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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0:40:13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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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人劳保专[2006]80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定后的《海南省地勘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地勘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 地勘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海南省地勘工程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地质实验测量(简称地质实验)专业,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地矿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
从事区域地质调查的人员,除掌握地质工程师所具备的理论知识外,还要重点了解现代地层学与沉积学、现代变质与变形理论、岩浆岩侵位理论。从事矿产勘查的人员,除掌握工程师所具备的理论知识外还要重点了解成矿预测、资源分析与论证等知识。
(2)了解与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地质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勘查工作相关或交叉的科学知识,如同位素地质学、环境地质学、灾害地质、第四纪地质与地貌、旅游地质等;在地质矿产普查勘探工作中,能正确选用地球物理勘查、遥感、地球化学勘查、岩矿测试、油气井的试井技术及计算机技术及其他矿床勘查方法技术,实现工程的最佳部署。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4)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5)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全面掌握地质工作质量标准,熟悉地质勘查单位的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6)了解矿产采、选、冶等加工利用及矿业开发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要求,掌握矿床技术经济评价要求。
区域地质调查人员必须具备(l)—(5)条。地质矿产勘查专业人员必须具备(1)—(6)条中的相关部分。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二级课题,或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陆地或海洋),或中型矿山、矿区、油气田、煤田评勘的经历,主持完成设计、报告、工作细则的编写,较好地完成任务,并有对相应级别项目的成果报告评审和鉴定能力。
②能够解决综合性区域地质、海洋地质调查或矿产调查、中型矿区(矿山)、油气田及大型非金属矿区评勘中某些复杂的基础地质或矿产地质问题。
③能够综合运用地质、物探、化探、遥感资料进行综合研究或区域成矿分析,开展成矿预测、圈定成矿远景区或开拓工作的新领域。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地勘单位规划,技术标准规程等的编写。
(2)担任工程师期间需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在其中主持1个二级课题的设计、实施、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②曾在大型矿区、矿山、油气田、煤田的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或担任工区(勘探区、采区)负责人2年以上,曾参与设计采矿(油气)方案、报告编写、主笔相应章节。
③完成2个测区的1:5万或1:20万综合性区域地质调查,或2项中、小比例尺的大面积的专题性区域调查(如某一矿种、某一构造等的调查),其中至少全面主持1个测区或1项专题性调查工作(每一个测区的面积不少于1个国际分幅)。
④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次海洋地质矿产调查、研究项目(工作面积在 1000平方公里以上),编写了设计、报告中的主要技术性章节。
⑤曾独立主持1个中型矿区、矿山、油气田、煤田及1个大型非金属矿区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⑥曾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⑦曾主持1个中型或1个大型矿床、油气田、煤田等的补勘或2个小型(中等以上复杂程度的)矿区设计、施工及编写报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曾主持过油气藏的评价或油气田的储量计算,或3口 5000米以上深井的井下地质工作,或两口参数井的论证、设计和报告编写。
⑧曾主持(主审)或作为主要助手参与管理过大、中型矿区或重点项目的设计、报告的审查工作,且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地勘单位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明显业绩。
⑨曾积极开发、应用、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
⑩曾参与中型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的经历,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3、成果与业绩
(1)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与编制的勘查(生产)、科研、可行性论证报告或专题报告、阶段报告不少于2份,其中主持完成的设计、报告不少于1份并经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达到良级以上标准。
②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新的成矿区带有重要发现,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③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④参加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并获得国家、行业、标准委员会或省局批准通过,或主持编制1个省局级某个专业技术规程,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⑤负责区调工作和中型生产、科研项目、中型矿区中的选区、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资料与报告审查,或参加中型矿山、油气田采毕审查总结,编写了有关报告。
⑥累计参加完成10个图幅1:5万或1:2O万区调图件的制印出版,或主持制定一个省的地质制图色标。
⑦曾找到或评价过1个大型矿床或两个国家或地方急需的重要矿床或在评价某个矿区时在原提交的储量基础上新增的储量相当于中型,并编写了评价报告,经过验收达到良级以上标准。从事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的人员需曾评价过1个含油气盆地(区),或完成过1个油气工业区带的勘查评价,或完成过一个油气藏的储量计算并编写了评价报告,经验收达到良级以上标准,或参加过海洋地质调查及其室内研究、报告编写工作,其成果达到良级以上标准。
⑧为矿山持续生产扩大资源远景或扩建做出突出贡献,或独立完成1个大、中型矿山的规划、计划、设计,或对地质有新认识,对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有突出贡献,或在降低贫化率、提高回采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⑨独立完成2个以上矿种或3个以上中型矿床或2个以上大型矿床的工业指标制定的论证方案,提交矿山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地质部分,并经工业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认可或独立完成2个以上矿区的基建地质和生产地质设计方案。
(2)取得了以下体现业务、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二)水工环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
(2)在一种以上分支专业理论和技术方面具有独创见解和专长,全面掌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贡献,或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种以上技术方法。
(3)熟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的最新科技信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水平,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开发新的研究和应用领域,并取得显著成绩。
(4)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5)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全面掌握地质工作质量标准,熟悉地质勘查单位的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勘查、调查、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主持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的经历,或有在国内领先开创、引进新的方法技术、理论和新的应用领域的经历。
②有解决所从事专业工作中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或处理矿山中重大水文、工程地质问题的经历。
③有参与评审、鉴定较复杂勘查、调查、科研成果的经历和能力。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规划的编写。
