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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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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 52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市级统筹管理,分级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的参保扩面、参保职工登记、失业人员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待遇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以及失业职工向社区移交和再就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由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落实。
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由各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并直接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七条 各县(市)区上报每月失业保险金有关待遇的支付额度时,须报送市劳动就业局审核,市劳动就业局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局统一提取,按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进度,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九条 失业保险的上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统筹分配使用。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各级财政要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扩面增一块,加强管理减一块,促进就业出一块,财政调剂补一块,举债借一块”的要求,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街道、社区要配备专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加强对失业人员转就业的清理认定工作。要保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要防止已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2003年9月30日全部冻结,并于2003年10月10日前直接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从2003年10月1日起,各县(市)区失业人员的接收、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期限和标准经当地劳动就业局初审核定后,报市劳动就业局复审批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的失业人员档案及日常管理,仍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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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1)22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2001〕64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仅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口的飞机应按法定税率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享受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进口飞机的企业,飞机进口时,应持凭有关单证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税手续。所在地海关按规定审核后,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出具《征免税证明》。
三、上述公司在文件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规定缴纳全额增值税税款保证金的,应按通知精神将所征收的增值税保证金转税入库,多征部分准予退还。


2001年5月22日

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在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通过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定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机构职责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女性专职计生主任,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职业化”的原则,每150名左右已婚育龄妇女配备1名专(兼)职计划生育信息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生楼(院)长。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共同承担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第七条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建立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居委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普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二)掌握社区内育龄群众婚、孕、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动态情况;并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随访服务。(三)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和有关手续。(四)协助县(市、区)或者街道办事处调查社区居民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情况,并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宣传教育

第九条 积极在社区构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将其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努力营造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依托社区文体活动室和人口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社区自主组织的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社区应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阅报栏和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社区内的住宅小区、市场等设立宣传牌(板)。

  第十二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保健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内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保健查体。

  第十四条 依托社区医疗中心和辖区内其它卫生机构,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制度,让群众能及时取得所需药具,并做好避孕药具使用、随访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 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孕期、产后、术后随访制度,并做好服务。

  第十七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

  

五、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社区内的育龄群众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及时掌握育龄群众婚、孕、育、节育、生殖保健等的动态情况,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及时汇总信息员采集的变动信息。

  第二十条 每月按时将上月婚、孕、育、节育等方面变更情况,通过报告单的形式上报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根据相关变动情况每月变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做好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人员的摸底调查和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各类原始资料:(一)《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情况登记表》、《年度<生育证>审批表》、《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等。(二)备份保存计算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信息。(三)其他相关资料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六、政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育证明及有关登记手续。(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告知初婚夫妇生育前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注册,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告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二)做好独生子女病残儿的摸底调查和申报工作。(三)协助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重点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及时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及时将在本社区居住15天以上的流入人口,特别是已婚育龄妇女纳入本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并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一)配合街道办事处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二)社区居委会每月要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清查;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在限期内回户籍地办理,有条件的可为其提供异地办证服务。(三)动员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应采取补救措施的流动人口及时落实相应的措施,并报告街道办事处。(四)进行流入人口全员登记,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跟踪服务管理。(五)每月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打印的《流入人口反馈表》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六)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八、居民自治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群众自治工作水平。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集贸市场、商场等流动人口集中从业地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会会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公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动员居民参与社区计划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九、居务公开

  第三十条 社区居委会要公开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各种办证、审批等程序应制板上墙。定期进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一)新婚及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妇名单;(二)申请《生育证》的夫妇名单及其法定再生育条件;(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名单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情况;(四)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救助、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死亡救助、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人员名单和情况;(五)违法生育夫妇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十、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社区人口学校)等工作场所。

  第三十二条 建立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定期考核评估。实行绩效联酬,考核结果与社区计生专干和计生信息员工资补贴挂钩。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保障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公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社区计生专职主任、计划生育信息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