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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1:40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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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颁 布 部 门 : 贵州省财政厅

颁 布 日 期 : 2002年03月18日

实 施 日 期 : 2002年03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凡需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书;

(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结构;

(三)、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四)、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参加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权利;

(三)、向财政部门真实、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每年三月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州、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主营项目或产品
兼营项目或产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网址
机构代码
在贵州代理或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性质
税务登记证编号(国税)
税务登记证编号(地税)
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
业务代表人姓名、电话
上年度经营业绩、参与政府采购情况及业绩、供应商及产品所获荣誉简介附文字资料
说明:主(兼)营项目或产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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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

教体艺〔20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将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全面展开。为做好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国防和军队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后备兵员,进一步规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在研究各地学生军训工作开展现状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了《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
工作发展规划

  新世纪之初,我国学生军训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新的形势对学生军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是学校国防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而深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推动全国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的实际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4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通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使学生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树立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
  目前,全国有普通高等学校1225所,年招生人数268万余人;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下同)28696所,年招生人数891万余人。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要求,到2005年全国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2003年前,全国已在300余所高等学校、7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66万余人、217万余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
  2003年,全国计划在6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14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31万余人、434万余人。 
  2004年,全国计划在9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21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97万余人、651万余人。
  2005年,全国基本实现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即凡有条件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 
  为促进本规划的落实,在“十五”期间,国家将对各地开展学生军训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全部开展之后,国家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军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学生军训工作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学生军训质量的根本措施。为确保学生军训工作顺利进行,逐步提高军事课教学质量,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建立一支自配军事教师与军队派遣军官相结合、专职军事教师与兼职军事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把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军事教师。 
  1.派遣军官的选配要严格执行编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派遣军官是军事课教学骨干,应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强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军人形象。派遣军官的管理,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进行,享有在职军官的各项待遇;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由派出单位和高等学校共同管理,享受高等学校教师的有关待遇。 
  2.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配备,要根据军事训练的特点和军事课教学工作量,按照公共课程教师配备有关规定,选拔德才兼备、热爱军事课教学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选配军事教师,要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发展需要,制订军事教师培养计划,力争在开展学生军训三年内基本解决军事教师不足的问题。 
  3.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培养,要利用现有相关专业招收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或举办在职攻读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学位班,培养高层次军事教师;同时,要充分依靠军队院校的专业优势为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军事教师。三年内具有硕士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要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20%以上。再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5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短期轮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课教学水平和任教能力。 
  4.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职称评聘,要纳入高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根据军事课的课程发展需要,评聘一定比例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力争在2005年前使具有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达到相应的比例。要培养出一批高校军事课教学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符合时代要求,具有专业特色,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军事课教师骨干队伍。 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军事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给予足够的关注。专职军事教师在职务评聘、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的同等待遇。 
  6.高级中学军事教师主要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学校要选择热爱国防教育工作的老师兼任军事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有组织地对高级中学军事教师进行军事理论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同时,要充分利用军民共建、请部队派人员帮训等形式,充实和加强军事课的教学力量。
  四、课程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要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要统一纳入学生社会实践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数实施教学。要大力推进军事课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课教学的新规律、新特点,力争从教学内容和形式上适应青年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适应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军事理论课教学,要在按大纲施教的基础上,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和完善教学内容,增强理论教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要积极采取现代技术改进教学手段,拓宽军事理论教育途径,增强教学效果。军事技能教学,要针对学生身体素质和专业特点,合理制定教学计划,科学规范军事训练科目和标准。学生军训要逐步在考核形式、验收标准、成绩确定等方面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检查评估,以增强军事课教学的严肃性。 
  要加强军事理论课学术研究,充分发挥广大军事课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军事课教师多渠道自筹经费,申报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的科研课题。要及时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有效地提高军事教师的研究能力和科研素质。国家每两年举办一次军事理论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也应定期举办科学研究活动,推动军事课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要结合军事课程的特点开展国际交流。国际交流包括参观考察、学术研讨等,可采取官方和民间等多种渠道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积极建立交流渠道。同时要注重充分发挥国际互联网的作用,获取国外学校军事理论课程新的信息和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各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学的先进经验。
  军事课教学是一个全新的课程,要大胆探索和勇于实践,要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二十一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国防建设和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体系。要加大军事课的改革力度,使军事课教学内容和形式更具有时代特征。军事课教学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五、经费与训练保障
  学生军训经费是学校实施军事课教学的重要保障。中央部委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学生军训属于国家行为,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由政府来负担。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军事课教学的特殊性,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军事课教学的正常开展。 
  学生军训所需训练枪支,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训练枪支配发学校前,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军事训练枪支的配备,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安排。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报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无偿拨给。普通高等学校应建有牢固可靠的训练枪库(室)和完善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已建有训练枪库(室)的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配套。为学校配备的训练枪支,由学校武装部负责保管,或由当地军分区(人武部)代管。未设武装部的学校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帮训战士,由学校提出计划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应急作战部队一般不担负学生军训任务。部队抽调人员帮训,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实施训练能力的战士。派出前,派出单位要组织教学法集训,明确任务,统一动作,提出具体要求。 
  学生军训基地是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学生军训基地和完善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使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逐步向基地化方向发展。大中城市应争取在2005年前,建立2个以上的较大型的学生军训基地。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要为学生军训提供方便,每年接受部分学校的学生驻训。学生军训基地和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六、组织实施与要求 
  学生军训是国家法律赋予地方和军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新的内容。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学生军训的重要性,把学生军训工作做为加强国防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订计划,严密组织实施,定期分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抓好学生军训各项工作的落实,把学生军训做为一项利国、强军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切实担当起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工作联系制度,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同把学生军训工作搞好。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切实加强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的建设。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检查和评估力度。各地在2003年年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学生军训教学评估标准》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评估标准》,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验收。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本规划的贯彻实施,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实现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而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电监供电 〔 2012 〕 48 号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国家电网公司 、 南方电网公司 、 有关地方电网企业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 〕 45 号)有关要求,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 , 加快报装接电速度 , 降低建设费用 , 提高服务水平,经商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 , 就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 、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 。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 , 推动供电基础设施建设 , 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水平 , 对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 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 , 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各级电力监管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 ) 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 , 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 密切协作 , 全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