(2)担任工程师期间需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大型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调查、治理项目,或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担任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的负责人2年以上,编写了设计、报告的相应章节。
②主持完成不少于3中型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察、调查、治理项目,主笔编写了相应的设计和报告
③主持完成了专题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主笔编写了相应调研立项、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④主持了不少于2项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水文、地质工作,编写了相应的设计和报告,或主持了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水文、工程地质工作3年以上。
⑤负责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水文地质观测总站技术工作3年以上,负责进行资料的综合分析和成果报告的编写。
⑥曾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⑦曾主持(主审)或作为主要助手参与过大、中型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设计、报告的审查工作,且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⑧曾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编写过县团级单位的技术标准、分队工作细则,曾是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作者,或曾主持编写过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年计划、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等。
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并能在工作中应用计算机方法进行相关研究,编制小型应用程序3项以上。
⑩曾积极开发、应用、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
3、成果与业绩
(1)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的大型、复杂项目中专项技术工作的设计、报告不少于1份,或主笔编写的专项报告不少于1份,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②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2份,或中型勘查、调查报告、地质环境监测、水文地质观测年度报告不少于3份,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③编写矿区水文地质工作设计、报告不少于2份,经评审验收合格,或矿山中水文及工程地质方面的报告、总结不少于2份,经实施效果明显。
上述①、②、③项成果中至少有1项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级。
④在地质领域或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领域有重要发现,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⑤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⑥参加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并获得国家、行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通过,或主持编制一个省局级某个专业技术规程、实施细则,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⑦负责区调工作和中型生产、科研项目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资料与报告审查,并对确保成果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2)取得了以下体现业务、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三)物探及遥感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较好地掌握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应达到地质类工程师标准)。
(2)较系统地掌握多种现代物探或遥感方法原理和技术,至少对一种以上分支专业方法有较深入地研究,能解决该分支专业中关键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科研和勘查工作的能力。
(3)掌握运用多种物探、遥感方法、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相关专业的资料,解决地质与非地质某一应用领域的重大、复杂课题的理论和方法。
(4)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跟踪本专业当代前沿水平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应用领域的能力。
(5)深入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基本内容与制度依据。
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人员,应较深入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技术开发、推广的技术人员,应掌握有关的经济核算方法和有关的政策法规。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部、省级项目并主持其中二级课题或分支专业、方法全过程的经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区域性或重点矿区、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勘查项目或重要性与之相当的科研、开发项目,并有对相应级别项目设计、报告、成果的评鉴和审查能力,或者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工作领域的经历与能力。
②具有对复杂异常进行数据处理、成图、综合推断解释的经历,或曾独立排除重大仪器故障、研制仪器和中、大型应用软件。
③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地勘单位规划、技术标准、工作细则等的编写。
(2)在担任工程师期间,曾完成以下工作的二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并部分主持(专题、方法、环节)完成了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调查项目,参加了综合研究、推断解释、设计和成果报告编写工作,或独立编写了专项报告。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或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并实际参与完成1项以上部、省级重点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或课题、专题),参与成果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在以上①、②类项目中,担任二级课题、分支专业的负责人2年以上。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并实际参与完成1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2年的国家、部、省、局(院)管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或课题、专题)及其成果报告的编写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④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完成了1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2年、技术难度较大的物探或遥感矿产勘查、矿产开发、水文及工程物探、环境调查或其它非地质领域应用项目,主持编写了相应的成果报告或总结。
⑤作为主要参与者,引进并改进了1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方法技术,或开发推广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性成果2项,独立编写了相应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中的技术性章节。
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主持制定1份以上地方或企业级(地勘单位)的、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部门或行业一级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规划或其它重要性与之相当的技术文件。
⑦主持研制了勘查、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2台,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研制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物探仪器一台或研究编写大型专业应用软件2个,中型应用软件5个。
⑧有参与中型项目设计、质量、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有可考查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具有对成果的精确性和使用价值评定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参与及主持完成的项目或编写的成果报告,须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编的成果报告、专项报告、年度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不少于3份,经按国家、行业、部门标准一次验收、评审合格,其中至少1份被评为优秀级。
