组织订货。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用汇计划将外汇额度调拨到用汇单位并监
督使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按新办法执行。
八、发电设备生产企业要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将发电设备运输计划(含超限大件运输计划,下同)报送当地铁路局,同时抄送机械部、电力部。经铁道部综合平衡后,以国家重点物资运输计划分月下达到有关铁路局,必要时以命令方式组织装运,确保运输计划的完成。
九、承担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的企业,必须按国家指令性计划要求,组织好年度生产和下年度生产准备工作,保质、保量、保成套地按期完成生产任务。
十、发电设备生产企业要确保发电设备主机、辅机及配套产品的质量,要贯彻/19000-92/9000-87系列国家标准,提高整机的质量水平,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机械部、电力部负责协调好发电设备的产需直接衔接,确保成套供应和按期交货。机械部负责对大型水电、火电机组的大部件(套)、大型电站铸锻件和汽轮机叶片等关键件进行重点调度和催交工作,及时掌握重点产品的生产进度,并制定考核办法,监督执行。
十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199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