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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51:44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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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丽政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平安丽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以及《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分级与图标和信号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类。根据不同灾种特征和预警能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总体上按四级(Ⅳ、Ⅲ、Ⅱ、Ⅰ级)标准确定,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类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管理工作;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对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实时发布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预警信号。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或变更的预警信号后,应及时播发或变更该预警信号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

  同一发布单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多种分级时,应选取最高等级进行发布。

  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等部门共同制定。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第七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音频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类型、等级。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订防御台风(热带气旋)、暴雨、雪灾等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积极防御,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种传播媒体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广泛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 并逐步在城区、主要人群集散地等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灯塔和显示屏,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分级与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台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1、做好防风准备,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低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低压影响的室外物品。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3、危险的户外电源应及时切断。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室内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应及时收盖露天晾晒物品;

3、低洼、易受淹地区要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4、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

2、居民应暂停在空旷地方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应及时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雨;

3、积水地区应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居民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和处于危险地带的人员应停止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1、有关部门应根据高温情况启动相关防御工作预案,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居民应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防暑降温药品;

3、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及户外或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宣传。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应根据高温情况启动相关防御工作预案,特别要注意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2、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要注意添衣保暖,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3、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4、农林、水产等产业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

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200米≤能见度<500米的浓雾,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驾驶人员应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应注意交通安全。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50米≤能见度<200米的浓雾,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需适当防护因浓雾引起的空气质量明显降低;

3、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4、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应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50米的强浓雾,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码头等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3、各类机动交通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并可能持续。
1、做好防雷雨大风准备,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1、进入防雷雨大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关闭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雨,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风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危险的户外电源应及时切断;

4、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做好有关人员疏散工作。

其它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1、进入紧急防雷雨大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1、进入特别紧急防雷雨大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1、做好防风准备,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危险的户外电源应及时切断;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做好人员安全疏散工作。

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应注意天气变化,老人、小孩请勿轻易外出,户外人员不要进入孤立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农林作物要做好防御工作,牲畜、家禽等应及时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4、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严重雹灾。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户外行人应立即到安全地方躲避。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影响的降雪。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重点做好道路的融雪准备;

2、农林作物要做好积雪防御工作。


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主要交通道路应及时做好积雪清扫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严重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严重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等道路交通;

2、做好对农林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3、交通管理部门应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4、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等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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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发挥安全技措工程效用保证安全生产

煤炭工业部


尽快发挥安全技措工程效用保证安全生产

煤炭工业部
1980/09/16

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0)第2号



  为了加速安全调整,尽快发挥安全技措工程的效用,保证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今年安排的安全技措工程,特别是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防治水等安全工程,必须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和矿,层层都要明确指定负责人,对开工、竣工、验收日期要落实。

  二、对安全技措工程资金要优先安排,设备要优先保证,材料要优先供应,施工力量要优先配齐。局矿要定期召集有关计划、生产、供应、财务部门进行平衡,责任到人。

  三、安全技措工程的资金、设备、器材必须专项使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对竣工的项目,省(区)煤炭局(厅)要组织力量进行全面的严格的检查验收;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予验收,限期解决,不得贻误使用。年度计划工程中的资金、材料、设备,跨年度使用时,必须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并不得任意削减或移作他用。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四、移交使用的安全技措工程,要配备掌握应知应会的人员管理维护和使用,管好用好,充分发挥作用。

  五、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省(区)煤炭局(厅)要指定专人于每月八日以前把上一个月安全技措工程进度情况按时电话报部生产司。矿务局(矿)对工程进度情况每季度总结一次书面材料,上报省局和部。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第五条 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除公共基础课外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应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课程免考,由应考者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成绩单等),经查验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原则下,可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