②引进、开发、推广、改进的1项以上技术性成果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研制的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
③制定县团级及地市单位以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规划或重要技术文件,批准实施后获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评价并提交了2个新的有工业价值的找矿靶区(地区、地段、圈闭、层位)或所提交的1项成果对加速评价、节约勘查或开发费用、提高勘探质量、新增储量或提高采收率起了显著作用。
⑤提交的区域性或深部地球物理或遥感调查报告,有1份以上对基础地质研究、区域成矿预测或其他资源(包括水资源)预测,起到了显著作用。
⑥提交1份以上成果,对大型重要工程建设、灾害防治、环境保护、农林建设、文物探测与保护等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有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下列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四)化探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l)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并在本人专长的领域内涉及的专业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且能熟练、正确地应用。
(2)熟悉与本人专长领域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制定的依据,能正确合理地应用于工作中。
(3)熟悉本人专长领域中的有关国内外文献资料、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4)具备资料综合研究和分析的能力,除本人专长的领域外,能较好地掌握其它领域中或相关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省、部级项目并主持二级课题,或有主持完成区域性、重点矿区、重要专项地球化学勘查、科研、开发全过程的经历,主持编写设计、报告中的相应章节或工作细则,并且有对相应级别项目的设计、成果、报告的评鉴能力;或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工作领域的经历和能力。
②具有对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化探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推断解释的经历和能力。
③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地勘单位规划、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写。
(2)担任工程师期间,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部分主持完成了1项以上区域性(面积400平方公里以上)或重要专项化探项目的全过程,参加了综合研究和异常解释,设计和成果报告编写工作,或独立编写了专项报告。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部分主持并实际参与了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参与成果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在以上①、②类项目中,需担任二级课题或专项技术负责人2年以上。
③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较复杂的专项化探项目的全过程,圆满完成任务。
④主持完成1项以上技术复杂或具有开拓性的非地质领域项目的全过程,圆满完成任务。
⑤主持引进、开发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方法技术,编写了相应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中的技术性章节。
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主持1份以上地方或县、团级单位,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部门或行业级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规划或其他重要性与之相当的技术性文件。
⑦有参与中型项目的设计、质量、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具有对成果的精确性和使用价值的评定能力。
3、成果与业绩
(1)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参与及主持完成的项目或编写的成果报告,须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完成不少于2个局管勘查或科研项目,编写专项报告、成果报告、年度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不少于2份,经按国家、行业、部门标准一次验收、评审合格,其中至少有1份被评为优秀级。
②研制、引进、推广的技术性成果或产品均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③以化探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1处新的中型或3处小型矿床的主要贡献者或提交2处新的具有评勘价值的找矿靶区。
④所提交的成果至少有1份对解决基础地质问题或深化地质认识有重要意义。
⑤所提交的成果至少有1份对探讨与防治环境污染、地方病或改善农、林、牧业的布局、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等方面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⑥编写的应用性软件或其他成果至少有1项达国内先进水平。
(2)有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下列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五)地质实验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2)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人的研究与探讨,能解决其中复杂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具备指导研究生和工程师的水平。
(3)熟悉和正确运用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并掌握其制定依据。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开拓新的方法技术或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5)掌握地质实验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具有较高的实验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
(6)掌握计算机技术原理和使用方法,能编制简易程序。
2、工作经历与能力
(l)担任工程师期间,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下列之一的重大实验测试项目:
①岩矿分析:至少主持研究制定过某些复杂、疑难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的测试方法或10个以上元素的综合分析方案,并经应用效果明显。
②岩矿鉴定:曾提交并已验收合格的1个大型或中型复杂矿床岩矿综合研究报告或赋存状态研究报告。
③选冶试验:提交过伴生有益元素或有害元素复杂矿种的选冶综合利用研究报告,经评审认为经济指标合理。
④岩矿物性测试:主持完成了3个以上大、中型工程或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物性测试任务,提交了合格的综合研究报告,或研究开展了新的测试项目1项以上,引进项目应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
⑤实验质量监控:能正确审查本职范围内的各类实验报告,并能发现及提出非常规错误的处理意见;参与或主持编写、修订过本单位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工作细则、规划、质量监控方案、质量工作、计划等3份以上,或为省、局级评审科研成果或报告5份以上、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2)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之一,引进创新、开发研究、改进提高、推广技术性成果2项以上,并主持编写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方案及总结报告,或参与了其中重要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3)曾作为主要骨干参加国家、部、省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参加了项目的全过程及设计、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4)主编过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达10项以上。
上述第(l)条为必备条件,(2)—(4)条中具备其一即可。
3、成果与业绩
(1)必备条件
①提交各种分析方法报告,综合研究报告,或总结报告被评审通过。
②任工程师期间,每年均能完成岩矿分析、测试、鉴定、水质分析的部门平均先进定额任务,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的项目曾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次;