二、 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 ,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装表接电 , 提高供电企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质量第一 。 要把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放到首位 , 依据国家 、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设计合理、节约成本 、质量可靠。
确保进度 。 要进一步优化业扩报装流程 , 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合理缩短电力设施建设周期,确保及时装表接电。
提升服务。 要不断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全过程服务 ,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优质服务常态机制。

三、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规划及相关基础性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 ) 部门要及时把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向供电企业通报 , 协助解决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通道、房屋及民事补偿等问题 。供电企业要据此早筹划 、 早安排 , 提前规划电源建设 , 完善电力配套工程 , 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 , 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需求。
(二)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设施建设施工质量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的电力设施建设 , 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制度 , 择优选择工程设计 、 施工 、 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 。 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 供电企业要加强业扩报装方案答复 、 设计审查 、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明确责任 ,严格把关 。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承装修试企业资质管理 , 对于无证施工以及越级施工等行为严加查处。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装接电速度
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报装接电绿色通道 , 建立项目专人负责制 ,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立项批复 、 用地预审手续后 , 供电企业要积极介入工程项目建设 , 提供必要指导和服务 ; 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必要证明材料后,尽快办理用电手续,指定专人全程跟踪负责。
供电企业办理施工用电和正式用电报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 , 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 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工程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工程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 , 低压工程不超过 8 个工作日,高压工程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审核后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如有变更,供电企业复核的期限应当符合 : 自受理客户设计文件复核申请之日起 , 低压供电用户不超 过5 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期限 : 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 , 低压工程不超过 3 个工作日,高压供电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期限 : 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 , 低压工程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 高压工程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装表接电期限:自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执行居民住宅小区电力建设配套费政策的地区 , 供电企业要加快有关招投标工作 , 在资料齐全具备招投标条件后 , 相关施工和设备招标时限不得超过 45 个工作日。
(四 ) 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建设的收费标准 , 让利于民
实施配电设施工程建设配套费的地区 , 可根据收费标准情况予以一定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确定 ;未实施配电设施工程建设配套费的地区 , 各施工单位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收取费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 供电设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工程收费项目和标准 , 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 , 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 , 推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政策 , 科学测算 ,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使用原则,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本。
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 鼓励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配套的供配电设施。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电力信息公开
供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电监办〔 2009 〕 56 号)和《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有关指标》(电监供电〔 2011 〕 45 号)的有关要求,通过有效渠道向社会和用户公开保障性住房用电政策、办事程序 、收费标准和服务举措 , 主动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公开项目业扩报装的实施进度以及项目联系人。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电力供应的后期维护等服务
实行 “一户一表 ” :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电力供应实现 “ 一户一表 ” ; 严格计量管理: 应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校验合格的电能计量装置 , 对用户提出有异议的计量装置 , 在受理校验申请后 ,及时安排检验 , 保证计量装置的准确性 。 严格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费电价标准 , 不得随意分摊电费 ; 拓展缴费渠道: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布局,设立缴费网点,积极推行网站 、POS 机 、 充值卡 、 自助服务终端等新型缴费方式 , 为保障性住房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交费服务; 严格履行停限电告知义务: 规范告知方式 、 时间和内容 , 计划检修要提前 7 天 、 临时检修停电要提前 24 小时公告。对居民欠费停电的,在缴清电费后要及时恢复供电 ; 做好有序用电: 准确预测负荷缺口 , 合理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措施 ,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 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 , 充分利用负荷控制等手段 , 做到限电不拉路 , 不得随意拉限居民生活用电 ; 加快抢修速度: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 24 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抢修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城区范围不超过45 分钟 , 农村地区不超过 90 分钟 , 边远 、 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 小时 。 因天气 、 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 ,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四、明确工作机制和措施
(一)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常态沟通机制 。
各省 ( 区 、 市 ) 住房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 ) 部门 、 电力监管机构 、供电企业要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配套电力设施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 ,共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服务基础信息统计制度 。 供电企业要完善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服务档案 ,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专用信息台账 。 要掌握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数量、报装接电项目等情况,包括报装接电项目个数、户数 、 面积、报装容量、配电设施优惠金额以及方案提供、设计审核 、 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时限情况。
(三)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供电企业要发挥业扩回访和满意度评价制度,实现服务质量闭环管控机制;电力监管机构要主动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了解相关各方对各级供电企业工作的满意程度,对于满意度不高的供电企业要督促供电企业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四)畅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诉举报渠道 。 建立 12398 电力监管热线与 95598 供电服务热线的协调工作机制 , 及时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 加强监管与督促整改。完善 12398 投诉举报满意率统计分析闭环管控机制 ,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
(五 )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服务的监管力度 。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严格履行电力监管工作职责,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对拒不整改或严重违规行为,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 部门和电网企业,根据本意见要求,因地制宜,联合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组织保障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电 监 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 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