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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05:40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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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安徵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家庭暴力行为仍时有发生。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各级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要高度重视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
每年11月25日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日。
三、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家庭纠纷要及时调解,化解矛盾;对家庭暴力行为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
对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组织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教育、训诫;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六、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应依法监督。对应当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行为人,要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
七、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提起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司法救助。
八、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对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决议的实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权益保障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决议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保障本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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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农〔2007〕479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水 利 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湖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补助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除中央投资项目外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水库防洪标准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大坝、溢洪道或涵、卧管等枢纽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
  对于影响下游城镇、人口稠密区或重要的交通、通信、电力、厂矿或军事等设施安全的小型病险水库要优先进行除险加固。
  第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安全负责,限期消除病险水库的安全隐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直接负责监督、管理、实施本辖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二章 项目规划与报批
  第五条 市(州)发改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专项规划,联合上报上级发改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除险加固工程设计,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审批,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编制简要设计文件,其投资估算由县市发改部门核准。除险加固的内容必须包括:
  1、改造或修复老化破损的大坝工程,满足工程渗流与结构稳定规范要求;
  2、加固或改造涵、卧管等输水建筑物;
  3、加固或完善泄洪设施。
  第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基建投资建设计划实行逐级申报。市(州)发改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5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利厅联合审批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任务)。
  第八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在每年三季度对省级上年下达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结果及省级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由市(州)发改委会同水利局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的验收结果及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由省发改委正式下达省级补助投资计划。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筹措渠道主要为:
  1、省财政补助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2、水利规费;
  3、涉水支农资金;
  4、“一事一议”农民自筹;
  5、水库产权转让和经营收益;
  6、社会融资。
  第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省级补助资金采取“项目管理,定额补助,先干后补,以奖代投,验收拨付”的管理方式,小(一)型水库省级平均补助40万元,小(二)型水库省级平均补助15万元。具体到每座水库的资金安排可由市(州)在25%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省级补助一座销号一座。
  第十一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挪用、截留、套取项目资金的,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要视情况停止或核减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的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三制”管理,原则上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人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发改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等情况的检查,各地检查和省里抽查的情况作为下年度省里安排补助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主体工程除险加固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考验,具备验收条件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规章规程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省水利厅按一定比例抽查。
  第十五条 各地对小型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的同时,要改革或完善水库管理体制,划定好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好水库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小型水库长效管护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发给杨格非遗产继承权证明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发给杨格非遗产继承权证明书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16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行字第2293号函悉。
关于杨格非的遗产继承问题,我们同意根据在厦门的继承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国外继承人已放弃继承权的证明,发给杨瑞田继承权证明书。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63)闽法行字第22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称:该市前政协委员杨格非,于1960年在厦门逝世,其生前持有香港“陶化大同有限公司”的股票419股,股票所有权人系写杨格非和他的大儿子杨瑞田的名字。现在杨瑞田拟办理过户手续,将股权转移到他自己一人的名下。故向该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
据中级法院调查,杨格非有妻及5个子女,现除一个儿子在美国,一个女儿在英国(已同英国人结婚)外,其余均在厦门。在厦门的各继承人已向法院表示同意该股权由被继承人的大儿子杨瑞田一人继承。在国外的继承人虽无法取得联系,但据在厦门的继承人申述:杨格非原系大同公司发起人之一,也是股东,其一生所积蓄的财产,在生前已大部分分给妻儿,上述股票乃是他本人留着养老的部分,后来为了要在他死后,将该股票留给大儿子杨瑞田,故又在股票上加上杨瑞田的名字。他的这一意愿,也曾告诉过各儿女,在他死后,在国外的女儿怕股票被公司冻结,也曾设法为杨瑞田办理过户手续奔走过。所以让杨瑞田继承,在国外的继承人也是没有意见的。
根据上述情况,是否可以接受杨瑞田的申请,发给继承权证明书。我们感到在手续上有些问题不甚明确。我们的意见:
一、在国外(或本国其他地区)的继承人如放弃继承,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方可发给某一个或一部分继承人继承权证明书。
二、凡有一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权证明书中加以说明,或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声明书交附接受继承的继承人。
三、关于杨格非的遗产问题,经在厦门的四个继承人证明:“杨格非在生前早就表示要把该股票留给杨瑞田,在国外的两个继承人也表示放弃继承”,但没有提出确实的证据。类似情况本应设法征得在国外的继承人的意见后,再予办理公证手续为妥。但为了保护国内继承人的利益,防止股票被帝国主义冻结起见,我们认为法院也可以根据在厦的继承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国外继承人已放弃继承权的证明,发给杨瑞田继承权证明书。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63年6月24日