②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建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③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⑤经评审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2项,并取得了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⑥发现或鉴定出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新的岩石类型、新的化石种属,并经国家或国际有关权威学术组织认可。
⑦有参与达国内先进水平项目的设计、成果评审的经历,并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六)探工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条:
(1)有扎实的探矿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综合应用解决探矿工程领域中生产实际、科研设计、安全防护、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中关键、复杂技术问题,能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3)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生产实践、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和全面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工程、科研产品设计、工作程序、实验方法技术、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质量安全防护等)。
(4)能较深入了解国内外探矿工程或其分支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制定探矿工程方面的发展规划、生产技术、信息工作中实际应用。
(5)具有对本专业各类成果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2、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局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勘查工程、工程施工研究设计课题、较大型合同项目工程2项以上,并通过正式验收符合要求。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的引进、推广或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编写了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生产总结报告。
(3)担任过探矿工程队、井队、钻井船(平台)、大型车间、研究室或部管科研项目的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并有明显业绩。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过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探矿工程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的制定或局以上单位管辖的或大型合同项目的工程总体设计、总体报告2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编写专业探矿工程队、机械厂(县团级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6)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项以上大、中型产品的评审、鉴定,并编写了相应的意见书中的有关部分。
(7)有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重大机械故障事故及孔内事故的经历。
3、成果与业绩
(l)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较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中型工程3项以上,经验收评审合格。
②主持完成较大型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在探矿工程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开拓项目、新技术引进推广中,有2项以上取得较大效益或1次取得重大效益。
④主持完成行业或部门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行业或部门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3项以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⑤主持设计中型设备3台以上,或大型设备2台以上,编写相应技术总结和成果说明书。
⑥解决重大机械、孔内故障或事故不少于3起。
(2)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一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
②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③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④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刊物上独自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者发表过主要内容或观点不同有重要价值的论文、技术总结2篇(第二作者2篇算1篇)。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发表论文3篇,或发表5万字以上著作1部。
⑤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开发引进的项目已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⑥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实施的项目经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地勘工程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地质实验测量(简称地质实验)专业,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地矿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
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地层学、古生物学、沉积岩、变质岩、岩浆岩、矿物学、构造地质学、矿床学、数学地质。
各分领域应增加的专业理论知识为:
①区域地质:结晶学、光性矿物学、大地构造学、区域成矿学、地史学、地质制图学、遥感地质学。
②固体矿产:找矿勘探学、矿山技术经济学或煤田地质学、煤岩学。
③矿山地质:矿山地质学、矿床水文地质学、矿山工程地质学、矿山技术经济学。
④石油地质:石油天然气地质学、石油有机地球化学、地震地层学、油藏工程学、油田水文地质学、石油开发地质学、技术经济学。
⑤海洋地质:海洋地质学、海洋沉积学、第四纪地质学、海底构造学、海洋地球化学。
本款所指相关专业是:物探、化探、水文、测绘等。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运用该分支的方法技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了解现代科技管理方法及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
(4)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有关规定、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5)掌握地质工作质量标准,了解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参与区域性、大型或重点项目(课题、专题均属局管以上)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能把握住小型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成果报告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问题,能主持小型项目的设计和报告的编写并能进行项目核算。
②熟练掌握野外地质填图、地质编录、剖面测量或油气钻井地质、矿山地质、矿产地质的基本工作方法,能独立进行矿物的镜下鉴定或地质勘查科学研究、预测规划的一般程序、方法和相关的实验技术,能较准确地描述所观察到的地质现象、实验图象或数据,能选择和测制典型地质剖面。
③能正确使用图式、图例、色标等编制所从事工作的各类地质图,图面结构基本正确、合理。
④能根据项目任务、地质条件,合理的选用某些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利用不同方法和手段间的衔接和配合完成小型项目预定任务。
⑤曾参加过质量检查并具有对小型项目的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⑥具有独立解决区域地质、或矿产调查、或海洋地质调查、或矿产资源(金属、非金属、油、气、煤等)普查勘探、或矿山地质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⑦能运用计算机从事常规的计算或管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参加过2个测区的1:5万或1:20万综合性区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对沉积地层超过图幅面积三分之二的为3个测区)、每个测区不少于1个国际分幅的图幅。
②参加过2次海洋地质调查的全过程。
③参加过3项专题性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的全过程。
④参加过1个中型矿区、油气田普查勘探或补充勘探的全过程。
⑤参加过不少于2项省、部委重点或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在以上项目中曾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技术的负责人或作业组长、普查组长2年以上。
