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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57:01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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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三大战略,加快我市工业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410"产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产业集聚平台,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园区。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开发区新开发土地面积。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二)开发区基础设施投入。本项基本分15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5分。
  (三)开发区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本项基本分20分。
  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市外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占比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四)开发区工业项目推进。本项基本分20分。
  新入开发区企业数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投资额在亿元以上企业每新入开发区1家增加2分,10亿元以上企业每新入开发区1家增加5分,增加分不超过10分。当年工业项目开工率和当年工业项目投产率达到考核目标各得5分,每高出或低于2个百分点,各增减1分,增减分分别不超过5分。投资强度(按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规定标准)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五)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增长率。本项基本分15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5分。开发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百分点提高数达不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六)开发区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七)开发区基础管理工作。本项基本分10分。
  包括开发区的制度建设和服务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原始资料台帐完整、统计报表准确及时等情况。统计报表迟报或差错1次扣0.5分,开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次扣5分,减分不超过10分。
  三、考核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工业开发区为:
  (一)市本级: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
  (二)柯城区:市开发区柯城工业园。
  (三)衢江区:衢州沈家经济开发区。
  (四)龙游县:龙游县经济开发区。
  (五)江山市:衢州江山经济开发区(包括江山市特色工业园区、江山机电工业园区)、衢州江山贺村竹木工业专业区。
  (六)常山县:衢州新都乡镇企业科技区(含原辉埠经济开发区)。
  (七)开化县:开化县经济开发区。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和上报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向市园区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园区办牵头,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根据考核结果分设一、二、三等奖,综合得分在150分(含15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120-150分(含120分)的为二等奖,100-120分(含100分)的为三等奖,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一等奖主要领导奖励人民币1.2万元;二等奖主要领导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主要领导奖励人民币0.8万元。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副职按相应奖级奖金的80%奖励;列入考核范围的县(市、区)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70%奖励;县(市、区)园区办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60%奖励;市园区办主任参照三等奖奖金的60%奖励,其余人员配套奖励。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和市、区园区办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起止时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附件: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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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199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文件转发你行,有关自筹基建资金的帐户清理问题明确如下:
自筹基建资金的开户与管理,国务院曾有明文规定,应存入建设银行,专款专用。去年,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四家又联合制发了计投资 [1989] 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文件(总行以建总发字[89]203号文转发各行),明确了自筹基建资金管理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竞争范围,应由建设银行专门管理。各行在清理整顿帐户时,应在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注意清理收回在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自筹基建资金,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
以上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总行反映。
附: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略)



本案判定担保责任理由是否充足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
刘某与汪某是多年的朋友。2003年8月10日,刘某为偿还银行逾期贷款,向汪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汪某人民币1万元,借期一年。借款人:刘某。汪某考虑到刘某年事已高,要求刘某的儿子刘小某也在借条上签名,于是刘小某在借条借款人三字的前面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因刘某未还款,2004年9月,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刘小某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刘某承担还款责任无争议,但刘小某提出其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刘小某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理由是刘小某与刘某系父子关系,汪某因担心债权的风险,才提出要求刘小某在借条上签名,刘小某应要求在借条上签了名,虽然刘小某没有具体约定担保责任,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为此本案刘小某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刘小某既不是借款人,也为明确约定为保证人,刘小某不承担责任。

评析:
在理论上,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是对违反义务的一种负担或担保。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它只是实现权利的一种手段,而权利才是法的价值导向、是法的目的、法的本位。法定义务不得随意的设定,也不得做任意的扩大解释,法律没有设定为公民的义务范围即属公民的权利范围。约定义务是指特定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一致而承担的义务,它强调的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属于意思自治的权利范围。
本案中刘小某是否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就看刘小某有没有违反义务,而违反义务首先要有义务的存在。首先本案中不存在刘小某的法定还款义务。其次刘小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前面署名是否表示其约定为自己设定了还款的义务,笔者认为这不属于约定义务。约定义务是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须一致,具有可确定性。刘小某虽然应汪某的要求签署了名字,但没有明确签名的意思是担保债务的偿还,故在担保债务的义务上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对约定不明进行的推定是在已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下的推定,是属于担保责任内容的推定,而不是担保义务的推定。根据权利与义务间的关系,对任何人设定义务,进而课以违反义务的责任,必须具有充足的理由。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