分支专业是指:地层、古生物、岩浆岩、变质岩、构造、矿产等。专项方法技术是指:遥感解译、采样测试、物探、化探、测绘、山地工程、计算机技术等。
⑥曾在大型矿山担任某一专项地质工作负责人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地质负责人主持中型矿山的地质工作2年以上,或全面主持小型矿山的地质工作2年以上。
专项地质工作是指:补充勘探、外围勘探、出矿指挥、矿量管理、矿石质量管理、矿体形态、赋存状态及地质理论的研究等。
⑦曾独立担任县、团级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或小型金属矿产矿区、小型油、气田、煤田、中型非金属矿区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年,圆满完成了任务。
⑧有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
3、成果与业绩
(1)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与2项区域性或其他大、中型项目设计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2份以上。
②主持专题研究、专项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2份以上,均一次验收达良级标准。
③曾对生产、科研工作提出文字的技术性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效果明显。
④在地质调查过程中,在矿物、岩石、古生物、构造或在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油气储集岩(层)、聚煤期(层)及矿床类型、新的赋矿区域(指海洋中)等方面有新的发现,经专家鉴定,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省内意义较大。
⑤主持并实地发现或通过理论预测,找到1个以上经评价达中、小型规模矿产地、油气田、煤田或2处可供进一步普查的基地或油气藏,或提出1个以上成矿远景区带(含油气远景区带),经进一步工作效果明显。
⑥主持过4个以上图幅的地质图件的制印出版工作中某几个方面的工作,保证质量进厂印刷。
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评价1个中型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评勘2个小型矿床(中等以上复杂程度),或在探明矿床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或在矿产详查、勘探工作中负责某项专业工作其工作质量达到良级标准,或油气田发现参与者,其评价报告经过验收合格。
⑧参与编写的规划、计划、设计、采矿方案实施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⑨独立负责1个坑口或1个采场、工区的生产地质工作,能正确进行矿山地质编录,编制矿山综合地质图、三级矿量平衡图及采掘方案,实现矿山的持续均衡生产。
⑩独立完成1个单矿种大、中型矿区工业指标制定的论证方案,提交矿山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地质部分,或独立完成1个大、中型矿区的基建地质和生产地质设计方案。
(2)有下列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成果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研制的实物性成果,居省内先进水平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找矿、勘查)奖励。
(二)水工环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和有关的专业知识。本专业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为:普通地质学、矿物岩石学、第四纪地质学、构造地质学、地貌学、物理化学及工程数学。
①水文地质分支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为:普通水文地质学、地下水动力学、水文地球化学、专门水文地质学。
②工程地质专业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工程力学、岩石力学、土力学、工程岩石学、专门工程地质学。
③环境地质专业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为:环境地质学、环境工程学以及有关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专业的学科。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该分支技术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研究的当代水平和未来研究方向,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4)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某一分支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5)掌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的质量标准,了解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工作经历和能力
(l)必备条件
①有参与区域性、大型或重点项目(课题、专题均需局管以上)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小型项目(包括矿区、矿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全过程的经历,能把握住小型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成果报告编写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问题,能主持小型项目的设计和报告的编写并能进行项目核算。
②熟练掌握野外地质填图、剖面测量或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基本工作方法或地质勘查科学研究、预测规划的一般程序、方法和相关实验技术,能准确地描述所观察到的地质现象、实验图象或数据,能选择和测制典型地质剖面。
③能正确使用图式、图例、色标等编制本专业各类图件,图面结构基本正确、合理。
④能根据项目任务、地质条件、合理的选用某些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利用不同方法和手段间的衔接和配合完成小型项目预定任务。
⑤曾参加过质量检查并具有对小型项目的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⑥能独立解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调、勘查、地下水、地下热水、囟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监测、评价、矿区及矿山的水文、工程地质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的能力。
⑦能运用计算机从事常规的计算或管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参加过2项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调查项目,并承担项目的主要任务,包括参加编写设计、野外调查填图、野外试验、资料整理和分析、报告编写等全部工作过程。
②参加过3项专题性区域调查项目的全过程。
③参加过1个大型水源地、地热田普查勘探或重大工程项目勘查的全过程。
④参加过不少于2项省、部级重点或攻关项目的全过程;在以上项目中曾作为专题或专项方法技术负责人或作业组长、普查组长2年以上。
专项工作是指:普查填图、抽(压)水试验、流网分析、地下水质研究、同位素地球化学调查、长期动态监测、原位测试、稳定性及各类工程地质问题的调查、监测预测和评价防治、数值模型和微机开发等。
⑤曾在大型项目担任某专项地质工作负责人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中型项目的地质工作2年以上,或全面主持小型项目2年以上。
⑥曾独立担任县、团级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年,圆满完成了任务。
⑦有参与设计、报告审查和验收的经历。
3、成果与业绩
(1)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与2项区域性或其他大、中型项目设计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2份以上。
②主持专题研究、专题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2份以上,均一次验收达良级标准(主持编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视同生产或科研报告)。
③曾对生产、科研工作提出文字的技术性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效果良好。
④在地质调查过程中在地质领域或在新的含水层位、储热层位等方面有新发现,经专家鉴定,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省内意义较大。
⑤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的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1份,经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⑥主持过4个以上图幅的地质图件的制印出版工作中某几个方面的工作,保证质量进厂印刷。
(2)有下列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成果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研制的实物性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找矿、勘查)奖励。
(三)物探及遥感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物探或遥感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有关的地质知识(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构造地质学等),一般性地了解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
①物探专业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为:普通物理学、位场及波动理论、电子学、高等数学以及应用地球物理学、误差理论及统计学。
②遥感专业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为:普通物理学、电磁辐射理论、波动光学、电子学以及航空、航天遥感方法和计算机图像处理硬、软件基础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一种以上现代物探或遥感分领域的方法原理,并较熟练地掌握数据采集、处理、成图、解释方法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有关工作,具有独立组织本专业分支领域项目的设计、野外施工、室内工作以及编写报告的能力,或掌握一种以上应用领域中二种以上物探或遥感专业分支领域的方法与其它专业的资料进行综合解释推断的理论和方法,具有独立编写报告的能力,或较深入的掌握本专业中某些专项技术知识及有关实际技术,能较熟练地运用并具有解决其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应用领域是指区域与深部地球物理调查、海洋地质矿产调查、石油天然气或煤炭勘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勘查、水文及工程勘查、环境调查等地质应用领域,以及用于建筑、农林、文物、城市、军事等目的的非地质应用领域。
专业分支领域是指磁法勘探、重力勘探、地震勘探、电法勘探、放射性勘探、声波测量、地温测量、地球物理测井、可见光摄影、红外扫描、多光谱扫描及微波遥感等。专项技术是指仪器研制、维修、数据处理、计算机程序设计、制图与图形图象处理、物性和波谱测试和整理、综合编图等。
(3)熟悉和正确运用本专业某一分支方法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4)了解所从事本专业中某一分支方法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专业工作加以应用。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参与区域性综合物探项目或局管以上重要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并在其中主持过某一分支专业或某一专项技术工作,并参与设计、报告中相应章节的编写或编写了专项报告,或有独立主持小型物探生产、勘查、科研、开发等项目全过程的经历,主持编写了设计和报告。
②能熟练操作所从事分支专业的仪器,排除故障和干扰,正确采集数据。
③有对较复杂异常独立进行数据处理、成图、综合解释的经历,或有处理较大仪器事故、参与仪器研制、编写应用软件等的经历。
④具有对小型项目的报告及其它物探成果的精确度和使用价值的评估、鉴定能力。
⑤具有解决勘查、科研、开发、仪器设备的研制、修理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2)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①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了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某项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与编写了综合研究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区域性和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项目系指:1:5万综合性物探调查(面积不小于400平方公里)、相当于一个图幅的1:20万区域重力调查,一个测区10000—20000测线公里)的1:5万—1:20万航空物探、航空遥感或相应规模的专项区域或深部地球物理或遥感调查,一个重要城市或重要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重点成矿远景区的综合遥感调查,为寻找油气及其它特定任务为目的的区域性综合物探剖面测量以及海洋地质调查等。
②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了1项国家、部省、局(院)管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或课题、专题)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编写工作。这些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新方法、新技术应用研究、仪器研制开发、应用程序研制、综合编图及资料综合研究、专题或综合性信息研究、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技术推广项目等。
③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完成了2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1年,技术难度较大的综合性物探或遥感矿产勘查、矿产开发、水文及工程勘查、环境调查或其它非地质领域应用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编写工作。在以上项目中,曾担任专题负责人、分支专业负责人2年以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技术标准、规划、技术规程的编写;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中、小型设计、报告及其它实物性成果评审、鉴定,部分或全部编写了审查意见书、鉴定书。
⑤负责并实际完成某些技术难度较大的物探或遥感专项技术工作,或担任小型物探项目的负责人2年以上。
⑥在航空物探或航空遥感站、海洋调查船、大中型计算机站及测井站中负责专项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3、成果与业绩
(1)完成下列成果的二项: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省、部级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至少有1项获省、部以上三等成果奖,编写的专项成果报告不少于2份。
②实际参与完成的合格成果报告不少于3份,其中至少有1份以上成果报告被评为优秀级,或获省部级奖励。
③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或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引进、推广的技术性成果或产品不少于2项,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效益。
④参与编写完成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其它重要性与之相当的技术文件不少于1份。
⑤独立编制的中型应用软件不少于1个或小型软件不少于4个。
⑥以物探为主要手段,发现、推断并被证实2个小型矿体,或具详勘价值的找矿靶区2处的主要负责者。
⑦有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
(2)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总结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编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其它技术文件被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四)化探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l)较全面地掌握化探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化探样品分析测试的原理及方法。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及技术知识包括:普通化学、地球化学、分析化学、普遍地质学、岩石矿物学、矿床学、地貌及第四纪地质学、概率论与统计学、勘查地球化学。
(2)较熟练地运用基本工作方法与技术进行某一应用领域的野外工作、资料整理及综合研究,具有编写工作设计及报告的能力。对本专业中某一专项技术原理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并能较熟练地应用,以及解决其中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
本款所指“应用领域”是指区域化探、矿产普查与详查、矿区化探、能源地球化学勘查、环境调查及农林牧等方面的应用。
本款所指“专项技术”是指数据处理、应用程序设计、编图预测、制图及图象处理、分析测试技术等。
(3)熟悉和正确运用本专业领域某一分支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4)了解本专业中所从事的某一分支国内外科技动态、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应用。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曾主持小型项目或重要性、复杂性与之相当的其他勘查、科研、开发等项目的设计、报告的编写,并解决过主要环节的关键技术问题,能进行项目核算。
②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与处理、异常评价、数据处理与成图、科学实验的方法技术,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有处理与解决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④具有对相当于局管项目的成果的精确性和使用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的能力。
(2)选择条件
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以下地球化学勘查、科研、开发项目之一:
①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之一,完成一个分队的地球化学填图或普详查项目的全过程;或一个部或省管科研项目课题全过程;或一个中型以上化探勘查项目中不少于2种方法4个指示元素(或指标)的分析全过程;或中型化探项目的数据处理与成图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的全过程,编写了报告中的相应章节或专题(专项)报告。
③曾担任过专项技术负责人2年以上,并圆满完成了任务。
④组织并参与了企业组(地勘单位)某一分支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或参与了地区性(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或技术文件的制定。
3、业绩与成果
(l)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或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参与完成的项目中有1项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个人需完成专项报告不少于2篇,其中之一须有独到见解。
②主持完成的各类报告不少于2份,且均达到一次验收合格。其中有1份被局级单位评为优秀报告,或获省部级奖励。
③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或负责人,参与完成开发、推广,引进的技术项目或产品,获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文件不少于1份。
⑤以化探为主要手段发现、推断并被证实2处小型矿床或具详勘价值的找矿靶区的主要贡献者。
(2)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业务水平的论文、总结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编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文件被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五)地质实验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l)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各分支领域及必须掌握的知识如下:
①岩矿分析: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矿物和岩石化学分析、仪器分析、误差理论及数理统计。
②岩矿鉴定:普通地质学、结晶矿物学、晶体光学、光性矿物学、矿相学、重砂矿物学及工艺矿物学。
③微化石、超微化石鉴定及孢粉分析:生物学、古生物学、藻类学、古生态学、(超)微古生物学。
④地质年代及古地磁测试:地史学、矿物学、岩石学、古地磁学、年代地层学、磁性地层学或同位素地质学、同位素年代学、稳定同位素地质学。
⑤选冶试验:物理化学、流体力学、工程力学、矿物学、化工工艺原理、选矿理论和选矿机械。
⑥岩矿物性测试:物理学、普通化学、工程力学、工程地质、材料力学、岩石力学、矿物学、岩石学及土工试验。
相关专业系指矿床学、构造地质学、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学、工程地质学等。
(2)熟练地掌握某一分支领域技术方法和操作技能及计算机技术,能解决本专业测试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掌握某一分支领域的国内外科技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
(4)熟悉和正确运用某一分支领域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部门技术规范规程。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熟练掌握、运用某一分支领域常规实验测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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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4〕24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巳经2004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萍乡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符合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省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省属单位、市直、县(区)分级负责安置的办法。省属单位按省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执行,市直和县(区)由市政府分别下达安置计划。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采取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进行安置。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计划安置要按照社会均衡负担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接收安置单位的编制、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比例下达安置计划和分配安置任务。
第七条 伤残、立功的城镇退役士兵和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作转业安置的士官,应当优先安置。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民政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待分配期间生活费。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置: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30日不到接收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二)接到安置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180日不报到的;
(三)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四)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
(五)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
第十一条 接收伤残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每接收一人视为完成两人的安置计划任务。接收单位应当为伤残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因公致残的规定执行,非个人原因,不得辞退或者下岗。
第十二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各接收单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确定的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落实,而自愿以提供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其所承担的安置义务。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接收单位,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应在安置计划下达后20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省属单位有偿转移的经费标准,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市属单位有偿转移的经费标准,按每人3万元执行;县(区)属单位有偿转移的经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有偿转移资金用于奖励超计划安置单位或进入安置保障金专户。有偿转移资金,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筹解决;是企业的,可在管理费中列支。获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偿转移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安置保障金的来源为市、县(区)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等。安置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奖励超计划安置单位。支出时由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五条 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政府提供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的条件下,自主择业,政府不再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本人在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专户中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及办法。
1、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属省属单位的,按照省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发放;
2、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属市属单位的,服役两年的退伍义务兵每人16000元;士官每人在两年义务兵的基础上超期服役每增加1年增发1000元。转业士官的安家费每人5000元;
3、各县(区)安置的对象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发放。
城镇退役士兵父、母分别在不同级别单位工作的,按高一级别单位的规定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安置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对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每5年开展一次。每次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00人,其中劳动模范的比例不少于奖励总人数的6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5%。

  全省系统奖励,统称“吉林省××系统先进集体”、“吉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每5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选的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二)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5个种类。特殊情况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确定奖励名称。(三)专项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设立的自然科学成果、社会科学成果、经济工作成果和文学艺术成果等各类专项奖励,一般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五条 定期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不定期奖励的条件。(一)对集体的奖励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凝聚力强、核心作用突出;2.认真履行并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3.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当中,工作业绩显著;4.在完成中心工作或承担重要任务时,团结拼搏,做出了突出贡献。(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功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

  第七条 专项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严格掌握奖励的标准和条件。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要从严掌握。根据各种奖励的范围、条件、名额,各级领导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审批权限。(一)嘉奖、记三等功,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及以上政府或市州(含市州)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审批。

  (二)记二等功,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州(含市州)以上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审批。

  (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经省人事厅审核后,由省政府审批。

  (四)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工作部门自行组织进行,评选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全省系统奖励,由省人事厅审批并会同主办部门联合部署和表彰。

  (六)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发文表彰。

  (七)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奖励,奖励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发文表彰或授权主办部门代省政府发文表彰。

  (八)各级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须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九)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由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向上级政府或工作部门推荐奖励对象时,均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 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制度。(一)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活动,必须于上一年12月底前向省人事厅申报奖励计划,由省人事厅综合协调或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准自立名目开展任何行政奖励活动。(二)申报行政奖励计划的内容包括:

  主办部门;奖励的理由、依据;奖项、种类;授奖规格;评选范围、名额、比例;奖励经费的来源和奖励形式等。(三)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四)对拟奖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对象,由主办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五)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集体和个人奖励。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对集体的奖励,可颁发奖牌、锦旗或奖杯,也可以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个人的奖励,颁发证书、奖金或奖品或晋升工资。奖金或奖品的标准是:嘉奖:300元;记三等功:500元;记二等功:1000元;记一等功:1500元。

  授予荣誉称号: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或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其他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一次性奖金或奖品的标准不超过2000元。

  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金或奖品标准为300元。对连续3年评为优秀公务员的,晋升一个档次的级别工资。

  全省系统先进工作者,发放一次性奖金1000元,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

  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国家公务员的给予晋升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或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其他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一次性奖金或奖品标准不超过2000元。

  省级特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国家公务员的给予晋升两个档次的职务工资或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其他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一次性奖金或奖品的标准不超过3000元。

  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励证书的同时,颁发奖章。奖励证书和奖章质地、式样由省政府统一确定。

  专项奖励的奖励标准,按各奖项奖励方案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所发奖金,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晋升工资,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审批。

  第十七条 同一事迹不能重复奖励,当年获得多项奖励的,奖励的标准和待遇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奖励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省直单位凡涉及行政奖励的经费,均须经省人事厅审批后方可使用。包括:(一)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由各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罚没收入(按每案罚没收入额10%以内掌握)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

  (三)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励的经费;

  (四)动用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开展奖励活动的经费。

  第十九条 行政奖励本着分级奖励、谁表彰谁出钱的原则。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和承办部门多方筹措解决,其他奖励的奖金来源根据审批权限,原则上由授奖部门自行解决。省级奖励活动所需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和奖杯等由省人事厅代省政府统一制发,省财政核拨经费。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错误事实的;(三)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四)获奖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行政奖励由原申报奖励的部门提出,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必要时,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其给予的行政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区别情况,给予主办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责任:(一)未经批准而开展奖励活动的;(二)未经批准而动用奖励经费或者乱发奖金的;(三)未经批准而动用行政事业费用于奖励活动的;(四)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待遇和奖励标准的;(五)奖励活动造成铺张浪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事业单位的集体、个人的奖励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